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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檔案管理制度通用13篇

職業檔案管理制度通用13篇

在不斷進步的社會中,我們可以接觸到制度的地方越來越多,制度是要求成員共同遵守的規章或準則。那麼你真正懂得怎麼制定制度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職業檔案管理制度,歡迎閲讀與收藏。

職業檔案管理制度通用13篇

職業檔案管理制度1

一、凡採礦公司所屬單位存在或產生職業病危害均應建立“工業企業職業衞生檔案”;凡是在職業活動中,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病危害因素的職工均應建立“個人健康監護檔案”。

二、企業衞生檔案的內容:包括新建、改建、擴建或續建過程中“三同時”驗收的情況,預評價檢測的各種監測數據,正常作業定期監測結果,作業場所監測超標治理改造等情況。

三、職工應建立“勞保檔案”,登記各種勞保用品的發放、使用,確保勞保用品的有效,使其真正能起到防護的'作用。

四、個人健康監護檔案的主要內容:新工人入礦前體格檢查情況、在崗作業期間體檢和離退職體檢情況、由上級職業病診斷組診斷的病程,認定工傷等級,治療和療養轉歸等情況。

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包括以下內容:

(一)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二)相應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三)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四)職業病診療等勞動者健康資料;

五、各用人單位設專(兼)職人員管理檔案,設立專櫃保存,利用電腦實行科學化管理。

六、個人健康監護檔案未建立的,在職業病診斷時不予診斷。

七、各類檔案的建立,為評估公司落實國家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和標準,掌握公司的職業衞生動態打下了基礎,所以要求專人妥善保管檔案。

職業檔案管理制度2

為了規範公司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加強職業衞生健康檔案管理,保護勞動者健康,根據有關法規制定本制度:

1、建立健全職業健康監護制度,保證職業健康監護工作的落實。

2、公司安環部組織對從業人員進行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

3、公司任何人員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員工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發現職業禁忌或者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員工,應及時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

4、及時掌握本單位各崗位職工的實際情況,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有關危害的作業。

5、公司安環部組織定期職業健康檢查,週期為一年,勞動者的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公司承擔。

6、公司安環部及時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員工,發現健康損害或者需要複查的,及時通知本人,並做出處理意見;員工有權查閲複印其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7、未進行離崗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8、體檢機構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後通知公司和勞動者,按規定向所在地衞生行政部門報告;確診為職業病的公司及時向安監部門報告。

9、公司安環部組織建立職工健康監護檔案,每人一檔,長期保管,不得丟失和轉借;並負責將職工健康人員體檢情況進行統一彙總。

10、安環部負責將各單位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結果告知各單位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從業人員,並將檢測、評價結果存入職業健康檔案,按規定上報政府主管部門,並在作業場所醒目位置進行公告。

職業檔案管理制度3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結合本公司的實際,對公司各單位建立職業衞生檔案,員工個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簡稱“兩檔”,並由專人保管。

二、職業衞生檔案包括:

1、企、事業單位職業衞生記錄卡;

2、廠區各生產單位職業病危害因素分佈平面示意圖、廠區各生產單位重點職業病危害因素分佈平面示意圖;

3、廠區各生產單位工藝流程簡圖(用箭頭表示);

4、各生產單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人員一覽表;

5、各生產單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人員作業人員登記卡;

6、職業病危害、職業中毒記錄卡;

7、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彙總資料;

8、職業病危害因素程度分級管理表;

9、職業中毒事故報告與處理記錄表;

10、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範、標準、文件、監督文書清單及有關文本;

11、職業衞生管理方針、計劃、目標、方案、程序、指導書、管理制度;

12、職業衞生專(兼)職管理組織、職能及人員分工;

13、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管理檔案;

14、職業病預防控制措施技術檔案;

15、職業病防護設施和防護用品檔案;

16、職業衞生培訓教育彙總資料;

17、職業病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演練有關資料。

三、員工個人健康檔案包括:

1、員工的.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2、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3、職業健康檢查結果、職業禁忌證名單及處理情況;

4、職業病診斷、職業病病例登記表等員工個人健康資料;

5、職業健康監護委託書或合同;

6、職業性健康檢查工種及人員名單;

7、職業病人處理、安置情況彙總資料。

四、“兩檔”資料按檔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錄、統一編號、專冊登記;分永久、長期、短期三種期限及時進行歸檔。

