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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勞動法有這麼一條規定

如果勞動法有這麼一條規定

如果勞動法有這麼一條規定
勞動者獲得用人單位的offer後應於三天內回籤,三天內沒有簽字確認的,除雙方協商一致的`,視同勞動者放棄錄用。簽字確認後沒有入職,應賠償用人單位相當於三倍工資的費用,但最低不低於一萬元人民幣。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行了offer後取消錄用,應賠償勞動者相當於三倍工資的費用,但最低不低於一萬元人民幣。

你們覺得如何?請各抒己見。[ 此帖被羽野新繪在2013-08-17 15:40重新編輯 ]
標籤: 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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