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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納税人差額徵税的會計處理

一般納税人差額徵税的會計處理

根據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和《關於在上海市開展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的通知》(財税【2011】111號)等相關規定,現將本市部分企業實施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有關差額徵税的會計處理明確如下:

一般納税人差額徵税的會計處理

1.試點納税人中的一般納税人提供應税服務,應在符合收入確認條件時,按照實際收到或應收的價款,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科目,按照税法規定應交納的增值税額,貸記“應交税費應交增值税(銷項税額)”等科目,按照確認的`服務收入,貸記“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等科目。

2.試點納税人中的一般納税人接受應税服務時,按規定可以實行差額徵税的,按照税法規定允許扣減的增值税額,借記“應交税費應交增值税(銷項税額)”等科目,按照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與上述增值税額的差額,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等科目,按照實際支付或應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等科目。其他按照規定可以實行差額徵税的,比照上述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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