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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查院財務管理細則

勘查院財務管理細則

一、總則

勘查院財務管理細則

第一條根據《會計法》、《地質勘查單位會計制度》及湖北局有關規定,結合地勘院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財務管理的原則是:健全體制,理順關係,集中管理,統分結合(預算內地質項目統一核算與考核,社會地勘工作分灶吃飯,單獨考核);明確職責,規範工作,嚴格監督,促進發展。

第三條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政策、法令,遵守財經紀律;有效地籌集和使用資金,統一管理各項資產,促進生產發展;明確崗位職責,處理好國家、單位與職工之間的關係;規範會計基礎工作,嚴格會計核算和財務監管,不斷降低成本,提高經濟效益。

第四條財務管理的目標是:建立集中統一的財務管理體系,規範管理體制,理順地勘院與各隊基地之間、地勘院機關與分院之間經濟往來關係,促進地勘院的長遠發展。

二、財務管理體制

第五條院財務部是財務集中統一管理的中心,財務統一管理的範圍是:地勘院機關和各預算內地質項目所有財務會計活動,具體包括:

1、地勘查機關的財務管理,包括院機關管理部門及在機關核算預算內地質項目的會計業務及財務管理;

2、地勘院所屬的實行報表制的各分院的社會地勘工作的會計業務及財務管理;

3、項目組核算員的統一管理與委派。

第六條地勘院實行統一管理、分級核算的財務管理體系。院財務部統一領導各分院的財務機構,各分院的財務機構分級核算社會地勘的會計業務並對院財務部負責;社會地勘工作實行“內部獨立核算、自主經營、定額上繳”。

第七條執行統一的會計政策,具體包括:應收賬款壞賬核算政策、存貨成本核算政策(管材攤銷政策)、固定資產折舊政策、待攤費用和無形資產攤銷政策、工資分配政策、利潤分配政策等。

第八條制定統一的財務管理制度,具體包括:參照湖北局有關規定,制定項目成本核算、考核制度;制定有關費用的開支標準;制定探礦權和投資管理辦法等。

三、財務管理的具體內容及實施

第九條進行統一的資金管理:

1、資金管理的原則為:定額管理、分別核算、專款專用、按時歸還、嚴格審查。即定額借予各分院流動資金;分別核算、借支預算內地質項目組的預算內項目資金,做到各類資金專款專用;各分院按時歸還借院資金;各地質項目組定期到院財務部核銷項目經費支出;由院長或院長授權人審查費用支出情況。

2、資金管理內部控制辦法:

為保證資金合理安排,各分院根據各自的經營活動目標以及資金使用情況,編制本院的“資金使用預算表”(格式見下表),經分院負責人簽字後報財務部,財務部根據各分院上報的“資金使用預算表”彙總各項收支後報院長,以統籌安排院內資金的使用。各地質項目組編制的“資金使用預算表”必須切合實際,嚴格按項目實際工作量計算,否則院不安排其資金預算。

資金使用預算表

單位(項目組)年月日

項目預算內項目外營項目合計備註

一)上期資金餘額:

二)本期收入

1、

三)本期支出

1、

2、

3、

……

四)期末預算結存

單位(項目組)負責人:製表人:

備註:表中“三、本期支出”下列項目的各種工作量和具體費用明細。

項目組按資金使用預算向院長申請定額備用金,作為項目組的流動資金,由項目組負責人安排使用。項目組資金不足時須提出資金使用計劃,具體填列項目進展情況及實物工作量計劃、資金使用數額和範圍,社會地質項目和多營項目借款還需註明還款日期,向院長申請撥款或借款,各分院借院款項必須按時歸還。

職工因公借款,先填制借款單,借款單應明確註明事由及借款金額,出差借款還須註明出差天數,經部門負責人、院長簽字後到財務部門辦理借款。欠款職工在完成承擔的事項後10個工作日內到財務部門報銷並結清借款,項目核算員在項目完工後的20個工作日內報銷完畢項目成本並結清借款。前一次借款未結清的,原則上不給予繼續辦理借款。因特殊需要實行定額備用金制度的人員,其定額數由所屬部門(項目組)同財務部共同核定。借款數超過1000元的,須提前一天通知會計人員。財務部門應定期清理各種借款,對於不按規定及時清賬的個人,由財務部負責從其工資中扣回,逾期一天加收欠款額萬分之五的罰息。

第十條應收、應付款項的管理

1、應收賬款:應收賬款掛賬必須符合掛賬規定並附發票記賬聯或其他有效憑據;各分院對應收賬款設管理台賬,登記各種工程應收款(含暫沒入帳的應收工程款),明確當事人責任,並積極回收,期末考核。年終按湖北局的規定計提壞賬準備。

2、其他內部債權債務:各分院之間、分院與局各二級單位之間、各分院與院機關之間及其他債權債務,必須定期核對,及時清理。

第十一條固定資產的管理

1、固定資產標準: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包括一年),單位價值在1500元以上(包括1500元),並且能夠獨立使用的各種資產,均應作為固定資產核算。

