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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

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了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加強和規範基本建設投資的財務管理,提高投資效益,結合財税體制、投資體制改革和財務會計制度改革的要求,制定本規定。

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實行獨立核算的建設單位,包括當年安排基本建設投資、當年雖未安排投資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緩建項目和資產已交付使用但未辦理竣工決算項目的建設單位。但不包括經財政邵門批准實行基本建設財務和企業財務並軌的單位。

第三條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做好基本建設資金的預算、控制、監督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及時籌集、使用建設資金,嚴格控制建設成本,提高投資效益。

第四條各級財政部門是主管基本建設財務的職能部門;對基本建設的財務活動實施財政財務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有財政性資金投資的建設單位要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提交項目建議書、初步設計的批准文件和項目概算。還要按照財政部門的要求提供可行性研究報告、施工圖及施工圖預算、施工合同、開工許可證等文件資料的複製件。

建設項目停建、緩建、遷移、合併、分立以及其他主要變更事項,應當在確立和辦理變更手續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財政部門提交有關文件、資料的複製件。

第六條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要做好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基礎工作,按規定向財政部門報送基建財務報表。建設單位應當按規定設置獨立的財務管理機構或指定專人負責基本建設財務工作;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對基本建設中的材料、設備採購、存貨、各項財產物資及時做好原始記錄;及時掌握工程進度,定期進行財產物資清查。

第七條經營性項目,應當按照國家關於項目資本金制度的規定,在項目總投資中籌集一定比例的非負債資金作為資本金。

非經營性項目籌集建設資金仍按現行制度管理。

第八條經營性項目籌集的資本金,須聘請中國註冊會計師驗資並出具驗資報告,由項目據以向投資者發給出資證明。

第九條經營性項目收到投資者投入項目的資本金,要按照投資主體的不同,分別以國家資本金、法人資本金、個人資本金和外商資本金單獨反映。項圖建成交付使用並辦理竣工決算後,相應轉為生產經營企業的國家資本金、法人資本金、個人資本金、外商資本金。國家資本金包括中央財政預算撥款、地方財政預算撥款,政府設立的各種專項建設基金、其它財政性資金等。

第十條對於國家投入資本金比例較大的大中型建設項目,國家資本金應按國家關於基本建設撥款的程序和有關管理規定及時到位。

第十一條經營性項目籌集的資本金,在項目建設期間和生產經營期間,投資者除依法轉讓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二條經營性項目對投資者實際繳付的出資額超出其資本金的差額(包括髮行股票的溢價淨收入)、資產評估確認價值或者合同、協議約定價值與原帳面淨值的差額、接受捐贈的財產、資本匯率折算差額等,在項目建設期間,作為資本公積金,項目建成交付使用並辦理竣工決算後,相應轉為生產經營企業的資本公積金。

第十三條建設項目在建設期間的存款利息收入計入待攤投資,衝減工程成本。

第十四條經營性項目在建設期間的財政貼息資金,作衝減工程成本處理。

第十五條經營性項目在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和資本金制度後,財務管理不再實行投資包乾責任制,在建項目已實行投資包乾責任制的,仍按現行有關財務管理規定執行。

非經營性項目實行投資包乾責任制的,其包乾節餘按投資來源比例分別用於歸還貸款和進行分配,其中國家財政性資金投資形成的包乾節餘,30%上交同級財政部門;20%上交主管部門,由主管部門用於基本建設投資管理方面的支出;50%作為建設單位的留成收入。建設工期長的項目,其單項工程辦理竣工決算後有節餘的,可按單項工程節餘的20%預提包乾節餘,待全部工程竣工辦理竣工決算時統一清算。

第十六條建設項目在辦理竣工決算前要認真清理結餘資金。應變價處理的庫存設備、材料以及應處理的自用固定資產要公開變價處理,應收、應付款項要及時清理,清理出來的結餘資金按下列情況進行財務處理:

經營性項目的結餘資金,相應轉入生產經營企業的有關資產。

非經營性項目的結餘資金,接投資來源比例分別用於歸還貸款和進行分配,其中國家投資形成的結餘資金,50%上交同級財政部門;20%上交主管部門,用於基本建設投資管理方面的支出;30%作為建設單位的留成收入。

第十七條應交財政的包乾節餘和竣工結餘要在辦理竣工決算後三十日內上交財政。第十八條建設成本包括建築安裝工程投資支出、設備投資支出、待攤投資支出和其它投資支出。

第十九條建築安裝工程投資支出是指建設單位按項目概算內容發生的建築工程和安裝工程的實際成本。不包括被安裝設備本身的價值以及按照合同規定支付給施工企業的預付備料款和預付工程款。