五、“兩檔”資料應字跡清楚、圖表清晰、文字準確可靠,並管好和用好“兩檔”。

六、隨時、定期地根據公司人員的變動,及時調整和補充“兩檔”,各表卡每年10月前系統地調整一次。

七、“兩檔”檔案中各種資料按要求每三年複核一次;日常職業衞生工作須將測定結果、健康檢查結果、職業病管理情況隨時過錄,以備分析。

八、員工離開單位時,有權索取個人健康檔案資料並復檔案室應如實地、無償地提供,並在所提供的個人複印件上籤章。

九、職業病診斷,鑑定單位需提供有關“兩檔”資料時,檔案室應如實地提供。

十、檔案室對各部門移交來的職業衞生檔案,要進行質量檢查,歸檔的案卷要填寫移交目錄,雙方簽字,及時編號登記,入庫保管。

十一、檔案工作人員對檔案的收進、移出、銷燬、管理、借閲利用等情況要進行登記,檔案工作人員調離時,必須辦好交接手續。

十二、職業衞生檔案庫房要堅固、安全,做好防盜、防火、防蟲、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風等項工作,並有應急措施。職業衞生檔案庫要設專人管理,定期檢查清點,發現檔案破損、變質時要及時修補複製。

十三、利用職業衞生檔案的人員應當愛護檔案,職業衞生檔案室嚴禁吸煙,嚴禁對職業衞生檔案拆卷、塗改、污損、轉借和擅自翻印。

十四、本規定解釋權歸公司職業健康安全部。每年按公司流程對其合規性進行評估修訂。

十五、本制度自頒佈之日起施行。有關職業檔案管理的其他規定按照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標準和公司職業衞生管理制度執行。

職業檔案管理制度4

為履行對接觸職業危害的從業人員進行職業健康監護的法定職責,規範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加強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保護員工健康,根據《職業病防治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企業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根據企業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的類別、接觸水平等情況,嚴格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的規定,組織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的從業人員有計劃地到法定職業衞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員工接受職業健康檢查應當視同正常出勤。

二、組織擬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新錄用人員(包括轉崗到該作業崗位的人員)、擬從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業的員工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新進廠員工必須經職業健康檢查合格後,方可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

三、對長期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應組織進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健康檢查。由企業職業健康管理部門負責核實人員名單,制定體檢計劃並組織實施。

四、對即將離崗的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應組織其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未進行離崗體檢的,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五、對體檢中發現有職業禁忌證或有從事與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員工應調離原作業崗位,並妥善安置;發現健康損害或需要複查的,應如實告知員工本人,並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進行復查或醫學觀察。

六、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安監和衞生部門報告,並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安排其進行職業病診斷或者醫學觀察。

七、在設備生產、檢修過程中如出現職業危害因素嚴重超標,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組織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八、職業健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和企業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並按規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監部門的監督檢查。

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1、勞動者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2、相應作業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3、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報告及處理情況;

4、職業病診療等勞動者健康資料。

企業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

1、企業申報檢測、組織員工體檢、委託醫療機構服務等活動的委託書;

2、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報告和評價報告;

3、職業病診斷報告;

4、對職業危害患者、患有職業禁忌證者和已出現職業相關健康損害從業人員的`處理和安置記錄。

5、企業在職業健康監護中提供其他資料和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記錄整理的相關資料。

九、對員工要求查閲、複印其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企業應予以提供。員工離開企業時,可索取本人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企業應如實、無償提供,並在所提供的複印件上籤章。

十、企業不得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員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證的勞動者從事所禁忌的作業。

十一、職業健康檢查、複查、醫學觀察、職業病診療費用由企 業按有關法規規定執行。

十二、建立職業危害事故後參加應急救援人員的職業健康體檢制度。

職業檔案管理制度5

1 法律法規:

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第493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及公司、厂部和分廠相關管理文件規定,認真履行作業人員的權利與義務。

2 勞動防護:

2.1 進入廠房必須在安全通道內通行,上下樓梯應手扶欄杆防止滑跌。

2.2 進入廠房必須將勞防用品穿戴整齊,安全帽帽扣扣緊,阻燃服扣好釦子,澆注作業時褲管放在皮靴外面。

2.3 在燒氧、測温、取樣、判渣、添加覆蓋劑、鋼包事故旋轉等情況下,必須戴上面罩,防止身體被飛濺鋼水灼傷、燙傷。

2.4在檢查預熱設備或預熱中設備時,必須帶有效的檢測器,以防燙傷。

2.5使用氧氣、氬氣、天然氣、壓縮空氣等危險化學品時,必須按《危險化學品 作業卡》要求使用危險化學品。

2.5各崗位員工必須貫徹執行沂源億盛化工有限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生產無關人員禁止進入作業區域。

