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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税的納税調整問題

企業所得税的納税調整問題

:年終終了,企業有已經實際發生的費用暫無法取得合法票據進行入帳,按照會計原則應作為預計費用提取掛帳,但是年末是否要所得税調整?如不需調整應符合那些條件(在沒有取得合法票據的前提下)?如調整後第二年企業取得合法票據入帳的情況下是否可在第二年度的所得税申報表中加計扣除? 依據?

企業所得税的納税調整問題

:《企業所得税税前扣除辦法》(國税發[2000]084號)第四條第(一)款規定,除税收法規另有規定者外,税前扣除的`確認一般應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即納税人應在費用發生時而不是實際支付時確認扣除。該文第三條規定,納税人申報的扣除要真實,是指能提供證明有關支出確屬已經實際發生的適當憑據。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在納税年度發生的費用應取得相應憑據在當年度的所得税前扣除,不能取得相應憑據的,不能在税前扣除,應做納税調增處理。實務中,如果企業納税年度發生的支出,在彙算清繳前能取得相應憑據的,一般可以在税前扣除。

上述不得扣除的費用也不能在以後年度補釦,《財政部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税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財税字[1996]079號)第一條規定:“企業納税年度內應計未計扣除項目,包括各類應計未計費用,應提未提折舊等,不得移轉以後年度補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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