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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合集15篇)

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合集15篇)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裏,各種制度頻頻出現,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那麼擬定製度真的很難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財務管理規章制度(合集15篇)

財務管理規章制度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規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行為,鞏固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成果,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如實反映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狀況。合理籌集資金,管好用好集體資產,建立健全收益分配製度和激勵約束機制,加強財務信息管理,完善財務監督,控制財務風險,實現集體資產保值增值,推動集體經濟發展。

第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活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民主管理。保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財務活動和財務成果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實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二)公開透明。財務活動情況及其有關賬目,重大經濟事項等應當向全體成員公開。

(三)成員受益。保障全體成員享受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成果。

(四)支持公益。農村集體經濟發展成果應當用於村級組織運轉保障、農村公益事業。

第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活動應當依法依規接受鄉鎮人民政府(包括街道辦事處,下同)和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接受審計等相關部門的監督。

第六條建立健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任期和離任審計制度,將新增債務作為重點審計內容。

第二章財務管理主體及職責

第七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管理工作應當在農村基層黨組織領導下,由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和會計人員等按規定履行職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依法依規配備專(兼)職會計人員,也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實行委託代理記賬。

重大財務事項決策參照執行“四議兩公開”機制,並報鄉鎮黨委、政府或農業農村部門審核或備案。

第八條成員(代表)大會的財務管理職責主要包括:

(一)審議、決定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年度財務計劃、重大財務收支事項、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

(二)審議、決定本集體經濟組織資金籌集、資產資源發包租賃、對外投資、資產處置等事項;

(三)審議、決定本集體經濟組織主要經營管理人員薪酬,並對其實施監督和考核;

(四)對理事會和監事會年度財務管理、監督工作提出質詢和改進意見;

(五)其他需要成員(代表)大會決定的重大財務事項。

第九條理事會的財務管理職責主要包括:

(一)起草、執行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年度財務計劃、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等;

(二)實施本集體經濟組織資金籌集、資產資源發包租賃、對外投資、資產處置等經營活動,簽訂經濟合同並督促合同履行;

(三)提出本集體經濟組織主要經營管理人員薪酬的建議,決定其他工作人員薪酬;

(四)向成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財務執行情況;

(五)執行本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規定及成員(代表)大會決定的其他財務事項。

第十條監事會的財務管理職責主要包括:

(一)監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財務活動,組織開展民主理財;

(二)監督理事會、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和會計人員履職行為,對損害本集體經濟組織利益,違反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組織章程或者成員(代表)大會決議的財務行為提出質詢和改進建議,對理事、主要經營管理人員和會計人員提出罷免或解聘建議;

(三)協助地方政府及有關部門做好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審計監督工作;

(四)向成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財務監督情況;

(五)執行本集體經濟組織章程規定及成員(代表)大會決定的其他財務監督事項。

第十一條會計人員的財務管理職責主要包括:

(一)會計主管人員負責組織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會計工作,審核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財務會計報告,在財務會計報告上簽名並蓋章;

(二)會計人員負責本集體經濟組織會計憑證審核及填制、會計賬簿登記及核算、財務會計報告編制及報送、稽核、會計檔案保管、財務公開等日常工作。配合開展集體資產年度清查、審計和調查工作。

第三章資金籌集

第十二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依法依規採取多種形式籌集資金。籌集資金應當履行本集體經濟組織決策程序,確定籌資方式、規模和用途,控制籌資成本和風險。

第十三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從各級政府獲得資金或其他資產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並接受監管。通過接受捐贈獲得資金或其他資產的,應當及時入賬,加強管理。

第十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採用“一事一議”方式籌資的,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遵循量力而行、成員受益、民主決策、上限控制等原則,做到專款專用,確保資金用途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十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舉債興辦公益事業;舉債從事經營性活動應當納入村級重大事項決策範圍,參照執行“四議兩公開”機制,並報鄉鎮黨委、政府或農業農村部門審核或備案。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直接與社會資本合作從事經營活動的,應當在合同中明確權責邊界及收益分配。

嚴禁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債務轉嫁給地方政府。

第四章資產運營

第十六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以及組織章程加強現金、銀行存款、應收款項、存貨等流動資產管理,落實經營管理責任。嚴禁公款私存和私設小金庫,加強票據管理,杜絕“白條”抵庫。

第十七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以及組織章程加強固定資產購建、使用、處置管理,落實經營管理責任,依法合規計提折舊。在建工程項目驗收合格、交付使用後,應當及時辦理竣工決算手續。

第十八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以及組織章程加強集體的牲畜、林木等生物資產管理,做好增減、攤銷、死亡毀損等核算工作,落實經營管理責任。

第十九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明確無形資產權屬及價值,納入賬內核算,落實經營管理責任,依法合規進行攤銷。

第二十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外投資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符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規劃,履行民主程序,做好風險評估和控制,進行嚴格管理。

第二十一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對發生產權轉移的廠房、設施、設備等大宗資產及集體土地使用權,未納入賬內核算的、非貨幣資產對外投資的或其他特定目的的資產進行價值評估。

第二十二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出售、置換、報廢等方式處置資產時,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權限與程序進行。發生的資產損失,應當及時核實,查清責任,追償損失,並進行賬務處理。

第二十三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依規對外投資或進行集體資產轉讓、發包、租賃等情形時,應當簽訂書面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合理確定價格。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人員,不得以本集體資產為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擔保。

第五章收支管理及收益分配

第二十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生產銷售、提供服務、投資收益、讓渡集體資產資源使用權和政府給予的經營性補貼等形成的經濟利益總流入,應當依法依規加強管理,做好賬務處理。

第二十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於經營活動、日常管理、村內公益和綜合服務、保障村級組織和村務運轉等各種支出,應當計入相應的成本費用,加強管理,嚴格執行審批程序。

第二十六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以效益為基礎,民主決策、科學分配,保障成員合法權益。

第二十七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及組織章程約定的分配原則,按程序確定收益分配方案,明確分配範圍、分配比例等重點事項,向全體成員公示。

第二十八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可分配收益按以下順序進行分配:

(一)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二)提取公積公益金;

(三)向成員分配收益;

(四)其他。

公積公益金按組織章程確定計提比例。

第二十九條年終收益分配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清查資產,清理債權、債務,準確核算年度收入、支出、可分配收益。

第六章產權管理

第三十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清查核實集體資產,明確資產權屬,登記資產台賬,編制資產負債表;建立成員名冊和份額(股份)登記簿。

第三十一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變更資產權屬的,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進行,並及時進行賬務處理。

第三十二條村莊撤併的,不得混淆集體財務會計賬目,不得隨意合併、平調集體資產。

第七章財務信息管理

第三十三條具備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與村民委員會應當分設會計賬套和銀行賬户。

第三十四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使用科學有效的方式採集、存儲、管理和運用財務信息,逐步實現信息化管理,確保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可比性。

第三十五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有關規定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按要求報送鄉鎮人民政府和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

第三十六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建立財務公開制度,以易於理解和接受的形式公開財務信息,接受成員監督。

第三十七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加強會計檔案建設和管理,做好會計資料的保管工作。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依法代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等參照執行本制度。

第三十九條地方農業農村部門、財政部門可根據本制度,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四十條本制度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財務管理規章制度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機關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合理組織收入、節約費用開支,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強化財務監督,各項管理符合現行財務會計制度的要求。第二章會計基礎工作與預算管理

第二條會計基礎工作主要包括:會計人員職業道德、業務素質、會計核算、審核原始憑證、登記會計帳簿、編制會計報表、財務監督、會計檔案管理等工作。財會人員應認真學習,掌握會計基礎工作的各項規則和規定,嚴格履行自己的職責。每項工作的具體要求按財政部頒發的會計基礎工作規範規定辦理。

第三條預算管理

廳機關預算包括年度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兩部分。各處室根據各自的職能和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編制收支預算,編制預算要堅持實事求是,統籌兼顧,確保重點,勵行節約的方針。計財處要對各處(室、局)申報的收支預算嚴格審核、把關、簽定目標責任並督促檢查落實。要切實維護預算的嚴肅性,特別是對支出預算的執行不能隨意改變,克服預算管理中的隨意性和盲目性。各處室在編制收支預算或申請,下達分配專項經費和返還款項時,必須與計財處協商,以免在工作中造成不協調現象。具體的預算編制方法和時間要求按省財政廳和廳計財處的要求辦理。

 第二章資金管理

第四條收入管理

收入是機關為開展工作依法取得的非補償性資金,包括財政撥入資金和各種收入,按批准的收費項目收取並應繳財政的預算內(外)資金收入上繳財政後由財政專户核撥的預算外資金收入、其它收入等。

(一)財政預算撥款收入是指:財政預算撥入的機關行政經費和有特定用途的各種專項撥款收入。

(二)預算外收入是指:財政部門從財政專户按規定核撥給行政單位的預算外資金、經財政部門核准由行政單位按照使用計劃,不上繳財政專户的少量預算外資金。

(三)其它收入是指:機關在開展工作中取得的零雜收入、有償服務收入等。

機關各種收入的取得應符合國家規定。按照財務制度的規定及時入賬、分項核算,統一管理。

第五條支出管理

支出是單位為開展業務、保證機關工作正常運轉的資金耗費,它包括經常性經費支出、專項經費支出,其它支出等,有基建任務時還包括基建支出。各種支出應本着“量入為出、勤儉節約、超支不補、節餘留用”的原則嚴格管理。

(一)經常性經費支出是指:財政預算撥給單位的機關行政經費,它包括個人部分支出和公用部分支出兩大部分。其公用部分支出採取“廳辦公室統一管理,各處(室、局)包乾使用”的辦法。

1、包乾經費基數的確定:計財處按當年財政預算安排的公用部分經費扣除機關共用的水、電、暖、車輛、大型設備購置、印刷等費用後的剩餘部分,按處室人員數量分配給各處室。

2、包乾經費支出的範圍是:辦公費、差旅費、電話費、設備正常維護費、短期或專題職工培訓費,以處室名義召開小型會議費和零星接待費等。

3、包乾經費支出的審批程序:處室經辦人出具處長簽字的原始單據或用款計劃—辦公室主任或分管辦公室工作的副廳長審批簽字—計財處報銷記賬—處室記賬。

4、包乾經費支出的審批權限:2千元以上由分管辦公室工作的副廳長審批。

(二)專項經費支出

專項經費支出是指:財政部門、上級業務主管部門及其它有關部門為完成某頂任務而撥給的專項經費。專項經費20由廳掌握用於專項目工作;其餘按計劃由處室安排專項工作,專款專用,不能挪作他用。

1、專項經費支出的範圍是:為完成工作任務而需要開支的辦公費、電話費、差旅費、車輛費、印刷費、會議費、勞務費、設備維護費、專用設備購置費、接待費等(有明確規定支出範圍的按規定辦)。

2、專項經費支出採取先審批支出計劃,然後按計劃支出的辦法。審批程序是:處室提出用款計劃—分管該處業務的副廳長同意—計財處審核—分管財務的副廳長審批。

3、專項經費的審批權限:2萬元以內的支出由計財處審批,2萬元以上的支出由分管財務的副廳長審批。

4、專項經費使用需調整時,由計財處與處室協調,提出調整意見,報分管業務和財務的副廳長同意後計財處執行。

5、專項經費的結轉。帶項目、跨年度、有時間要求的專項經費,按項目實施計劃結轉,待項目完成後結算,結算後有結餘的,其結餘部分的60由廳計財處統一調配使用,40留處室使用。其它專項經費原則上要求當年完成任務,不做結轉。確有結餘的按以上比例調配使用。對按規定提取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也應按規定的支出範圍嚴格掌握。職工福利費由辦公室管理使用,工會經費由機關工會管理使用。

(三)各種會議的召開(參加)及經費支出

召開(參加)各種會議要本着精簡、高效、節約、務實的原則控制會期,出席(參加)人數和費用支出。

1、以廳名義召開的會議由廳長辦公會議決定;以處(室、局)名義召開的會議由廳長辦公會或分管業務的副廳長批准。

2、嚴格控制參會人數。參加省外召開的各種會議要嚴格按會議通知的要求掌握參會人數,除廳長或會議指定增加隨帶人員外,均不得增加和隨帶參會人員。由處室組織在省召開的各種會議也要嚴格控制參會人數和會議天數。

3、會議經費的開支和報銷。由廳及處(室、局)組織召開的會議經費依據會議通知的參會人數、時間做會議經費預算,經計財處審核,有關領導審批後按預算執行。出外參加會議的以會議通知和領導批示作為報銷有關費用的依據。會議經費的支出與報銷應本着從緊、從嚴的原則,控制在最低水平。