2.6 本崗位安全規程對作業中辨識的危險源進行過程危害控制,以達到控制危害因素,保障員工作業過程中的安全、健康。員工必須認真、主動接受安全教育。按時、按期參加各類安全活動、接受安全培訓教育。在其它部門相類似崗位發生事故後,本作業區必須立即進行本崗位的'對照,是否還存在未辨識的危險源,並進行危險源辯識、評價與控制。

2.7作業時必須戴防塵口罩、耳塞。經公司職業健康管理部門確認不適合本崗位的職業禁忌症人員應調離本崗位作業。

2.8遵守用電安全管理規定,檢查有效期、合格使用證並必須接好接地線。

3行為規範:

3.1 禁止在操作盤面上和電氣控制箱內放置茶杯及各類雜物。

3.2 保持作業現場環境整潔,工器具葙內工器具分類擺放整齊,不得存放與工作無關的各類書籍、報刊雜誌,

3.3 操作盤面、電氣箱櫃嚴禁坐、壓。

職業檔案管理制度6

為履行對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進行職業衞生監護的法定職責,規範職業衞生監護工作,加強職業衞生監護管理,保護員工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工作場所職業衞生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用人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用人單位職業衞生管理部門根據用人單位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類別、接觸水平等情況,嚴格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gbz188)等國家職業衞生標準的規定,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有計劃地到法定職業衞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衞生檢查。員工接受職業衞生檢查視同正常出勤。

二、組織擬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新錄用人員(包括轉崗到該作業崗位的人員)、擬從事有特殊衞生要求作業的員工進行上崗前職業衞生檢查。新進廠員工必須經職業衞生檢查合格後,方可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

三、至少應每年組織一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進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衞生檢查和異常人員的複查治療。由用人單位職業衞生管理部門和人事部門負責核實人員名單,制定體檢計劃並組織實施。

四、對即將離崗的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人事部門報職業衞生管理部門,並共同組織其進行離崗前職業衞生檢查,未進行離崗體檢的,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五、對體檢中發現有職業禁忌證或有從事與職業相關的衞生損害的員工應調離原作業崗位,並妥善安置;發現衞生損害或需要複查的,應如實告知員工本人,並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進行復查或醫學觀察、治療。

六、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並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安排其進行職業病診斷或者醫學觀察。

七、在設備生產、檢修過程中如出現職業病危害因素嚴重超標,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職業衞生管理部門應做好個體防護並及時組織進行衞生檢查和醫學觀察。

八、職業衞生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勞動者職業衞生監護檔案和用人單位職業衞生監護管理檔案,並按規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監部門的'監督檢查。

勞動者職業衞生監護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勞動者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況;

(二)勞動者職業史、既往病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三)歷次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四)職業病診療資料;

(五)需要存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其他有關資料。

用人單位職業衞生監護管理檔案

1、用人單位申報檢測、組織員工體檢、委託醫療機構服務等活動的委託書;

2、職業衞生檢查結果報告和評價報告;

3、職業病診斷報告;

4、對職業病危害患者、患有職業禁忌證者和已出現職業相關衞生損害從業人員的處理和安置記錄;

5、用人單位在職業衞生監護中提供其他資料和職業衞生檢查機構記錄整理的相關資料。

6、設備,設施的改進,隱患整改情況等。

九、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衞生檢查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員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證的勞動者從事所禁忌的作業。

十、職業衞生檢查、複查、醫學觀察、職業病診療費用由本用人單位負擔。

十一、建立參加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人員體檢制度。

職業檔案管理制度7

為履行對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員工進行職業健康監護的法定職責,規範職業健康監護工作,加強職業健康監護管理,保護員工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工作場所職業衞生監督管理規定》、《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單位職業衞生管理部門根據單位存在的職業危害因素種類和接觸水平等情況,嚴格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gbz188)、《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gbz235)的規定,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員工有計劃地到有資質的職業健康檢查機構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員工接受職業健康檢查應當視同正常出勤。

二、組織擬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新錄用人員(包括轉崗人員)、擬從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業的員工進行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新進廠員工必須經職業健康檢查合格後,方可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