2、固定資產購置或大修的審批權限:

①實行報表制的核算部分:購置單位價值在10000元以下(含10000元)的固定資產或大修支出金額在5000元以下的,由分院負責人、分管院長審批;購置單位價值在10000元以上的固定資產或大修支出金額在5000元以上的,須報院設備管理部門。購置發票經經辦人、分院負責人、分管院長、設備管理員簽字後到財務部門報銷入帳。

②實行報賬制的地質項目組及院機關管理部門購置或大修固定資產均須經院長審批。購置發票經經辦人、項目組或部門負責人、分管副院長、設備管理員簽字後到財務部報銷入帳。

購置單位價值在50000元以上(含50000元)的固定資產或大修支出金額在50000以上(含50000元)的,按照湖北局的規定,須經地勘院分管局長批准後,由院設備管理部門以文件形式上報湖北局審批。

3、日常管理:財務部門應根據湖北局《設備固定資產分類折舊表》建立固定資產卡片、目錄,並計提折舊;除已經提完折舊、不需用的設備不再計提折舊外,所有設備均應計提折舊,設備綜合折舊率必須達到湖北局規定的

12%以上。固定資產的'報廢按購置審批權限辦理。

第十二條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1、低值易耗品標準:單位價值在50元以上(含50元),使用期限在6個月以上,能夠獨立使用的各項物品均應作為低值易耗品管理。

2、低值易耗品購置、報銷的審批權限:

①實行報表制的核算部分購置正常生產、管理用低值易耗品由分院負責人審批。購置發票按審批權限簽字,並經低值易耗品管理員登記台賬後,到項目部財務報銷。

②實行報賬制的項目組及院機關管理部門購置正常生產、管理用低值易耗品由項目組或部門負責人審批;非生產用和單位金額在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低值易耗品須經院長審批。購置發票按審批權限簽字,並經低值易耗品管理員登記台賬後,到財務部報銷。

3、日常管理:按照地勘院“低值易耗品管理規定”對低值易耗品進行分類管理,由低值易耗品管理部門建立管理台賬,進行分類登記,責任到人;因工作變動或離退休等原因不需再繼續使用的低值易耗品,在辦理離崗手續前由經管部門負責收回;報廢、損壞的低值易耗品應及時交經管部門辦理銷賬手續,因管理不善或使用不當造成損壞或丟失的,經管部門應責成責任人進行部分或全部賠償。

第十三條庫存材料和機台週轉材料的管理

1、材料的購置、報銷的審批權限:

①實行報表制的核算部分購置生產用材料,支出金額在10000元以下的由分院負責人審批,購置發票經分院負責人簽字後報銷;支出金額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材料購置須報院長審批備案,購置發票經分院負責人和分管院長簽字後報銷。分院財務科憑入庫單和簽字後發票入帳。

②實行報賬制的項目組購置生產用材料,支出金額在5000元以下的經項目組負責人批准後購置,支出金額在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材料購置須報院長審批。購置發票經項目組負責人、院長簽字後報銷。財務部憑入庫單和簽字後的發票入帳。

2、日常管理:材料管理人員負責辦理材料的入庫、出庫、退庫手續,並負責對材料的日常維護、保管工作;所有購置、領用、退庫的材料必須及時辦理入庫和出庫手續;財務人員應定期到倉庫同材料管理員一起做好實物盤點工作,做好材料的收、發、存核算工作,並定期採用適當的攤銷方式對各種機台週轉材料的進行分類攤銷。

第十四條對外投資的管理

各分院無對外投資的權利,由地勘院根據湖北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國有資產管理若干規定的實施細則》的要求,統一辦理礦權對外投資及其他對外投資。

地勘院對投資實行投資評價原則,即:由院長辦公會議集體討論,以實現最大限度的投資增值作為分析投資方案最重要的尺度;充分考慮投資風險性,對政治風險、利率風險、市場風險、經營風險、決策風險進行充分認證;充分考慮實際資產和經營的控制能力,做出全面、科學、準確的投資預算與可行性報告;同時要兼顧單位的發展方向和經營規劃。

第十五條無形資產及其他資產的管理

財務部門必須按財務會計制度要求,對單位的無形資產等資產進行記賬和攤銷,按受益方確定其攤銷歸屬。

第十六條各項費用報銷的審批管理

1、差旅費的使用

各部門應嚴格按照院交通差旅費開支標準的規定執行,財務部門嚴格審查,按規定報銷。地勘院機關的管理人員出差旅費由部門負責人審查簽字後報銷,部門負責人由院長審查簽字;實行報表制的分院出差旅費由分院負責人審查簽字後報銷,分院負責人由分院綜合辦主任證明審籤。對於超過開支標準的費用支出、出差業務招待費支出,在院機關核算的部門(項目組)一律由院長審查簽字後報銷。

2、業務活動費的使用

本着勤儉、熱情、適當的原則,按院“業務招待費管理辦法”安排和使用業務招待費。在地勘院機關核算的部門(項目組)發生的業務活動費均由經辦人、部門(項目組)負責人、分管院長籤批後方可到財務部報銷。實行報表制的分院發生的業務活動費應由經辦人、分院負責人簽字後在分院財務科報銷。

