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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小微企業所得税税率

2016年小微企業所得税税率

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包括哪些?下面聘才小編為大家收集整理的相關資料。歡迎大家閲讀!!

2016年小微企業所得税税率

1.小型微利企業優惠的範圍擴大了

財政部、國家 税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務〔2015〕34號)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税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税所得額,按20%的税率繳納企業所得税財税〔2015〕34號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税所得額低於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税所得額,按20%的税率繳納企業所得税。

2.優惠期間順延一年

財税〔2014〕34號)規定: 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的優惠期間

財税〔2015〕34號規定: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優惠期間

3.判斷小型微利企業的相關指標或標準發生了變化

財税〔2015〕34號通知規定:“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第(一)項和第(二)項所稱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應按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由此可見,財税〔2015〕34號通知僅是將財税〔2009〕69號第七條對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按企業全年月平均值確定的規定,改為按照企業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 公式為: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税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但是,對於以上判斷指標或標準,必須注意三點:一是注意掌握判斷小型微利企業從業人數的範圍,僅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二是上述判斷小型微利企業的指標或標準必須同時具備;三是企業不能為了滿足相關指標或標準而故意人為調節與指標或標準相關的數據或信息,更不能為了相關指標或標準而弄虛作假,如不能故意壓低應納税所得額、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防止產生不必要的涉税風險。

4.預繳政策發生變化,可不按照上年的標準進行判定是否能享受《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税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7號)規定,企業根據本年度生產經營情況,預計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季度、月份預繳企業所得税時,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5.填報新的預繳申報表

自2015年7月1日起,新的企業所得税預繳申報表啟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月(季)度預繳納税申報表(2015年版)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以2015年第31號公告)的形式,發佈了2015年版企業所得税月(季)度預繳納税申報表等報表,為便於小型微利企業(以下簡稱小微企業)在預繳時就能提前享受税收優惠政策,增添了“小型微利企業判定”以及“四項指標”等欄次。

Q&A

Q此次擴大小微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實施範圍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A 3月13日,税務總局與財政部聯合發佈了《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的通知》,對有關政策的具體內容作出明確。為解決具體操作管理問題,3月18日,税務總局下發了《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税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就貫徹落實具體徵管問題作出了詳細規定。此次出台的優惠政策主要內容是將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税的標準由年應納税所得額10萬元以下擴大到20萬元以下。優惠政策執行時間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Q小型微利企業的標準是什麼?

A所説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企業所得税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小型微利企業的特點主要體現在“小型”和“微利”上。除了要求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的`行業以外,還包括三個標準:一是資產總額,工業企業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其他企業的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二是從業人數,工業企業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其他企業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三是税收指標,年度應納税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

Q小型微利企業標準中的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的計算口徑有什麼變化?

A小型微利企業標準中的從業人數包括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由原來按照全年月平均值確定調整為按照全年季度平均值確定。具體計算公式調整如下: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税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

Q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税的小微企業可以繼續適用此次優惠政策嗎?

A此次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實施範圍,同樣繼續適用於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業。具體包括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採用定率徵税和定額徵税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税的企業。

Q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微企業條件,本年預計可能符合的,季度預繳時能否享受優惠政策?

A為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覆蓋面,企業預繳享受小微企業優惠政策的門檻進一步降低。企業根據本年度生產經營情況,預計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在季度(月份)預繳企業所得税時,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

Q查賬徵收的小微企業在季度預繳時如何享受優惠?

A實行查賬徵收的小型微利企業,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上年度應納税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含20萬元)的,如果預繳方式為按實際利潤額預繳,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20萬元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超過2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其中的減半徵税政策;如果是按上年度應納税所得額的季度(或月份)平均額預繳企業所得税的,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税政策。

Q核定徵收的小微企業在季度預繳時如何享受優惠?

A核定徵收有定率徵税、定額徵税二種方式。採用定率徵税方式的小微企業,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且上年度應納税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含20萬元)的,本年度預繳企業所得税時,累計應納税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的,可以享受優惠政策;超過20萬元的,不享受減半徵税政策。採用定額徵税方式的小微企業,由當地主管税務機關按照新的優惠政策規定相應調減定額後,繼續採取定額徵税辦法。

Q本年度新辦的小微企業在季度預繳時如何享受優惠?A本年度新辦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企業所得税時,凡累計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税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徵税政策;超過2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減半徵税政策。

Q預繳時按照小微企業享受了所得税優惠,年度彙算清繳時發現超過小微企業標準的,如何進行彙算清繳?

A企業預繳時享受了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但年度彙算清繳時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税現行規定補繳已減免的税款。

Q小微企業享受優惠政策備案程序有什麼變化?