(四)職工出差交通、住宿費用報銷

(1)交通費用報銷。廳機關廳長、副廳長出差、開會可按規定乘座飛機、火車軟席、輪船二等艙;處級、副處級(含同等待遇人員)乘座火車硬卧、輪船普通艙,如確因工作需要乘飛機或火車軟席、輪船二等艙位的必須經廳長或分管財務的副廳長同意簽字;處級以下工作人員出差均不得乘座飛機、火車軟席、輪船二等艙。

(2)機關工作人員出差住宿費用應嚴格掌握在到達地區普通招待所、賓館的住宿費標準,不得住包間、高級賓館。

(五)各種支出範圍和支出標準的掌握

不論是經常性經費支出或專項經費支出,財務人員都應嚴格執行現行的各項開支範圍和標準(附:各種支出範圍和開支標準現行制度),認真審核原始單據的合法性,特別是對帶有普遍性和經常性的開支不能隨意提高開支標準,擴大開支範圍。如確因工作或特殊情況需要擴大開支範圍或提高開支標準的,必須在費用發生之前徵得有關領導的同意後方可開支,必要時經廳長辦公會討論決定,否則所發生的費用由個人負擔。

(六)為及時掌握各種經費收支情況,計財處每月向廳領導報送有關經費收支情況報表一份。

第六條往來款項的管理

往來款項指機關根據規定和工作需要而通過暫付款、暫存款、應繳預算款、應繳財政專户款等科目核算的各種款項。各種往來款項應及時清理,該報銷的報銷,該收回的收回,該結算的結算,該上繳的上繳,該下撥的下撥,不能長期掛賬,更不能轉移挪用和截留座支。特別是職工個人借出的差旅費、材料採購等款項要在費用發生後的20日內報銷,形成實際支出。

第七條現金和銀行存款管理

(一)現金管理

1、機關正常開支所需現金應嚴格控制在銀行核定的備用金數額以內,無特殊情況不能超定額庫存。

2、按現金管理制度的規定5000元以上的大額現金必須填制大額現金支付審批表,待銀行同意後方可支付。

3、各種收費所取得的現金必須及時送存銀行,不得頂替備用金和坐支。

4、出納人員應對支付的現金做到日清月結,逐筆記賬,按時對賬,保證現金使用安全。

(二)銀行存款管理

1、廳機關除計財處、工會、各學會、機關黨委允許在銀行開設賬户外,其餘均不得開户,已經開户的要清理消户。

2、對銀行開設的賬户,要嚴格管理,除與工作相關的收支業務外,不允許發生其它銀行收支業務,更不允許轉借賬號,供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

3、經管人員要按銀行存款會計科目核算的要求及時清賬、對賬、核對餘額,不得發生透支現象。

第三章公款借支與報銷

第八條公款借支

各單位必須按照計劃嚴格控制費用支出。

(一)因公出差或工作需要借用公款,應憑出差會議通知經部門領導批示後辦理借款手續,不允許公款私用。

(二)借款人須填寫“借款單”,財務機構有權控制借款金額。

(三)見後報分管廳領導審批。

(四)後7天內核銷還款,不得無故拖欠借款。

(五)大額支出原則上應使用支票。特殊情況需使用現金的,由計財處負責人批准使用。

(六)領用支票時須填寫支票領用單,經計財處負責人同意後予以辦理。

(七)支票必須按所列用途使用。不按所列用途使用的,計財處不予報銷。

第九條費用報銷

(一)計劃內的行政開支,由辦公室負責管理。費用報銷由經辦人簽字、部門負責人審核、辦公室負責人簽署意見後轉計財處報銷。

(二)計劃外的費用開支從嚴控制,一律報分管廳領導審定後方可實施。借支、報核的程序按計劃內開支的規定辦理。

(三)屬行政事務中需開支的招待費,由辦公室負責安排,屬業務活動需要開支的招待費,由業務處報請辦公室統一安排。

公務接待要本着勤儉節約的原則,嚴格控制規模和開支的金額。

(四)費用發生後,最遲不超過7天辦理報銷清帳手續。使用支票的,最遲不超過5天辦理報帳手續。

(五)凡購買辦公用品及設備等實物都要辦理人庫驗收手續,憑電腦小票及合法的發票(政府機關內部使用的單據除外)報帳。

(六)各種罰款的票由直接責任人自理,不得報銷。

財務管理規章制度3

一、總 則

為規範我校的財務行為,加強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教育事業優先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規,結合本校特點,制定本制度。

基本原則: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堅持勤儉辦學的方針;正確處理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係。

主要任務:合理編制學校預算,加強核算。建立健全財務規章制度;對學校經濟活動進行財務控制和監督;定期進行財務分析,如實反映學校財務狀況。

學校實行“集中管理,分校核算”的財務管理體制,由中心學校配備專人進行集中核算管理,各分校設報賬員一名,在分校校長領導下,管理學校的財務活動,統一向中心國小報賬。

二、財務收入管理辦法

1、收入是指學校開展教學活動及其他活動依法取得非償還性資金。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上級補助收入和其他收入。

2、學校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組織收入,各項收費必須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收費範圍和標準,並使用符合國家規定的合法票據,各項收入統一管理,統一核算。

三、公用經費支出管理辦法

公用經費是指保證學校正常運轉,在教學活動和後勤服務等方面開支的費用。學校要規範和加強公用經費支出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具體開支範圍包括:教學業務與管理、教師培訓、、文體活動、教學資料印刷、水電、交通差旅、郵電;儀器設備、圖書資料、教學軟件(課件)等購置,房屋、建築物及儀器設備的日常維修維護等。

列支項目:辦公費、印刷費、水電費、郵電費、差旅費、培訓費、勞務費、會議費、維修及辦用設備添置費及其他支出。(相關説明見《浮山中心國小公用經費支出項目説明》)

教師培訓費按照學校年度公用經費預算總額的5%安排,用於教師按照學校年度培訓計劃參加培訓所需的差旅費、資料費、伙食補助費、住宿費等開支。

維修添置費按照學校年度公用經費總額的30%安排。

學校不得以任何名義給教師發放補助。

學校公用經費要年初做好年度經費預算。按照輕重緩急、統籌兼顧的原則安排使用公用經費,既要保證開展日常教學活動所需的基本開支,又要適當安排促進學生全面發展所需的活動經費開支。

學校購置儀器設備、教學辦公用品及圖書資料等,符合政府採購條件的,應實行政府採購,建立規範的經費、實物等管理程序,厲行節約,提高經費使用效益。同時,要建立物品採購登記台賬,建立健全物品驗收、保管、領用制度。(採購協議供貨商詳見附錄)

嚴格開支審批手續和批准權限:嚴格執行校長負責制,學校所有經費支出都有校長負責審批,各分校公用經費支出,由分校校長審核,再由中心國小校長審批。由中心學校副校長分管學校的財務工作,負責對報賬單進行審核。

凡涉及購物等開支款項和財物收付、結算處理過程,必須由兩人或兩人以上共同分工負責。

經費的報銷需有經手人、驗收人(或證明人)簽字,驗收人(證明人)要具有針對性、廣泛性。

學校開支項目的票面超出1000元及以上的,需經中心國小校務會通過,再由校長審批。

每週三報賬人員組織報賬,要求報賬及時,每月結算本月發生的賬目開支。各項支出須使用合法票據。所轄各分校要將公用經費使用情況定期在校內公佈,接受羣眾的監督,做到賬目公開,開支透明。

學校對各分校財務情況定期組織檢查,對不按規定使用公用經費的,將嚴肅查處,並追究相關人的責任。

四、物品採購制度

1.學校有總務處牽頭成立學校辦公物品採購組。學校凡需購買的物品均須填寫購物申請單,並交總務處備案。由校長室批准,然後由採購組負責實施。

2.票面在500元以上的物品採購任務必須由採購組統一採購,。集體性採購每月組織一次。

3.購物價格及人員規定:

(1)購物總價在200元以內,可由總務處指定採購人員採購。

(2) 購物總價在200--500元,由總務處親自購買或協同採購。

(3)購物總價在500元以上,須報校長室批准,方可採購。

4.採購必須遵循市場規律,以價廉、質優、物美為原則

5.不允許購買質次、劣質、變質物品。

6.採購專業性物品、設備,必須由專業人員參與採購。

7.採購單件價格在500元以上的非易耗品,須經財產保管員驗收、登記,辦理入庫手續,方可領取使用。

8.採購物品必須有正式票據購物報銷,均需校長室或由校長室指定人員驗收,經手人簽字,校長簽字批准方可報銷。

五、學校財務公開制度

實行財務公開、民主理財,增強學校財務工作透明度。

1、學校通過教代會建立財務審查小組,對學校經費收支情況每學期進行審查。

2、每月各分校要將本月的公用經費使用的項目和內容,張貼上牆,加強羣眾性的財務監督。

3、總賬會計要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作年度財務工作報告,學校年度收支預、決算應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接受審議。

六、會計檔案管理制度

1、會計檔案是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會計核算的專業性資料。

2、會計檔案分永久和定期兩大類。按期送存學校綜合檔案室,做到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安全保密。

3、本單位人員查閲會計檔案,應事先與會計室取得聯繫,由經辦會計陪同查閲,外單位前來查閲會計檔案者,須持有單位介紹信或經領導批准,方可接待,查閲內容必須在查找資料登記簿上認真寫好欄目。會計檔案一律不借出。

4、會計檔案保管期滿,需要銷燬時,必須報學校檔案銷燬領導小組和上級主管部門批准。無批准手續,不得自行銷燬。

5、會計人員工作變動,應辦理會計檔案移交手續,並由有關負責人監交。

七、會計檔案借閲制度

1、因工作需要借閲會計檔案時,需經中心國小校長批准。

2、借閲會計檔案必須填寫會計檔案調閲清冊。

3、原則上借閲會計檔案時不得拿離保管地點。

4、借閲會計檔案時,不得私自塗改、丟失和撕毀賬頁、單據,否則承擔法律責任。

5、借閲會計檔案後,要及時歸還保管人員,做好相應的歸還手續。

八、財會人員職責

1、總賬會計具體負責本單位的財務會計工作,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做到憑證合法、手續完備、賬目清楚、數字準確、及時記賬、按時結賬、如期報賬、經常分析、如實反映情況。負責編制本單位的財務收支計劃,並組織實施,參與學校事業發展和經濟活動的預測、規劃、決策,學校資金使用,運用會計資料進行科學分析,做好學校領導參謀。做好學校的收費管理,制止亂收費。

2、出納人員應熟悉、掌握財務制度和收支標準,認真把關,嚴格審查原始憑證,以合法、完整的原始憑證為收入和支付的依據,對不符合制度和規定的經濟業務,不予辦理和報銷或要求退還補正及時辦理現金、銀行收支業務,及時登記現金及銀行日記賬,做到日清月結。妥善保管現金、有價證券及應收票據,及時將學校收入解繳銀行,並將收入記賬聯和銀行存款回執交總賬會計入賬。

3、報賬人員負有出納的職責外,還應做好以下幾點:

⑴、及時向中心學校報賬,支付學校各項支出業務。

⑵、報賬時要對合法票據做好正確的分類,並作好本學校的流水賬,每月交中心國小總賬會計進行核對。

(3)、及時做好本校的賬務公開工作,把每月上報的票據在校內張貼上牆進行公示。

4、上述財會人員相互配合做好財務分析。認真分析財務管理以及事業和業務工作完成情況、存在主要問題和改進措施等。

九、出納職責

1.不斷學習有關財務政策,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嚴格按規定審核原始憑證。對不符和規定的報銷憑證有權拒付。

2.接收付款憑證,辦理現金收復。

3.記好現金日記帳和銀行存款日記帳。現金收後,要及時入帳。每天核對庫存,做到日清月結,帳款相符。公款不準私借。

4. 嚴格現金收支手續,收入現金應給對方開收款收據,要正確使用票據。

5.收入現金要及時送存銀行,不得坐支現金。

6. 和總賬會計共同搞好每月工資及獎金的銀行支取和發放工作。

財務管理規章制度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適應市場經濟體制客觀要求,建立新型公司財務制度,更好地貫徹《公司財務通則》、《公司會計準則》和《工業公司會計制度》,以確保國家財經法規的有效實施,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公司

財務管理制度。

第二條認真建立健全公司內部財務管理辦法的結構體系,財務部門負責財務預算的編制、執行、檢查、分析,具體制定公司內部財務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公司的財務管理和經濟核算,如實反映本單位經濟狀況和經營成果,監督財務收支,依法計算繳納税收,參與公司經營管理及決策,統籌並處理財務工作中出現的問題,確保公司財務活動有序進行。

