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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高薪年終獎的籌劃

引用 高薪年終獎的籌劃

全年一次性獎金,俗稱年終獎,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其全年經濟效益和對僱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僱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也包括年終加薪、兑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從2005年1月1日開始實施新的計税辦法,對納税人取得的年終獎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

引用 高薪年終獎的籌劃

具體計算辦法是:首先,將僱員當月內取得的年終獎,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數。但如果在發放年終獎的當月,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税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2000元),則應將年終獎減除“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後的餘額,按除以12的商數確定年終獎的適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數。其次,將僱員個人當月內取得的年終獎,按照上述方法確定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徵税。

比如説,某員工去年12月當月績效工資是1900元,12月31日又一次性領取年終獎18100元。計算公式則為:[18100-(2000-1900)]÷12=1500(元),根據工資薪金九級超額累進税率規定,找到1500元對應的適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數分別為10%、25.這樣,其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税為:(獎金收入當月工資與2000元的差額)×適用税率-速算扣除數=[18100(20001900)]×10%25=1775(元)

如果該員工當月績效工資是2200元(已超過費用扣除額2000元),仍領取年終獎18100元,則按照12個月分攤,每月獎金=18100÷12=1508.33(元),找到適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數分別為10%、25;應納個人所得税=18100×10%-25=1785(元)

由於個人所得税採取的九級超額累進税率設置級距,扣繳個人所得税時有時會出現收入相近,但税後所得相差很大的情況。比如僱員小張全年獎金為6000元,應納個人所得税為:6000×5%=300(元);僱員小王全年獎金6001元,則應納個人所得税6001×10%-25=575.1(元)。計算結果,小張的税後所得為5700元,小王的税後所得為5425.9元。雖然小王的税前獎金比小張高1元,税後卻比小張少了274.1元。

其實我們可以通過籌劃年終獎金額來進行合理節税。比如個人領取的年終獎金數額在6000元至6305.56元之間,統一以6000元來發放就更為合適,而年終獎金在24000元至25294.12元之間,就應選擇24000元發放。這樣就不會出現“獎金多,現金少”的矛盾。

在一個納税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税人只允許採用一次這種計税辦法。除年終獎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併,按税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税。因此,對於高薪人士來説,單位將不同名目的年終獎合併在一次發放是較為“合算”的。

而在年終獎金髮放時間上,税收法規對此並無明確限制。無論企業在年初還是年末發放,都可以“享受”一次年終獎的減税計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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