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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解除勞動合同涉及的培訓費問題

關於解除勞動合同涉及的培訓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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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解除勞動合同涉及的培訓費問題

用人單位出資培訓勞動者,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培訓費。

《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覆函》

三、關於解除勞動合同涉及的培訓費用問題

用人單位出資(指有支付貨幣憑證的情況)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

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

培訓費用.如果試用期滿,在合同期內,則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

用,具體支付方法是:約定服務期的,按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

期限遞減支付;沒約定服務期的,按勞動合同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合同

期限遞減支付;沒有約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

務期限遞減支付;雙方對遞減計算方式已有約定的,從其約定.如果合同期滿,職工

要求終止合同,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如果是由用人單位

出資招用的職工,職工在合同期內(包括試用期)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則該

用人單位可按照《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

223號)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向職工索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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