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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小微企業所得税税率表

2016小微企業所得税税率表

小微企業所得税優惠計算,你知道多少?下面聘才小編為大家收集整理的相關資料。歡迎大家閲讀!!

2016小微企業所得税税率表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税〔2015〕34號)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税所得額低於20萬元(含2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税所得額,按20%的税率繳納企業所得税”。有關小型微利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税(降低税率、減半徵收)税收優惠的問題,本不是很複雜的事情,但近期有種説法,認為:“將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税所得額理解為將應納税所得額減按50%是錯誤的,造成小型微利企業少享受了企業所得税優惠”,並將原本正確的計税方法説成是“很大的誤區”(以下稱為“誤區論”)。為此,筆者試就此問題作如下分析。

例11:甲製造型居民企業,資產總額50萬元,從業人數20人,從事非國家限制與禁止的行業,2014年度可彌補的虧損2萬元,2015年納税調整後所得為20萬元。

持“誤區論”觀點的認為應該這樣計税:該公司應先將2015年納税調整後所得20萬元減按50%計算,即20×50%=10(萬元),再彌補以前年度可以彌補的虧損2萬元,得出應納税所得額8萬元,則該公司的應納税額=8×20%=1.6(萬元)。

筆者認為,上述計税方法恰恰是錯誤的。

(一)從“應納税所得額”的定義分析。

按照税法規定,企業每一納税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餘額,為應納税所得額。

因此,在判別一個小型微型企業的應納税所得額是否低於20萬元(含20萬元)時,應該是以收入總額減除了所有可以扣除的項目金額後,自然也必須是減除了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餘額,來作為應納税所得額,並以此作為判別的標準。

而按“誤區論”的觀點,卻是以未減除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的不完全餘額作為應納税所得額來作為判別標準,對於符合年所得不超過20萬元的先按50%減半,再以減半所得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由於例1設定的納税調整後所得正好是20萬元,上年虧損為2萬元,這樣尚看不出兩種判別方法的差別和影響。那麼,我們現在把例1的納税調整後所得設定為22萬元,上年虧損仍為2萬元,具體見例12。

例12:甲製造型居民企業,資產總額50萬元,從業人數20人,從事非國家限制與禁止的行業,2014年度可彌補的虧損2萬元,2015年納税調整後所得為22萬元。

在這種情況下,兩種判別方法的影響頓時突顯出來:

按“誤區論”的觀點,是以未減除以前年度虧損的所得金額作為判別是否符合優惠的前提條件,那麼,年所得22萬元,就超過了20萬元的.標準,也就不能享受減半徵税優惠了。該企業2015年應繳企業所得税=22×20%=4.40(萬元)。

筆者認為正確的計算方法應是:

先計算應納税所得額,2015年應納税所得額=納税調整後所得22萬元可彌補的上年度虧損2萬元=20萬元,符合減半徵税條件。

再計算應繳企業所得税,20×50%×20%=2(萬元)。

兩種觀點,按“誤區論”的觀點應繳所得税4.40萬元,按筆者所持(“誤區論”認為是錯誤的)的觀點計算出的税款是2萬元,按自詡減輕小型微型企業税負的“誤區論”的觀點計算出的的税款比筆者的高出220%;而拋開具體税額不説,單純從税法的角度審視,按“誤區論”的觀點,“以未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金額作為應納税所得額來判別是否符合減半徵税的條件,符合的,以此金額減半後再彌補虧損”的方法,一是違反税法規定的,二是自相矛盾的;而筆者提出的“以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餘額,為應納税所得額;再以此金額作為判別是否符合減徵税條件的標準”的觀點,是符合税法規定的。

(二)從企業所得税納税申報表設置及填表要求分析。

1.根據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年度納税申報表(A類,2014年版)》的填報規則,按照年度納税申報表主表(A100000)的邏輯關係,第19行是“納税調整後所得”,第23行為“應納税所得額”,而在兩者中間還有必不可少的第22行“減:彌補以前年度虧損”,也就是明確表明,要以“納税調整後所得”減除“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餘額才是“應納税所得額”。

對於經上述計算後的應納税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的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按照國家税務總局規定的企業所得税年度納税申報表《填報説明》,第23行“應納税所得額”金額等於該表“第19-20-21-22行”的計算結果,也就明確的規定了要以“納税調整後所得”減除“可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餘額作為“應納税所得額”。

至於降低税率和減半徵税的優惠,則是通過年度納税申報表的二級附表《減免所得税優惠明細表(A107040)》第1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計算後再填入主表的第26行“減:減免所得税額”。具體步驟為:

(1)按主表第23行“應納税所得額”計算減徵5%企業所得税,將減税金額填入《減免所得税優惠明細表(A107040)》第1行;

