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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最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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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最新規定

財稅〔2014〕57號檔案規定,自2014年7月1日起,財稅〔2008〕170號檔案第四條第(二)項和第(三)項中“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調整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

因此,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般納稅人2009年購入固定資產時,已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現在銷售應如何繳納增值稅?

財稅〔2008〕170號檔案規定,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以後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稅率徵收增值稅。

因此,購買時已經認證抵扣過的固定資產,再銷售時按17%適用稅率徵收。

一般納稅人最近銷售其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但購進該固定資產時是小規模納稅人,因此沒有抵扣過增值稅進項稅額,銷售時按照什麼稅率繳納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規定,納稅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後銷售該固定資產。這種情況下,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可按簡易辦法依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同時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規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將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中“可按簡易辦法依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稅”,修改為“可按簡易辦法依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

因此,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納稅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購進該固定資產時是小規模納稅人,沒有抵扣過進項稅額的,現在銷售應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稅。

標籤: 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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