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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管理辦法(14篇)

銷售管理辦法(14篇)

銷售管理辦法 篇1

央廣網北京7月1日訊息(記者 楊博宇)據中國之聲《新聞縱橫》報道,新《汽車銷售管理辦法》今起實施,不加價提車,不強賣保險,不捆綁銷售,好政策如何落實到位?

銷售管理辦法(14篇)

今年的4月14日,商務部正式公佈《汽車銷售管理辦法》,自20xx年7月1日也就是今天起施行。原有的20xx年釋出的《汽車品牌銷售管理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眾所周知,汽車銷售和服務的利益相關者包括汽車消費者、汽車經銷商或者服務商、汽車廠商,新《辦法》涉及到了參與汽車銷售、服務的各方。

新《辦法》在品牌授權、配件採購、企業與經銷商的進出機制等方面進行了調整。其中,新《辦法》除了在命名上,去掉原有的“品牌”二字,也打破汽車行業單一的“品牌授權”。

作為商務部印發的20xx年一號檔案,到底這份新的《汽車銷售管理辦法》將對行業和各方帶來哪些影響和改變?

《汽車銷售管理辦法》指出,新的規範意在:促進汽車市場健康發展,維護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同時鼓勵發展共享型、節約型、社會化的汽車銷售和售後服務網路,推動汽車流通模式的創新。

在北京一眾多4S店聚集的某大型汽車城,不少前來看車的消費者都對今天實施的《汽車銷售管理辦法》都充滿了期待。一位正在選購車輛的消費者李先生表示,新辦法中,允許多種汽車銷售存在,這也就意味著消費者的購車渠道更加多樣化。

李先生:7月1日開始嗎,就聽說是放開了,不是光4S店賣車了,各大賣場都可以,我的理解就是大賣場商場網上都可以了不是。這麼著就是和咱們網購似的了,都可以了吧。

另外,限制經銷商加價行為,也是新《辦法》中消費者較為關注的一點。辦法中規定:經銷商應當在經營場所以適當形式明示銷售汽車、配件及其他相關產品的價格和各項服務收費標準,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銷售或收取額外費用。也就是說今後購車時,加價與捆綁銷售這類現象將得到改善,讓售價更加透明,消費者可以拒絕不合理的強制消費。

李先生:加價我覺得就不應該啊,大家喜歡這個,我(經銷商)可以說沒有就讓你加錢,那老百姓肯定不願意啊,你本身定多少錢就是多少錢,這個資源都是他掌握著,他可以任意說,有可以說沒有,老百姓買車你知道庫房有他也不讓你去看去,引進這個就是7月1日以後,大家就屬於競爭關係了,你加價我不買你的我上別處買去,別處也有這個,還是這樣好。

除了禁止新車加價、購車渠道更加多樣化外,新辦法中還規定,消費者交錢提車時,4S店必須要提供汽車合格證等證明。這一系列規定的實施,也將為消費者購車帶來更多利好。

商務部市場建設司副巡視員胡劍萍:《管理辦法》實施後,銷售汽車就不再必需汽車品牌商授權,汽車超市、汽車賣場、汽車電商等將會成為新的汽車銷售形式。消費者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選擇購買汽車的方式,自由選擇服務網點,哪裡方便、哪裡實惠、哪裡服務好,就去哪裡,而不侷限於去4S店。

眾所周知,汽車銷售的利益相關者除了消費者外,汽車經銷商也是其中的重要一環。新《辦法》實施,將對汽車經銷商產生哪些影響?

昨天(30日)下午,記者走訪北京多家汽車4s店,提及7月1日實施的《汽車銷售管理辦法》銷售人員表現較為冷淡。

銷售人員:沒有變化,其中有些地方說白了就是保護一下4S店,4S店現在確實生存比較困難,這個展廳只能擺本田,等以後可以擺其他。

另一位銷售人員:沒有什麼實質性的變化,汽車行業他都有一個行業的規範,這個就是一個辦法,一個指導性的辦法。

新的《汽車銷售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供應商、經銷商不得限定消費者戶籍所在地,不得對消費者限定汽車配件、用品、金融、保險、救援等產品的提供商和售後服務商,但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服務、召回等由供應商承擔費用時使用的配件和服務除外。

江蘇協眾汽車集團作為一家大型汽車銷售企業,目前旗下有6個汽車品牌在售,共有近20家4S店。

總裁陳浩認為,新《辦法》中打破區域銷售限制的規定對經銷商影響不會太大。

陳浩:打破區域限制事實上在七月一號這個新政之前,我們已經開始有這樣一個部署,現在我們很清楚這個市場,銷售前端事實上是倒掛的,是不賺錢的,那麼對於經銷商來說,已經是倒掛的情況下,他的積極性不是特別高,我再去拼價格,這不合適。現在資訊化這麼的透明,大家都能在網上查到我們的價格,但是現在價格基本上是差不多的。對於消費者來說,其實執行方面,或者說落地方面,也有些困難,所以對經銷商來說,我們積極性不是特別高,所以,我覺得這一塊打破現有的這個區域呢,影響不會特別大。

在陳浩看來,新版《汽車銷售管理辦法》允許多種汽車銷售方式並存,比如賣場、汽車超市、實體店等,這將對傳統的汽車經銷商帶來不小的挑戰。

陳浩:另一部分,也是我們比較擔憂的一部分,誰都可以進來了,他是沒有門檻的,不像以前是有品牌背書的',授權背書的,那麼這一塊,至少可一個消費者一些保障,這麼多的資金進來以後,如果沒有一個標準的限制,就是稍微有一點點門檻,魚龍混雜了,會不會造成了這個整個的銷售市場更加混亂,當然了,最終還是為了維護我們消費者的權益。

陳浩同時指出,隨著新《辦法》的實施,對於汽車經銷商而言雖然競爭會更加激烈,但從長遠來看,一個規範的行業環境才能讓國內的汽車消費市場走向成熟。

陳浩:當市場打開了的時候,是機遇也是挑戰,我們有更多的競爭的情況下,我們才可以提升自己,因為原先在這個圈子裡面,我們有可能只是跟自己同行業去做一部分競爭,現在是你的對手不一定是你能看得見的對手了,對我們其實就是挑戰。他們通過不是我們這麼固化的一些想法,一些新異的想法,有可能就讓這個事情做成了,這個其實是推動我們整個行業發展的很好的一個方向,所以,我覺得新政肯定是對整個行業有推進作用的。

銷售管理辦法 篇2

第一章

第一條為加強保健食品的監督管理,保證保健食品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下稱(食品衛生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適宜於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調節機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的食品。

第三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以下簡稱衛生部)對保健食品、保健食品說明書實行審批制度。

第二章

第四條保健食品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一)經必要的動物和人群功能試驗,證明其具有明確、穩定的保健作用;

(二)各種原料及其產品必須符合食品衛生要求,對人體不產生任何急性、亞急性或慢性危害;

(三)配方的組成及用量必須具有科學依據,具有明確的功效成分。如在現有技術條件下不能明確功效成分,應確定與保健功能有關的主要原料名稱;

(四)標籤、說明書及廣告不得宣傳療效作用。

第五條凡聲稱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必須經衛生部審查確認。研製者應向所在地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初審同意後,報衛生部審批。衛生部對審查合格的保健食品發給《保健食品批准證書》,批准文號為“衛食健字( )第號”。獲得《保健食品批准證書》的食品准許使用衛生部規定的保健食品標誌(標誌圖案見附件)。

第六條申請《保健食品批准證書》時,必須提交下列資料:

(一)保健食品申請表;

(二)保健食品的配方、生產工藝及質量標準;

(三)毒理學安全性評價報告;

(四)保健功能評價報告;

(五)保健食品的功效成分名單,以及功效成分的定性和/或定量檢驗方法、穩定性試驗報告。因在現有技術條件下,不能明確功效成分的,則須提交食品中與保健功能相關的主要原料名單;

(六)產品的樣品及其衛生學檢驗報告;

(七)標籤及說明書(送審樣);

(八)國內外有關資料;

(九)根據有關規定或產品特性應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七條衛生部和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分別成立評審委員會承擔技術評審工作,委員會應由食品衛生、營養、毒理醫學及其它相關專業的專家組成。

第八條衛生部評審委員會每年舉行四次評審會,一般在每季度的最後一個月召開。經初審合格的全部材料必須在每季度第一個月底前寄到衛生部。衛生部根據評審意見,在評審後的30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准的決定。衛生部評審委員會對申報的保健食品認為有必要複驗的,由衛生部指定的檢驗機構進行復驗。複驗費用由保健食品申請者承擔。

第九條由兩個或兩個以上合作者共同申請同一保健食品時,《保健食品批准證書》共同署名,但證書只發給所有合作者共同確定的負責者。申請時,除提交本辦法所列各項資料外,還應提交由所有合作者簽章的負責者推薦書。

第十條《保健食品批准證書》持有者可憑此證書轉讓技術或與他方共同合作生產。轉讓時,應與受讓方共同向衛生部申領《保健食品批准證書》副本。申領時,應持《保健食品批准證書》,並提供有效的技術轉讓合同書。《保健食品批准證書》副本發放給受讓方,受讓方無權再進行技術轉讓。

第十一條已由國家有關部門批准生產經營的藥品,不得申請《保健食品批准證書》。

第十二條進口保健食品時,進口商或代理人必須向衛生部提出申請。申請時,除提供第六條所需的材料外,還要提供出產國(地區)或國際組織的有關標準,以及生產、銷售國(地區)有關衛生機構出具的允許生產或銷售的證明。

第十三條衛生部對審查合格的進口保健食品發放《進口保健食品批准證書》,取得《進口保健食品批准證書》的產品必須在包裝上標註批准文號和衛生部規定的保健食品標誌。口岸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憑《進口保健食品批准證書》進行檢驗,合格後放行。

第三章

第十四條在生產保健食品前,食品生產企業必須向所在地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並在申請者的衛生許可證上加註“XX保健食品”的許可專案後方可進行生產。

第十五條申請生產保健食品時,必須提交下列資料:

(一)有直接管轄權的衛生行政部門發放的有效食品生產經營衛生許可證;

(二)《保健食品批准證書》正本或副本;

(三)生產企業制訂的保健食品企業標準、生產企業衛生規範及制訂說明;

(四)技術轉讓或合作生產的,慶提交與《保健食品批准證書》的持有者簽定的技術轉讓或合作生產的有效合同書;

(五)生產條件、生產技術人員、質量保證體系的.情況介紹;

(六)三批產品的質量與衛生檢驗報告。

第十六條未經衛生部審查批准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義生產經營;未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查批准的企業,不得生產保健食品。

第十七條保健食品生產者必須按照批准的內容組織生產,不得改變產品的配方、生產工藝、企業產品質量標準以及產品名稱、標籤、說明書等。

第十八條保健食品的生產過程、生產條件必須符合相應的食品生產企業衛生或其他有關衛生要求。選用的工藝應能保持產品的功效成分的穩定性。加工過程中功效成分不損失,不破壞,不轉化和不產生有害的中間體。

第十九條應採用定型包裝。直接與保健食品接觸的包裝材料或容器必須符合有關衛生標準或衛生要求。包裝材料或容器及其包裝方式應有利於保持保健食品功效成分的穩定。

第二十條保健食品經營者採購保健食品時,必須索取衛生部發放的《保健食品批准證書》影印件和產品檢驗合格證。採購進口保健食品應索取《進口保健食品批准證書》影印件及口岸進口食品衛生監督檢驗機構的檢驗合格證。

第四章

第二十一條保健食品標籤和說明書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要求,並標明下列內容:

(一)保健作用和適宜人群;

(二)食用方式和適宜的食用量;

(三)貯藏方式;

(四)功效成分有名稱及含量。因在現有技術條件下,不能明確功效成分的,則須標明與保健功能有關的原料名稱;

(五)保健食品批准文號;

(六)保健食品標誌;

(七)有關標準或要求所規定的其他標籤內容。

第二十二條保健食品的名稱應當準確、科學,不得使用人名、地名、代號及誇大或容易誤解的名稱,不得使用產品中非主要功效成分的名稱。

第二十三條保健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和廣告內容必須真實,符合其產品質量要求。不得有暗示可使疾病痊癒的宣傳。

第二十四條嚴禁利用封建迷信進行保健食品的宣傳。

第二十五條未經衛生部按本辦法審查批准的食品,不得以保健食品名義進行宣傳。

第五章

第二十六條根據《食品衛生法》以及衛生部有關規章和標準,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加強對保健食品監督、監測及管理。衛生部對已經批准生產的保健食品可以組織監督抽查,並向社會公佈抽查結果。