A以往對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年度終了報送年度所得税申報表時,需同時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情況報主管税務機關備案。為進一步簡化小微企業備案手續,減輕辦税負擔,今後,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年度彙算清繳享受優惠政策時,可以通過填寫納税申報表中的“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等欄次履行備案手續,無需税務機關事先審核批准和專門備案。

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税〔2014〕34號)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税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税所得額,按20%的税率繳納企業所得税。

核定徵收企業不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

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執行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税〔2009〕69號)第八條規定,小型微利企業待遇應適用於具備建賬核算自身應納税所得額條件的企業,按照《企業所得税核定徵收辦法》(國税發〔2008〕30號)繳納企業所得税的企業,在不具備準確核算應納税所得額條件前,暫不適用小型微利企業適用税率。上述納税人在企業所得税季度、年度申報時,均應按25%的税率申報並繳納企業所得税。

小微企業清算所得税處理的幾個問題

企業清算的所得税處理,是指企業在不再持續經營,發生結束自身業務、處置資產、償還債務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餘財產等經濟行為時,對清算所得、清算所得税、股息分配等事項的處理。

【題引】

近日,朋友羣裏有人提出一個諮詢問題:某小型微利企業年度中間發生終止經營活動、進入清算註銷程序,企業所得税應該如何申報?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引發了爭論,那麼小微企業發生當年度既有正常經營活動,又有清算註銷究竟應該如何進行税務處理呢?需要注意哪些事項呢?

一、年度中間企業發生終止經營活動,正常經營期與清算期是否應該分開核算、分別計算申報所得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條規定:“企業在一個納税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使該納税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十二個月的,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為一個納税年度。”“企業依法清算時,應當以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税年度。”因此,企業當年度發生終止經營活動,並進行清算註銷的,從年初到清算結束不能作為一個納税年度進行計算,而應該分為兩個納税年度分別計算,即從年初到經營活動終止之日止(即正常經營期)為一個獨立納税年度,從清算之日起至清算結束之日止(即清算期)為另一個獨立納税年度。

正常經營期結束後應及時辦理納税年度所得税納税申報。浙江省國家税務局明確要求自開始清算之日起60日內,向税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税彙算清繳。清算結束後,企業辦理清算企業所得税納税申報,税務機關進行清税處理,無需彙算清繳。

二、 清算期是否可以享受小微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

對這個問題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企業進入清算期間,表明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已經終止,其取得的清算所得已不是正常經營所得,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的適用對象已經不存在,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減免税條件,所以清算所得不再區分什麼性質的企業,清算所得應一律適用法定25%的税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税;另一種觀點認為,清算期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税年度,對清算所得只要符合條件也可以享受小微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

解決這個問題要從三個方面分析:

第一,小微企業是否有正常經營期和清算期的劃分?

根據企業所得税法規定,所稱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⑴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税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⑵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税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因此,企業所得税規定的小微企業適用對象中除了行業性限制外,只規定了年度應納税所得額、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三個條件,沒有對所處期間的限制。

第二,税收優惠政策適用的小微企業對象是什麼?

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明確規定: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第三,企業所得税申報口徑是否相一致?

企業所得税預繳申報表、年度申報表和清算所得税申報表的填表説明中均將“納税人按税收規定準予減免的企業所得税額”填列在“減(免)企業所得税額”中,填列方式相一致。

綜上分析,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在企業清算期間沒有排他性,只要符合小型微利企業的條件,無論採取查賬徵收還是核定徵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

三、小微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有哪些?

小微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的享受需要注意把握適用期限和應納税所得額適用區間。

1、根據《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税[2014]34號)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税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税所得額,按20%的税率繳納企業所得税。

2、根據《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税[2015]34號)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税所得額低於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税所得額,按20%的税率繳納企業所得税。

3、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財税〔2015〕99號)規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税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税所得額,按20%的税率繳納企業所得税。”“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間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後的經營月份數佔其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的比例計算。”

四、企業清算所得税處理有哪些程序要求?

所得税清算對備案和清算程序有明確要求。

1、進入清算期的企業應對清算事項,報主管税務機關備案。總局未對備案時限和資料作進一步説明。浙江省國税局規定,進入清算期的企業應當對清算事項自開始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税務機關備案,並附送下列資料:

⑴企業終止正常生產經營活動開始清算的證明文件;⑵清算聯絡人員名單及聯繫方式;⑶清算方案;⑷成立清算組的,還應提供清算組成立文件。

2、企業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税務機關報送企業清算所得税納税申報表,結清税款。

3、企業應在辦妥企業清算所得税申報並結清税款、繳銷發票、税控設備等後,方能辦理註銷税務登記手續。

另外,已實行“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模式的企業辦理註銷登記,須先向税務主管機關申報清税,填寫《清税申報表》。企業可向國税、地税任何一方税務主管機關提出清税申報,税務機關受理後應將企業清税申報信息同時傳遞給另一方税務機關,國税、地税税務主管機關按照各自職責分別進行清税,限時辦理。

清税完畢後一方税務機關及時將本部門的清税結果信息反饋給受理税務機關,由受理税務機關根據國税、地税清税結果向納税人統一出具《清税證明》,並將信息共享到交換平台。

企業持《清税證明》到登記機關辦理註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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