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後的最後一個月工資怎麼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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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原單位是8號解除的勞動合同。9號到新單位報到上班,原單位我是自己提出離職。請問在原單位的'8天工資按照勞動法應該怎麼計算。原單位工資組成由基本工資,生活補貼,住房補貼,交通補貼,職位津貼,績效獎金,全勤獎金。合同中不存在違約金的約束,未明確最後幾天工資的計算方法。我在無錫新區,請知道的朋友給個詳細點的算法,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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