第三條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各項財經政策和會計制度,執行新的公司會計準則,規範公司成本管理,強化公司財務制度和經濟核算,降低消耗,提高效益,為公司更好地發展,奠定堅實的管理基礎。

第二章財務管理的職能、任務

第四條財務管理的職能

財務管理的職能概括起來講是指資金的籌集、運用和分配三個方面。具體細分為:

1、資產及負債管理:資產負債管理是財務管理的核心問題,具體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遞延資產、其他資產、長期投資的管理以及負債的計價、負債的比例和負債的形式管理。

2、收入費用管理:包括收入的確定、核算的方法以及直接、間接、期間費用的核算和管理。

3、利潤的管理:包括利潤核算和分配等方面內容。

4、維護所有者權益:就是對公司的資本金、公積金和未分配利潤加強管理,做好公司的資本運營,使公司的資產不斷增值,經濟效益顯着提高。

第五條財務管理的任務:

1、選擇籌資渠道,降低資金成本

正確、及時地籌集資金,保證公司經營活動持續發展,提高資金利用率,建立科學合理的資金結構。

2、用好各項資產,提高資產的利用效果。

從不斷提高公司的經濟效益入手,正確地選擇公司經營策略和資產投向,使各項資產得以科學運行。

3、降低成本費用,增加公司盈利

根據公司的任務、消耗定額和其他條件,合理控制各種經營耗費,分析研究經營耗費水平和公司盈利水平,及時揭示經營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促進公司改善經營管理。

4、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財務制度,不斷完善及健全本公司財務制度,檢查監督財務紀律。

企業財務管理規章制度7

一、總則

為發揮財務在公司經營管理和提高經濟效益中的作用,使本公司的財務活動做到有章可循,職責分明,參照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財務部相關工作人員須依照本制度開展工作。財務部總監對部門人員進行考核和管理。

二、部門職能

負責建立、健全公司財務相關制度,監督各項制度的實施與執行。負責編制公司年度、月度、季度財務報表。負責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負責現金收支及銀行結算業務。負責公司財務審計和會計稽核工作。負責會計檔案管理工作。

三、財務部人員職責

1、嚴格執行財務會計制度,建立完整的賬簿管理體制和財務核算體系。

2、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編制財務計劃,加強經營核算管理。

3、分析財務計劃的執行情況,提供財務分析,檢查監督財務紀律執行情況。

4、及時準確地向決策者和相關管理者提供可靠的會計信息。

5、編制記賬憑證和各類報表,妥善管理會計賬冊檔案。

6、負責公司職工的勞動工資、職工福利的發放。

7、負責公司各種費用的審核和報銷,進行成本控制管理。

8、協調與税務、銀行部門的關係,執行國家税法政策,及時做好納税申報工作。

9、進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做好各項審計工作。

10、編制各種計劃統計報表,完成公司領導臨時佈置的其他工作。

四、業務流程

4.1.銀行存款付款控制流程

4.2.記賬憑證賬務處理流程

4.3.費用報銷管理流程

4.4.付款流程

4.5.應收賬款管理流程

4.6.存貨審計流程

4.7.收入審計流程

4.8.貨幣資金審計流程

4.9.成本審計流程

4.10.利潤審計流程

4.11納税申報流程

五、相關制度規範

5.1.費用報銷管理規範

1、公司員工在日常費用支出時,需堅持勤儉節約的原則。

2、日常支出時應儘量取得原始發票,對於不能取得原始發票的情況,需由對方出具收款證明。

3、報銷時須由經手人在發票上面簽字並簡述事由,並經相應領導簽字後到財務部報銷;

4、所有日常購用物品均須到庫房辦理入庫手續,報銷時發票後面附有經庫房管理員簽字的入庫單,並經各相應領導簽字後到財務部報銷

5.2.轉賬支票管理規範

1、銀行轉帳支票是付款單位通知銀行支付款項得憑證,是同城結算中最簡易的形式,凡屬本地區內超過1000元的款項結算,一般情況下都必須採用銀行轉帳結算。

2、銀行轉帳單位名稱、簽發日期、支付用途及數額。做到票面、和原始憑證的金額完全一致。

3、財務部簽發銀行轉帳支票時,必須看清楚資金,不準簽發空頭支票和遠期支票,不準將空白支票存放在收款單位代為簽發。不準將本單位的支票出租、出借給任何外單位使用。

4、為了掌握銀行存儲情況,財務部必須定期與銀行對帳,每月匡算平衡,加強資金調度。

5.3.會計檔案管理規範

1、公司根據税法等有關規定,由分公司財務經理或會計專人辦理髮票的領購、開具和保管業務。

2、發票上的客户名稱,要依據客户在税務部門註冊登記單位全稱為準,不得寫錯別字,不得寫單位簡稱;客户為自然人的,要如實填寫姓名。

3、已開具的發票,須有經辦人按發票全部聯次一次性簽字,並加蓋財務章,發票記賬聯交財務部門辦理入賬或歸檔管理。

4、對於賒銷的,除經特殊審批外,欠款未收回前,不能將發票出具給客户。

財務管理規章制度5

第一條為了加強會計檔案管理,統一會計檔案管理制度,更好地為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服務,根據和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按規定應當建賬的個體工商户和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各單位),應當依照本辦法管理會計檔案。

第三條各級人民財政部門和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共同負責會計檔案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

第四條各單位必須加強對會計檔案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會計檔案的立卷、歸檔、保管、查閲和銷燬等管理制度,保證會計檔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閲,嚴防毀損、散失和泄密。

第五條會計檔案是指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財務報告等會計核算專業材料,是記錄和反映單位經濟業務的重要史料和證據。具體包括:

(一)會計憑證類: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彙總憑證,其他會計憑證。

(二)會計賬簿類: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固定資產卡片,輔助賬簿,其他會計賬簿。

(三)財務報告類:月度、季度、年度財務報告,包括會計報表、附表、附註及文字説明,其他財務報告。

(四)其他類: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銀行對賬單,其他應當保存的會計核算專業資料,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燬清冊。

第六條各單位每年形成的會計檔案,應當由會計機構按照歸檔要求,負責整理立卷,裝訂成冊,編制會計檔案保管清冊。

當年形成的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後,可暫由會計機構保管一年,期滿之後,應當由會計機構編制移交清冊,移交本單位檔案機構統一保管;未設立檔案機構的,應當在會計機構內部指定專人保管。出納人員不得兼管會計檔案。

移交本單位檔案機構保管的會計檔案,原則上應當保持原卷冊的封裝。個別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檔案機構應當會同會計機構和經辦人員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責任。

第七條各單位保存的會計檔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經本單位負責人批准,可以提供查閲或者複製,並辦理登記手續,查閲或者複製會計檔案的人員,嚴禁在會計檔案上塗畫、拆封和抽換。

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會計檔案查閲、複製登記制度。

第八條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分為永久、定期兩類。定期保管期限分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類。

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後的第一天算起。

第九條本辦法規定的會計檔案保管期限為最低保管期限,各類會計檔案的保管原則上應當按照本辦法附表所列期限執行。各單位會計檔案的具體名稱如有同本辦法附表所列檔案名稱不相符的,可以比照類似檔案的保管期限辦理。

第十條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除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情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銷燬:

(一)由本單位檔案機構會同會計機構提出銷燬意見,編制會計檔案銷燬清冊,列明銷燬會計檔案的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和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銷燬時間等內容。

(二)單位負責人在會計檔案銷燬清冊上籤署意見。

(三)銷燬會計檔案時,應當由檔案機構和會計機構共同派員監銷。國家機關銷燬會計檔案時,應當由同級財政部門、審計部門派員參加監銷。財政部門銷燬會計檔案時,應當由同級審計部門派員參加監銷。

(四)監銷人在銷燬會計檔案前,應當按照會計檔案銷燬清冊所列內容清點核對所要銷燬的會計檔案;銷燬後,應當在會計檔案銷燬清冊上簽名蓋章,並將監銷情況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第十一條保管期滿但未結清的債權債務原始憑證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項的原始憑證,不得銷燬,應當單獨抽出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項完結時為止。單獨抽出立卷的會計檔案,應當在會計檔案銷燬清冊和會計檔案保管清冊中列明。

正在項目建設期間的建設單位,其保管期滿的會計檔案不得銷燬。

第十二條採用電子計算機進行會計核算的單位,應當保存打印出的紙質會計檔案。

具備採用磁帶、磁盤、光盤、微縮膠片等磁性介質保存會計檔案條件的,由國務院業務主管部門統一規定,並報財政部、國家檔案局備案。

第十三條單位因撤銷、解散、破產或者其他原因而終止的,在終止和辦理註銷登記手續之前形成的會計檔案,應當由終止單位的業務主管部門或財產所有者代管或移交有關檔案館代管。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四條單位分立後原單位存續的;其會計檔案應當由分立後的存續方統一保管,其他方可查閲、複製與其業務相關的會計檔案;單位分立後原單位解散的,其會計檔案應當經各方協商後由其中一方代管或移交檔案館代管,各方可查閲、複製與其業務相關的會計檔案。單位分立中未結清的會計事項所涉及的原始憑證,應當單獨抽出由業務相關方保存,並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單位因業務移交其他單位辦理所涉及的會計檔案,應當由原單位保管,承接業務單位可查閲、複製與其業務相關的會計檔案,對其中未結清的會計事項所涉及的原始憑證,應當單獨抽出由業務承接單位保存,並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第十五條單位合併後原各單位解散或一方存續其他方解散的,原各單位的會計檔案應當由合併後的單位統一保管;單位合併後原各單位仍存續的,其會計檔案仍應由原各單位保管。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在項目建設期間形成的會計檔案,應當在辦理竣工決算後移交給建設項目的接受單位,並按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第十七條單位之間交接會計檔案的,交接雙方應當辦理會計檔案交接手續。移交會計檔案的單位,應當編制會計檔案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檔案名稱、卷號、冊數、起止年度和檔案編號、應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等內容。交接會計檔案時,交接雙方應當按照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所列內容逐項交接,並由交接雙方的單位負責人負責監交。交接完畢後,交接雙方經辦人和監交人應當在會計檔案移交清冊上簽名或者蓋章。

第十八條我國境內所有單位的會計檔案不得攜帶出境。駐外機構和境內單位在境外設立的企業(簡稱境外單位)的會計檔案,應當按照本辦法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十九條預算、計劃、制度等文件材料,應當執行文書檔案管理規定,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部門、檔案管理部門,國務院各業務主管部門,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後勤部,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具體情況,制定實施辦法,報財政部和國家檔案局備案。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財政部負責解釋,自1999年1月1日起執行。1984年6月1日財政部、國家檔案局發佈的自本辦法執行之日起廢止。

財務管理規章制度6

第一條制定目的

為進一步加強會計檔案管理,保證會計檔案妥善保管、預防丟失和泄密,根據《公司法》、《企業財務管制度》及《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相關規定,結合我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集團所有分支機構。

第三條管理部門

1、集團各分支機構檔案管理部門和財務部門共同負責會計檔案工作的指導、監督和檢查。會計檔案的具體管理工作由財務部門負責,由財務部門指定專人負責在專門地點保管。保管地點應具備完善的防潮、防黴、防蛀、防火、防盜等條件。

2、集團財務部及內部有關的分公司、子公司,必須建立會計檔案的立卷、歸檔、保管、查閲和銷燬等管理制度,保證會計檔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閲、嚴防毀損、丟失和泄密。

第四條會計檔案歸檔範圍

會計檔案是指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報告、財務分析、財務政策、管理制度等專業材料,是記錄和反映公司經濟業務的重要材料和證據,具體包括:

1、會計憑證類: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彙總憑證,其他會計憑證。

2、會計賬簿類: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固定資產卡片,輔助賬簿,其他會計賬簿。

3、財務報告類:月度、季度、年度財務報告,包括會計報表、附表、附註及文字説明,其他財務報告。

4、票據類:增值税發票、普通發票、支票、銀行匯票等。

5、其他類:財務預算及分析材料、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銀行對賬單、會計政策、管理制度、其他應當保存的會計核算專業資料、會計檔案移交清冊、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燬清冊等。

第五條會計檔案的裝訂和保管

1、每年形成的會計檔案,應當按照歸檔要求,負責整理立卷,裝訂成冊,憑證用綿紙封口並蓋章,編制會計檔案保管清冊。

2、會計檔案的裝訂:會計檔案的裝訂包括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及其他資料的裝訂,裝訂要符合國家會計檔案要求,內容齊全,便於查閲。

3、會計檔案的保管:會計檔案由財務負責人指定專人保管,出納人員不得兼管會計檔案。會計檔案由財務會計部門保管1年,期滿後應由財務部門編造清冊移交本公司檔案部門保管。