第二十七條衛生部可根據以下情況確定對已經批准的保健食品進行重新審查:

(一)科學發展後,對原來審批的保健食品的功能有認識上的改變;

(二)產品的配方、生產工藝以及保健功能受到可能有改變的質疑;

(三)保健食品監督監測工作需要。經審查不合格者或不接受重新審查者,由衛生部撤銷其《保健食品批准證書》。合格者,原證書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條保健食品生產經營者的一般衛生監督管理,按照《食品衛生法》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第二十九條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按《食品衛生法》進行處罰。

(一)未經衛生部按本辦法審查批准,而以保健食品名義生產、經營的;

(二)未按保健食品批准進口,而以保健食品名義進行經營的;

(三)保健食品的名稱、標籤、說明書未按照核准內容使用的。

第三十條保健食品廣告中宣傳療效或利用封建迷信進行保健食品宣傳的,按照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衛生部《食品廣告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一條違反《食品衛生法》或其它有關衛生要求的,依照相應規定進行處罰。

第七章

第三十二條保健食品標準和功能評價方法由衛生部制訂並批准頒佈。

第三十三條保健食品的功能評價和檢測、安全性毒理學評價由衛生部認定的檢驗機構承擔。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由衛生部解釋。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1996年6月1日起實施,其它衛生管理辦法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銷售管理辦法 篇3

第一條為規範商品住宅銷售價格構成,促進商品住宅建設和房地產業健康發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商品住宅銷售價格的制定,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商品住宅銷售價格的主管機關,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區、縣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商品住宅銷售價格行為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建設、財政、稅務、審計、規劃、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實施監督和管理。

第四條商品住宅的銷售價格,由住宅開發經營者(以下簡稱開發經營者)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確定。市或者區、縣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有權進行抽查稽核。被抽查的開發經營者應當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將依法取得的資料或者瞭解的情況用於依法進行價格管理以外的任何其他不得洩露當事人的商業祕密。

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確定。

第五條開發經營者要加強管理,提高效率,嚴格成本核算降低商品住宅的成本和價格。

第六條商品住宅銷售價格由以下部分構成:

(一)住宅開發成本費用,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徵地費、房屋拆遷補償補助費、勘察設計及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工程費、附屬工程費和間接費用。

(二)期間費用,包括管理費用、財務費用和銷售費用。

(三)稅金,包括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等。

(四)依法應當繳納的其他行政性事業性收費。

(五)利潤。

第七條商品住宅銷售價格構成的具體專案,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制定並予以公佈。

第八條下列費用不得計入商品住宅成本:

(一)各種集資、贊助、捐贈和其他與開發經營無關的費用。

(二)各種賠償金、違約金、滯納金和罰款。

(三)土地閒置費。

(四)開發經營者自留的房屋建設費用。

(五)營業性用房和設施的建設費用。

(六)由市或者區、縣財政撥款建設的非營業性公共建築、配套設施的建設費用。

第九條配套建設的居住區公共服務設施,其建設開發費用已經計入商品住宅成本後又出售、出租的,應當相應衝減商品住宅成本。

第十條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公佈向建設專案收費的專案目錄。經公佈的收費專案可以計入商品住宅銷售價格構成,凡未經公佈的收費專案,開發經營者有權抵制並拒絕繳納。

第十一條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商品住宅銷售價格的市場監測,併發布有關資訊。

第十二條開發經營者在建設專案開工前,應當向所在地的區、縣價格行政主管部門領取收費監督卡。收費監督卡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北京市收費監督卡使用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應當予以行政處罰的,由市或者區、縣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對違反《北京市行政性事業性收費管理條例》的,由市或者區、縣財政、價格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罰。

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擅自擴大商品住宅銷售價格構成的,由市或者區、縣價格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3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屬於違反建設、規劃、房屋土地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的,由建設、規劃、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等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

商品住宅銷售價格構成管理辦法:如何構成

1、成本

①徵地費及拆遷安置補償費;

②勘察設計及前期工程費;

③住宅建築、安裝工程費;

④住宅小區基礎設施建設費和住宅小區及非營業性配套公共建築的建設費;

⑤管理費:以本款①到④項之和為基數的1~3%計算;

⑥貸款利息。

2、利潤

3、稅金

4、地段差價。其徵收辦法暫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製定。

同時,《商品住宅價格管理暫行辦法》第六條規定,下列費用不計入商品住宅價格:

1、非住宅小區級的'公共建築的建設費用;

2、住宅小區內的營業性用房和設施的建設費用。

商品住宅銷售價格構成管理辦法:注意事項1、使用者不得改變房屋的使用性質、結構、外形及色調。在室外進行裝修、裝飾必須事先向有關管理部門報批後,方可施工,裝修時不得影響其它住戶的正常使用。

2、不得擅自改裝、拆除房屋原有附屬設施。如有改動,必須向有關管理部門報批後,方可改動。交房後,使用者自行添置、改動的設施、裝置,由使用者自行承擔維修責任。

3、不得在公共部位、公用走廊等部位違法搭建及堆放雜物。室內外嚴禁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險品。愛護室外公共綠地及花木,遵守西安市綠化管理條例。

其它需要說明的事項:

商品住宅銷售價格構成管理辦法:結構效能本住宅各部分結構效能、標準及使用須知:

1、地基基礎:本住宅採用基礎。要處理好房屋周圍的排水,防隊地表水滲入地基內。不要在基礎邊亂挖及取土等。

2、牆體:本住宅在部件設鋼筋砼圈樑。在部位設抗震構造柱。樑柱嚴禁重物撞擊、改動。磚混住宅縱橫牆(承重牆、保溫牆均在內),使用時嚴禁改拆、開洞,以免破壞結構,影響住房整體穩定和剛度。

3、牆面:外牆為,內牆為,不得凸出外牆安裝防盜網和晒衣架等,請勿重物撞擊,在上面打洞、亂刻亂畫,以免損壞牆面裝修。

4、門窗:戶門使用內門使用;窗採用。門窗在使用請勿用力過大,不得隨意拆裝,應輕開輕關,以免損壞零部件。

5、屋面:採用製作屋面結構層,屋面防水採用用,為(上人/不上人)屋面。

禁止在不上人屋面安裝任何設施;在上人屋面安裝太陽能或其它設施時,嚴禁破壞屋面結構和防水層。嚴禁在屋面上堆放物品,以免破壞屋面防水層或影響屋面排水及造成屋面超載。注意保護落水管並經常清理屋面漏水斗,以免造成堵塞。

6、陽臺:活荷載為Kg/㎡,使用中不得超過此限值,陽臺結構形式不得有任何改動(包括攔板降低或外伸)。

7、室內樓地面:地面裝修荷載不得超過公斤/㎡,使用荷載不得超過設計標準公斤/㎡,除廚房、衛生間地面有防滲層外,其它室內樓地面一律不準用水直接沖刷。切勿用重物撞擊地面。

銷售管理辦法 篇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過磅管理,提高過磅效率,保證計量資料的準確及時,合理規範過磅流程,根據《商品煤炭銷售計量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資料錄入

第二條 衡器只允許本單位過磅員使用,外來人員一律禁止使用。 第三條 司磅員必須在規定職責範圍內辦理各項業務,不得越權操作。臨時離崗必須退出系統,註冊密碼只限本人使用,嚴格保密,定期更換。發現洩漏,要立即修改和報告。

第四條 票據管理員向財務部領取過磅單,將所領取的磅單號碼在財務部登記。並妥善保管,防止票據丟失。礦上收到公司開出的.結算單之後,煤場應儘快核對資料,履行相應手續,然後交給財務科。

第五條 司磅員核對銷售部出具的發貨單,確認無誤後方可組織車輛回皮。 第六條 司磅員錄入基本資訊時不得出現下列情形:

(一)車輛在衡器上沒有停穩。

(二)車上人員沒有全部下車。

(三)車號不符。

(四)車皮內有雜物。

第三章 復磅計重

第七條 裝車單上必須註明煤種、單位、車號。

第八條 裝車後裝載機司機在裝車單上簽字,車輛司機過磅時將裝車單交給司磅員,司磅員確認後稱重,將相關票據交給司機。

第九條 司磅員每日將當班所有票據統計核對後交本部門統計。

第十條 司磅員交接班時做好交接記錄,並簽字。交接記錄包括:磅單號、交接時間、交接人等內容。

第十一條 作廢票據嚴禁私自留存或銷燬,全部登記票號收回後交財務部處理。

第四章 衡器的保養維護

第十二條 經常保持磅房衡器的清潔,嚴格按衡器的保養操作手冊使用衡器,保證對所使用裝置進行日常維護及保養(如遇雷雨天氣必須切斷電源,以防觸電和雷擊造成衡器損壞)。

第十三條 明確衡器管理負責人,健全衡器技術檔案,做到衡器計量準確,有檢定合格證。要控制好輕、重磅灑水次數。做到基坑內無積煤、積水和雜物。

第十四條 未經允許不得擅自拆卸、安裝和外借。如衡器、微機為人為損壞,按照損壞程度做出相應處理。

第十五條 嚴禁在微機上玩遊戲和使用來源不明軟體和磁碟。

第十六條 過磅人員在操作過程中發現任何軟、硬體出現錯誤,應立即通知系統管理員,並等待處理,不得使用非正常手段對系統及資料進行非法操作。

第十七條 嚴格執行過磅監磅制度。工作前必須按照操作規程和計量規章制度,對所用衡器、儀表進行檢查、校對和清零工作,對遠端計量硬體產品(主要包括網路裝置、控制儀、天線讀寫器、ID卡讀寫器)執行指示燈狀態進行核對,確認無誤後方可進行發煤工作,如遇裝置故障,應及時向公司彙報並通知系統維護人員解決問題。磅房內應保持清潔衛生,稱重儀表、印表機、地面、牆面、門窗防塵,做到窗明几淨。操作檯擺放整齊,計量人員能方便準確地觀察到車輛上、下衡器。

第十八條 磅房門口設立“非計量人員不得進入”的標誌,並建立領導檢查登記簿。

銷售管理辦法 篇5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目的

為了規範企業銷售貨款的回收管理工作,確保銷售賬款能及時收回,防止或減少企業呆賬的發生和不良資產的形成,特制定本制度。

第2條 適用範圍

適用於本企業銷售貨款的回收管理。

第3條 職責

1、銷售部負責銷售回款計劃的制定與應收賬款的催收工作。

2、財務部負責應收賬款的統計及相關賬務處理工作,並督促銷售部門及時催收應收款。

第二章 結算

第4條 資訊交流與反饋

1. 在日常銷售業務中,對購銷方通過銀行匯入公司銀行帳戶的貨款,銷售部門應當日通知財務部。

2.財務部進行查詢和確認後將結果當日反饋給銷售部門。

第5條 收據管理事項

1.銷售部門收到客戶的預付款或應收款等款項(轉帳支票、銀行匯票、銀行承兌匯票等)要及時送交財務部出納進行登記並開具收款收據。

2.出納人員對收到票據要分清客戶單位,確認印件是否齊全、清晰,單位名稱是否相符,對不符支付和結算要求的票據要退回,對收到款項要及時送存銀行或轉付公司財務處,確保銷售貨款的安全。