三、應當組織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進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健康檢查。由單位職業衞生管理部門負責核定人員名單,制定體檢計劃並組織實施。

四、在委託職業健康檢測機構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員工進行職業健康檢查時,應當如實提供下列文件、資料:

1、單位的基本情況;

2、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及其接觸人員名冊;

3、職業病危害因素定期檢測、評價結果。

五、對準備脱離所從事的職業病危害作業或者崗位的員工,職業衞生管理部門應當在離崗前30日內組織員工進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員工離崗前90日內的在崗期間的職業健康檢查可以視為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對未進行離崗時職業健康檢查的員工,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六、單位應當及時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建議以書面形式如實告知員工,並根據職業健康檢查報告,採取以下措施:對體檢中發現有職業禁忌證的員工應當調離或者暫時脱離原工作崗位;對健康損害可能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員工,應當進行妥善安置;對需要複查的'員工,按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要求的時間安排複查和醫學觀察;對疑似職業病病人,安排其進行醫學觀察或者職業病診斷;對存在職業病危害的崗位立即改善勞動條件,完善防護設施,加強個體防護。

七、發現疑似職業病或職業病病人,單位應當按規定向當地安監、衞生、勞動保障部門報告,並按照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要求安排其進行職業病診斷、醫學觀察和治療。

八、在生產、檢修過程中如出現職業病危害因素嚴重超標,職業衞生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組織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九、對在職業病危害事故中,參加應急救援人員及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應當及時組織救治,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十、單位職業衞生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和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並按規定妥善保存。為員工職業病診斷、鑑定提供相關資料,接受安監部門的調查和監督檢查。

(一)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1、勞動者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況;

2、勞動者職業史、既往病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3、歷次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4、所在作業場所或崗位各種職業病危害因素的監測結果;

5、職業病診療資料;

6、需要存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其他有關資料。

(二)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管理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1、單位每年全部的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崗位員工彙總表(包括接害,但當年未參加體檢的員工),內含:姓名、工齡、崗位名稱、崗位工齡、崗位全部職業病危害因素名稱、檢測強度(濃度)、體檢結論、被告知員工簽字、單位和主要負責人簽章確認等;

2、單位檢測、評價、組織員工職業健康檢查的委託書;

3、職業健康檢查、檢測和評價的各種報告;

4、職業病診斷報告;

5、對患職業病、職業禁忌證和已出現職業相關健康損害的從業人員的處理和安置記錄;

6、單位在職業健康監護中的其他資料和職業健康檢查機構記錄整理和彙總的相關資料;

7、上述員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十一、對員工要求查閲、複印其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單位應予以提供,並做好登記。員工離開單位時,可索取本人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單位應如實、無償提供,並在所提供的複印件上籤章。

十二、單位不得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員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證的勞動者從事所禁忌的作業。

十三、職業健康檢查、複查、醫學觀察、職業病診療費用由單位按有關法規規定承擔。

十四、單位有義務向員工、職業病診斷機構和安監部門如實提供職業病診斷、鑑定所需的或與員工有關的職業健康監護資料。

職業檔案管理制度8

水泥公司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管理制度

一、對接觸職業危害的員工,總務部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並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員工。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公司承擔。

二、任何部門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員工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員工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員工,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對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員工,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三、總務部辦公室應當為員工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並按照規定的期限妥善保存。員工離開公司時,有權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複印件,辦公室應當如實、無償提供,並在所提供的複印件上籤章。

四、各部門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水泥有限責任公司

職業檔案管理制度9

1、編制要點

(1)明確職業健康檔案管理制度目的、依據。

(2)明確從業人員職業健康檔案工作的負責部門、責任人。

(3)明確從業人員職業健康檔案的文件、資料及有關記錄。

(4)按照規定明確從業人員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妥善留檔保存期限。

(5)明確從業人員離開生產經營單位時,索取本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有關規定。

2、範例

職業健康檔案管理制度

職業衞生檔案是職業病防治過程的真實記錄和反映,也是行政執法部門行政執法的重要參考依據。為保護員工健康,加強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根據《職業病防治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企業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1、職業衞生檔案包括:

(1)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組織機構設置文件,主要負責人、職業衞生管理人員任命與資質文件;

(2)職業衞生管理規章制度、操作規程;

(3)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種類清單、崗位分佈及作業人員接觸情況等資料;

(4)職業病防護設施、應急救援設施基本信息,及其配備使用、維護、檢修與更換等記錄;