4、檔案部門接收保管的會計檔案,應當保持原卷冊的封裝,個別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應會同財務部門和經辦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責任。

第六條會計檔案的借閲

1、會計檔案為本公司提供利用,原則上不得外借。如有特殊需要,須經公司負責人或集團相關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批准方可借閲。

2、公司以外的部門借閲會計檔案時,借閲人應持有所屬單位正式介紹信,經被借閲單位會計主管人員和公司負責人批准後,方可辦理借閲手續。集團總部部門因工作需要須借閲各分子公司會計檔案時,應經集團財務總監和被借閲單位財務負責人批准後,方可辦理借閲手續。

3、財務部應建立借閲登記清冊,所有借閲人應認真填寫檔案借閲登記簿,將借閲人姓名、單位、日期、數量、內容、歸期等情況登記清楚。(詳見附表)

4、借閲會計檔案人員不得在案卷中亂畫、標記,不得拆散原卷冊,也不得塗改抽換、攜帶外出或複製原件。如有特殊情況,須經本單位領導和財務主管批准後方能攜帶外出或複製原件。

5、借出的會計檔案,會計檔案管理人員要按期如數收回,並辦理註銷借閲手續。6、

所有內外部會計檔案借閲,一律須被借閲單位財務部檔案管理員全程陪同,借閲地點僅限本單位檔案室或財務部。

第七條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

1、會計憑證保管15年。

2、會計賬簿保存15年,其中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保存25年。

3、會計報表保存10年,其中年度決算表永久保存。

4、會計移交清冊15年。

5、會計檔案保管清冊、會計檔案銷燬清冊,永久保存。具體保管期限詳見附表“會計檔案保管期限”。

第八條會計檔案的銷燬

1、會計檔案保管期限滿,需要銷燬時,應由本單位檔案部門提出銷燬意見,會同財務部門共同鑑定、嚴格審查,編造會計檔案銷燬清冊,經本公司負責人審查,報請集團總裁、董事長批准後銷燬。但其中未了結的債權債務的原始憑證,應單獨抽出,另行立卷,由檔案部門保管到結清債權債務時為止。

2、銷燬檔案前,應按會計檔案銷燬清冊所列的項目逐一清查核對;各單位銷燬會計檔案時應由檔案管理部門和財會部門共同派員監銷,上級主管部門派員監銷。

3、會計檔案銷燬後,經辦人在“銷燬清冊”上籤章,註明“已銷燬”字樣和銷燬日期,以示負責,同時將監銷情況寫出書面報告一式兩份,一份報公司負責人,一份歸入檔案備查。

第九條獎懲辦法

對會計檔案保管較好,有突出貢獻者,予以獎勵。對違反會計檔案管理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行政處罰,情節較嚴重者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附則

1、本管理制度自20xx年10月1日起執行,以前制度與本制度相牴觸的,以本制度為準。

2、本管理制度未盡事宜,按集團相關制度執行。

3、本管理制度由集團財務管理部負責解釋和修改。

財務管理規章制度7

財務管理工作是全局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為加強財務管理,規範支出行為,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財務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我局實際,就有關事項明確如下。

一、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

認真執行《會計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管理制度;堅持勤儉辦事業的方針;正確處理科技事業發展需要和資金不足的矛盾及國家、集體和個人三者利益的關係;財務收支實行局長負責制,各項支出堅持“三支筆”簽字把關。

二、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

合理編制預決算,如實反應單位財務狀況;依法管理財務,努力節約支出;建立完善財務制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國有資產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對各項支出和專項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督,保障科技事業的健康發展。

三、預決算的編報

(一)預算編報:局機關每年底編報收支預算,經分管領導審閲後提交局長辦公會討論,局長辦公會通過後,按照規定的時間和程序報市財政局。

(二)會計決算:會計決算由局機關和各事業單位分別組織,經分管領導審核後提交局長辦公會通過。

四、支出的管理

局機關凡因公務所發生的一切支出活動,要至少提前一天編報用款計劃,填寫《支出審批單》,科級以下幹部因公出市必須填寫《出差審批單》,召開有上級機關、相關單位和縣區科技局及有關企業人員參加的會議要填寫《會議審批單》,按照規定程序審批後實施。在公務活動中,凡未預先申請用款計劃,或未經局領導批准而自行開支的,一律不予報銷。專項經費(包括科技三項經費、農業科技成果推廣經費、知識產權補助經費)的撥付,由經費所在科室(單位)提出撥款計劃,按照審批程序辦理。

(一)差旅費

1、市內:職工因公出差按誤餐次數報銷伙食補助費,(不包括xx區駐地),每天早餐補助2元/人、中晚餐各補助5元/人。憑單據報銷公共車費,一律不報銷出租車費。在崗正常上班人員家住西城或近郊的,可報銷月票,個人負擔12元/月;其餘人員一律不報銷月票和車票。

2、外地出差:

(1)伙食補助。按出差天數報銷,省內出差每天補助15元/人,省外出差每天25元/人;司機伙食補助實行包乾,每月200元/人,如出省按實際出差天數與同行人員一起報銷,但必須按照實際天數(每人6元/天)扣除本省內伙食補助。

(2)乘車。乘火車從晚上8時至次日凌晨7時之間,在車上6小時以上,或連續乘車超過12小時的,可購硬卧票;科級以下工作人員(含科級)出差,一般不得乘座飛機,因特殊情況需乘坐飛機應事先經局領導批准,處以上幹部(含處級)乘坐飛機按普通艙位報銷;乘坐輪船時處級幹部按二等艙位、其餘人員按三等以下艙位報銷;其它>交通工具按實報銷,一律不報銷出租車票。

(3)住宿費。除會議統一安排的外,處級幹部一般地區每天不超過200元/人,特殊地區(深圳、珠海、廈門、汕海和海南)每天不超過300元/人;其餘人員一般地區每天不超過160元/人,特殊地區每天不超過200元/人,超標準部分費用自負30%。

3、報銷時間:到外地出差的工作人員和司機,返回後五日內報銷出差費,同時將借款一次還清,否則,不再辦理借款手續;司機人員的出差補助費和市內過路過橋費由辦公室彙總審核後,每月第一週週五下午(遇節假日順延)集中報銷一次。其他各項支出的簽字報銷安排在每週一、週三、週五下午。

4、出差人員要認真貫徹勤儉節約、艱苦奮鬥的精神,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嚴禁虛報冒領。否則,一經查實,嚴肅處理。

(二)會議費

1、審批:凡召開的全市各類會議,應事先按規定程序報局領導批准。未經局領導批准的會議原則上不得召開。

2、會議伙食補助費:各類會議的伙食補助標準為每人每天15元。

3、會議費報銷:報銷單據不能籠統填寫“會議費”一項,應該列明內容,如:會議室租賃費、住宿(午休)費、餐費(附與會人員名單)等。報銷時,持原始單據交有關領導審核。

4、接待費:凡因公務活動發生的接待,必須使用接待憑證或派餐憑證,並嚴格控制接待標準,否則一律不予結算。

5、結算:各類結算的辦理,原則上不少於2人。

(三)易耗(衞生)品購買

易耗品、衞生用品的購買應由兩人共同辦理,保管人對以上物品的出入庫要認真登記,以備核查。

(四)固定資產購買

辦公室設兼職固定資產管理員一名。凡購買固定資產時,需先到管理員處登記驗收,然後簽字報銷。

(五)車輛維修、裝飾

要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按審批內容維修、裝飾,不得擅自改變。經辦人員簽字時,要認真審查,逐項落實。報銷時,有關人員須持審批單。

(六)打印費

局內日常文件、材料都要在本局打印。確需外出打印時,必須按照規定程序辦理,報銷時,要附有打印部明細表。

(七)為企業或有關部門、單位爭取項目、資金、政策而產生的費用,一律由受益單位承擔

五、財務監督

(一)對違反國家統一的財政、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財務收支,不予辦理。

(二)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和監督。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對弄虛作假、嚴重違法的原始憑證,在不予受理的同時,予以扣留並查明原因,追究當事人責任。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經辦人員更正、補充。經辦人員(100元以上的支出一般不少於2人)應在憑證被面簽字,同時註明原因或用途。需要入庫的,還應有保管人員簽字。

(三)對實物、款項進行監督。督促建立並嚴格執行財產清查制度,發現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不符時,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購買物品後應先登記入庫,使用時根據有關規定辦理領取手續,並在出庫存單上簽字。

(四)對審批手續不全的財務收支,應當退回,要求補充、更正。

(五)財務報表、財務分析報告及各項收入情況由各承辦科室、單位每月送局黨組成員審核。局辦公室組織相關人員組成內部審計組,每年5月及10月分別對機關及各單位財務情況進行一次審計。局機務及各事業單位每半年向局長辦公會彙報一次財務執行情況。

(六)開支報銷一律實行“三支筆”簽字把關,按照市集中支付中心的要求,每一個單設財務確定三人進行簽字把關。在局機關財務報銷的由辦公室主要負責人、紀檢組長、局長簽字把關;科技情報所、xx生產力促進中心、知識產權局、地震局、科技開發中心的報銷由各單位根據我市關於落實“三支筆”簽字人員的有關要求提出初步人選並報局同意後,由局統一公佈簽字把關人員。科級事業單位和人員較少的單位,由局分管領導一同簽字把關,xx生產力促進中心服務大廳的收入由局統一監督使用。專項資金的撥付經局辦公室提交局長辦公會研究同意後,由計劃項目主管科室(單位)主要負責人、紀檢組長和分管局長簽字把關。除國家、省市統一規定的工資、補助工資、社會保障費及上繳上級支出等經常性費用外,各單位10000元以上的開支應填寫《開支審批單》報局主要領導同意,20xx0元以上的開支應提交局長辦公會研究。

六、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執行,原財務管理制度自行廢止。

財務管理規章制度8

1、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的現金管理制度,熟練掌握收付辦法和手續。

2、認真審核原始憑證的合法性,正確和完整性,保證內容真實、手續完備。

3、記賬憑證的填制要準確反映經濟內容的主體,正確運用會計科目和記賬規則,做到摘要簡明扼要,數字準確,內容完整。

4、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及時辦理收付款業務。對於大的開支項目,必須經過會計主管人員或領導同意方可辦理。收付款後,要在收付憑證上加蓋收、付訖戳記或出納人員名章。

5、根據辦理完畢的記賬憑證,逐日逐筆登記現金日記賬,並結出當日餘額,做到日清月結、賬款相符。

6、庫存現金不得超過銀行核定庫存限額,超過部分要及時送存銀行,保證安全。不得以“白條子”充抵庫存現金,更不得任意挪用現金。庫存現金與賬不相符時,應及時報告領導查明原因。

7、不準“坐收坐支”現金,做到“收到解交”、“支則提取”,不套取現金。

8、做好債權債務的清理工作,對各項借款要定期清理催收。做到一事一借一報,對同一人的現金借款要前款不清,後款不借。

9、按時發放獎金福利及學生的獎學金、生活補貼、勤工儉學等費用

10、做好學生的收費及欠費管理工作。

11、認真做好基建總賬的記賬、報賬工作,按時編制和報送報表。

財務管理規章制度9

一、總則

第一條 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促進母公司加強對子公司的財務管理,規範外經貿企業的財務行為,根據《企業財務通則》和有關的行業企業財務制度,結合外經貿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外經貿部所屬的中央外經貿專業總公司及其在境內的各級公司,同時也適用於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主管部門所屬的地方外經貿專業公司及其在境內的各級公司;上述各類公司在境內投資控股的合資、合營企業及其在境內的公司,也按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 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財務管理原則是: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做好財務管理基礎工作,如實反映財務狀況,依法計算和繳納國家税收,維護投資者的權益。

第四條 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財務管理職責是:嚴格貫徹執行國家的各項財經法規和財會制度,認真做好各項財務收支的預測、核算、控制、分析和考核工作,有效地利用企業的各項資產,努力提高經濟效益和管理水平。

第五條 本規定所稱的母公司,是指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照章納税,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並且擁有一個或若干個子公司的企業。

第六條 本規定所稱的子公司,是指由母公司投資設立的,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

二、明確財務關係

第七條 母公司所設立的子公司是母公司的所屬公司,其所有者是母公司,母公司依照有關規定享有其所有權。

第八條 母公司按國家財務制度規定,依法決定子公司的收益分配和勞動工資的分配。母公司有權決定子公司的重要財務事項,並根據子公司的具體情況,制定切實可行的財務管理辦法。