第二十條設備投資支出是指建設單位按照項目概算內容發生的各種設備的實際成本,包括需要安裝設備、不需要安裝設備和為生產準備的不夠固定資產標準的工具、器具的實際成本,需要安裝設備是指必須將其整體或幾個部位裝配起來,安裝在基礎上或建築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設備;不需要安裝設備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設備。第二十一條待攤投資支出是指建設單位按項目概算內容發生的,按照規定應當分攤計入交付使用資產價值的各項費用支出,包括:建設單位管理費、土地徵用及遷移補償費、勘察設計費、研究試驗費、可行性研究費、臨時設施費、設備檢驗費、負荷聯合試車費、包乾結餘、壞帳損失、借款等利息、合同公證及工程質量監理費、土地使用税、匯兑損益、國外惜款手續費及承諾費、施工機構轉移費、報廢工程損失、耕地佔用税、土地復墾及補償費、投資方向調節税、固定資產損失、器材處理虧損、設備盤虧及毀損、調整器材調撥價格折價、企業債券發行費用、概(預)算審查費、(貸款)項目評估費、社會中介機構審計費、車船使用税、其它待攤投資等。

建設單位要嚴格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標準控制待攤投資支出,不得將非法的收費、攤派等計入待攤投資支出。

第二十二條其它投資支出是指建設單位按項目概算內容發生的構成基本建設實際支出的房屋購置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購置、飼養、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種無形資產和遞延資產發生的支出。

第二十三條經批准單獨設置管理機構的建設單位,應按規定開支建設單位管理費。建設單位管理費的開支範圍包括:工作人員工資、工資附加費、勞動保險費、待業保險費、辦公費、差旅交通費、勞動保護費、工具用具使用費、固定資產使用費、零星購置費、招募生產工人費、技術圖書資料費、印花税和其他管理性質開支。

未經批准單獨設置管理機構的建設單位,如確需發生管理費用的,報經同級財政部門批准後方可開支。

第二十四條建設單位發生單項工程報廢,必須按規定程序報批,經批准報廢單項工程的損失,作為增加建設成本處理,計入待攤投資。

第二十五條非經營性項目發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飛播造林、補助羣眾造林、水土保持、城市綠化、取消項目可行性研究費、項目報廢等不能形成資產部分的投資,作待核銷處理,在項目完工(或取消)後,報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批,沖銷相應的資金來源。形成資產部分的投資,計入交付使用資產價值。

第二十六條非經營性項目為項目配套的專用設施投資,包括專用道路、專用通訊設施、送變電站、地下管道等,產權歸屬本單位的,計入交付使用資產價值;產權不歸屬本單位的,作轉出投資處理,沖銷相應的資金來源。統建住宅產權不歸屬本單位的,作無形資產處理。

經營性項目的統建住房和為項目配套的專用設施投資,包括專用鐵路線、專用公路、專用通訊設施、送變電站、地下管道、專用碼頭等,建設單位必須與有關部門明確界定投資來源和產權關係。由本單位負責投資但產權不歸屬本單位的,作無形資產處理;產權歸屬本單位的,計入交付使用資產價值。

第二十七條轉出投資的受讓單位和接受經營性項目轉入資產的單位,執行企業財務制度的,應根據項目的資金來源,分別作增加負債和增加資本公積處理:執行事業單位財務制度的,轉入事業單位的其它收入。

第二十八條建設項目隸屬關係發生變化時,應及時進行財務關係劃轉,要認真做好各項資金和債權、債務清理交接工作,主要包括各項投資來源、已交付使用的資產、在建工程、結餘資金、各項債權和債務等,由劃轉雙方的主管部門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並辦理財務劃轉手續。

第二十九條基建收入是指在基本建設過程中形成的各項工程建設副產品變價淨收入、負荷試車和試運行收入以及其它收入。

一、工程建設副產品變價淨收入。包括:煤炭建設中的工程煤收入,礦山建設中的礦產品收入,油(汽)田鑽井建設中的原油(汽)收入和森工建設中的路影材收入等。

二、經營性項目為檢驗設備安裝質量進行的負荷試車或按合同及國家規定進行試運行所實現的產品收入。包括:水利、電力建設移交生產前的水、電、熱費收入,原材料、機電輕紡、農林建設移交生產前的產品收入,鐵路、交通臨時運營收入等。