第6條 收到的貨款以匯到公司賬戶或出納人員開具收款收據的日期為準,做為考核業務員的依據。

第三章 合同履行

第7條 銷售部按照合同的要求,對有預付款的客戶,應掌握和控制發貨數量,以免造成應收款項與發貨不符。

第8條 銷售部對收到的銷售貨款,要按合同要求的結算方式,及時申請到財務部開具發票,並與購銷單位辦理結算手續。

第四章 未收款的管理

第9條 當月到期的應收貨款在次月5號前尚未收回,從即日起至月底止,將此貨款列為未收款。

第10條 未收款處理程式

1.財務部應於每月10號前將未收款明細表交至銷售部。

2.銷售部將未收款明細表及時通知相應的銷售業務員。

3.銷售業務員將未收款未能按時收回的'原因、對策及最終收回該批貨款的時間於5日內以書面的形式提交銷售經理,銷售經理根據實際情況稽核是否繼續向該客戶供貨。

第11條 銷售經理負責每月督促各銷售業務員回收未收款。

第12條 財務部於每月月底檢查銷售業務員承諾收回貨款的執行情況。

第五章 催收款的管理

第13條 未收款在次月5號前尚未收回,從即日起此應收賬款列為催收款。

第14條 催收款的處理程式

1.銷售經理應在未收款轉為催收款後的3日內將其未能及時收回的原因及對策,以書面的形式提交總經理批示。

2.貨款經列為催收款後,銷售經理就於5日內督促相關銷售業務員收回貨款。

第15條 貨款列為催收款後的30日內,若貨款仍未收回,企業將暫停對此客戶供貨。

第16條 貨款列為催收款後的30日內,若貨款仍未收回,對銷售業務員按每日1‰的利息進行扣款。

第17條 貨款列為催收款後的30-90日內,若貨款仍未收回,對銷售業務員按每日1.5‰的利息進行扣款。

第18條 貨款列為催收款後的90天以外,若貨款仍未收回,對銷售業務員按每日2‰的利息進行扣款。

第六章 準呆賬的管理

第19條 財務部應在下列情形出現時將貨款列為準呆賬。

1.客戶已宣告破產,或雖未正式宣告破產但破產跡象明顯。

2.客戶因其他債務受到法院查封,貨款已無償還可能。

3.支付貨款的票據一再退票而客戶無令人信服的理由,並已供貨一個月以上者。

4.催收款迄今未能收回,且已停止供貨一個月以上者。

5.其他貨款的收回明視訊記憶體在重大困難,經批准依法處理者。

第20條 企業準呆賬的回收以銷售部為主力,由財務部協助。

第21條 通過法律途徑處理準呆賬時,以法律顧問為主力,由銷售部、財務部協助。

第22條 財務部每月月初對應收款進行檢查,按照準呆賬的實際情況填寫《壞賬申請批覆表》報請財務部經理批准。

第七章 附則

第23條 本制度由銷售部制定、解釋和修改。

第24條 本制度經總經理簽字後實施。

銷售管理辦法 篇6

第一條、為加強煙花爆竹銷售、燃放管理,減少環境汙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和《浙江省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銷售、燃放煙花爆竹適用本辦法。法律、法規及省政府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組織本辦法的實施。

婺城區、金東區人民政府配合市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相關工作。

本市其他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管理工作,督促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具體工作。

開發區管理機構、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等負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有關工作。

第四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依法查處煙花爆竹生產和經營等活動中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

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處煙花爆竹道路運輸、燃放等活動中的違法行為,組織銷燬、處置沒收的煙花爆竹和生產經營單位棄置的廢舊煙花爆竹。

第五條、煙花爆竹燃放管理實行區域責任制。區域責任單位應當組織人員對責任區域內的燃放煙花爆竹行為進行巡查,發現違法行為應當場予以制止,並向公安部門舉報。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新聞媒體、學校和其他組織,應積極開展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管理的宣傳、教育活動,協助做好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本市市區二環線範圍內(東至二環東路、西至二環西路、南至二環南路、北至二環北路)、市區飲用水源涵養生態功能區、金華山旅遊經濟區為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區域。

本市其他縣(市)禁止或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時間,由所在縣(市)人民政府確定並向社會公告。

需對禁止或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時間進行調整的,由市、縣(市)人民政府決定並向社會公告。

第七條、禁止在下列地區燃放煙花爆竹:

(一)各級黨政機關辦公區;

(二)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點、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築及其周邊範圍;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產儲存單位、消防安全重點單位及其周邊範圍;

(四)軍事設施保護區;

(五)森林防火區;

(六)醫療機構、幼兒園、學校、福利機構;

(七)輸變電設施安全保護區;

(八)車站、碼頭、飛機場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

(九)商品交易市場、堆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建築工地;

(十)市、縣(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其他不宜燃放區域。

第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禁燃區域內銷售、燃放煙花爆竹。

第九條、禁燃區域外,從事煙花爆竹銷售業務的經營者應當取得《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或者《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並按照銷售許可證規定的'許可範圍、時間和地點銷售煙花爆竹。

煙花爆竹的零售經營網點應當按照總量控制、保障安全、合理佈局的原則佈設,由縣(市、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徵求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意見後確定。

第十條、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牽頭,會同公安、質量技術監督、市場監管、行政執法等部門根據煙花爆竹安全質量的國家標準和本市實際情況,確定禁止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並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予以公佈。

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和零售經營者不得銷售在本市行政區域禁止燃放的煙花爆竹。

第十一條、公安部門應當組織產權人或管理使用人等有關單位在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設定明顯的警示標誌,並在警示標誌上載明禁止或者限制燃放的地點和時間,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損壞燃放煙花爆竹的警示標誌。

第十二條、在禁燃區域外燃放煙花爆竹的,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向人群、車輛、樹木、公共綠化地等處拋擲燃放;

(二)妨礙行人、車輛、船舶的安全通行;

(三)採用其他可能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三條、鼓勵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業主委員會召集居民會議、村民會議和業主會議,就本居住地區有關燃放煙花爆竹事項依法制定公約,並組織監督實施。

第十四條、居住小區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監督業主遵守燃放煙花爆竹管理公約,對於管理區域或者責任範圍內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應當當場予以制止,並向公安部門舉報。

第十五條、提供宴席服務活動的飯店、酒店、賓館等經營者,應提前向宴席舉辦方書面告知燃放煙花爆竹的規定。

提供宴席服務活動的經營者對在其市容衛生門前三包責任區域內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應當及時予以勸阻,勸阻無效的,及時向公安部門舉報。

第十六條、煙花爆竹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以下規定給予處罰:

(一)在禁燃區域內未經許可銷售煙花爆竹或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後仍銷售煙花爆竹的,依法責令停止銷售行為,沒收非法銷售的煙花爆竹及違法所得,並對經營者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超出許可地點範圍在禁燃區域內銷售煙花爆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銷售經營本市行政區域禁止燃放的煙花爆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七條、對有下列違法行為的單位或者個人,由公安部門依法實施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在禁燃區域內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燃放本行政區禁止燃放的煙花爆竹的,依法責令停止燃放,可以對個人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20xx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公安部門組織銷燬沒收的煙花爆竹和被棄置的廢舊煙花爆竹的,應選擇遠離城區的合理地點進行集中銷燬。如銷燬行動可能對周圍群眾造成影響的,應提前進行公告,避免產生不良影響。

鼓勵相關企業探索煙花爆竹無害化銷燬技術。

第十九條、公安部門應當建立燃放煙花爆竹不良檔案,記載單位或者個人違規燃放煙花爆竹行為的情況。不良檔案記載的資訊由相關部門納入社會徵信體系。

第二十條、對違法銷售、燃放、運輸、存放煙花爆竹的單位和個人,任何人均有權勸阻,並向公安部門舉報。

公安部門在接到舉報後,屬於職責範圍內的應及時處理,不屬於職責範圍的及時移交有權部門處理。

公安部門對舉報違法燃放煙花爆竹的案件,經查實並依法處理後,可給予舉報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獎勵。

第二十一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其他違法行為,由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交通運輸、環保、市場監管、質量技術監督、行政執法等相關部門在各自職權範圍內依法予以處罰。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所稱本市市區指本市婺城區、金東區行政區域範圍。

市區飲用水源涵養生態功能區指沙畈、金蘭水庫飲用水源保護區、安地水庫飲用水源保護區、九峰水庫飲用水源保護區。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銷售管理辦法 篇7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石油銷售公司(以下簡稱'hb公司'或'公司')銷售結算管理,規範銷售結算工作程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公司對客戶的銷售結算,結算的產品為公司銷售的所有化工產品。

第三條所有銷售客戶,應堅持'款到發貨'的原則,確保回款資金安全。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職責

第四條產品經銷公司銷售服務中心(以下簡稱'銷售服務中心')、公司銷售部、財務部負責公司產品銷售結算工作。

(一)銷售服務中心負責營業室核算產品銷售結算,其主要職責是:

1.收集銷售原始單據,編制銷售日銷售臺帳、日報表、週報表、月報表和結算表;

2.與公司財務部、客戶核對銷售結算表。

(二)銷售部負責貨物結算,其主要職責是:

1.收集銷售原始單據,編制銷售日銷售臺帳、日報表、週報表、月報表和結算表;

2.與財務部和客戶核對銷售結算表。

(三)財務部負責監督稽核結算表和貨款結算,其主要職責是:

1.銷售貨款的.結算;

2.監督銷售價格執行過程;

3.督促銷售資金回籠及銷售出貨和資金回收情況的統計、分析與報表報送。

第三章結算工作程式

第五條銷售結算的工作程式:

(一)駐廠辦每日歸集業務單據,編制銷售日臺賬、銷售日報,定期根據銷售日報分核算主體編制銷售結算表,提交銷售服務中心業務、財務稽核,並與公司財務部進行核對。

經稽核無誤後與客戶進行核對,客戶簽字確認。

(二)物流管理部物流倉儲管理人員依據中央倉發貨記錄,編制中央倉銷售結算表,提交銷售部經理、財務部經理稽核。

經稽核無誤後與客戶核對,客戶簽字確認。

(三)銷售結算表經核對無誤後,為客戶開具發票和發票簽收單,延安銷售服務中心本部出納開具延安營業室客戶發票和發票簽收單,公司本部財務部開具公司核算客戶的發票和發票簽收單。

(四)客戶收到發票後,在發票簽收單上簽字,並回傳至相關單位。

第四章銷售貨款管理

第六條財務部、銷售服務中心收到客戶貨款後,應按不同的收款方式及時辦理入賬。

(一)匯款結算:及時查詢客戶匯款到賬情況,確認款項到賬後作收款處理,並向銷售部開具到賬通知單。銷售部收到到賬通知單後,判斷銷售方式:對於廠前銷售,銷售部開具日銷售計劃表,經銷售部經理稽核後,傳送至銷售服務中心駐廠辦;對於中央倉銷售,銷售部開具客戶收貨通知單,經財務部稽核和相關人員簽字後傳送至中央倉。

(二)對每筆款項應及時跟蹤其進賬情況,併到銀行索取進賬單,每日盤點貨款現金,每月定期核對客戶餘額,如有不符及時查詢原因。

第七條貨款退款的處理:

(一)客戶與公司終止業務後,需提出退款申請。退款申請務必包括:退款企業全稱、退款原因、業務所涉及的產品、退款日期、退款金額(以阿拉伯數字和大寫漢字明確標示金額)、退款企業開戶行、戶名和帳號(務必為退款企業所屬賬戶)。同時,退款申請務必加蓋退款企業財務章、法人章和公章,並提供經辦人身份證影印件。

(二)負責該產品的業務員收到客戶提交的退款申請後,首先確認該退款涉及的銷售業務是否已經終止,其次核對該客戶業務餘額,核對無誤後填寫退款通知單並簽字。業務人員將客戶退款申請和退款通知單提交財務部銷售會計核對金額無誤後,由銷售會計簽字說明。

(三)銷售會計簽字說明後,由業務員依次提交銷售部經理(駐廠辦由業務副主任稽核)稽核,財務部經理稽核,業務主管領導稽核,財務主管領導稽核,總經理審批。

(四)總經理審批通過後,由財務部與集團財務中心申請退款。

(五)月末財務部銷售會計將本月所有客戶退款明細表提交至銷售部,由銷售部通知各業務員核對退款情況。

第五章銷售發票管理

第八條銷售服務中心、財務部必須指定專人負責購買、開具和保管銷售發票,並對發票的安全性負責。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客戶必須提供加蓋購貨單位公司的一般納稅人的稅務登記證副本影印件。

第九條所有發票領取必須詳細登記領取時間、單位、發票號碼、金額、領取人並簽收。對發票的領用結存情況需進行及時準確的統計,按時交稅務局稽核。

第六章附則

第十條本辦法由銷售部和財務部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十一條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產品經銷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銷售管理辦法 篇8

各有關機構:

《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已於7月1日釋出實施,現將實施《銷售辦法》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基金管理公司、基金代銷機構應嚴格按照《證券投資基金法》、《銷售辦法》的有關規定開展基金銷售活動,關於實施《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二、《銷售辦法》實施之前已經成立或已獲核准尚未完成募集的開放式基金,贖回費歸入基金財產的比例低於贖回費總額的百分之二十五的,基金管理人應當會同基金託管人按照《銷售辦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變更基金合同(契約)的相關內容,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後實施。

三、基金募集申請獲中國證監會核准後,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在該基金開始募集兩個工作日前將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以及中國證監會無異議的基金宣傳推介材料報當地證監局備案。

四、符合《銷售辦法》規定的條件、擬申請基金代銷業務資格的機構,應當根據《證券投資基金代銷業務資格申請材料的內容與格式》(見附件)的規定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代銷資格業務申請材料。

附件

證券投資基金代銷業務資格

申請材料的'內容與格式

一、申請材料的格式

(一)紙張

應採用幅面為209×295毫米規格的紙張(相當於A4紙格),法學論文《關於實施《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通知》。