第九條 母公司對子公司的財務管理實行監督和控制,即母公司對子公司的財務活動進行有計劃、有組織、有目的的管理、監督和控制,對子公司的財務指標進行核定和考核。

第十條 母公司按國家財務制度規定,向子公司收取(七分攤)必要的管理費。

第十一條 母公司有權任命子公司財會負責人員,併為子公司配備合理必要的財會人員。

第十二條 子公司依照有關規定享有企業自主經營的權利,按照國家財務制度規定和上級公司制定的財務管理辦法,做好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如實反映企業的財務狀況,依法向國家繳納税收,維護投資者的權益。

第十三條 子公司在財務管理上接受母公司的領導、管理和監督,並按財會制度規定及時、準確地向母公司報送會計報表和有關會計資料。

三、加強資產管理

第十四條 母公司依照有關規定享有對子公司財產的所有權,並行使其所有者權利。母公司是子公司財產管理的直接責任人,負有對子公司資產管理的責任。子公司享有財產的支配權和經營自主權,並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第十五條 母公司要加強對子公司的國有資產管理,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企業及子公司的具體情況,制定切實有效的國有資產管理辦法,切實保證國有資產的完整與安全,促進子公司提高經濟效益,保證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第十六條 母公司要加強對子公司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的檢查、監督並加以考核,嚴防國有資產流失。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考核,要作為評價子公司領導人經營業績的一項主要內容。

第十七條 母公司要加強對子公司固定資產的管理與監督。母公司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企業及子公司的具體情況,規定子公司購置、處理固定資產的數額權限,實行固定資產購置和處理的審批或報上級公司備案的制度。嚴禁用公款以私人名義購置固定資產,企業所購置的固定資產都必須納入帳內管理和核算,確保固定資產完整與安全。

第十八條 母公司要切實加強對子公司的流動資產的管理,督促子公司合理、有效地使用各項流動資產,做到節約使用,提高資金綜合使用效果,杜絕資產閒置和浪費。

第十九條 母公司要大力加強對子公司各項收入的管理與監督。子公司的所有收入,包括業務收入、聯合經營收入、佣金、回扣以及各種手續費收入等,都必須全部、及時地納入帳內核算,不得將收入轉出私設小金庫。有違反規定的,要追究企業領導人和當事人的責任。

第二十條 母公司要加強對子公司的存貨管理,幫助子公司建立健全存貨管理制度。嚴格商品物資出入庫制度和盤點制度,做到商品物資入庫有驗收,出庫有手續,定期有檢查盤存。嚴防因管理不善而造成存貨損失和浪費。

第二十一條 母公司要加強對子公司現金的管理和監督,嚴格執行國務院頒發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在規定的範圍內使用現金,要嚴禁以任何名義和藉口將公款私存,嚴禁企業出租或出借銀行帳户。母公司要經常對子公司的現金使用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

關聯法規:國務院部委規章(1)條

第二十二條 母公司要加強對子公司各種往來帳款的管理,尤其要加強對子公司應收帳款的管理和監督,要督促子公司及時清理和收回各項應收帳款,加速資金週轉,對確實無法收回的各項呆帳、壞帳的報損,要嚴格按照規定,實行層層報批制度,不得越級批准。

母公司要加強對子公司的出口收匯管理,嚴格按國家的規定,加強外匯管理,嚴禁以各種名義套匯、逃匯或在境外結匯,要建立一套嚴密的結匯稽核和監督制度。

第二十三條 母公司要大力加強對子公司的出口退税管理和監督,建立健全出口退税的內部管理制度。嚴格按規定的出口退税政策和程序辦理出口退税,要加強對出口貨物進貨、報關及其他重要出口環節的管理、審核,嚴防上當受騙,嚴禁騙退税行為。有騙取出口退税的,要追究企業領導人和當事人的責任。

四、加強對外投資的管理

第二十四條 母公司要切實加強對外投資的管理,建立健全對外投資的立項、審批、控制、檢查和監督制度,規範投資行為。

第二十五條 母公司要統一控制子公司的對外投資方向和投資規模,以利於與母公司的整體發展規劃相一致。為保證投資項目的經濟效益,子公司對外投資時,必須提出可行性報告進行立項,並報母公司審批。母公司要嚴格規定子公司的投資權限,並實行投資項目的審批或備案制度。

第二十六條 母公司要加強對已立項投資項目的管理。對投入資金或佔控股地位的投資項目,母公司必須派一些懂業務、懂管理、懂財會的人員參與項目管理,並建立健全投資項目的跟蹤管理制度,嚴防只投資不管理的現象發生。

第二十七條 母公司要加強對投資項目的事後管理,所有的投資項目的收益或損失都必須納入當期的投資損益,即對盈利的項目,要及時地收回投資權益;對虧損的項目,要進行整頓;對那些產品不對路,長期虧損、扭虧無望的項目,按國家法律規定和企業章程規定予以解散、破產。對確定為解散或破產的投資項目,要按國家規定進行清算,清算期間發生的財產處理收益、虧損,要全部計入清算損益,納入帳內核算,不得以任何名義將清算損益轉作他用,清算虧損應按財務制度規定作財產損失處理。

第二十八條 母公司要規定所有對外投資項目都要納入帳內核算,不得以任何名義和形式搞帳外投資。嚴禁以對外投資的名義搞集體“小金庫”。違反規定的,要追究領導人和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五、規範分配行為

第二十九條 母公司要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加強對子公司的各種分配的管理,嚴格規範子公司的分配行為。

第三十條 母公司要督促子公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暫行條例》和有關税法,準確計算應税所得額和應納各種税款,並及時納税。

第三十一條 母公司要加強對子公司工資、獎金分配的管理,根據工效掛鈎的原則,制定出科學合理的工效掛鈎辦法,對子公司的工資、獎金的分配實行總量控制,規範子公司工資、獎金的分配行為。子公司要嚴格按照母公司所規定的工效掛鈎具體辦法,計提工資總額,在核定計提的工資總額範圍內自主分配。母公司要建立健全對下級公司工資、資金分配的考核、檢查制度。

第三十二條 母公司是子公司的投資者。按照“誰投資、誰擁有所有權”的原則,母公司擁有子公司的財產所有權,並享有對子公司税後利潤分配的決定權。

母公司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有權決定子公司有關分配事項:

1、子公司任意公積金和公益金的'提取;

2、子公司盈餘公積金補虧;

3、子公司法定公積金轉增資本;

4、子公司上交母公司利潤。

六、加強對財會工作的檢查和監督

第三十三條 母公司要大力加強對子公司財會工作的檢查和監督,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子公司的具體情況,幫助子公司建立健全各項財務規章制度,用規章制度來規範子公司的財務行為。同時,母公司要幫助子公司建立一套科學的、合理的財務指標考核體系,並對子公司的經營成果進行有效的考核,以促進企業管理水平的提高。

第三十四條 母公司要幫助、督促子公司的財務部門,制定出切實可行的會計人員工作守則、崗位責任制和內部稽核制度,明確財會人員的職責,加強企業的內部管理。同時,母公司要加強對子公司財會人員的培訓工作,不斷提高財會人員的業務素質。

第三十五條 母公司要大力加強對子公司的財會基礎工作的管理。嚴格要求財會人員按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的規定,規範地進行記帳、算帳和報帳,以保證會計數據的真實、準確、及時和完整。母公司要經常組織財會人員對子公司的財會基礎工作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評比,對財會基礎工作好的子公司要予以表揚、獎勵,並加以推廣;對財會基礎工作差的,要對其進行整頓、限期改正;對因財會基礎工作差或弄虛作假造成損失的,要追究財會負責人和當事人的責任,並予通報。

第三十六條 為提高企業的管理水平,母公司要幫助子公司開發、推廣會計電算化。按外經貿部規定,外經貿部直屬企業在1997年以前、地方外經貿企業在2000年以前,全部實行會計電算化。母公司要按規定對子公司的會計電算化推廣和運用作出安排。

第三十七條 為確保企業的資金安全,母公司要加強對子公司銀行開户和財務印章的管理。子公司在銀行開户必須報經母公司審核批准。所開銀行帳户必須由財會部門統一管理,其他業務部門一律不得以任何名義開設銀行帳户。

第三十八條 母公司要對子公司建立健全各項經濟指標的考核和檢查制度,作到事前有計劃、事中有控制、事後有考核,要組織力量,經常深入子公司,對其財務工作和各項經濟指標和財務管理基礎工作進行考核、檢查,以提高子公司的財務管理水平。

第三十九條 母公司要建立健全內部審計機構。充實和配備必要的審計人員,根據本企業和子公司的具體情況,制定每年審計計劃,尤其要加強對子公司的財務收支、財會管理、繳納税款、出口退税等進行全面審計,把問題解決在內部審計之中。

七、附則

第四十條 各級外經貿企業要認真做好本規定的落實工作,將財務管理水平提高到一個新的水平。

第四十一條 外經貿部所屬各外經貿專業總公司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主管部門要根據本規定,結合本企業和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外經貿部備案。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從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實行。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由外經貿部負責解釋。

財務管理規章制度10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的財務工作,發揮財務在公司經營管理和提高經濟效益中的作用,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司財務部門的職能是:

(一)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的財務管理制度。

(二)建立健全財務管理的各種規章制度,編制財務計劃,加強經營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財務計劃的執行情況,檢查監督財務紀律。

(三)積極為經營管理服務,促進公司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

(四)厲行節約,合理使用資金。

(五)合理分配公司收入,及時完成需要上交的税收及管理費用。

(六)對有關機構及財政、税務、銀行部門瞭解,檢查財務工作,主動提供有關資料,如實反映情況。

(七)完成公司交給的其他工作。

第三條公司財務部由總會計師、會計、出納和審計工作人員組成。在沒有專職會計前,由會計事務所代理。

第四條公司各部門和員工辦理財會事務,必須遵守本規定。

財務工作崗位職責

第五條總會計師負責組織本公司的下列工作:

(一)編制和執行預算、財務收支計劃,信貸計劃,擬訂資金籌措和使用方案,開闢財源,有效地使用資金;

(二)進行成本費用預測、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公司有關部門降低消耗、節約費用、提高經濟效益;

(三)建立健全經濟核算制度,利用財務會計資料進行經濟活動分析;

(四)承辦公司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第六條會計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按照國家會計制度的規定記賬、復賬、報賬,做到手續完備,數字準確,賬目清楚,按期報賬。

(二)按照經濟核算原則,定期檢查,分析公司財務、成本和利潤的招待情況,挖掘增收節支潛力,考核資金使用效果,及時向經理提出合理化建議,當好公司參謀。

(三)妥善保管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

(四)完成經理或主管副經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七條出納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認真執行現金管理制度。

(二)嚴格執行庫存現金限額,超過部分必須及時送存銀行,不坐支現金,不認白條抵押現金。

(三)建立健全現金出納各種賬目,嚴格審核現金收付憑證。

(四)嚴格支票管理制度,編制支票使用手續,使用支票須經經理簽字後,方可生效。

(五)積極配合銀行做好對賬、報賬工作。

(六)配合會計做好各種賬務處理。

(七)及時收回各部門上繳的各項費用。

(八)完成經理或主管副經理交付的其他工作。第八條審計的主要工作職責是:

(一)認真貫徹執行有關審計管理制度。

(二)監督公司財務計劃的執行、決算、預算外資金收支與財務收支有關的各項經濟活動及其經濟效益。

(三)詳細核對公司的各項與財務有關的數字、金額、期限、手續等是否準確無誤。

(四)審閲公司的計劃資料、合同和其他有關經濟資料,以便掌握情況,發現問題,積累證據。

(五)糾正財務工作中的差錯弊端,規範公司的經濟行為。

(六)針對公司財務工作中出現問題產生的原因提出改進建議和措施。

(七)完成經理或主管副經理交付的其他工作。

財務工作管理

第九條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條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並符合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十一條財務工作人員辦理會計事項必須填制或取得原始憑證,並根據審核的原始憑證編制記賬憑證。會計、出納員記賬,都必須在記賬憑證上簽字。

第十二條財務工作人員應當會同經理辦公室專人定期進行財務清查,保證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相符。

第十三條財務工作人員應根據賬簿記錄編制會計報表上報經理,並報送有關部門。會計報表每月由會計編制並上報一次。會計報表須會計簽名或蓋章。

第十四條財務工作人員對本公司實行會計監督。財務工作人員對不真實、不僉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補充。

第十五條財務作人員發現賬簿記錄與實物、款項不符時,應及時向經理或主管副經理書面報告,並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財務工作人員對上述事項無權自行作出處理。

第十六條財務工作應當建立內部稽核制度,並做好內部審計。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和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第十七條財務審計每季一次。審計人員根據審計事項實行審計,並做出審計報告,報送經理。

第十八條財務工作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財務工作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經理辦公室主任、主管副經理監交。支票管理

第十九條支票由出納員或經理指定專人保管。支票使用時須有“支票領用單”,經經理批准簽字,然後將支票按批准金額封頭,加蓋印章、填寫日期、用途、登記號碼、領用人在支票領用簿上簽字備查。