(5)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記錄與結論;

(6)個體職業病危害防護用品配備、發放、檢修與更換等記錄;

(7)主要負責人、職業衞生管理人員、職業病危害嚴重工作崗位的勞動者等人員職業衞生教育培訓與考核記錄等相關資料;

(8)職業病危害事故報告與應急處置記錄;

(9)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彙總資料,存在職業禁忌症、職業健康損害或職業病的勞動者處理和安置情況記錄;

(10)建設項目職業衞生“三同時”有關技術資料,及其備案、審核、審查或驗收等的回執或批覆文件;

(11)職業衞生安全許可證申領、職業病危害申報等有關回執或批覆文件;

(12)其他職業衞生管理有關資料或文件。

2、職業衞生檔案管理要求

(1)職業衞生檔案資料按檔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錄、統一編號、專冊登記;分永久、長期、短期三種期限及時進行歸檔。

(2)職業衞生檔案資料應字跡清楚、圖表清晰、文字準確可靠,並管好和用好。

(3)隨時、定期地根據公司人員的變動,及時調整和補充職業衞生檔案資料。

(4)日常職業衞生工作須將測定結果、健康檢查結果、職業病管理情況隨時過錄,以備分析。

(5)員工離開單位時,有權索取個人健康檔案資料並復檔案室應如實地、無償地提供,並在所提供的個人複印件上籤章。

(6)職業病診斷,鑑定單位需提供有關職業衞生檔案資料時,檔案室應如實地提供。

(7)檔案室對各部門移交來的職業衞生檔案,要進行質量檢查,歸檔的'案卷要填寫移交目錄,雙方簽字,及時編號登記,入庫保管。

(8)檔案工作人員對檔案的收進、移出、銷燬、管理、借閲利用等情況要進行登記,檔案工作人員調離時,必須辦好交接手續。

(9)職業衞生檔案庫房要堅固、安全,做好防盜、防火、防蟲、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風等項工作,並有應急措施。職業衞生檔案庫要設專人管理,定期檢查清點,發現檔案破損、變質時要及時修補複製。

(10)利用職業衞生檔案的人員應當愛護檔案,職業衞生檔案室嚴禁吸煙,嚴禁對職業衞生檔案拆卷、塗改、污損、轉借和擅自翻印。

(11)有關職業檔案管理的其他規定按照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標準和單位職業衞生管理制度執行。

職業檔案管理制度10

為履行對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進行職業衞生監護的法定職責,規範職業衞生監護工作,加強職業衞生監護管理,保護員工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工作場所職業衞生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用人單位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用人單位職業衞生管理部門根據用人單位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類別、接觸水平等情況,嚴格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gbz188)等國家職業衞生標準的規定,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有計劃地到法定職業衞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衞生檢查。員工接受職業衞生檢查視同正常出勤。

二、組織擬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新錄用人員(包括轉崗到該作業崗位的人員)、擬從事有特殊衞生要求作業的員工進行上崗前職業衞生檢查。新進廠員工必須經職業衞生檢查合格後,方可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

三、至少應每年組織一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進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衞生檢查和異常人員的複查治療。由用人單位職業衞生管理部門和人事部門負責核實人員名單,制定體檢計劃並組織實施。

四、對即將離崗的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人事部門報職業衞生管理部門,並共同組織其進行離崗前職業衞生檢查,未進行離崗體檢的,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五、對體檢中發現有職業禁忌證或有從事與職業相關的衞生損害的員工應調離原作業崗位,並妥善安置;發現衞生損害或需要複查的,應如實告知員工本人,並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進行復查或醫學觀察、治療。

六、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並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安排其進行職業病診斷或者醫學觀察。

七、在設備生產、檢修過程中如出現職業病危害因素嚴重超標,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職業衞生管理部門應做好個體防護並及時組織進行衞生檢查和醫學觀察。

八、職業衞生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勞動者職業衞生監護檔案和用人單位職業衞生監護管理檔案,並按規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監部門的監督檢查。

勞動者職業衞生監護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勞動者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況;

(二)勞動者職業史、既往病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三)歷次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四)職業病診療資料;

(五)需要存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其他有關資料。

用人單位職業衞生監護管理檔案

1、用人單位申報檢測、組織員工體檢、委託醫療機構服務等活動的委託書;

2、職業衞生檢查結果報告和評價報告;

3、職業病診斷報告;

