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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支付員工年終獎的籌劃

企業支付員工年終獎的籌劃

年終提成獎是企業激勵職工的主要方式,提成獎的支付比例不同,支付時點不同,支付形式不同,那麼其税負就會有很大的差別。僅從降低税負的角度來看,企業在支付年終提成獎時,應綜合考慮,精心籌劃,以使納税人獲得最大的税收利益。

企業支付員工年終獎的籌劃

支付比例的籌劃

例1:A公司擬對錶現突出的生產者支付年終提成獎,該公司支付給員工的年基本工資與年提成工資兩項合計為500000元。在總額一定的前提下,年基本工資與年提成工資兩者比例不同,納税人應納的個人所得税也會有很大差別。

如該公司實行績效工資掛鈎,月基本工資為2083.33元,年基本工資為25000元,年底按工作量生產者可得提成工資475000元,且年底一次性支付(年終獎包括在提成工資中,但提成工資不包括其他福利)。按個人所得税有關規定,對實行績效工資掛鈎的個人月基本工資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税=[(2083.33-800)×10%-25]×12=1240元。

按照《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税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05]9號),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向其僱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兑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可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税,475000元/12=39583.33元,適用税率為25%,則該生產者所得年終獎應納個人所得税=475000×25%-1375=117375 元。

實行績效工資掛鈎,納税人應納的個人所得税合計=1240+117375=118615元。

下面按照此種計算方法,測算當年提成與年基本工資總額為500000時,按不同比例的年提成工資計算所應納的個人所得税額,從而找出税負最低的工資支付比例。(見表一)

表一                           單位:元

年提成工資比例(金額)  年基本工資應納 年提成工資應納  年應納個人所

個人所得税    個人所得税   得税合計

95%(475000)         1240      117375     118615

90%(450000)         4560    111125   115685

80%(400000)        13580      98625     112205

70%(350000)        18600      86125     104725

60%(300000)        33580      73625     107205

50%(250000)        43600      61125     104725

48%(240000)        46100      47625     93725

40%(200000)        56100      39625     95725

30%(150000)        68600      29625     98225

20%(100000)        81100      19625     100725

10%(50000)         93600     7375     100975

5%(25000)         99850      3625     103475

通過測算,在年基本工資與年提成工資總額為500000的前提下,當支付的

年提成工資比例為48%,即年終提成獎為240000元時,該納税人年應納個人

所得税為93725元,此時,個人所得税税負最低。當然,如果工資總額發生了變

化,這個比例也會相應發生變化。

支付時點的籌劃

例2:接上例,A公司擬採用績效工資掛鈎辦法獎勵生產者,在年基本工資與年提成工資總額為500000元,年提成工資的比例為48%,即年提成工資為 240000元,年基本工資為260000元,月基本工資為21666.67元(無其他福利),按月底支付。年提成工資採用以下四種方式支付:

(1)按月平均,月中支付;

(2)按季平均,季末支付;

(3)按半年平均,年中與年末支付;

(4)年終一次支付。

上面哪種支付方式最有利呢?

按國税發[2005]9號文件的規定,僱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它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併,按税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税。在一個納税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税人,該計税辦法只允許採用一次。又根據個人所得税的有關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按月 計算個人所得税,一般將最後一次支付的提成工資作為年終獎來計算個人所得税,其餘的提成獎均併入當月的工資中,上述四種支付方式應納的個人所得税分別如下:

在方式(1)下,全年應納的個人所得税=[(21666.67+20000-800)×30%-3375]×11+[(21666.67-800)×25%-1375+20000×10%-25]=97735+3841.67+1975=103551.67元;

在方式(2)下,全年應納的個人所得税=[(21666.67-800)×25%-1375]×8+ [(21666.67+60000-800)×40%-10375]×3+ [(21666.67-800)×25%-1375+60000×15%-125]=30733.34+65915+12716.67=109365.01 元;

在方式(3)下,全年應納的'個人所得税=[(21666.67-800)×25%-1375]×10+ [(21666.67+120000-800)×45%-15375]+ [(21666.67-800)×25%-1375+120000×20%-375]=38416.68+48015+27466.67=113898.35 元;

在方式(4)下,全年應納的個人所得税=[(21666.67-800)×25%-1375]×11+[(21666.67-800)×25%-1375+240000×20%-375]=42258.33+51466.67=93725元。

經測算,從支付時點上看,以年終一次性支付提成工資税負為最低。值得注意的是,雖然本例中第(3)種支付方式即將提成工資分兩次平均支付的税負最大,但不能就此以為將年終提成工資分次支付的次數越多,個人所得税的税負就越大。具體案例須根據實際情況具體測算。

支付形式的籌劃

例3:接例2,A公司擬採用績效工資掛鈎辦法,獎勵生產者,計劃將提成工資240000元年終一次支付,支付的方式有以下兩種:(1)向生產者提供A公司的產品(單位:台),該產品成本價為10000元/台,當時零售價為14000元/台,A公司按12000元/台提供給生產者20台作為年終提成獎(均為不含税價)。

(2)直接向生產者支付現金240000元。

以上兩種支付方式中,哪種對納税人更為有利?此時,應該考慮支付的實物資產的市場銷售和作價情況。

在第(1)種方式下,假設該產品較暢銷,可按14840元/台的零售價(含税價)及時轉讓,支付的其他轉讓手續費為500元。

則接受報酬者轉讓收入=14840×20÷1.06=280000元。

應交的增值税、城建税及教育費附加=280000×6%×(1+10%)=18480元。(假設城建税税率為7%,教育費附加為3%)

轉讓所得應交個人所得税=(280000-240000-18480-500)×20%=4202元轉讓淨收入=280000-18480-500-4202=256808元,顯然,採用這種支付方式比接受現金更合算。

在第(1)種方式時,假設該產品不暢銷,只能按12800元/台的零售價(含税價)轉讓,支付的其他手續費為1000元,其他條件不變,按上述計算方法,轉讓淨收益為224569.81元,此時,採用這種方式不如現金支付方式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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