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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年終獎金繳納個人所得税的問題

關於年終獎金繳納個人所得税的問題

全年一次性年終獎金可以分攤到12個月來比對税率表來交個人所得税,如果某個單位分兩次發放(即12月和次年1月或2月),如果要少繳又要合理避税的'話是應該選擇高的一次為“全年一次性年終獎”來計算個人所得税。我想請問:“全年一次性年終獎”是單位自己定或是由税務機關來核定?是否要什麼依據?(如:2010年的年終獎,在12月份發一次,又在2011年2月份發一次,兩次的金額都不同。)

關於年終獎金繳納個人所得税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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