第二十條支票付款後憑支票存根,發票由經手人簽字、會計核對(購置物品由保管員簽字)、經理審批。填寫金額要無誤,完成後交出納人員。出納員統一編制憑證號,按規定登記銀行賬號,原支票領用人在“支票領用單”及登記簿上註銷。

第二十一條財務人員月底清賬時憑“支票領用單”轉應收款,發工資時從領用工資內扣還,當月工資扣還不足,逐月延扣以後的工資,領用人完善報賬手續後再作補發工資處理。

第二十二條對於報銷時短缺的金額,財務人員要及時催辦,到月底按第二十一條規定處理。凡一週內收入款項累計超10000元或現金收入超過5000元時,會計或出納人員應文字性報告經理。凡與公司業務無關款項,不分金額大小由承辦人文字性報告經理。

第二十三條凡1000元以上的款項進入銀行賬户兩日內,會計或出納人員應文字性報告經理。

第二十四條公司財務人員支付(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筆款項,不論金額大小均須經理簽字。經理外出應由財務人員設法通知,同意後可先付款後補籤。

現金管理

第二十五條公司可以在下列範圍內使用現金:

(一)職員工資、津貼、獎金;

(二)個人勞務報酬;

(三)出差人員必須攜帶的差旅費;

(四)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經理批准的其他開支。前款結算起點定為100元,結算規定的調整,由經理確定。

第二十六條除本規定第二十五條外,財務人員支付個人款項,超過使用現金限額的部分,應當以支票支付;確需全額支付現金的,經會計審核,經理批准後支付現金。

第二十七條公司固定資產、辦公用品、勞保、福利及其他工作用品必須採取轉賬結算方式,不得使用現金。

第二十八條日常零星開支所需庫存現金限額為XX元。超額部分應存入銀行。

第二十九條財務人員支付現金,可以從公司庫存現金限額中支付或從銀行存款中提取,不得從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況確需坐支的,應事先報經理批准。

第三十條財務人員從銀行提取現金,應當填寫《現金領用單》,並寫明用途和金額,由經理批准後提取。

第三十一條公司員工因工作需要借用現金,需填定《借款單》,經會計審核;交經理批准簽字後方可借用。超過還款期限轉應收款,在當月工資中扣還。

第三十二條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的,憑發票、工資單、差旅費單及公司認可的有效報銷或領款憑證,經手人簽字,會計審核,經理批准後由出納支付現金。

第三十三條發票及報銷單經經理批准後,由會計審核,經手人簽字,金額數量無誤,填制記賬憑證。

第三十四條工資由財務人員依據經理辦公室及各部門每月提供的核發工資資料代理編制職員工資表,交主管副經理審核,經理簽字,財務人員按時提款,當月發放工資,填制記賬憑證,進行賬務處理。

第三十五條差旅費及各種補助單(包括領款單),由部主任簽字,會計審核時間、天數無誤並報主管副經理複核後,送經理簽字,填制憑證,交出納員付款,辦理會計核算手續。

第三十六條無論何處匯款,財務人員都須審核《匯款通知單》,分別由經手人、部主任、經理簽字。會計審核有關憑證。

第三十七條出納人員應當建立健全現金賬目,逐筆記載現金支付。賬目應當日清月結,每日結算,賬款相符。

會計檔案管理

第三十八條凡是本公司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會計文件和其他有保存價值的資料,均應歸檔。

第三十九條會計憑證應按月、按編號順序每月裝訂成冊,標明月份、季度、年起止、號數、單據張數,由會計及有關人員簽名蓋章(包括制單、審核、記賬、主管),由經理指定專人歸檔保存,歸檔前應加以裝訂。

第四十條會計報表應分月、季、年報,按時歸檔,由經理指定專人保管,並分類填制目錄。

第四十一條會計檔案不得攜帶外出,凡查閲、複製、摘錄會計檔案,須經經理批准。

處罰辦法

第四十二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對財務人員予以警告並扣發本人月薪1至3倍;

(一)超出規定範圍、限額使用現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庫存現金金額留存現金的;

(二)用不符合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憑證頂替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的;

(三)未經批准,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資金(包括現金)或支付款項的;

(四)利用賬户替其他單位和個人套取現金的;

(五)未經批准坐支或未按批准的坐支範圍和限額坐支現金的;

(六)保留賬外款項或將公司款項以財務人員個人儲蓄方式存入銀行的;

(七)違反本規定條款認定應予處罰的。

第四十三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財務人員應予解聘。

(一)違反財務制度,造成財務工作嚴重混亂的;

(二)拒絕提供或提供虛假的會計憑證、賬表、文件資料的;

(三)偽造、變造、謊報、毀滅、隱匿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的;

(四)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佔有或虛報冒領、騙取公司財物的;

(五)弄虛作假、營私舞弊,非法謀私,泄露祕密及貪污挪用公司款項的;

(六)在工作範圍內發生嚴懲失誤或者由於玩忽職守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損失的;

(七)有其他瀆職行為和嚴重錯誤,應當予以辭退的。

財務管理規章制度1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鞏固和擴大農村税費改革成果,完善和規範村級財務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國家財政部制定的《村合作經濟財務制度》、《村合作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等有關法律法規和黨在農村的有關方針、政策規定,特制定本財務管理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盱眙縣行政村(居委會)和組等社區性合作經濟組織。

第二章會計委派代理

第三條村會計實行由鄉鎮人民政府委託鄉鎮農經站(會計服務中心)統一委派代理,每位委派會計可兼職2~5個村會計業務,村級配備報帳員。委派會計由農經站財會人員兼任,農經站會計人員不足的,可由鄉鎮組織業務人員選送縣委農工部培訓,經考試獲取會計證書後聘用。村報帳員享受村主要幹部待遇。

第四條委派會計實行持證上崗、輪崗制度,可與村委會換屆同步,每三年輪崗換村一次。

第五條堅持村級集體資金和財產的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不變的原則,實行“村帳鄉鎮記”、“村錢鄉鎮代管”辦法。

第六條實行村級統一報帳、集中會審做帳制度。每月3—5日為村報帳員和總帳會計集中報帳會審做帳日。

第七條財會人員的工作職責:

1、總帳會計工作職責:(1)定期或不定期到派駐村審核檢查村級資金結算情況、票證使用情況和財務收支情況,審查監督報帳員履行職責情況;(2)及時記帳,編報財務報表資料,並按月反饋、公佈各村的財務活動情況;(3)組織好派駐村各類報表和統計資料的收集、彙總、編報工作;(4)監督財務支出,拒絕不合理、不合法的票據入帳;(5)做好集體資源資產的清理登記、核算和管理工作;(6)協助鄉鎮農經部門做好其它工作。

2、報帳員工作職責:(1)做好村內日常業務工作,包括建立個體私營企業台帳、農民承擔税費方案、集體資產承包租賃拍賣事項、農户上繳下撥款項結算等;(2)按時核對、結報村組財務收支事項和原始憑證,並根據原始憑證編制記帳憑證;(3)協助總帳會計核對帳目,收集彙總、編制裝訂各類財務和統計表冊;(4)正確使用和管理各類票據,負責現金、存款的收付存業務,逐筆做好現金日記帳、銀行存款日記帳的登記工作;(5)按時參與民主理財,負責村務公開工作。

第八條村財會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經審計後辦理交接手續,編制財務交接清單,由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簽字蓋章,鄉鎮農經站驗印存檔;在未辦結移交手續前,會計人員不得離職。

第三章收支管理

第九條收入管理

l、列入村級核算管理的收入範圍:(1)農業税附加、財政轉移支付、經批准的以資代勞資金、村內一事一議籌資等款項;(2)村組統一代辦直接用於農民生產性事業性經費,如排灌油電費、畜禽防疫費、農民合作醫療保險費等;(3)集體資產和資源對外發包、租賃取得的各項收入:(4)集體資產變價收入;(5)回收債權收入;(6)其他收入。

2、堅持分類管理的原則:(1)村有集體資金、村籌一事一議款、返還村級農業税附力口、財政轉移支付、經審批鄉鎮以資代勞資金,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辦法,村級必須根據收入範圍和標準及時組織收取,按時解繳鄉鎮農經站入厙,存入各村專户。每筆收入取得的當天務必全額解繳入庫,禁止和杜絕村級坐收坐支或以白條抵庫;(2)由村組為農民代辦的生產性事業性經費,必須嚴格執行報帳進帳、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制度。凡當時籌款當即使用的款項,應當由農户代表簽字證明,凡預籌資金必須及時解繳入庫,按村進入農經站統一專户存儲,然後依據項目資金實收額撥付有關部門;(3)農業税附力口、省對縣財政轉移支付的15%、農業税的10%,統一實行村級“三項資金”專户管理辦法,專户設立在鄉鎮農經站,專項用於規定範圍的村級運轉開支。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鞏固和擴大農村税費改革成果,完善和規範村級財務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國家財政部制定的《村合作經濟財務制度》、《村合作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等有關法律法規和黨在農村的有關方針、政策規定,特制定本財務管理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盱眙縣行政村(居委會)和組等社區性合作經濟組織。

第二章會計委派代理

第三條村會計實行由鄉鎮人民政府委託鄉鎮農經站(會計服務中心)統一委派代理,每位委派會計可兼職2~5個村會計業務,村級配備報帳員。村級財務委派會計由農經站財會人員兼任,農經站會計人員不足的,可由鄉鎮組織業務人員選送縣委農工部培訓,經考試獲取會計證書後聘用。村報帳員享受村主要幹部待遇。

第四條委派會計實行持證上崗、輪崗制度,可與村委會換屆同步,每三年輪崗換村一次。

第五條堅持村級集體資金和財產的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不變的原則,實行“村帳鄉鎮記”、“村錢鄉鎮代管”辦法。

第六條實行村級統一報帳、集中會審做帳制度。每月3—5日為村報帳員和總帳會計集中報帳會審做帳日。

第七條財會人員的工作職責:

1、總帳會計工作職責:(1)定期或不定期到派駐村審核檢查村級資金結算情況、票證使用情況和財務收支情況,審查監督報帳員履行職責情況;(2)及時記帳,編報財務報表資料,並按月反饋、公佈各村的財務活動情況;(3)組織好派駐村各類報表和統計資料的收集、彙總、編報工作;(4)監督財務支出,拒絕不合理、不合法的票據入帳;(5)做好集體資源資產的清理登記、核算和管理工作;(6)協助鄉鎮農經部門做好其它工作。

2、報帳員工作職責:(1)做好村內日常業務工作,包括建立個體私營企業台帳、農民承擔税費方案、集體資產承包租賃拍賣事項、農户上繳下撥款項結算等;(2)按時核對、結報村組財務收支事項和原始憑證,並根據原始憑證編制記帳憑證;(3)協助總帳會計核對帳目,收集彙總、編制裝訂各類財務和統計表冊;(4)正確使用和管理各類票據,負責現金、存款的收付存業務,逐筆做好現金日記帳、銀行存款日記帳的登記工作;(5)按時參與民主理財,負責村務公開工作。

第八條村財會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經審計後辦理交接手續,編制財務交接清單,由移交人、接交人、監交人簽字蓋章,鄉鎮農經站驗印存檔;在未辦結移交手續前,會計人員不得離職。

第三章收支管理

第九條收入管理

l、列入村級核算管理的收入範圍:(1)農業税附加、財政轉移支付、經批准的以資代勞資金、村內一事一議籌資等款項;(2)村組統一代辦直接用於農民生產性事業性經費,如排灌油電費、畜禽防疫費、農民合作醫療保險費等;(3)集體資產和資源對外發包、租賃取得的各項收入:(4)集體資產變價收入;(5)回收債權收入;(6)其他收入。

2、堅持分類管理的原則:(1)村有集體資金、村籌一事一議款、返還村級農業税附力口、財政轉移支付、經審批鄉鎮以資代勞資金,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辦法,村級必須根據收入範圍和標準及時組織收取,按時解繳鄉鎮農經站入厙,存入各村專户。每筆收入取得的當天務必全額解繳入庫,禁止和杜絕村級坐收坐支或以白條抵庫;(2)由村組為農民代辦的生產性事業性經費,必須嚴格執行報帳進帳、單獨核算、專款專用制度。凡當時籌款當即使用的款項,應當由農户代表簽字證明,凡預籌資金必須及時解繳入庫,按村進入農經站統一專户存儲,然後依據項目資金實收額撥付有關部門;(3)農業税附力口、省對縣財政轉移支付的15%、農業税的10%,統一實行村級“三項資金”專户管理辦法,專户設立在鄉鎮農經站,專項用於規定範圍的村級運轉開支。