(2)優惠政策規定“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税所得額,按20%的税率繳納企業所得税”。因此,將減計後的另外的50%應納税所得額換算出應繳税款後也填入本行。

(3)實際就是將按主表第23行 “應納税所得額” 與15%的乘積,通過《減免所得税優惠明細表(A107040)》第1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欄次,再填入主表的第26行“減:減免所得税額”。

(4)再以第23行“應納税所得額” 與法定税率25%的乘積填入第25行,即等於“應納所得税額”;以第25行 “應納所得税額”減除第26行“減免所得税額”,得出第28行的“應納税額”。

就前述例1-2而言,其企業所得税的應納税額為:(222)×50%×20%=2(萬元)

2.國家税務總局剛剛出台的《關於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月(季)度預繳納税申報表(2015年版)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1號)的附件之附1-3.《減免所得税額明細表填報説明》也明確規定:《減免所得税額明細表》的第2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一欄,根據企業所得税法和相關税收政策規定,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納税人填報減免所得税額,包括減按20%税率徵收(減低税率政策)和減按10%税率徵收(減半徵税政策)。

享受減低税率政策的納税人,本行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月(季)度預繳納税申報表(A類,2015年版)》第9行或第20行×5%的積。享受減半徵税政策的納税人,本行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月(季)度預繳納税申報表(A類,2015年版)》第9行或第20行×15%的積;同時填寫本表第3行“減半徵税”。

由此可見,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税〔2015〕34號)所規定的“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税所得額”的“所得”即為納税人的年度應納税所得額的簡稱,無需另作他想。納税人應以收入總額,減除不徵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餘額,作為應納税所得額,屬於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從業人數、資產總額符合規定標準的納税人,當年應納税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的,以其50%計入應納税所得額(享受減半徵税),按20%的税率(享受減低税率)計算當年應繳所得税。

一、對於年應納税所得額在20萬元及以下的企業

計算方法:年應交企業所得税額=年應納税所得額*10%

例如:經調整和彌補完以前年度虧損後2015年應納税所得額為200,000元,則2015年度應交企業所得税額是多少呢?

2015年度應交企業所得税額

=200,000.00*10%=20,000(元)

二、對於年應納税所得額在20-30萬元的企業

計算方法:2015年應交企業所得税額=年應納税所得額*17.5%

例如:經調整和彌補完以前年度虧損後2015年應納税所得額為200,001.00元,2015年度應交企業所得税額是多少呢?

2015年應交企業所得税額

=200,001.00*17.5%=35,000.18(元)

三、其實文件規定的意思是把2015年全年利潤平均分成12份,9份(即前9個月)按20%計算,3份(即10-12月)按10%計算,綜合平均後是17.5%的税負。

基本的計算公式為:

2015年應交企業所得税額=年應納税所得額*9/12*20%+年應納税所得額*3/12*50%*20%=年應納税所得額*17.5%

特別注意事項

1、大家通過以上兩例或許已發現應納税所得額在20萬和20.001萬計算出來的所得税額分別為2萬元和3.5萬元,在這20萬元臨界處差1元錢的應納税所得額就差了1.5萬元多,稍做籌劃即可省不少錢呢。

2、有人問公司2015年前三季度均虧損,第四季度才有贏利,如利潤為250000元,假設應納税所得額也為250000元,年報時是否可按10%計算呢?按文件意思理解,這種情況下依然要按17.5%來算全年所得税,因為所得税是以年度來計算確定的。但第四季度季報時應是可以按10%來計算預交的,這點具體再看税務局規定。

3、這種分段計算的方法僅在今年出現,以後年度沒有這樣分季度享受不同優惠政策的情況,也就不會再有這樣的情況了,希望各企業注意咯~

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

一、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範圍的通知》(財税〔2015〕99號)

2.《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税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1號)

二、小型微利企業條件

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1.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税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2.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税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三、所屬年度2016年企業預繳時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查賬徵收企業。上一納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按照實際利潤預繳企業所得税的,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不超過30萬元(含,下同)的,可以享受減半徵税政策。

(二)定率徵收企業。上一納税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預繳時累計應納税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徵税政策。

(三)上一納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企業。預繳時預計當年符合小型微利企業條件的,可以享受減半徵税政策。

(四)本年度新成立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或應納税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可以享受減半徵税政策。

四、減免税額計算

2016年應納税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均可享受減半徵收優惠(相當於10%優惠税率),即應納税所得額≤30萬元時,小型微利企業減免税額等於應納税所得額×15%,該數字同時填入申報表“其中:減半徵收”行次。納税人通過填報申報表享受優惠,不需另行辦理備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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