(二)封面

1、標有“證券投資基金代銷業務資格申請材料”字樣;

2、申請人名稱;

3、正式報送申請材料的日期;

4、主要承辦人姓名、聯絡方式。

(三)申請材料的頁碼應置於每頁下端居中,按內容分章節安排頁碼順序,例如:1-4或者1-4-1……章節之間應當有分隔頁。

(四)份數:申請材料一式3份,其中至少1份為原件。基金代銷資格申請材料通過稽核後,申請人應當提交書面、電子版光碟申請材料(定稿)各1份。

二、商業銀行需提交的申請材料目錄與內容

(一)承諾函,保證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所有申請材料真實、準確、完整、合規;

(二)申請報告及銀行基本情況說明;

(三)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和經營許可證影印件;

(四)商業計劃書,主要內容包括市場情況分析、今後三年的業務發展計劃和盈利情況分析、開展基金銷售業務對銀行經營的影響、風險和對策等;

(五)資本充足率是否符合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的說明;

(六)財務狀況說明及最近三年經審計的實收資本及財務報表;

(七)最近三年內是否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是否受過重大處罰的情況說明;

(八)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專門機構設定情況及職能說明;

(九)基金銷售主要分支機構及網點情況說明;

(十)從事基金銷售業務的人員配備情況及培訓情況說明;

(十一)銀行總部及主要分支機構負責辦理基金銷售業務部門的

銷售管理辦法 篇9

一、總則:為了提高本公司經營運作,加強產品市場的開發及維護,公司決定確立經濟責任制,採用重管重製政策,完善各種規章制度,加強各種業務管理公司營銷策略,採取設立經銷點的經銷制,同時為加強經銷網路的維護,致力開發符合條件的經銷商及包乾制業務,應定期走訪各經銷點,每月對所有經銷商的業績審評,對銷售業績突出者予以獎勵,並隨時做好所有客戶的銷前、後服務工作。

二、崗位職責:

2.1銷售副總:

a.負責總公司各項銷售政策的實施及各項制度的執行。b.組織並參與市場調查和預測,及時反饋市場資訊和客戶要求。c.會同銷售部經理制定和完善銷售承包責任制,制定年銷售計劃,各時期營銷策略。d.對營銷網路的維護建立,並將資訊及時反饋至公司總經理。e.負責資金回籠工作,主持解決所有經濟合同的糾紛事務。f.會同分公司總經理,技術部主管制訂訂貨排產計劃。

2.2銷售部:a.負責企業產品的銷售、售後服務工作。b.嚴格依銷售制度及第十二條款之合同管理規定,貫徹並執行。c.負責編制“銷售合同”,“工礦合同”“訂貨排產情況彙總表”。d.負責對駐外各經銷點監督、檢查、反饋工作。並對其經營負責。e.制訂本部門的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操作程式檔案,並負責落實與考核。f.負責資金回籠工作。g.負責聯絡儲運業務。h.負責本部門的業務培訓工作。

2.3銷售部經理崗位職責:a.負責企業產品的銷售、售後服務工作;b.嚴格依銷售制度及第十二條款之合同管理規定,貫徹並執行;c.負責編制《銷售合同》,《工礦合同》、《訂貨排產情況彙總表》;d.負責對駐外各經銷點監督、檢查、反饋工作,並對其經營負責;e.制訂本部門的管理制度,崗位責任制,操作程式檔案,並負責落實與考核。f.負責資金回籠工作;g.負責聯絡儲運業務;h.負責本部門的業務培訓工作。

2.4助銷員崗位職責:a.負責客戶的往來接待工作及產品的初步介紹;b.負責公司所有銷售客戶的往來跟蹤、服務、聯絡;及售後服務等銷售內務工作;c.負責銷售部所有銷售檔案的整理、跟蹤及管理;

d.銷售部經理外出時,全面負責銷售部內部一切日常運做;e.負責所有銷售合同的跟蹤;

f.負責銷售部及銷售大廳的衛生打掃工作。

2.5開單員崗位職責:a.負責開具產品《出貨單》、〈〈樣板申領單〉〉、《樣板發放單》;b.負責銷售臺帳的登記,每月25日與財務對帳;c.每日負責填報《銷售日報表》及《銷售月報表》,及銷售電腦的操作管理工作;d.並於每年會同成品倉庫管員前往公司專賣店進行年終盤倉;e.填報《質量日報表》;f.負責銷售部及銷售大廳的衛生打掃工作;

三.銷售服務:銷售部應保持8小時日常上班時間有人接聽電話,公司各有關部門人員應文明禮貌待客,具體要求如下:

3.1、接聽電話:

凡有客戶來電首先應答:“您好,公司”然後應耐心解答客戶問題,產品價格應以公司統一規定報價。如為外地經銷商,應記住對方聯絡電話、地址,需要時請銷售經理接聽並做電話記錄。講完後應說:“謝謝!歡迎您隨時到本公司來,再見!”等禮貌用語。

3.4、對於與公司往來密切的大宗經銷客戶注意不可怠慢,但不可使在場的其他客戶有差別待遇感。

3.5、對於所有初次往來客戶,無論大小,在初次見面後均應瞭解並記錄對方的姓名,地址及聯絡方式,其外貌特徵應儘快熟記,以便客人二次來公司後,有親切感及重視感。

3.6、如客人詢問與交易無直接關係的問題,應禮貌迴避,不應明顯表露出不悅或直接敷衍了事。且不可在自己不瞭解情況時,告訴客人錯誤答案。

37如遇工作秩序關係,使客人被怠慢或耽誤客人時間,應向客人做出禮貌解釋,並向客人表示歉意,請客人原諒,不可與客人發生爭執及面有不悅冷落客人。

3.8、當客人離開時,應主動與之“再見,歡迎下次再來”等禮貌用語。

3.9、如客人委託保管任何物品,應樂意接受,並妥善處理,如發現客人遺留或忘記物品時,收好並通知該客戶。

310銷售部所有人員應儘量滿足客戶所提一切合理要求,不合理的'應婉言拒絕。

3.11、凡公司銷售人員及其它相關部門人員不得與客戶串通勾結,一經查處,公司將依情節做嚴肅處理。

四.客戶服務細則:

4.1.客戶意見調查及處理:所有客戶的經銷情況、儲運、財務、倉庫均應做實際瞭解,如客戶對公司銷售營運提出任何意見,銷售部均應記錄備檔,並及時解決處理,如有重大事件,應及時反饋至分公司總經理或總經理處,以便及時處理。

4.2.客戶投訴:A.客戶質量投訴:公司銷售部凡接到客戶對產品有關質量問題的投訴時,不論情節大小均應由銷售副總或銷售經理親自安排處理,對客戶投訴內容的相關票據、品名、規格、數量、等級、色號、購買日期等予以登記備檔,並必須通知有關部門立即查明原因。對客戶的投訴理由進行確定,必要時銷售副總或經理應協同相關部門主管一同前往客戶處進行詳細瞭解、調查並迅速做出相應的處理結果。同時對所處理結果進行追蹤服務並做記錄備份留檔。B.客戶對非質量的投訴:客戶對銷售人員或有關部門人員的銷售服務提出意見或進行投訴時應向銷售副總或經理報告,並據情節大小、向公司辦公室提出上報及處理建議。銷售部或辦公室對此做出及時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告知客戶。

五.對客戶投訴的有關處理辦法:

5.1所有質量投訴無論大小、輕重,銷售經理均應及時填寫《客戶投訴質量處理表》,並送至各相關部門,據實際情況對錶內相關內容進行如實填報,並做出相關處理。處理結束後,將此表影印後送辦公室留檔,銷售部保留原件備檔。

5.2所有服務投訴,由銷售經理填入《客戶投訴服務處理表》,投訴責任人的有關部門應對投訴及時作出相應處理,並將影印件報辦公室一份留檔,原件由銷售部備檔。

5.3對客戶投訴的有關內容的處罰規定:a.凡屬於服務質量引起投訴的,經查實責任人予以通報批評,並據情節嚴重予以罰款20—100元/次,情節嚴重者予以辭退。b.凡屬於質量問題引起投訴的,對相關責任人及部門除予以通報批評並據情節根據《考核方案》予以處罰,如情節十分嚴重,所造成後果惡劣,並沒有悔改表現的,公司將予以辭退處理。

六.要貨發貨要求:

6.1各區域經銷商需貨時,由銷售部根據客戶需求直接開單發貨.如為大宗訂貨需求,而公司無庫存時,銷售部應根據客戶實際情況要求直接反饋至生產部,以便據情排產.6.2如經銷商為需貨量較大且所需品種為公司目前尚未生產之花色品種,銷售部應向客戶索取所需品種樣板後送至技術部進行試製,技術部必須在最短時間內安排並完成試製,銷售部交付至客戶。6.3如經銷商定板後,銷售部與辦公室、生產部及技術部門協商並由銷售部擬訂《訂貨排產計劃表》交付分公司總經理審批籤認,通知生產部門確認並制定《生產排產計劃表》並按排生產。

6.4當客戶或經銷商要求留貨,必須預留訂金.留貨時效為3日,並不得跨月留貨(注:每月25日為財務結帳日).如遇特殊情況客戶無法預留訂金時,由銷售部出具經濟擔保經銷售副總同意後分公司總經理審批籤認,方可批准留貨.如遇客戶確需超期留貨,需由銷售部提出並出具擔保,報銷售副總及分公司總經理審批確認,方可.任何人不得擅自留貨,如經發現公司將對有關責任人予以50-100元的處罰,情節嚴重者予以除名並扣發一個月薪資。6.5任何人員不得擅自對客戶予以報價所有銷售價格均按公司制訂價格並由銷售部人員報出,如遇擅自報價或開單員開價與規定不符,所造損矢及後果由部門主管及相關責任人直接負責,公司將根據情節予以處罰。6.6銷售部應於每月25日前對所有各點經銷商進行盤倉,並做好盤倉記錄進行備檔並報至辦公室。6.7所有要貨、開單、發貨、均按銷售操做規程予以執行。

七.貨款管理辦法:7.1經銷商每次進貨銷售部均應將進貨額登記在《客戶管理跟蹤表》內,並保留相應票據,有效儲存原始票據。7.2所有產品均按先款後貨方式執行,對大宗經銷商可先預留貨款,而後根據所留貨款進行分期分批提貨,財務部做轉帳處理。7.3往來密切與公司常年合作,並具有相當實力及良好信譽的客戶,為便於銷售及財務的操作執行,銷售部可允許客戶在簽定書面保證後,保證所有轉帳支票或電傳匯票均無虛假或空頭的情況下,在確保公司利益的基礎上,銷售部可在收到客戶轉帳支票或其它電匯單據傳真件後,通知財務,財務以此傳真件為準予以先提貨。7.4對於一些往來密切的大宗客戶,提貨時因特殊原因無法完全支付提貨款,允許銷售部以本部門當月銷售提成做為經濟擔保,經濟擔保由銷售部申請,總經理批准籤認,財務確認備檔。直至客戶將所欠貨款完全支付此擔保結束。

注:銷售部出具的經濟擔保金額不得超出當月銷售提成,否則總經理不予審批,財務不予確認。

八.樣板發放管理辦法:

8.1所有樣板銷售部應根據本部門樣板儲存情況開具《樣板申領單》,報分公司總經理審批,交成品倉

統一領出;

(《樣板申領單》一式三聯,一聯交辦公室,一聯交成品倉,一聯銷售部存根)

8.2所有樣板,銷售部在樣板發放前均必須做好樣板標識,以便發放。所有樣板發放由銷售部開出《樣板發放單》,報財務部由財務確認後,准予發放。

(《樣板發放單》一式三聯,一聯交財務部,一聯交門衛,一聯銷售部存根。)

九.銷售檔案的管理:

9.1所有與公司建立合同關係及大宗客戶均應建立其獨立檔案。

9.2所有相關提貨憑證,均應有影印件備份。

9.3應定期或不定期與各經銷點電話聯絡做售後服務跟蹤並對內容記錄備檔。

十.銷售部操作程式:

10.1為完善公司銷售程式;整體操作運作規範,以實現公司統一管理。特制定本操作程式。

10.2所有銷售訂單、合同在簽訂時,應明確產品規格、型號、等級及客戶對產品的其他要求。

10.3開單員在接到訂單後,須掌握倉庫的存貨情況,並在開單前將存貨的情況通知客戶,並在取得客戶的認可後方可開單。同時做好銷售臺帳記錄。

10.4開單員在開具單據時作到準確及時、無誤地開出提貨清單,及時送到出納員處,經稽核確認無誤後,收現金或轉帳,加蓋收訖章及財務專用章。方可送之成品倉庫發貨員處組織發貨。