三,各類建設項目總體建設尚未完成和移交生產,但其中部分工程簡易投產而發生的營業性收入等。

四、工程建設期間各項索賠以及違約金等其他收入。

第三十條各類副產品和負荷試車產品基建收入按實際銷售收入扣除銷售過程中所發生的費用和税金確定。負荷試車費用計入建設成本。

試運行期間基建收入以產品實際銷售收入減去銷售費用及其他費用和銷售税金後的純收入確定。

第三十一條試運行期的確定:引進國外設備項目按建設舍同中規定的試運行期執行;國內一般性建設項目試運行期原則上按照批准的設計文件所規定期限執行。個別行業的建設項目試運行期需要超過規定試運行期的,應報項目設計文件審批機關批准。

第三十二條建設項目按批准的設計文件所規定的內容建成,工業項目經負荷試車考核(引進國外設備項目合同規定試車考核期滿)或試運行期能夠正常生產合格產品,非工業項目符合設計要求,能夠正常使用時,應及時組織驗收,移交生產或使用。凡已超過批准的試運行期,並已符合驗收條件但未及時辦理竣工驗收手續的建設項目,視同項目已正式投產,其費用不得從基建投資中支付,所實現的收入作為生產經營收入,不再作為基建收入。試運行期一經確定,各建設單位應嚴格按規定執行,不得擅自縮短或延長。

第三十三條各項索賠、違約金等收入,首先用於彌補工程損失,結餘部分,按第三十四、三十五條規定分配。

第三十四條基建收入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條例》及實施細則和有關税收政策的規定,並按財政部門有關費用扣除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税,税後收入作為建設單位的留成收入。

第三十五條建設單位的留成收入70%用於組織和管理建設項目方面的開支,30%用於職工獎勵和福利。

第三十六條項目建成交付使用並辦理竣工決算後,經營性項目留成收入的餘額轉為企業的盈餘公積金,非經營性項目留成收入的餘額轉入行政事業單位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七條試生產期間一律不得計提固定資產折舊。

第三十八條各級建設單位和財政部門要加強基建收入的管理,嚴肅財經紀律,不得虛列基建收入或擅自擴大留成比例。

第三十九條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時都應編制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已編制單項工程竣工財務決算的,待建設項目全部竣工後應編制竣工財務總決算。

第四十條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是竣工決算的組成部分,是正確核定新增固定資產價值,反映竣工項目建設成果的文件,是辦理固定資產交付使用手續的依據。各編制單位要認真執行有關的財務核算辦法,嚴肅財經紀律,實事求是地編制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做到編報及時,數字準確,內容完整。

第四十一條建設單位及其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的組織領導,組織專門人員,及時編制竣工財務決算,設計、施工等單位應積極配合建設單位做好竣工財務決算編制工作。在竣工財務決算未經批准之前,原機構不得撤銷,有關人員不得調離。

第四十二條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依據,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或擴大初步設計,修正總概算及其批覆文件;經批准的施工圖預算或標底造價,承包合同、工程結算等有關資料;歷年基建計劃、歷年財務決算及批覆文件;有關的財務核算制度、辦法;其他有關資料。

第四十三條基本建設項目在編制竣工財務決算前,要認真做好各項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設項目檔案資料的歸集整理、帳務處理,財產物資的盤點核實及債權債務的清償,做到帳帳、帳證、帳實,帳表相符。各種材料、設備、工具、器具等,要逐項盤點核實,填列清單,妥善保管,或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處理,不準任意侵佔、挪用。

第四十四條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內容,主要包括峻工財務決算報表和竣工財務決算説明書兩個部分。

(一)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表按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和小型基本建設項目分別制定。主要有:

1、基本建設竣工財務決算審批表

2、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概況表

3、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表

4、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交付使用資產總表

5、小型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總表

6、基本建設項目交付使用資產明細表

7、封面

(二)竣工財務決算説明書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基本建設項目概況。

2、會計帳務的處理、財產物資清理及債權債務的清償情況。

3、投資包乾節餘、基建結餘資金等的上交分配情況。

4、主要技術經濟指標的分析、計算情況。

5、基本建設項目管理及決算中存在的問題、建議。

6、需説明的其他事項

第四十五條基本建設項目的竣工財務決算經開户銀行簽署意見後,按下列要求報批:

(一)中央級小型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主管部門審批。

(二)中央級大、中型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所在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機構簽署意見後,由主管部門報財政部審批。

(三)地方級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四十六條已具備竣工驗收條件的項目,3個月內不辦理竣工驗收和固定資產移交手續的,視同項目已正式投產,其費用不得從基建投資中支付,所實現的收入作為生產經營收入,不再作為基建收入管理。

第四十七條非國有建設單位可比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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