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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孕期爭議3,懷孕女工先辭職後悔約

女工孕期爭議3,懷孕女工先辭職後悔約

懷孕女工先辭職後悔約

女工孕期爭議3,懷孕女工先辭職後悔約

她要求恢復勞動關係的訴求未獲法院支持

懷孕女工先辭職後悔約她要求恢復勞動關係的'訴求未獲法院支持

結婚在後、懷孕在先的28歲女子麗麗(化名),因反悔與公司解除勞動關係,申請勞動仲裁獲得裁決恢復勞動關係,由上海某醫藥設備檢測公司支付她各類經濟損失萬餘元。不服該仲裁的醫藥檢測公司向法院起訴,要求不恢復與麗麗的勞動關係及不支付工資和社保費用。近日靜安法院判決,對麗麗要求與醫藥檢測公司恢復勞動關係請求、支付拖欠工資及同期社保費均不支持。

自己要求辭職

2007年12月,從外地來滬打工的麗麗被一家醫藥檢測公司錄用,雙方簽訂為期3年勞動合同,月工資2300元。去年8月27日,麗麗填寫了員工移交單,移交單註明離職形式為結構調整。當日,醫藥檢測公司發放了麗麗2008年8月工資及補償金3200元。次日,公司又開具退工單。同年11月,麗麗向靜安區勞動仲裁委申請仲裁,仲裁委員會裁決:撤銷醫藥檢測公司退工決定,由公司支付麗麗2008年9月至11月的工資和社會保險費1萬餘元。

公司不服裁決

今年1月,醫藥檢測公司因不服裁決向法院起訴稱,公司與麗麗在去年8月27日協商解除勞動關係,同日雙方結清了工資及補償金,次日又為麗麗辦妥退工手續。公司認為事後獲悉麗麗懷孕時未辦理結婚手續,且雙方解約時公司並未預料到未婚的麗麗已懷孕。

麗麗辯稱公司是在知道自己懷孕後解除雙方間勞動合同,屬非法。自己懷孕後就及時與男友辦理了結婚登記,懷孕生育行為屬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請求法院按仲裁委的裁決判決。

法院查清事實

經審理法院查明,麗麗是在去年8月16日經診斷確診為懷孕,同年10月登記結婚。但去年8月27日,醫藥檢測公司與麗麗辦理了工作移交,麗麗填寫的移交單清楚反映雙方勞動關係解除情況和方式。公司還在非發薪日支付麗麗當月工資,麗麗亦領取了補償金並工作至該日,次日公司又開具退工證明,上述事實證明雙方勞動關係屬協商解除。

法院認為,去年8月16日麗麗經診斷確診為懷孕,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在女職工懷孕、產期和哺乳期內,一般不得解除勞動合同麗麗與醫藥檢測公司勞動關係解除系協商解除,麗麗在明知自己懷孕情況下,仍與醫藥檢測公司協商解除勞動關係,可視為麗麗對行使權利作出的放棄處分,該處分是麗麗真實意思表示,具有約束力。現麗麗沒有證據證明簽字解約是出於重大誤解,或是醫藥檢測公司有欺詐、脅迫的行為,遂法院最終判令麗麗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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