10.5遇庫存產品不詳時應由銷售部開《裝貨通知單》,待裝車完畢後,以裝車實際數字由成品倉管理員簽字並確認後,在開單員處開《出貨單》交財務部稽核確認收現金或轉帳,加蓋收訖章及財務專用章。

10.6所有產品銷售後,客戶反饋任何質量問題,均由銷售部首先口頭通知至成品車間主任,同時將有關書面材料及時提交生產部,協同解決處理並填寫收現金或轉帳,加蓋收訖章及財務專用章。收現金或轉帳,加蓋收訖章及財務專用章。《客戶投訴反饋表》。

10.7遇重大質量事故,則因由銷售副總會同相關部門主管親往解決處理,並將處理結果上報總經理處。

10.8所有大宗經銷商銷售部應接到對方現金或轉帳支票、電匯單據之傳真件後,由財務確認,銷售部方可予以開單發貨。

10.9調貨產品操作規程:10.9.1調往其他公司時,應由該公司銷售部首先將每批產品填具《調貨計劃通知單》,及產品《質檢報告》同時傳真至需發公司銷售部,並由銷售部副總籤認,銷售部蓋章後並回傳後方可發貨。10.9.2銷售部安排好調貨產品的儲運後,將《貨運單》及其他相關票據傳真至調入方,並由對方財務及銷售籤認回傳。10.9.3調入方收到產品後,應及時對所調入產品進行清點並檢查破損情況,並將數量、等級、破損數填具收貨清單後傳真至調貨方,對方銷售及財務籤認後回傳。

十一.銷售部內務管理辦法:

11.1引銷員必須熱情接待所有客戶,作到耐心有禮,服務周到不得與客戶爭吵;11.2所有運做程式必須嚴格依照銷售部操作程式執行;11.3不得擅自提供公司有關產品質檢標準;11.4所有《銷售合同》的簽定均必須根據第十二條款合同管理規定實施執行;11.5未經公司財務許可不得私自欠款發貨;

11.6對客戶投訴必須做到百分之百的解決。

十二.銷售合同管理:12.1銷售部在接受合同前應對每一份銷售合同進行稽核,旨在保證本企業產品能滿足合同要求.12.2所有銷售合同的簽定均由銷售部經理及分公司總經理簽字.12.3銷售合同必須加蓋公司合同章方為有效。

12.4銷售合同必須統一由電腦管理,電腦列印。12.5所有《銷售合同》必須以公司統一藍本,任何人及部門不得私自改動.如確需做出修改,需經銷售副總及總公司稽核批准後方可修改。12.6大宗工程合同的簽定均由銷售部經理會同總經理、銷售副總、科研所主管、生產廠長作出合同評審填寫《合同評審表》,並由全體評審人員簽字,分公司總經理批准,分公司總經理外出時由生產廠長代為執行。

12.7大宗工程合同的簽定均以《工礦合同》為藍本。如遇特殊情況確需做出改動,需經銷售副總及總公司批准,銷售經理簽字方可生效。

12.8所有處理產品包銷合同的價格需經分公司總經理及銷售副總批准,銷售經理簽字方可生效。12.9所有《銷售合同》均須建立嚴格的銷售檔案並填寫《客戶跟蹤管理表》:12.9.1營業執照影印件;12.9.2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影印件12.9.3需方公司住所和經營地址,需方公司主要負責人手提電話、住宅電話、辦公電話,家庭住址;12.9.4《銷售合同》影印件;12.9.5所有產品銷售往來明細、本公司代辦運輸的發票、貨票等財務有效憑證影印件。12.9.6有關產品庫存經雙方確認的庫存檔點表及往來帳核對清單。

財務部崗位職責1.財務部經理

(1)在總經理的領導下,負責公司財務管理與會計核算工作;(2)建立健全公司內部核算和財務管理制度;(3)負責稅務協調,配合銀行、稅務、中介機構瞭解、檢查和審計工作;(4)負責組織公司年度預算編制工作,並監督實施;(5)負責檢查、督促各項費用的及時收繳和管理,保證公司的正常運轉;6)負責稽核、控制各項費用的支出,杜絕浪費;(7)負責編制每月會計報表,稽核各類統計報表、工資表;

(8)及時做好帳套資料備份,保證資料安全;(9)負責管理部門各項實物資產;(10)每月5日前完成上月會計憑證的稽核;(11)每週一向總經理提交上週管理費動態統計表、當月應收費明細表、資金週報表;(12)每週五上午向總經理提交本週工作總結和下週工作計劃;

(13)完成總經理交辦的其他事項。

2.會計

(1)負責公司的會計核算工作;

(2)認真稽核出納傳遞的收付款單據,正確編制憑證,月末及時結賬;

(3)及時準確的申報各項稅款,購買發票;

(4)檢查銀行、庫存現金賬目,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5)及時做好會計憑證、帳冊、報表等財會資料的收集、彙編、歸檔等會計檔案管理工作;

(6)負責公司固定資產的財務管理,按月正確計提固定資產折舊,定期或不定期地組織清產核資工作;

(7)每月8日前向財務經理提交成本、費用類管理報表;

(8)完成經理交辦的其他事項。

3.出納

(1)負責辦理現金、銀行收、付款業務,妥善保管現金及收據、發票、支票等票證和銀行印鑑;

(2)辦理收、付款業務時,堅持見票付款、收款開票的原則;

(3)序時登記現金、銀行存款日記賬,日清日結,每日核對庫存現金,做到帳實相符;

(4)月末與總帳核對現金和銀行存款餘額,按規定進行現金盤點和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交會計稽核;

(5)及時更新匯簽單動態統計表,並保管好匯籤資料;

(6)及時更新押金登記表,並於每月末與會計核對押金結餘資料;

(7)每日下午5:30收取收費員當日的營業款並稽核收費日報表,次日上午將稽核無誤的單據交會計入賬;

(8)每週一向財務經理提交上週資金週報表;

(9)每月末與會計核對現金月末餘額,做到帳實相符;

(10)每月8日前向財務經理提交經會計稽核後的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

(11)每月10日前向財務經理提交工資表;

(12)完成經理交辦的其他事項。

銷售管理辦法 篇10

第一條為規範全市散裝白酒生產與銷售行為,保障酒類產品質量安全,保護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江蘇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宿遷市行政區域內單位、個人從事散裝白酒生產和銷售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散裝白酒,是指除預包裝白酒以外的,灌裝在非最終銷售單元的容器中進行儲運,根據客戶需要進行銷售的白酒。不包括食用酒精和酒精度高於68%的白酒。

第四條市、縣(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負責散裝白酒生產和銷售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食品生產企業從事白酒生產,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取得白酒《食品生產許可證》。

食品小作坊從事白酒生產,應依據《江蘇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取得白酒《食品小作坊登記證》。

依法取得白酒《食品生產許可證》或《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的單位和個人採取前店後廠式生產銷售白酒的,可以不再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

未依法取得白酒《食品生產許可證》或《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白酒生產加工活動。

第六條散裝白酒質量應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要求。生產者應當按照食品安全標準對所生產的白酒進行檢驗或者委託有資質的檢驗機構檢驗,檢驗合格後方可出廠銷售。

食品小作坊生產白酒應當採用固態法生產工藝,禁止用勾兌工藝生產酒類。

第七條散裝白酒應當使用符合法律、法規或者食品安全標準的容器密封包裝、貯存和運輸。貯存環境應保持乾燥、通風、陰涼和清潔。

第八條生產者出廠銷售散裝白酒應當依法在其包裝容器上採取標貼或加掛等方式進行產品標識,並隨附白酒合格證明檔案。標識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食品名稱(“散裝”字樣+屬性名稱)、酒精度、數量、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

(二)生產許可證編號,或者食品小作坊登記證編號;

(三)產品標準代號、質量等級;

(四)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絡方式;

(五)貯存條件。

第九條散裝白酒包裝使用註冊商標的,應當依照《商標註冊證》核准的商標標識和商品類別規範使用。禁止將未註冊商標冒充註冊商標使用。

第十條生產者出廠銷售散裝白酒應當依法建立並遵守出廠查驗記錄制度,查驗出廠白酒的`合格證明檔案和安全狀況,如實記錄其名稱、酒精度、數量、產品標準代號、質量等級、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出廠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名稱、地址、聯絡方式等內容,並儲存相關憑證。記錄和憑證儲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第十一條經營散裝白酒應當依法取得《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食品經營許可範圍應包括散裝白酒銷售。

第十二條經營者應當從有資質的白酒生產經營者中採購散裝白酒。

經營者採購散裝白酒應當依法建立並遵守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白酒合格證明檔案,如實記錄所採購散裝白酒的名稱、酒精度、數量、產品標準代號、質量等級、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進貨日期以及供貨者名稱、地址、聯絡方式等內容,並儲存相關憑證(包括進貨票據)。記錄和憑證儲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第十三條經營者銷售散裝白酒應當根據生產者、白酒類別、酒精度、產品標準代號、質量等級、及生產日期或生產批號的不同,分別貯存。

專營散裝白酒單位、個人應當設立專門倉庫及容器,用於貯存散裝白酒,並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產品標準代號、質量等級、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絡方式等內容。

第十四條銷售散裝白酒應當設立專門銷售區域,並採取懸掛或張貼“銷售散裝白酒”字樣方式醒目標識。

用於銷售散裝白酒的容器上應當醒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或生產批號、產品標準代號、質量等級、生產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絡方式等內容。標註的生產日期應當與生產者出廠時標註的生產日期相一致。

第十五條經營者銷售散裝白酒應當出具銷售票據。

經營者應當依法建立並遵守銷售記錄制度。對非個人消費用途的購買者,應查驗並索取其生產經營資質證明,如實記錄銷售散裝白酒的名稱、酒精度、數量,產品標準代號、質量等級,生產日期或者生產批號,銷售日期,以及購貨者姓名、地址、聯絡方式等內容。相關記錄和憑證儲存期限不得少於二年。

對雖以個人消費名義購買,但一次性購買數量在10公斤以上,或有其他明顯超過合理自用數量範圍情形的,應按照前款規定進行查驗和記錄。

第十六條經營散裝白酒,禁止下列行為:

(一)經營未經檢驗查驗或檢驗查驗不符合要求的散裝白酒;

(二)經營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等散裝白酒;

(三)經營的散裝白酒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包裝、裝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標識;

(四)將採購的散裝白酒灌裝成“預包裝食品”銷售;

(五)對採購的散裝白酒私自進行降度、勾配、混批等改變原產品質量安全狀況的技術性處理,勾製成新的散裝白酒銷售;

(六)使用採購的散裝白酒自制出售保健酒、藥酒、露酒等改變原白酒真實屬性的其他酒;

(七)使用容易引起誤解或帶有欺騙性的文字、圖形進行廣告宣傳;

(八)使用未經強制檢定合格的計量器具用於散裝白酒貿易結算等。

明知或應知他人採購散裝白酒用於製假而為其提供便利條件的,對散裝白酒的經營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江蘇省懲治生產銷售假冒偽劣商品行為條例》等有關規定查處。

第十七條散裝白酒貯存和銷售場所,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規定,配備滿足要求的消防設施裝置。不得存放可能用於白酒技術性處理的食品新增劑等物品。不得與有可燃性、腐蝕性物品,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質進行混儲、混運。

第十八條縣(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建立本轄區內散裝白酒生產者、銷售者臺帳,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制。應當根據食品安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結果和食品安全狀況等,制定散裝白酒年度監督管理計劃,確定監督管理的重點、方式和頻次,實施全覆蓋風險分級管理。應當加大生產環節、銷售環節的散裝白酒監督抽檢。

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將定期對散裝白酒生產經營者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情況,以及縣(區)市場監管部門履行監管職責情況進行抽查、督查。

第十九條縣(區)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建立食品安全信用管理制度,記錄散裝白酒生產經營者許可頒發、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等情況,依法向社會公佈並實時更新。應當依據《江蘇省社會法人失信懲戒辦法(試行)》《市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宿遷市企業失信懲戒和守信激勵實施辦法(試行)》等規定,開展散裝白酒生產經營失信認定和懲戒工作,促進社會監督,引導市場消費。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宿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20xx年8月1日起試行。實施期限為三年。

銷售管理辦法 篇11

1、目的

為確保滿足客戶的各項要求並形成檔案,便於品質、價格、交期 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2、適用範圍

適用於本公司對客戶合同、訂單、技術協議、標書的評審工作。

3、評審許可權(責任)

