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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準則會計科目應交税費

新準則會計科目應交税費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2006)》中的解釋:

新準則會計科目應交税費

2221 應交税費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按照税法等規定計算應交納的各種税費,包括增值税、消費税、營業税、所得税、資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維護建設税、房產税、土地使用税、車船使用税、教育費附加、礦產資源補償費等。

企業代扣代交的個人所得税等,也通過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應交的税費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應交增值税還應分別“進項税額”、“銷項税額”、“出口退税”、“進項税額轉出”、“已交税金”等設置專欄。

三、應交增值税的主要賬務處理。

(一)企業採購物資等,按應計入採購成本的金額,借記“材料採購”、“在途物資”或“原材料”、“庫存商品”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額,借記本科目(應交增值税進項税額),按應付或實際支付的金額,貸記“應付賬款”、“應付票據”、“銀行存款”等科目。購入物資發生退貨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二)銷售物資或提供應税勞務,按營業收入和應收取的增值税額,借記“應收賬款”、“應收票據”、“銀行存款”等科目,按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税額,貸記本科目 (應交增值税銷項税額),按確認的營業收入,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等科目。發生銷售退回做相反的會計分錄。

(三)出口產品按規定退税的,借記“其他應收款”科目,貸記本科目(應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四)交納的增值税,借記本科目(應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貸記“銀行存款”科目。

企業(小規模納税人)以及購入材料不能抵扣增值税的,發生的增值税計入材料成本,借記“材料採購”、“在途物資”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四、企業按規定計算應交的消費税、營業税、資源税、城市維護建設税、教育費附加等,借記“營業税金及附加”科目,貸記本科目。實際交納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出售不動產計算應交的`營業税,借記“固定資產清理”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應交營業税)。

五、企業轉讓土地使用權應交的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築物及其附着物一併在“固定資產”等科目核算的,借記“固定資產清理”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應交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權在“無形資產”科目核算的,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按應交的土地增值税,貸記本科目(應交土地增值税),同時沖銷土地使用權的賬面價值,貸記“無形資產”科目,按其差額,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或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實際交納土地增值税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企業按規定計算應交的房產税、土地使用税、車船使用税、礦產資源補償費,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本科目。實際交納時,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六、企業按照税法規定計算應交的所得税,借記“所得税費用”等科目,貸記本科目(應交所得税)。交納的所得税,借記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七、本科目期末貸方餘額,反映企業尚未交納的税費;期末如為借方餘額,反映企業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税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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