賣方:

買方:

第一條賣方依法出賣具備以下條件的舊機動車:

車主名稱:

號牌號碼:

廠牌型號:

初次登記日期:

發動機號:

車架號:

養路費繳付有效期自XXXX年X月XX日至XXXX年X月XX日。

最近一次年檢時間:XXXX年X月。

行駛公里數:XX萬公里。

車輛使用性質:(/)客運、(/)貨運、(是)出租、(/)租賃、(/)非營運、(/)其它。

第二條車款及交驗車

車款為(不含税費)123萬元;大寫壹佰貳拾叁萬元整。

買方應於XXXX年X月X日在買方住所地同賣方當面驗收車輛及審驗相關文件,並以現金的方式自驗收、審驗無誤之日起當天內向買方支付全部車款。

賣方應在收到車款後當天內交付車輛及相關文件,並協助買方在允許辦理車輛過户時30日內辦理完車輛過户、轉籍手續。車輛過户、轉籍過程中發生的税、費負擔方式為:全部由買方負擔。

相關文件包括: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登記證書、税訖證明、車輛年檢證明、養路費繳費憑證、道路運輸許可證、營業執照正本和副本、改氣合格證、收費許可證、税務登記證、車船使用證、社會集團體會員證、保險單各一份。

第三條雙方權利義務

1.賣方應保證對出賣車輛享有所有權或處置權,且該車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能夠依法辦理過户、轉籍手續。

2.賣方保證向買方提供的相關文件真實有效及其對車輛的陳述完整、真實,不存在隱瞞或虛假成分。

3.買方應按照約定時間、地點與賣方當面驗收車輛及審驗相關文件,並按照約定支付車款。

4.賣方收取車款後,應開具合法、有效的收款憑證。

5.買方應持有效證件與賣方共同辦理車輛過户、轉籍手續。

6.車輛交付後,因車輛使用發生的問題由使用者負責(其中因交通事故發生的費用、養路費和相關罰款等全部費用)。

第四條違約責任

1.第三人對車輛主張權力並有確實證據的,賣方應承擔由此給買方造成的一切損失。

2.賣方未按照約定交付車輛或相關文件的,應每日按車款2%的標準支付違約金。

3.因賣方原因致使車輛在允許辦理期限30日內不能辦理過户、轉籍手續的,買方有權要求賣方返還車款並承擔一切損失;因買方原因致使車輛在允許辦理期限30日內不能辦理過户、轉籍手續的,賣方有權要求買方返還車輛並承擔一切損失。

第五條合同爭議的解決辦法

此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友好協商,協商未果,任何一方均可向對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尋求保護。

第六條買賣雙方其他約定事項

車輛自交付之日起,車輛的全部產權歸買方所有。

此協議一式兩份,買賣雙方各執一份,蓋章、簽字後即生效。

賣方(章)買方(章):

地址:地址:

財務管理規章制度12

為加強財務管理,實行民主理財,特制定以下財務管理制度:

一、財務人員必須認真學習財政、財務、税務等方面的方針、政策及法律法規,努力提高政策水平和業務能力,負責搞好財務工作。

二、堅持一支筆審批,切實履行財務人員的工作職權。出納和會計有權拒絕白紙條入賬和不合理的開支,有權拒收未經經手人簽字和領導審批的票據。財務人員應主動當好村民委員會的參謀,經常分析財務情況,及時向領導彙報財務收支情況。

三、不得以白紙條作庫存現金,不得私借或挪用公款,不得將村集體現金以個人名義借貸,未經主管領導批准,任何人不得向村民委員會借支現金。

四、村民主理財小組定期審核會計的財務收支單據,無民主理財小組審核印鑑的單據,會計不得入賬。

五、財務人員應如實提供財務發生情況,自覺接受村務監督小組、民主理財小組的監督和審計核查。

六、加強民主監督,實行民主理財,財務人員要做到財務相符、帳物相符、賬賬相符,賬目日清月結,按季公佈,年度清理審計。財務收支情況須交村民代表會議審議通過後立卷歸檔

財務管理規章制度1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機關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創建節約型機關,確保工作正常有序運轉,根據有關財經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局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機關財務管理的基本原則:

(一)統籌安排,綜合管理;

(二)精打細算,量入為出;

(三)一月一報,及時結算;

(四)保障重點,兼顧一般;(五)勤儉節約,講求實效。

第三條 機關財務管理的基本體制:由局辦公室按照會計制度規定對所有資金實行統一管理、集中支付、一支筆審批。

第四條 機關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合理編制並嚴格執行經費收支預算,如實反映財務收支情況,開展財務活動分析,加強國有資產和資金管理。財務人員要嚴格執行會計制度,對報銷單據要認真審核,坐到報賬手續完備,賬目清楚,日清月結,定期報表。

第二章 預算編制及執行

第五條 預算編制:由局辦公室按照“合法、規範、公平、節儉”的原則,結合上年資金使用情況和本年度實際需要編制年度財務收支預算,報局黨組審定執行。

第六條 財務預算收入主要是指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資金和上級安排的專項或業務經費。

第七條 黨團活動經費、老幹活動經費、工會費按黨組會議核定的標準列入專項支出。

第八條 基本支出指用於滿足單位日常工作需要的各類支出,包括:(一)差旅費;(二)招待費;(三)會議費或旅遊活動組織費;(四)購置費;(五)文印費;(六)車輛消耗費用;(七)其他費用。

專項支出指具有專門用途的費用支出,原則上按年初預算和上級下達的科目執行。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九條 資金管理及審批遵循“誰經手,誰負責”的原則,即由經手人(證明人、驗收人)、和科室負責人對發票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條 除工資、醫保、公積金外,其他所有開支實行事前申報制度,即按規定填寫開支申報表,經有關領導批准後,方可開支。所有開支須兩人以上經辦,重大采購項目應有紀檢、監察人員介入監督。

第十一條 資金審批一般程序和權限:由經手人負責將票據進行分門別類整理,並填寫經費報銷審批單,經手人(證明人、驗收人)在票據上簽字,會計和辦公室主任審核,分管財務的局領導審批。支出1000元以下的由分管財務的局領導審批,支出超過1000元(含)報局長審批,2萬元以上的支出經局黨組研究決定。

第十二條 原始憑證(即報銷憑證)必須真實、合法、有效、完整,具備以下要素:(一)原始憑證名稱:(二)填制原始憑證的日期及編號;(三)填制和接受原始憑證的單位或個人簽章;(六)報銷原始憑證須有經手人、證明人、科室負責人(或分管領導)簽字;(七)單筆金額500元以上(含500元)的須附憑證附件。對要素不齊全的票據,會計和辦公室有權不予受理。

第十三條 根據市財政局規定,凡符合公務員卡消費條件的公務消費必須使用開户行的公務卡,用現金支付的費用財務有權拒絕報帳。

第十四條 接待管理

(一)接待工作要本着熱情、節儉的原則,促進黨風廉政建設。

(二)接待統一歸口辦公室管理。對口單位來人需接待的,由有關科室填寫接待申請單先報辦公室主任或負責接待工作的副主任審核,再按審批權限報局領導審批,在指定地點消費。煙酒、水果等接待用品由辦公室統一購買。接待消費後,一般情況下由辦公室主任或負責接待的副主任簽單,一律註明接待單位或開支用途,計入單位經費支出。特殊情況下,經報分管辦公室的局領導或辦公室主任同意,可由負責接待的其他科室人員簽單,由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事後補籤。經辦人事後應及時補辦接待申請單。

(三)接待標準:縣級來客人平60元/餐,市級來客人平80元/餐,省直部門及其以上領導的接待標準由局長確定。縣市來客原則上不安排住宿。上級和外地來客由辦公室安排在協議單位接待。

(四)接待費報賬程序:由辦公室結算接待經費,經會計審核,辦公室主任簽字,分管財務的局領導或局長審批。所有接待開支必須附原始接待申請單,在非指定接待點經費憑接待申請單和原始票據按規定審批程序報賬。

第十五條 出差管理

(一)機關幹部職工差旅費開支,嚴格執行婁財行[]374號《婁底市市直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二)會議出差須有文件或電話通知,並嚴格按通知人數參會。出差期間,因非工作需要的參觀遊覽、餐飲、住宿和娛樂開支,均由個人自理。

(三)出差須事先定好工作任務、地點、人數和路線,填寫“出差申請單”報辦公室,由辦公室統一進行登記,作為報銷依據。省、市內出差,科以下幹部由分管局領導審批,科室負責人和副處以上領導出差由局長審批;出省出差一律報分管辦公室的局領導和局長審批。

(四)出差原則上不乘坐飛機,如特殊情況需乘坐飛機的,報分管副局長和局長批准。

(五)預借差旅費須經分管財務的局領導和局長批准,出差回機關一個星期內報賬結清。

(六)出差人員憑“出差申請單”和有效單據,每月25日前報賬,不得集中在年底一次報銷差旅費。

第十六條 專項工作支出

(一)承辦科室根據有關活動方案,編制經費預算,一般應提前報分管領導和局長審批,如大額支出須經局黨組會議研究決定。

(二)專項工作結束後,承辦科室應在5個工作日內彙總相關費用,按程序和規定報賬。

第十七條 借款管理

(一)辦公室借備用金限額2萬元以內,於每年12月25日前結清。

(二)所有借款須註明事由及時結清,不得跨年清還。

第十八條 對外付款超過1000元的,應通過銀行轉賬或使用公務員卡結算,原則上不得付現。

第十九條 市內交通費局領導(含副處級幹部)按每人每月300元,科以下幹部職工按240元(不含司機),憑票按月限額報銷。

第二十條 報賬時限

(一)為方便報賬和有利於財務人員整理賬務,實行集中報帳,每週星期五為集中報賬時間。

(二)各項開支應在一個月內報賬,除辦公室定點接待外,機關幹部職工每月24日、25日(如遇節假日,依次往後順延時間)必須把一個月內的開支(包括差旅費)按程序報批;定點接待由辦公室在每季度的20日前統一結算按程序報批。

(三)嚴格監督管理。每月10日前出具上個月財務報表。

第四章 固定資產管理

第二十一條 固定資產管理

(一)本制度所稱物品特指: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辦公文具、饋贈物品。物品管理是指對前述物品的申購、購買、入庫、保管、使用、維護、處理等全過程的管理。

(二)固定資產。固定資產指房屋建築及附屬物、交通運輸設備、音像設備(照相機、攝像機、投影儀、音響、電視機)、電子電器設備(計算機、複印機、打印機、傳真機)等價值比較高,使用時間較長的物品。固定資產由會計分別建台帳,局辦公室管理。

(三)低值易耗品。低值易耗品指辦公桌椅、文件櫃、貨架、沙發、保險櫃、修理工具、飲水機、電話機、計算器等單價較低,使用時間較短的易耗物品。低值易耗品一次性攤銷計入成本,分別建帳備查,其實物由局辦公室管理。

(四)辦公文具。辦公文具是指用於辦公的紙張、筆墨、文件夾、筆記本、訂書機、膠水等價值較小的辦公用品。各科室辦公文具按需領取。各科室需添置辦公用品的,需提前提出申請,列出明細清單,由辦公室彙總審核報分管局長或局長審批後由辦公室統一採購,憑審批單報賬。金額達到政府採購標準的實行政府採購。未經批准自行購置辦公用品不予報銷。

(五)物品申購。各科室申購物品時,填寫《物品申購單》,註明單價,報辦公室,經分管局領導批准。500元以下的物品申購須報局辦公室審核,報分管財務局領導審批;超過500元以上的物品申購報局辦公室審核,報局長審批。

(六) 物品採購。全局物品的採購均由辦公室專人負責(負責財務的人員不得擔任採購員)到定點商店採購。

(七)物品驗收入庫。所購物品及配套資料都必須經辦公室物品保管員驗收,並分別建立物品台帳。貴重物品應按照物品的存放要求妥善保管。

(八)採購報帳。採購人員持發票、物品申購單、驗收入庫單,按規定程序及時報帳。

(九)物品領用、使用與維護。物品使用人必須辦理領用手續,實行以舊換新,領用時應核准物品的質量、價格、數量。使用物品時必須按要求正確使用。

(十)物品移交與歸還。人員調動時應將本人使用物品應履行交接手續,辦公室主任和監審員為監交人,移交人,接交人和監交人在移交清單上簽字。

(十一)物品處置。物品的轉讓、報廢由物品使用人申報,經分管領導審批,價值在1000元以上的物品須報局辦公室審核,報局長批准。

財務管理規章制度14

1.目的

為了加強集團財務會計檔案的科學管理,統一會計檔案工作制度,更好地為集團經濟業務核算服務,以保證財務核算資料的安全完整,特制定本辦法。

2.應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集團各職能部門及各子公司。

3.職責

3.1集團財務部負責集團總部及集團所屬各子公司財務核算檔案的使用與保管工作,必須保證財務檔案的安全完整。

3.2因保管需要,財務部需定期將財務檔案移交總裁辦檔案室,檔案室要保證財務檔案的安全,並隨時保證財務部門的查詢語調檔。

4.具體規定

4.1會計檔案是指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和會計報表的會計核算專業資料,它是記錄和反映經濟核算業務的重要史料和依據。集團財務部負責建立和健全會計檔案的立卷、歸檔、保管、調閲和銷燬等管理工作。