3、工資及獎勵支出

①在院機關核算的管理部門的工資及獎勵由院勞資職能管理部門(綜合辦)按政策及考核情況統一做工資表,經分管院長簽字後交財務部發放;在地勘院機關核算的項目組,在項目實施期間,其工資及獎勵由項目組按政策做工資表,經項目組負責人簽字後用項目組資金髮放,工資表必須在院綜合辦審籤備案後方可到財務部報賬。

②實行報表制的分院工資及獎勵的發放,由各分院綜合辦根據考勤和既定的工資政策做工資表,經分院負責人審核後由分院財務科發放。

4、其他成本、費用支出

①在院機關核算的項目組,因項目施工發生的項目製圖費、化驗分析費、僱工費等項目成本及日常通訊費等其他費用,應嚴格按照各類項目經費支出暫行規定,用項目資金支付,經項目組負責人簽字後到財務部報賬。

②實行報表制的分院發生的社會地質項目和多營項目成本及費用均需經分院負責人審批,用各自項目資金支付,原始憑證經分院負責人簽字後列入各自的項目成本。

5、在院機關核算的項目組人員在實施項目期間所發生的各項管理費及其他代墊費用由各分院財務科按規定列帳通知院財務部,實行報表制的核算部分應付院機關的各項管理費用應根據規定按季及時上繳。

第十七條社會地勘收入和收益管理

各分院實現的社會地勘收入和成本實行分項目核算。實現的收入必須及時交分院財務部門入帳,不得坐支或截留、挪用,不得私設“小金庫”;收入的掛賬必須符合掛賬規定,不得虛掛收入;其成本支出必須及時報銷,對於應由本期負擔的成本費用,必須列入當期決算,以正確計算當期收益。

對於地勘院承攬的大型項目,須由幾個分院共同施工項目的收入和成本由各分院根據施工量簽訂內部協議,財務部門根據其協議合理確定各分院收入及費用的分攤;收入與費用的確認原則為:誰施工,誰確認收入,以避免重複計算收入。

第十八條項目預算和決算的管理

財務部根據湖北局下達的年度預算,結合實際編制預算內地質項目預算和社會地勘收入計劃;各分院的項目組承擔的預算內地質項目及產值在5萬元以上的外營地質項目均應根據費用定額等編制項目預算,經項目組負責人簽字後,報院長審查,院長籤批後交財務部。項目決算書應在項目完工後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畢,由項目組會同財務部門共同編制後,經項目負責人簽字報院長。

第十九條對外經營合同管理

各分院承擔對外社會地勘工作及其他外營工作應以地勘院名稱與委託方簽訂施工合同或協議,經院長審查、簽字,並加蓋地勘院公章,遇特殊情況須事先報院長同意。合同的簽訂應嚴格按照合同法的規定條款簽訂,一般應具備如下內容:

1、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和住所;

2、標的(工程項目);

3、數量和質量;

4、價款和酬金;

5、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6、違約責任;

7、解決爭議的方法;

8、當事人協商同意的有關修改合同的文書、電報和圖表。對外經營合同經院長審查後蓋地勘院公章後生效;對外經營合同一般不得少於3份;簽訂的合同或協議應送交財務部門一份;各分院必須按規定做好合同的保管與存檔工作。

第二十條會計、統計報表的管理

1、會計、統計報表分月報、季報和年報,實行報表制的核算部分必須按照院財務部的具體要求及局的統一格式編制,及時、準確、完整的上報各種報表。

2、報表編制按照《財務會計報告條例》和《統計法》的規定執行。月報表要附編制説明,季報表需附編表説明和財務狀況説明書,年報要按局規定報送會計報表附註和經濟活動分析。報表封面必須經分院負責人和分院主管會計簽字,並填制上報日期等。

第二十一條票據的管理

由院財務部統一管理髮票、收據等各項票據登記和領取,各分院在取得項目預收款時均應向對方如實開具地勘院統一收據,一般由財務部會計人員開列,對方領取收據時應在記賬聯簽字並註明取得時間,對填寫錯誤或退回的收據應書寫或加蓋“作廢”字樣,完整保存各聯以備查。

第二十二條會計檔案的管理

1、會計檔案包括會計憑證、帳薄、會計報表、統計報表及相關磁盤等會計核算資料。

2、財務部門對每年形成的會計檔案,應按歸檔要求整理立卷,裝訂成冊。當年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後,可暫由財務部門保管一年,期滿後編造清冊移交檔案管理部門。

3、會計資料應有專人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嚴格執行安全保密制度,不得隨意堆放。

4、會計檔案不得攜帶外出,凡查閲、複製、摘錄會計資料(包括查閲已歸檔的會計檔案),須經財務負責人批准。

四、附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原財務會計管理制度同時廢止。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如有與上級規定相牴觸的,按上級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勘查院財務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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