3.1 技術中心

產品技術(設計)要求或《技術協議》

3.2 製造中心

生產(工藝)能力、交貨日期

3.3 供應部

採購能力、採購週期

3.4 品管部

品質檢驗、、試驗、控制能力

3.5 財務部

價格核算、付款方式

3.6 法務室

相關法律條款(要求)

3.7 營銷中心

採用授權評審方式為合同全部條款,採用會議評審為技術中心、製造中心、供應部、品管部、財務部、法務室評審許可權外的所有內容。

4、評審方式

合同評審方式有授權評審和會議評審二種方式,實際評審中具體 採用的評審方式由營銷中心根據合同(訂單)或《技術協議》的實際情況決定。

4.1授權評審

對於合同(訂單)產品在公司規定價格範圍之內,無特殊技術要求、特殊付款條件、其他特殊要求的常規產品,可採取授權評審的方式。

4.1.1授權評審由總工程師(負責高壓水產品合同)或營銷副總(負責高壓水產品之外的所有產品合同)本人或其指定授權人(或按營銷中心內部流程)進行評審。

4.1.2 合同(訂單)產品價格在公司授權範圍內但低於公司規定的結算價,則必須由總工程師(負責高壓水產品合同)或營銷副總(負責高壓水產品之外的所有產品合同)本人蔘加評審。

4.1.3 公司無具體價格規定的產品合同(訂單),須經財務部核價後才能完成最終評審。

4.2 會議評審

4.2.1 新產品的`首次合同(訂單)可採用會議評審方式。

4.2.2 重大的訂單或客戶有特殊要求的合同(訂單)可採用會議評審方式。

4.2.3 交貨期難以保證的合同(訂單)可採用會議評審方式。

4.2.4 價格低於公司授權範圍的合同(訂單)可採用會議評審方式。

4.2.5會議評審由營銷中心牽頭組織,參加會議評審的部門由營銷中心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如有必要,企管部可參予會議評審進行協調工作)。參會各部門可以一起討論評審,互相檢查、討論或提出建議,最終按以上3.1~3.6確定評審許可權,其餘3.1~3.6之外內容的評審許可權在營銷中心。

4.2.6 會議評審由營銷中心填寫《合同(訂單)評審表》,對評審內容,由參會部門按各自的許可權填寫結論並簽字認可,由總工程師(負責高壓水產品合同)或營銷副總(負責高壓水產品之外的所有產品合同)本人或其指定授權人作評審結論。

銷售管理辦法 篇1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活動,促進商業銀行理財業務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商業銀行理財產品(以下簡稱理財產品)銷售是指商業銀行將本行開發設計的理財產品向個人客戶和機構客戶(以下統稱客戶)宣傳推介、銷售、辦理申購、贖回等行為。

第三條 商業銀行開展理財產品銷售活動,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等相關規定,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客戶合法權益。

第四條 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等相關規定,對理財產品銷售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基本原則

第五條 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遵循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如實告知原則。

第六條 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遵循公平、公開、公正原則,充分揭示風險,保護客戶合法權益,不得對客戶進行誤導銷售。

第七條 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進行合規性審查,準確界定銷售活動包含的法律關係,防範合規風險。

第八條 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做到成本可算、風險可控、資訊充分披露。

第九條 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遵循風險匹配原則,禁止誤導客戶購買與其風險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理財產品。風險匹配原則是指商業銀行只能向客戶銷售風險評級等於或低於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的理財產品。

第十條 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應當加強客戶風險提示和投資者教育。

第三章 宣傳銷售文字管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宣傳銷售文字分為兩類。

一是 宣傳材料,指商業銀行為宣傳推介理財產品向客戶分發或者公佈,使客戶可以獲得的書面、電子或其他介質的資訊,包括:

(一)宣傳單、手冊、信函等面向客戶的宣傳資料;

(二)電話、傳真、簡訊、郵件;

(三)報紙、海報、電子顯示屏、電影、網際網路等以及其他音像、通訊資料;

(四)其他相關資料。

二是 銷售檔案,包括:理財產品銷售協議書、理財產品說明書、風險揭示書、客戶權益須知等;經客戶簽字確認的銷售檔案,商業銀行和客戶雙方均應留存。

第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加強對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字製作和發放的管理,宣傳銷售文字應當由商業銀行總行統一管理和授權,分支機構未經總行授權不得擅自制作和分發宣傳銷售文字。

第十三條 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字應當全面、客觀反映理財產品的重要特性和與產品有關的重要事實,語言表述應當真實、準確和清晰,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二)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三)誇大或者片面宣傳理財產品,違規使用安全、保證、承諾、保險、避險、有保障、高收益、無風險等與產品風險收益特性不匹配的表述;

(四)登載單位或者個人的推薦性文字;

(五)在未提供客觀證據的情況下,使用“業績優良”、“名列前茅”、“位居前列”、“最有價值”、“首隻”、“最大”、“最好”、“最強”、“唯一”等誇大過往業績的表述;

(六)其他易使客戶忽視風險的情形。

第十四條 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字只能登載商業銀行開發設計的該款理財產品或風險等級和結構相同的同類理財產品過往平均業績及最好、最差業績,同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引用的統計資料、圖表和資料應當真實、準確、全面,並註明來源,不得引用未經核實的資料;

(二)真實、準確、合理地表述理財產品業績和商業銀行管理水平;

(三)在宣傳銷售文字中應當明確提示,產品過往業績不代表其未來表現,不構成新發理財產品業績表現的保證。如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字中使用模擬資料的,必須註明模擬資料。

第十五條 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字提及第三方專業機構評價結果的,應當列明第三方專業評價機構名稱及刊登或釋出評價的渠道與日期。

第十六條 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字中出現表達收益率或收益區間字樣的,應當在銷售檔案中提供科學、合理的測算依據和測算方式,以醒目文字提醒客戶,“測算收益不等於實際收益,投資須謹慎”。如不能提供科學、合理的測算依據和測算方式,則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字中不得出現產品收益率或收益區間等類似表述。向客戶表述的收益率測算依據和測算方式應當簡明、清晰,不得使用小概率事件誇大產品收益率或收益區間,誤導客戶。

第十七條 理財產品宣傳材料應當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戶,“理財非存款、產品有風險、投資須謹慎”。

第十八條 理財產品銷售檔案應當包含專頁風險揭示書,風險揭示書應當使用通俗易懂的語言,並至少包含以下內容:

(一)在醒目位置提示客戶,“理財非存款、產品有風險、投資須謹慎”;

(二)提示客戶,“如影響您風險承受能力的因素髮生變化,請及時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評估”;

(三)提示客戶注意投資風險,仔細閱讀理財產品銷售檔案,瞭解理財產品具體情況;

(四)本理財產品型別、期限、風險評級結果、適合購買的客戶,並配以示例說明最不利投資情形下的投資結果;

(五)保證收益理財產品風險揭示應當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財產品有投資風險,只能保證獲得合同明確承諾的收益,您應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

(六)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的風險揭示應當至少包含以下表述:“本理財產品有投資風險,只保障理財資金本金,不保證理財收益,您應當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

(七)非保本浮動收益理財產品的風險揭示應當至少包含以下內容:本理財產品不保證本金和收益,並根據理財產品風險評級提示客戶可能會因市場變動而蒙受損失的程度,以及需要充分認識投資風險,謹慎投資等內容;

(八)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由客戶填寫;

(九)風險揭示書還應當設計客戶風險確認語句抄錄,包括確認語句欄和簽字欄;確認語句欄應當完整載明的風險確認語句為:“本人已經閱讀風險揭示,願意承擔投資風險”,並在此語句下預留足夠空間供客戶完整抄錄和簽名確認。

第十九條 理財產品銷售檔案應當包含專頁客戶權益須知,客戶權益須知應當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客戶辦理理財產品的流程;

(二)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流程、評級具體含義以及適合購買的理財產品等相關內容;

(三)商業銀行向客戶進行資訊披露的方式、渠道和頻率等;

(四)客戶向商業銀行投訴的方式和程式;

(五)商業銀行聯絡方式及其他需要向客戶說明的內容。

第二十條 理財產品銷售檔案應當載明投資範圍、投資資產種類和各投資資產種類的投資比例,並確保在理財產品存續期間按照銷售檔案約定比例合理浮動。市場發生重大變化導致投資比例暫時超出浮動區間且可能對客戶預期收益產生重大影響的,應當及時向客戶進行資訊披露。商業銀行根據市場情況調整投資範圍、投資品種或投資比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資訊披露後方可調整;客戶不接受的,應當允許客戶按照銷售檔案的約定提前贖回理財產品。

第二十一條 理財產品銷售檔案應當載明收取銷售費、託管費、投資管理費等相關收費專案、收費條件、收費標準和收費方式。銷售檔案未載明的收費專案,不得向客戶收取。商業銀行根據相關法律和國家政策規定,需要對已約定的收費專案、條件、標準和方式進行調整時,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資訊披露後方可調整;客戶不接受的,應當允許客戶按照銷售檔案的約定提前贖回理財產品。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按照銷售檔案約定及時、準確地進行資訊披露;產品結束或終止時的資訊披露內容應當包括但不限於實際投資資產種類、投資品種、投資比例、銷售費、託管費、投資管理費和客戶收益等。理財產品未達到預期收益的,應當詳細披露相關資訊。

第二十三條 理財產品名稱應當恰當反映產品屬性,不得使用帶有誘惑性、誤導性和承諾性的稱謂以及易引發爭議的模糊性語言。理財產品名稱中含有擬投資資產名稱的,擬投資該資產的比例須達到該理財產品規模的50%(含)以上;對掛鉤性結構化理財產品,名稱中含有掛鉤資產名稱的,需要在名稱中明確所掛鉤標的資產佔理財資金的比例或明確是用本金投資的預期收益掛鉤標的資產。

第四章 理財產品風險評級

第二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採用科學、合理的方法對擬銷售的理財產品自主進行風險評級,制定風險管控措施,進行分級稽核批准。理財產品風險評級結果應當以風險等級體現,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個等級,並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分。

第二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風險匹配原則在理財產品風險評級與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之間建立對應關係;應當在理財產品銷售檔案中明確提示產品適合銷售的客戶範圍,並在銷售系統中設定銷售限制措施。

第二十六條 商業銀行對理財產品進行風險評級的依據應當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因素:

(一)理財產品投資範圍、投資資產和投資比例;

(二)理財產品期限、成本、收益測算;

(三)本行開發設計的同類理財產品過往業績;

(四)理財產品運營過程中存在的各類風險。

第五章 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

第二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對客戶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評估,確定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由低到高至少包括五級,並可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分。

第二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在客戶首次購買理財產品前在本行網點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風險承受能力評估依據至少應當包括客戶年齡、財務狀況、投資經驗、投資目的、收益預期、風險偏好、流動性要求、風險認識以及風險損失承受程度等。商業銀行對超過65歲(含)的客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時,應當充分考慮客戶年齡、相關投資經驗等因素。商業銀行完成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後應當將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結果告知客戶,由客戶簽名確認後留存。

第二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定期或不定期地採用當面或網上銀行方式對客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持續評估。超過一年未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或發生可能影響自身風險承受能力情況的客戶,再次購買理財產品時,應當在商業銀行網點或其網上銀行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評估,評估結果應當由客戶簽名確認;未進行評估,商業銀行不得再次向其銷售理財產品。

第三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制定本行統一的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書。商業銀行應當在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書中明確提示,如客戶發生可能影響其自身風險承受能力的情形,再次購買理財產品時應當主動要求商業銀行對其進行風險承受能力評估。

第三十一條 商業銀行為私人銀行客戶和高資產淨值客戶提供理財產品銷售服務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私人銀行客戶是指金融淨資產達到60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的商業銀行客戶;商業銀行在提供服務時,由客戶提供相關證明並簽字確認。高資產淨值客戶是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商業銀行客戶:

(一)單筆認購理財產品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的自然人;

(二)認購理財產品時,個人或家庭金融淨資產總計超過10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證明的自然人;

(三)個人收入在最近三年每年超過20萬元人民幣或者家庭合計收入在最近三年內每年超過30萬元人民幣,且能提供相關證明的自然人。

第三十二條 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理財產品銷售部門負責人或經授權的業務主管人員應當定期對已完成的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書進行稽核。

第三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資訊管理系統,用於測評、記錄和留存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內容和結果。

