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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市地税局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解讀

2014市地税局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解讀

一、什麼企業是小型微利企業?

2014市地税局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二條規定,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並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税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税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所稱從業人數,是指與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人數和企業接受的勞務派遣用工人數之和;從業人數和資產總額指標,按企業全年月平均值確定。

二、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的核心內容是什麼?

為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2014年4月8日,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印發了《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税[2014]34號》)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税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税所得額,按20%的税率繳納企業所得税。2014年4月18日,國家税務總局發佈《關於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税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2014年第23號),定率徵收和定額徵收的企業均可按照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

三、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在什麼背景下出台?

為進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業發展,發揮小型微利企業促進就業、改善民生、維護社會穩定的積極作用,在前幾年對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税政策基礎上,2014年4月2日,國務院第43次常務會議決定,擴大減半徵税範圍,將減半應納税所得額標準由6萬元提高到10萬元,進一步擴大優惠面。據此,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印發了《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税[2014]34號)文件,明確了優惠政策的規定。為使納税人便捷地享受優惠政策,也有利於基層税務機關征管操作,國家税務總局專門下發了《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的通知》(税總髮[2014]58號),發佈了《國家税務總局關於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税範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對一些具體管理操作問題做了明確。為進一步落實政策,山東省國税局、地税局聯合下發了《關於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山東省國家税務局山東省地方税務局公告2014年第4號)。

四、核定徵税的小型微利企業是否可以享受優惠政策?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規定,無論採取查賬徵收還是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税方式,凡符合小型微利企業規定條件的,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包括企業所得税減按20%徵收(減低税率政策),以及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應納税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的,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税所得額,並按20%税率繳納企業所得税(減半徵税政策)。

五、定額徵税的小型微利企業如何享受優惠?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規定,定額徵税的小型微利企業同樣可以享受優惠政策。考慮到定額徵税企業管理的特殊性,主管税務機關可以根據本地情況,自行調整定額後,按照原辦法徵收,無需再報送資料備案。

六、小型微利企業享受優惠政策是否需要審批?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規定,符合規定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年度彙算清繳企業所得税時,可以按照規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税優惠政策,無需税務機關審核批准,但在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税納税申報表時,應同時將企業從業人員、資產總額情況報税務機關備案。

七、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税時如何享受優惠?

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可以自預繳環節開始享受優惠政策,並在彙算清繳時統一處理。具體如下:

(一)採取查賬徵收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納税年度應納税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的,如果本年度採取按實際利潤額預繳税款,其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按照減半徵税政策預繳税款;超過10萬元但低於30萬元(含3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其中的減半徵税政策,減按20%的税率預繳税款;超過30萬元的,按企業所得税法定税率(25%)預繳税款。對於按上年度應納所得額的季度(月度)平均額預繳企業所得税的.,預繳時可以按規定享受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

(二)採取定率徵收的小型微利企業,上一納税年度應納税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的,本年度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按照減半徵税政策預繳税款;超過10萬元但低於30萬元(含3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其中的減半徵税政策,減按20%的税率預繳税款;超過30萬元的,按企業所得税法定税率(25%)預繳税款。

(三)採取定額徵收的小型微利企業,其年應納税所得額應按税務機關本年度核定的年應納所得税額與企業所得税法定税率(25%)換算確定,從業人員和資產總額可在本年度企業所得税核定徵收鑑定時確定。定額徵税的小型微利企業,經換算的年應納税所得額低於10萬元(含10萬元)的,主管税務機關按核定税額的40%調整定額;超過10萬元但不超過30萬元(含30萬元)的,按核定税額的80%調整定額。

八、小型微利企業彙算清繳環節如何享受優惠政策?

一是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未享受税收優惠的,税務機關將依據企業的年度申報情況,結合實際,幫助小型微利企業在年度彙算清繳時統一計算享受。

二是對於預繳時享受了優惠政策,但年度終了後超過規定限額的小型微利企業,彙算清繳時統一計算,並按規定補繳税款。

九、新辦小型微利企業如何享受優惠?

對於新辦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或應納税所得額不超過10萬元的,可以按照減半徵税政策預繳税款;超過10萬元但低於30萬元(含3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其中的減半徵税政策,減按20%的税率預繳税款;超過30萬元的,按企業所得税法定税率(25%)預繳税款。

十、2014年小型微利企業享受優惠政策如何銜接?

《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適用於2014年及以後年度申報繳納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業。由於發文時間和税務機關修改納税申報軟件等問題的原因,很多小型微利企業在文件發佈之前預繳2014年所得税時,來不及享受減半徵税政策。為此,《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3號》規定,小型微利企業預繳企業所得税未能享受減半徵税政策的,可以在以後應預繳的税款中抵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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