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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付職工薪酬職工教育經費

應付職工薪酬職工教育經費

問:企業的職工教育經費是不是必須通過應付職工薪酬歸集?如果使用通過應付職工薪酬歸集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能否取得增值税專用發票,取得後能否抵扣?

應付職工薪酬職工教育經費

答:1、《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第二條規定,職工薪酬,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而給予各種形式的報酬以及其他相關支出。職工薪酬包括:

(五)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

第四條規定,企業應當在職工為其提供服務的會計期間,將應付的職工薪酬確認為負債,除因解除與職工的勞動關係給予的補償外,應當根據職工提供服務的受益對象,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一)應由生產產品、提供勞務負擔的職工薪酬,計入產品成本或勞務成本。

(二)應由在建工程、無形資產負擔的職工薪酬,計入建造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成本。

(三)上述(一)和(二)之外的'其他職工薪酬,計入當期損益。

根據上述規定,職工教育經費屬於職工薪酬,應通過“應付職工薪酬”科目歸集核算。

《增值税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税額不得從銷項税額中抵扣:

(一)用於非增值税應税項目、免徵增值税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税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税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税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税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納税人自用消費品;

(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税貨物的運輸費用。

財税[2013]37號文件附件1《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税額不得從銷項税額中抵扣:

(一)用於適用簡易計税方法計税項目、非增值税應税項目、免徵增值税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税服務。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專利技術、非專利技術、商譽、商標、著作權、有形動產租賃。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交通運輸業服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不包括固定資產)、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交通運輸業服務。

(四)接受的旅客運輸服務。

根據上述規定,使用職工教育經費的支出形成的、且取得了符合規定的抵扣憑證,只要不是用於上述不得抵扣項目的,可以抵扣進項税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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