第六章 理財產品銷售管理

第三十四條 商業銀行不得銷售無市場分析預測、無風險管控預案、無風險評級、不能獨立測算的理財產品,不得銷售風險收益嚴重不對稱的含有複雜金融衍生工具的理財產品。

第三十五條 商業銀行不得無條件向客戶承諾高於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率;高於同期存款利率的保證收益,應當是對客戶有附加條件的保證收益。商業銀行向客戶承諾保證收益的附加條件可以是對理財產品期限調整、幣種轉換等權利,也可以是對最終支付貨幣和工具的選擇權利等,承諾保證收益的附加條件所產生的投資風險應當由客戶承擔,並應當在銷售檔案明確告知客戶。商業銀行不得承諾或變相承諾除保證收益以外的任何可獲得收益。

第三十六條 商業銀行不得將存款單獨作為理財產品銷售,不得將理財產品與存款進行強制性搭配銷售。商業銀行不得將理財產品作為存款進行宣傳銷售,不得違反國家利率管理政策變相高息攬儲。

第三十七條 商業銀行從事理財產品銷售活動,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通過銷售或購買理財產品方式調節監管指標,進行監管套利;

(二)將理財產品與其他產品進行捆綁銷售;

(三)採取抽獎、回扣或者贈送實物等方式銷售理財產品;

(四)通過理財產品進行利益輸送;

(五)挪用客戶認購、申購、贖回資金;

(六)銷售人員代替客戶簽署檔案;

(七)中國銀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理財產品風險評級、潛在客戶群的風險承受能力評級,為理財產品設定適當的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風險評級為一級和二級的理財產品,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於5萬元人民幣;風險評級為三級和四級的理財產品,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於10萬元人民幣;風險評級為五級的理財產品,單一客戶銷售起點金額不得低於20萬元人民幣。

第三十九條 商業銀行不得通過電視、電臺渠道對具體理財產品進行宣傳;通過電話、傳真、簡訊、郵件等方式開展理財產品宣傳時,如客戶明確表示不同意,商業銀行不得再通過此種方式向客戶開展理財產品宣傳。

第四十條 商業銀行通過本行網上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時,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銷售過程應有醒目的風險提示,風險確認不得低於網點標準,銷售過程應當保留完整記錄。

第四十一條 商業銀行通過本行電話銀行銷售理財產品時,應當遵守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銷售人員應當是具有理財從業資格的銀行人員,銷售過程應當使用統一的規範用語,妥善保管客戶資訊,履行相應的保密義務。商業銀行通過本行電話銀行向客戶銷售理財產品應當徵得客戶同意,明確告知客戶銷售的是理財產品,不得誤導客戶;銷售過程的風險確認不得低於網點標準,銷售過程應當錄音並妥善儲存。

第四十二條 商業銀行銷售風險評級為四級(含)以上理財產品時,除非與客戶書面約定,否則應當在商業銀行網點進行。

第四十三條 商業銀行向私人銀行客戶銷售專門為其設計開發的理財產品或投資組合時,雙方應當簽訂專門的理財服務協議,銷售活動可按服務協議約定方式進行,但應當確保銷售過程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四十四條 商業銀行向機構客戶銷售理財產品不適用本辦法有關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風險確認語句抄錄的相關規定,但應當確保銷售過程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其他條款規定。商業銀行向機構客戶銷售專門為其設計開發的理財產品,雙方應當簽訂專門的理財服務協議,銷售活動可以按服務協議約定方式執行,但應當確保銷售過程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

第四十五條 對於單筆投資金額較大的客戶,商業銀行應當在完成銷售前將包括銷售檔案在內的認購資料至少報經商業銀行分支機構銷售部門負責人稽核或其授權的業務主管人員稽核;單筆金額標準和稽核許可權,由商業銀行根據理財產品特性和本行風險管理要求制定。已經完成銷售的理財產品銷售檔案,應至少報經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理財產品銷售部門負責人或其授權的業務主管人員定期稽核。

第四十六條 客戶購買風險較高或單筆金額較大的理財產品,除非雙方書面約定,否則商業銀行應當在劃款時以電話等方式與客戶進行最後確認;如果客戶不同意購買該理財產品,商業銀行應當遵從客戶意願,解除已簽訂的銷售檔案。風險較高和單筆金額較大的.標準,由商業銀行根據理財產品特性和本行風險管理要求制定。

第四十七條 商業銀行不得將其他商業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發設計的理財產品標記本行標識後作為自有理財產品銷售。商業銀行代理銷售其他商業銀行理財產品應當遵守本辦法規定,進行充分的風險審查並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異常銷售的監控、記錄、報告和處理制度,重點關注理財產品銷售業務中的不當銷售和誤導銷售行為,至少應當包括以下異常情況:

(一)客戶頻繁開立、撤銷理財賬戶;

(二)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與理財產品風險不匹配;

(三)商業銀行超過約定時間進行資金劃付;

(四)其他應當關注的異常情況。

第七章 銷售人員管理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銷售人員是指商業銀行面向客戶從事理財產品宣傳推介、銷售、辦理申購和贖回等相關活動的人員。

第五十條 銷售人員除應當具備理財產品銷售資格以及相關法律法規、金融、財務等專業知識和技能外,還應當滿足以下要求:

(一)對理財業務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等有充分了解和認識;

(二)遵守監管部門和商業銀行制定的理財業務人員職業道德標準或守則;

(三)掌握所宣傳銷售的理財產品或向客戶提供諮詢顧問意見所涉及理財產品的特性,對有關理財產品市場有所認識和理解;

(四)具備相應的學歷水平和工作經驗;

(五)具備監管部門要求的行業資格。

第五十一條 銷售人員從事理財產品銷售活動,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勤勉盡職原則。銷售人員應當以對客戶高度負責的態度執業,認真履行各項職責。

(二)誠實守信原則。銷售人員應當忠實於客戶,以誠實、公正的態度、合法的方式執業,如實告知客戶可能影響其利益的重要情況和理財產品風險評級情況。

(三)公平對待客戶原則。在理財產品銷售活動中發生分歧或矛盾時,銷售人員應當公平對待客戶,不得損害客戶合法權益。

(四)專業勝任原則。銷售人員應當具備理財產品銷售的專業資格和技能,勝任理財產品銷售工作。

第五十二條 銷售人員在向客戶宣傳銷售理財產品時,應當先做自我介紹,尊重客戶意願,不得在客戶不願或不便的情況下進行宣傳銷售。

第五十三條 銷售人員在為客戶辦理理財產品認購手續前,應當遵守本辦法規定,特別注意以下事項:

(一)有效識別客戶身份;

(二)向客戶介紹理財產品銷售業務流程、收費標準及方式等;

(三)瞭解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情況、投資期限和流動性要求;

(四)提醒客戶閱讀銷售檔案,特別是風險揭示書和權益須知;

(五)確認客戶抄錄了風險確認語句。

第五十四條 銷售人員從事理財產品銷售活動,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在銷售活動中為自己或他人牟取不正當利益,承諾進行利益輸送,通過給予他人財物或利益,或接受他人給予的財物或利益等形式進行商業賄賂;

(二)詆譭其他機構的理財產品或銷售人員;

(三)散佈虛假資訊,擾亂市場秩序;

(四)違規接受客戶全權委託,私自代理客戶進行理財產品認購、申購、贖回等交易;

(五)違規對客戶做出盈虧承諾,或與客戶以口頭或書面形式約定利益分成或虧損分擔;

(六)挪用客戶交易資金或理財產品;

(七)擅自更改客戶交易指令;

(八)其他可能有損客戶合法權益和所在機構聲譽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向銷售人員提供每年不少於20小時的培訓,確保銷售人員掌握理財業務監管政策、規章制度,熟悉理財產品宣傳銷售文字、產品風險特性等專業知識。培訓記錄應當詳細記載培訓要求、方式、時間及考核結果等,未達到培訓要求的銷售人員應當暫停從事理財產品銷售活動。

第五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銷售人員資格考核、繼續培訓、跟蹤評價等管理制度,不得對銷售人員採用以銷售業績作為單一考核和獎勵指標的考核方法,並應當將客戶投訴情況、誤導銷售以及其他違規行為納入考核指標體系。商業銀行應當對銷售人員在銷售活動中出現的違規行為進行問責處理,將其納入本行人力資源評價考核系統,持續跟蹤考核。對於頻繁被客戶投訴、查證屬實的銷售人員,應當將其調離銷售崗位;情節嚴重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八章 銷售內控制度

第五十七條 商業銀行董事會和高階管理層應當充分了解理財產品銷售可能存在的合規風險、操作風險、法律風險、聲譽風險等,密切關注理財產品銷售過程中各項風險管控措施的執行情況,確保理財產品銷售的各項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措施體現充分了解客戶和符合客戶利益的原則。

第五十八條 商業銀行應當明確規定理財產品銷售的管理部門,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銷售業務的性質和自身特點建立科學、透明的理財產品銷售管理體系和決策程式,高效、嚴謹的業務運營系統,健全、有效的內部監督系統,以及應急處理機制。

第五十九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包括理財產品風險評級、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評估、銷售活動風險評估等在內的科學嚴密的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制度,對內外部風險進行識別、評估和管理,規範銷售行為,確保將合適的產品銷售給合適的客戶。

第六十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健全符合本行情況的理財產品銷售授權控制體系,加強對分支機構的管理,有效控制分支機構的銷售風險。授權管理應當至少包括:

(一)明確規定分支機構的業務許可權;

(二)制定統一的標準化銷售服務規程,提高分支機構的銷售服務質量;

(三)統一資訊科技系統和平臺,確保客戶資訊的有效管理和客戶資金安全;

(四)建立清晰的報告路線,保持資訊渠道暢通;

(五)加強對分支機構的監督管理,採取定期核對、現場核查、風險評估等方式有效控制分支機構的風險。

第六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理財產品銷售業務賬戶管理制度,確保各類賬戶的開立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監管規定,保障理財產品銷售資金的安全和賬戶的有序管理。

第六十二條 商業銀行應當制定理財產品銷售業務基本規程,對開戶、銷戶、資料變更等賬戶類業務,認購、申購、贖回、轉換等交易類業務做出規定。

第六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全面、透明、快捷和有效的客戶投訴處理體系,具體應當包括:

(一)有專門的部門受理和處理客戶投訴;

(二)建立客戶投訴處理機制,至少應當包括投訴處理流程、調查程式、解決方案、客戶反饋程式、內部反饋程式等;

(三)為客戶提供合理的投訴途徑,確保客戶瞭解投訴的途徑、方法及程式,採用本行統一標準,公平和公正地處理投訴;

(四)向社會公佈受理客戶投訴的方式,包括電話、郵件、信函以及現場投訴等並公佈投訴處理規則;

(五)準確記錄投訴內容,所有投訴應當保留記錄並存檔,投訴電話應當錄音;

(六)評估客戶投訴風險,採取適當措施,及時妥善處理客戶投訴;

(七)定期根據客戶投訴總結相關問題,形成分析報告,及時發現業務風險,完善內控制度。

第六十四條 商業銀行應當依法建立客戶資訊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防範客戶資訊被不當使用。

第六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文件儲存制度,妥善儲存理財產品銷售環節涉及的所有檔案、記錄、錄音等相關資料。

第六十六條 商業銀行應當具備與管控理財產品銷售風險相適應的技術支援系統和後臺保障能力,儘快建立完整的銷售資訊管理系統,設定必要的資訊管理崗位,確保銷售管理系統安全執行。

第六十七條 商業銀行應當建立和完善理財產品銷售質量控制制度,制定實施內部監督和獨立稽核措施,配備必要的人員,對本行理財產品銷售人員的操守資質、服務合規性和服務質量等進行內部調查和監督。內部調查應當採用多樣化的方式進行。對理財產品銷售質量進行調查時,內部調查監督人員還應當親自或委託適當的人員,以客戶身份進行調查。

內部調查監督人員應當在審查銷售服務記錄、合同和其他材料等基礎上,重點檢查是否存在不當銷售的情況。

第九章 監督管理

第六十八條 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根據審慎監管要求,對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活動進行非現場監管和現場檢查。

第六十九條 商業銀行銷售理財產品實行報告制,報告期間,不得對報告的理財產品開展宣傳銷售活動。商業銀行總行或授權分支機構開發設計的理財產品,應當由商業銀行總行負責報告,報告材料應當經商業銀行主管理財業務的高階管理人員稽核批准。商業銀行總行應當在銷售前10日,將以下材料向中國銀監會負責法人機構監管的部門或屬地銀監局報告(外國銀行分行參照執行):

(一)理財產品的可行性評估報告,主要內容包括:產品基本特性、目標客戶群、擬銷售時間和規模、擬銷售地區、理財資金投向、投資組合安排、資金成本與收益測算、含有預期收益率的理財產品的收益測算方式和測算依據、產品風險評估及管控措施等;

(二)內部稽核檔案;