4.2集團財務部各子公司財務會計人員對本公司的財務核算資料,必須按照會計歸檔的要求,負責整理立卷或裝訂成冊。當年的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可暫由低櫃架擺放,超過一年以上的會計檔案應存放到高櫃架擺放。三年以上的會計檔案,全部移交到集團總裁辦的檔案庫保管,並辦理規定的交接手續。

4.3檔案部門對接收保管的會計檔案,必須認真負責保管,原則上應當保持原卷冊的裝訂,個別需要拆封重新整理的,應當會同原財務會計部門和經辦人共同拆封整理,以分清責任。檔案管理人員必須對所管檔案進行科學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查找方便,同時嚴格執行安全和保密制度,不得隨意堆放,嚴防毀損、散失和泄密。

4.4會計檔案應為本單位積極提供利用,向外單位提供利用時,檔案原件原則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必須經上級主管批准,但不得拆散原卷冊,由財務部門派專人攜帶隨同辦理,借出檔案必須在當日歸還,次日再借。

4.5各種會計檔案的保管期限,根據起特點,分為永久、定期二類。定期保管期限分為3年、5年、10年、15年、25年5種。保管期限從會計年度終了後的第一天算起。

4.6會計檔案保管期滿,需要銷燬時,由本單位會計檔案部門提出銷燬意見,編造會計檔案銷燬清冊,並報集團董事會同意後方可實施銷燬。

4.7監銷人在銷燬會計檔案以前,應當認真進行清點核對,銷燬後,在銷燬清冊上簽字蓋章,並將銷燬情況向集團董事會報告。

4.8會計檔案保管期限規定如下:

4.8.1會計憑證:原始憑證、記賬憑證和彙總憑證保管期限15年;其中涉及外事的會計憑證永久保存。

4.8.2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保管期限3年。

4.8.3會計賬簿:日記賬、明細賬、總賬輔助賬簿保管期限15年;其中固定資產報廢清理後保存5年,涉及外事的會計帳簿永久保存。

4.8.4會計報表:月、季度財務報表,包括文字分析保存期5年,年度會計報表(決算)永久保存。

4.8.5會計移交清冊保管期15年;會計檔案清冊保管期25年。

財務管理規章制度15

第一節 總則

第1條 為加強財務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財務制度,結合公司具體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2條 財務管理工作必須在加強宏觀控制和微觀搞活的基礎上,嚴格執行財經紀律,以提高經濟效益,壯大企業經濟實力為宗旨。

第3條 財務管理工作要貫徹“勤儉辦企業”的方針,勤儉節約,精打細算,在企業經營中制止鋪張浪費和一切不必要的開支,降低消耗,增加積累。

第4條 公司及全資下屬公司、企業(含51%股權的全資、內聯企業)的財務工作,都必須執行本制度。其他中外合資合作及內聯企業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二節 財務機構與會計人員

第5條 公司及下屬獨立核算的公司、企業設置獨立的財務機構。非獨立核算的單位配備專職財務人員。

第6條 公司部會計師。

公司設計劃財務部。計劃財務部設部長、副部長。

下屬獨立核算的公司、企業設財務部。財務部設部長、副部長

計劃財務部及各財務部,根據業務工作需要配備必要的會計人員。

第7條 總會計師協助總經理管理好整個系統的財務會計工作,對全系統的財務會計工作負責。

總會計師主要職責如下:

1.執行公司章程和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主持編制並簽署公司的財務計劃、信貸計劃和會計報表等,落實完成計劃的措施,對執行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措施,指導各項財務活動,考核生產經營成果,對總經理負責並報告工作;

2.審查公司基建、投資、貿易等發展項目及重要經濟合同,對可行性報告提出評估意見;

3.負責全系統的資金融通調拔決策工作,經總經理或董事會簽署後執行。

4.審核下屬公司、企業投資和效益的計算方案;

5.編制公司員工工資、獎金、福利方案和股東分紅派息方案;

6.監督全系統的財務管理和活動;

7.監督全系統的財務部門和會計人員執行國家的財經政策、法令、制度和遵守財經紀律,制止不符合財經法令、不講經濟效益、不執行計劃和違反財經紀律的事項;

8.對各級財務人員的調動、任免、晉升、獎懲等提出建議、評定,總經理批准後執行;

9.負責搞好全系統財務人員的培訓工,斷提高財會人員的素質和業務水平;

10.簽署下屬公司、企業的100萬元以下貸款擔保書。

第8條 計劃財務部是公司的財務主管部門,除做好本部門各項業務工作外,負責從業務上對下屬各級財務部門和會計人員進行領導、指導、檢查、監督。

第9條 計劃財務部部長領導計劃財務部的工作,在總經理和總會計師領導下主持公司的財務工作。

計劃財務部部長的主要職責是:

1.主持計劃財務部的工作,領導財務人員實行崗位責任制,切實地完成各項會計業務工作;

2.執行總經理和總會計師有關財務工作的決定,控制和降低公司的經營成本,審核監督資金的動用及經營效益,按月、季、年度向總會計師、總經理、董事會提交財務分析報告;

3.籌劃經營資金,負責公司資金使用計劃的審批、報批和銀行借、還款工作;

4.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會計人員對下屬公司、企業進行財務檢查,監督下屬公司、企業執行財經紀律和規章制度;

5.協助總會計師編制各種會計報表,主持公司的財產清查工作;

6.參與公司發新項目、重大投資、重要經濟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第10條 計劃財務部副部長協助部長工作,負責公管的財務管理工作。

第11條 下屬公司、企業的財務部設部長,在經理領導下主持本單位的財務工作。財務部部長的主要職責是:

1.主持財務部的工作,領導財會人員完成各項會計業務的工作;

2.制訂財務計劃,搞好會計核算,及時、準確、完整地核算生產經營成果,考核計劃執行情況,定期提供數據、資料和財務分析報告;

3.參與投資、重大經濟合同的可行性研究;

4.負責編制會計報表,主持清查財產;

5.執行財經法令、制度、決定,堅持原則,增收節支,提高經濟效益;

6.監督、檢查資金使用、費用開支及財產管理,嚴格審核原始憑證及帳表、單證,杜絕貪污、浪費及不合理開支。

第12條 財務部副部長協助部長工作,負責分管的財務工作。

第13條 各級財務部門都必須建立稽查制度。

出納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

第14條 財會人員都要認真執行崗位責任制,各司其,互相配合,如實反映和嚴格監督各項經濟活動。

記帳、算帳、報帳必須做到手續完備,內容真實,數字準確,帳目清楚,日清月潔,按期報帳。

第15條 各級領導必須切實保障財會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和履行職責。

第16條 財會人員在辦理會計事務中,必須堅持原則,照章辦事。對於違反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的事項,必須拒絕付款、拒絕報銷或拒絕執行,並及時向上級財務部門報告。

公司支持財務人員堅持原則,按財務制度辦事。嚴禁任何人對敢於堅持原則的財會人員進行打擊報復。公司對敢於堅持原則的財會人員予以表揚或獎勵。

第17條 財會人員力求穩定,不隨便調動。

財會人員調動工作或因故離職,必須與接替人員辦理交接手續,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離職,亦不得中斷會計工作。

被撤銷、合併單位的財會人員,必須會同有關人員編制財立、資金、債權債務移交清冊,辦理交接手續。

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經管的會計憑證、報表、帳目、款項、公章、實物及未了事項等。

移交交接必須監交。下屬公司、企業一般財會人員的交接,由本單位領導會同財務部部長進行監交;財務部部長的交接,由計劃帳務部部長會同本單位領導進行監交;計劃財務部部長的交接,由總經理會同總會計師進行監交。

第三節 會計核算原則及科目報表

第18條 公司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會計人員職權條例》、《企業會計準則》和《企業財務通則》等法律法規關於會計核算一般原則、會計憑證和帳簿、內部審計和財產清查、成本清查等事項的規定。

第19條 公司採用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的會計科目和會計報表,並按有關的規定辦理會計事務。

第20條 記帳方法採用借貸記帳法。記帳原則採用權責發生制。以人民幣為記帳位幣。人民幣同其他貨幣折算,按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規定辦理。海外企業應選定一種貨幣為記帳本位幣。

第21條 合資企業所發生的債權、債務、收益和費用等應按實際收付的貨幣記帳,同時應選用一種貨幣為本位幣,將所有外幣摺合成本位幣記帳和編制財務報表。

第22條 一切會計憑證、帳簿、報表中各種文字記錄用中文記載,必要時可用外國文字旁述;數目字用阿拉伯數字記載。記載、書寫必須使用鋼筆,不得用鉛筆及圓珠筆書寫。

第23條 公司對公司資本堅持資本確定、資本充實的原則。

第24條 公司各單位收益與費用的計算,實行分級核算,按部設帳。

對同一時期的各項收入及與其相關聯的成本、費用都必須在同一時期內反映,如應付工資、應提折舊等均按規定時間進行,不應提前或延後。

第25條 公司採用的會計處理方法,前後各期必須一致,非董事會同意,任何人不得隨意改變。

第26條 凡與公司合作經營的企業,應按合同規定的資本總額、出資比例、出資方式,在規定期限內投入資本。具體如下:

1.以現金投資的,應以收到或顧入開户銀行的日期和金額作為記帳依據;

2.以廠房、設備、原材料等實物投資的,應按合同規定並經檢驗核實的實物清單、金額、收到實物的日期作為記帳依據;

3.以專有技術、專利權等無形資產作投資的,應以合同規定的金額和日期為記帳依據;

4.各方交付的出資額,應由政府批准的註冊會計師事務所驗證,出具驗資報告後,據以發給出資證明。

第27條 公司向其他單位投出的資金,應按投出時交付的金額記帳,所發生的收益和損失,應在投資損益科目中入帳,在利潤表中單獨反映。

第28條 公司對境外的投資或在境外購置房屋等固定資產,必須經董事會批准後方可行。

第29條 長期借款的利息支出,應根據使用單位用款時間計算利息。

第30條 公司以單價XX元以上、使用年限1年以上的資產為固定資產,分為5大類:

1.房屋及其他建築物;

2.機器設備;

3.電子設備(如手提程控電話機、複印機、電傳機等);

4.運輸工具;

5.其他設備。

第31條 各類固定資產折舊年限為:

1.房屋及建築物35年;

2.機器設備(含室內裝修)10年;

3.電子設備、運輸工具5年;

4.其他設備5年。

固定資產以不計留殘值提取折舊。固定資產提完折舊後仍可繼續使用的,不再計提折;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要補提足折舊。

第32條 購入的固定資產,以進價加運輸、裝卸、包裝、保險等費用作為原價。需安裝的固定資產,還應包括關税及工商税等。作為投資的固定資產,應以投資協議約定的價格為原價。

第33條 固定資產必須每年盤點一次,對盤盈、盤虧、報廢及固定資產的計價,必須嚴格審查,按規定經批准後,於年度決算時處理完畢。

1.盤盈的固定資產,以重置完全價值作為原價,按新舊的程度估算累計折舊入帳,原價減累計折舊後的差額轉入公積金。

2.盤虧的固定資產,應衝減原價和累計折舊,原價減累計折舊後的差額作營業外支出處理。

3.報廢的固定資產的變價收入(減除清理費用後的淨額)與固定資產淨值的差額,其收益轉入公積金,其損失作營業外支出處理。

4.公司對固定資產的購入、出售、清理、報廢及內部轉移等都要辦理會計手續,並設置固定資產明細帳進行核算。

第34條 凡單項債權(不論境內外)帳齡超過1年仍未回收時,各核算單位按年度提取10%的比例提取壞帳準備金。

第35條 公司主要的會計報表有如下幾種:

1.資產負債表(年、季、月);

2.損益表(年、季、月);

3.股息紅利分配方案(年度);

4.財務狀況變動表(年度);

5.專用基金明細表(半年);

6.固定資產增減變化表(月);

7.銀行貸款增減變化表(月);

8.現金出納月終盤存表(月);

9.提取壞帳準備金明細表(月);

10.應收、應付和預付款項明細表(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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