4、對職業病危害患者、患有職業禁忌證者和已出現職業相關衞生損害從業人員的處理和安置記錄;

5、用人單位在職業衞生監護中提供其他資料和職業衞生檢查機構記錄整理的相關資料。

6、設備,設施的改進,隱患整改情況等。

九、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衞生檢查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員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證的勞動者從事所禁忌的作業。

十、職業衞生檢查、複查、醫學觀察、職業病診療費用由本用人單位負擔。

十一、建立參加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人員體檢制度。

職業檔案管理制度11

為履行對接觸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進行職業衞生監護的法定職責,規範職業衞生監護工作,加強職業衞生監護管理,保護員工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工作場所職業衞生監督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我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一、本公司綜合辦公室根據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類別、接觸水平等情況,嚴格按照《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範》(gbz188)等國家職業衞生標準的規定,組織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有計劃地到法定職業衞生技術服務機構進行職業衞生檢查。員工接受職業衞生檢查視同正常出勤。

二、組織擬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新錄用人員(包括轉崗到該作業崗位的人員)、從事有特殊衞生要求作業的員工進行上崗前職業衞生檢查。新進廠員工必須經職業衞生檢查合格後,方可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

三、每年組織一次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進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衞生檢查和異常人員的複查治療。由用人單位職業衞生管理部門和人事部門負責核實人員名單,制定體檢計劃並組織實施。

四、對即將離崗的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作業的員工,人事部門報職業衞生管理部門,並共同組織其進行離崗前職業衞生檢查,未進行離崗體檢的,不得解除或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五、對體檢中發現有職業禁忌症或有從事與職業相關的衞生損害的員工應調離原作業崗位,並妥善安置;發現衞生損害或需要複查的,應如實告知員工本人,並按照體檢機構要求的時間,進行復查或醫學觀察、治療。

六、對疑似職業病病人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並按照體檢機構的.要求安排其進行職業病診斷或者醫學觀察。

七、在設備生產、檢修過程中如出現職業病危害因素嚴重超標,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職業衞生管理部門應做好個體防護並及時組織進行衞生檢查和醫學觀察。

八、職業衞生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勞動者職業衞生監護檔案和用人單位職業衞生監護管理檔案,並按規定妥善保存,接受安監部門的監督檢查。

勞動者職業衞生監護檔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勞動者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況;

(二)勞動者職業史、既往病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三)歷次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處理情況;

(四)職業病診療資料;

(五)需要存入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的其他有關資料。

本單位職業衞生監護管理檔案

1、用人單位申報檢測、組織員工體檢、委託醫療機構服務等活動的委託書;

2、職業衞生檢查結果報告和評價報告;

3、職業病診斷報告;

4、對職業病危害患者、患有職業禁忌證者和已出現職業相關衞生損害從業人員的處理和安置記錄;

5、用人單位在職業衞生監護中提供其他資料和職業衞生檢查機構記錄整理的相關資料。

6、設備,設施的改進,隱患整改情況等。

九、本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衞生檢查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員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證的勞動者從事所禁忌的作業。

十、職業衞生檢查、複查、醫學觀察、職業病診療費用由本用人單位負擔。

十一、建立參加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人員體檢制度。

職業檔案管理制度12

1總則

1.1為貫徹“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預防和控制職業危害,保障職工身體健康,結合XX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1.2本辦法適用於集團公司和集團公司全資、控股子公司及其續延分支機構。

1.3編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等法律法規以及《XX集團有限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2本辦法中的名詞定義

2.1職業病:指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接觸職業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並符合國家《職業病目錄》中公佈的疾病。

2.2職業危害因素:指因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危害因素。

2.3職業禁忌:指勞動者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羣更易於遭受職業病危害和罹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從事作業過程中誘發可能導致對他人生命健康構成危險的疾病的個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狀態。

2.4職業健康檢查:指對從事接觸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的勞動者所進行的醫學檢查。職業健康檢查包括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和應急健康檢查。

3職責分工

3.1職業衞生(健康)管理部門

3.1.1是集團公司職業衞生工作主管部門,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地方政府有關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政策、標準和公司有關要求。

3.1.2制訂集團公司職業衞生工作方針、規劃和管理制度。

3.1.3編制集團公司年度職業衞生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3.1.4負責集團公司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部署、協調、監督、推進和考核等工作。