(三)對理財產品投資管理人、託管人、投資顧問等相關方的盡職調查檔案;

(四)與理財產品投資管理人、託管人、投資顧問等相關方簽署的法律檔案;

(五)理財產品銷售檔案,包括理財產品銷售協議書、理財產品說明書、風險揭示書、客戶權益須知等;

(六)理財產品宣傳材料,包括銀行營業網點、銀行官方的網站和銀行委託第三方網站向客戶提供的理財產品宣傳材料,以及通過各種媒體投放的產品廣告等;

(七)報告材料聯絡人的具體聯絡方式;

(八)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要求的其他材料。商業銀行向機構客戶和私人銀行客戶銷售專門為其開發設計的理財產品不適用本條規定。

第七十條 商業銀行分支機構應當在開始發售理財產品之日起5日內,將以下材料向所在地中國銀監會派出機構報告:

(一)總行理財產品發售授權書;

(二)理財產品銷售檔案,包括理財產品協議書、理財產品說明書、風險揭示書、客戶權益須知等;

(三)理財產品宣傳材料,包括銀行營業網點、銀行官方的網站和銀行委託第三方網站向客戶提供的產品宣傳材料,以及通過各種媒體投放的產品廣告等;

(四)報告材料聯絡人的具體聯絡方式;

(五)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要求的其他材料。商業銀行向機構客戶和私人銀行客戶銷售專門為其開發設計的理財產品不適用本條規定。

第七十一條 商業銀行應當確保報告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報告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形式要求的,應當按照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的要求進行補充報送或調整後重新報送。

第七十二條 商業銀行理財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向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

(一)發生群體性*件、重大投訴等重大事件;

(二)挪用客戶資金或資產;

(三)投資交易對手或其他信用關聯方發生重大信用違約事件,可能造成理財產品重大虧損;

(四)理財產品出現重大虧損;

(五)銷售中出現的其他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第七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當根據中國銀監會的規定對理財產品銷售進行月度、季度和年度統計分析,報送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商業銀行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時編制本年度理財業務發展報告,應當至少包括銷售情況、投資情況、收益分配、客戶投訴情況等,於下一年度2月底前報送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四條 商業銀行違反本辦法規定開展理財產品銷售的,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可以區別不同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採取相應監管措施。

第七十五條 商業銀行開展理財產品銷售業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除按照本辦法第七十四條規定採取相關監管措施外,還可以並處二十萬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一)違規開展理財產品銷售造成客戶或銀行重大經濟損失的;

(二)洩露或不當使用客戶個人資料和交易記錄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挪用客戶資產的;

(四)利用理財業務從事洗錢、逃稅等違法犯罪活動的;

(五)其他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第七十六條 商業銀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中國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除依照本辦法第七十四條和第七十五條規定處理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採取相應監管措施。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七十七條 本辦法中的“日”指工作日。

第七十八條 農村合作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等其他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理財產品銷售業務,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七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國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八十條 本辦法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銷售管理辦法 篇1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科學有效實施監管,合理配置監管資源,切實提高食品銷售環節食品安全監管效能和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食品生產經營風險分級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風險分級管理是指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場監管部門)以風險分析為基礎,結合食品銷售經營者的食品類別、經營業態以及經營規模、食品安全管理能力和監督管理記錄等情況,按照風險評價指標,劃分食品銷售經營者風險等級,並根據食品安全日常監管實際,對食品銷售經營者實施不同程度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銷售經營者是指我市已經取得合法主體資格的食品、食用農產品銷售者,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網路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提供者,食用農產品貯存服務提供者。

第四條 食品銷售經營風險分級管理工作應當遵循風險分析、量化評價、動態管理、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市場監管委)負責制定天津市食品銷售經營風險分級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和檢查指導。

第六條 區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區局)負責開展本轄區食品銷售經營風險分級管理的具體工作。

第二章 風險分級

第七條 對食品銷售經營者進行等級劃分,應當結合銷售環節食品安全風險特點,從食品(食用農產品)類別、經營規模(面積)、經營方式、經營專案、品種數量、供貨商數量、經營場所設施裝置情況等靜態風險因素,和主體經營資質、經營條件保持、經營過程控制、管理制度建立及執行等動態風險因素,確定食品銷售經營者風險等級,並根據食品銷售經營者日常監督管理記錄實施動態調整。

食品銷售經營者風險等級從低到高劃分為A級風險、B級風險、C級風險、D級風險四個等級。

第八條 市場監管部門確定食品銷售經營者風險等級,採用評分方法進行,以百分制計算。其中,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為40分,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為60分。風險分值越高,風險等級越高。

第九條 市市場監管委參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食品生產經營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和《食品銷售環節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所列專案,並結合本市監管工作實際,制定本市《食品銷售經營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以下簡稱為《靜態風險表》,見附件1)和《食品銷售經營者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表》(以下簡稱為《動態風險表》,見附件2)。

第十條 區局應當通過量化打分,將食品銷售經營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加上銷售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之和,確定食品銷售經營者風險等級。

風險分值之和為0-30(含)分的,為A級風險;風險分值之和為30-45(含)分的,為B級風險;風險分值之和為45-60(含)分的,為C級風險;風險分值之和為60分以上的,為D級風險。

第十一條 區局根據食品銷售經營者年度監督檢查記錄,調整食品銷售經營者風險等級。

第三章 程式要求

第十二條 區局評定食品銷售經營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時,應當根據《靜態風險表》所列專案,逐項計分,累加確定食品銷售經營者靜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

第十三條 區局評定食品銷售經營者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時,應當取本年度日常監督全專案檢查結果的平均值確定食品銷售經營者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

初次評定食品銷售經營者動態風險因素量化分值時,應當組織人員進入銷售經營場所按照《動態風險表》進行打分評價確定。

現場打分評價人員應當如實作出評價,並將食品銷售經營者存在的主要風險及防範要求告知其負責人。

第十四條 評定新設立的食品銷售經營者的風險等級,原則上區局應當在其設立一個月內完成初次風險等級評定。

第十五條 取得市級食品安全管理示範店稱號的食品銷售者、取得示範快檢室稱號的集中交易市場開辦者以及取得放心肉菜示範超市稱號的食品(食用農產品)銷售者,區局可以將其風險分值核減5分。

取得區級食品安全管理示範店稱號的食品銷售者,區局可以將其風險分值核減3分。

第十六條 區局應當根據當年食品銷售經營者日常監督檢查、監督抽檢、違法行為查處、食品安全事故應對、不安全食品召回等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記錄情況,對轄區內的食品銷售經營者的下一年度風險等級進行動態調整。

第十七條 食品銷售經營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風險等級可視情況調高一個或者兩個等級:

(一)故意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且受到罰款、沒收違法所得(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等行政處罰的;

(二)有1次監督抽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且經查證未落實進貨查驗與查驗記錄義務的;

(三)違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規規定,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四)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不按規定進行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

(六)拒絕、逃避、阻撓執法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或者拒不配合執法人員依法進行案件調查的';

(七)具有法律、法規、規章和市市場監管委規定的其他可以上調風險等級的情形。

第十八條 食品銷售經營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下一年度風險等級可以調低一個等級:

(一)連續3年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記錄沒有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所列情形的;

(二)具有法律、法規、規章和市市場監管委規定的其他可以下調風險等級的情形。

第十九條 監管人員應當根據量化評價結果,填寫《食品銷售經營者風險等級確定表》(見附件3),並根據第十七條、十八條的規定對風險等級進行動態調整,確定食品銷售經營者年度風險等級。

第二十條 市場監管部門依託天津市食品安全日常監管(巡更)系統,採用資訊化方式開展食品銷售環節風險分級管理工作。

第四章 結果運用

第二十一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根據食品銷售經營者風險等級劃分結果,對較高風險銷售者的監管優先於較低風險銷售者的監管,實現監管資源的科學配置和有效利用。

(一)對風險等級為A級風險的食品銷售經營者,每年至少監督檢查1次;

(二)對風險等級為B級風險的食品銷售經營者,每年至少監督檢查2次;

(三)對風險等級為C級風險的食品銷售經營者,每年至少監督檢查3次;

(四)對風險等級為D級風險的食品銷售經營者,每年至少監督檢查4次。

第二十二條 區局應當統計分析轄區內食品銷售經營者風險分級結果,確定監管重點區域、重點業態、重點單位。及時排查食品安全風險隱患,在監督檢查、監督抽檢和風險監測中確定重點企業及重點品種,併合理調配監管力量,實施科學監管。

第二十三條 區局監管人員在風險分級管理工作中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

第二十四條 食品銷售經營者應當根據風險分級結果,改進和提高銷售經營規範化水平,加強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天津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銷售管理辦法 篇14

一、各市要按照省人大頒佈的《廣東省商品房預售管理條例》、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今年全國統一開展的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工作,進一步加強商品房預售管理,制止虛假廣告、貨不對板、面積不夠、質量低劣及其他違規銷售商品房的行為,保護購房者合法權益。

二、各市要按照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的規定,制止開發企業採取返本銷售或者變相返本銷售方式銷售商品房,以及採取售後包租或者變相售後包租的方式銷售未竣工商品房。

三、各市要貫徹執行省建設廳、物價局印發的`《廣東省房屋交易價格計算暫行規定》,推廣使用省建設廳、工商局印發的《廣東省商品房買賣合同》和《廣東省房地產買賣合同》。預售商品房均按套內建築面積計算房價,銷售已建成的商品房及各類二手房實行總價交易。

廣東非商品房去庫存週期達44個月

廣東房地產市場去庫存出現分化,截至今年8月底,該省商品房去庫存成效明顯,去庫存週期為13個月,但非商品房庫存面積仍高達6321萬平方米、去庫存週期為44個月,前後二者相差31個月之久。

廣東省發展改革委副主任陳志清27日受廣東省人民政府委託,向該省人大會報告廣東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情況時透露以上訊息。據介紹,8月末,廣東商品房庫存面積為14977萬平方米,比20xx年底減少1375萬平方米。

據陳志清介紹,廣東針對各市按照房價上漲過快、商品房銷量大、庫存規模大等幾大類型,分別提出指導意見;完善土地供應方式,合理控制商品房供應規模,將全省21個地級以上市以及佛山市順德區按照住宅用地供應量顯著增加、增加、持平、適當減少、減少至暫停等標準,劃分為"五類"城市進行分目標調控,在重點城市採取措施抑制房價過快上漲,努力保持房地產市場平穩執行。

此外,廣東貫徹落實國家住房金融、稅收優惠政策,下調房貸首付比例。目前廣東住房公積金已經實現全省互認互貸。

廣東引導棚戶區改造居民優先選擇貨幣化安置,打通商品房與保障房通道。20xx年國家下達廣東省棚戶區改造任務為新開工安置住房78500套,截至8月底全省新開工61640套,完成進度接近八成。

廣東省國資委會同該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等單位率先組建省屬國企專業化住房租賃平臺,租賃平臺首期運營資金規模50億元。目前正在肇慶、汕頭、清遠三市加快開展試點,擬多渠道購住房30萬至70萬平方米,總投資額約50億元,力爭平臺組建後一年內完成運營70萬平方米。

前三季度廣東商品房銷售均價破萬

前三季房地產開發投資同比增18%

據介紹,今年以來,廣東房地產開發投資增幅快速走高,連續四月增幅回升後小幅回落逐步企穩。前三季度,廣東房地產開發企業共完成開發投資7222.55億元,同比增長18.0%,增幅比上半年回落2.8個百分點,比1~8月提高0.6個百分點,比上年同期提高2.0個百分點。

統計資料顯示,廣東房地產市場延續了去年的回暖行情,深圳、珠海、東莞、佛山和惠州等一二線城市,市場行情火熱。前三季度,廣東商品房銷售面積10317.98萬平方米,同比增長32.0%,增幅比上半年提高2.4個百分點;商品房銷售額11522.86億元,增長50.5%,增幅比上半年提高4.2個百分點。按型別分,商品住宅銷售面積和銷售額分別增長31.0%和52.2%,分別比上半年提高2.5個和5.2個百分點。

其中,9月當月廣東商品房銷售面積1576.71萬平方米,創當月銷售面積歷史新高,同比增長46.8%,環比增長48.2%。

深圳房價均價高達46722元/㎡

在房價方面,統計資料顯示,前三季度,廣東商品房平均銷售價格每平方米11168元,比上半年提高262元,再創歷史新高,同比增長14.1%。

具體從區域來看,珠三角地區商品房銷售均價13184元/㎡,同比增長14.9%。深圳均價46722元/㎡,增長38.3%;珠海均價18571元/㎡;廣州均價15962元/㎡;東莞市均價132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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