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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休年假,是否有補償?

不休年假,是否有補償?

法律分析」《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5條規定:“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從法律規定的角度來看,單位有義務為符合法定要求的員工提供年休假,但單位同時擁有統籌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權力。對於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可能會出現以下幾種情況:1)單位不安排的,應當支付三倍工資。2)員工主動放棄年休假,需提交書面申請:按照《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10條之規定:“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但是因本人原因且書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單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3)單位安排,但員工拒休。如同本案所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職工拒休,但又未提交書面申請放棄的。對於此類事情的處理成為法律的模糊地帶,於是本案中單位和員工各執一詞。兩種觀點的焦點在於,單位安排職工休假,但職工未服從安排,依然來上班,是否能被視為自願放棄年休假?一種觀點認為:企業安排員工休假即免除了支付三倍工資的責任,員工執意來上班,等同於自願放棄年休假;另一種觀點則認為,除非員工提交書面申請,否則不能認為其放棄年休假,企業需支付三倍工資。對於此問題,立法者並未給出明確答案。實踐中,兩種觀點都不乏支持者。新民晚報

不休年假,是否有補償?
標籤: 不休 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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