3.1.5協助行政部門調查處理職業危害事故。

3.2人力資源部門

負責監督、協調子公司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崗位信息和員工信息的維護。

3.3工會

對集團公司職業病防治工作實施民主監督,並對集團公司與職工之間就職業病防治等有關問題進行協調。

3.4各單位

3.4.1是職業病防治責任單位,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危害負責。負責貫徹落實集團公司有關職業衞生工作的各項要求;建立、健全本單位職業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及相關的操作規程。並對本公司所屬各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實行檢查和考核。

3.4.2負責本單位建設項目職業衞生“三同時”工作,落實職業病防護設施及相關職業病防治工作費用預算,確保建設項目符合國家《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要求,並上報地方衞生行政部門對其進行審核、評價和驗收。

3.4.3負責向供貨商索取職業危害有關的化學材料產品中文安全技術説明書。

3.4.4按照國家、地方政府和集團公司有關規定,負責接害崗位認定工作,定期對工作場所進行職業危害因素檢測、評價;負責開展職業危害因素治理,採用有效的職業病防護措施,確保職業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衞生標準,並建立本單位職業衞生檔案。

3.4.5負責對從事接觸職業危害作業的員工(簡稱接害員工,含協力員工),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離崗時和離崗後醫學隨訪及應急健康檢查,並建立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3.4.6負責接害員工的危害告知和職業衞生知識培訓,並督促其做好相應防護,為其提供足量有效的個人防護用品。

3.4.7組織並開展對本單位的負責人和接害員工的職業病防治知識的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

3.4.8負責安排職業病診斷、治療和報告。按照健康檢查結果,對疑似職業病的員工進行復查、隨訪和診療;對職業禁忌的員工應調離原崗位。

3.4.9對用於預防和治理職業危害、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檢測、健康監護和職業衞生培訓等費用,應在生產成本中據實列出。

3.4.10制訂急性職業危害事故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發生急性職業危害事故時,協助集團公司和安監部門進行事故的現場調查和處理工作。

3.5接害員工

3.5.1學習和遵守集團公司有關職業衞生管理制度、本崗位操作規程;自覺接受培訓,掌握與崗位相關的職業衞生知識。

3.5.2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體防護用品;

3.5.3自覺參加職業健康檢查和複查;在職業病診斷、鑑定需要時,應向有關部門如實提供相關的資料。

4職業衞生管理業務流程(流程圖略)。

5職業衞生管理要求

5.1一般要求

5.1.1存在職業危害因素的單位應設置或指定職業衞生管理機構為本單位職業衞生工作主管部門,並至少配備1-2名專職或兼職的職業衞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5.1.2存在職業危害因素的單位應制訂年度職業衞生工作計劃,報集團公司安全保衞監督部備案,並按年度計劃開展職業衞生管理工作。

5.2職業病前期預防

5.2.1對本單位可能涉及職業危害因素建設項目,負責貫徹落實職業病防護設施“三同時”,並向地方衞生行政部門提交:在可行性論證階段職業危害預評價報告;竣工驗收階段的職業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職業危害項目申報資料。

5.2.2作業場所的'生產佈局、衞生設施及職業危害因素的濃度(強度)、防護設施等應符合國家相關職業衞生要求;使用高毒物品作業項目單位,應符合有關規定並應當設置警示標識與報警設施、現場急救用品、衝淋設備,配置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避險區。

5.2.3不得將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轉移給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不具備職業病防護條件的單位不得承接產生職業危害的作業。

5.3作業過程的職業病預防

5.3.1對本單位生產工藝流程、作業環境和勞動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因素進行辨識、彙總,並進行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崗位認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5.3.2編制本單位(年度)職業病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建立職業衞生檔案和健康監護檔案。

5.3.3定期開展對作業現場職業危害因素日常監測並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職業衞生技術服務機構對其進行檢測、評價。

5.3.4根據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種類和對人體的影響途徑等特點,為接害人員提供符合要求的個人防護用品,並建立使用、維護、管理制度。

5.4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維護

5.4.1各單位應對職業病防護設施做好日常維護管理,建立台帳,記錄其運行、使用和維護狀況;已投入使用的職業病防護設施必須與主體設備同步運行、同步維修,並落實專人負責管理。

5.4.2各單位在生產設備檢修完畢後,必須及時使職業病防護設施復位;原有職業病防護設施需改進或調換時,在新的防護設施投入使用前,不得停用或拆除。

5.4.3各單位定期對工作場所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技術控制效果進行檢測,並制定相應的整改措施。

5.5健康監護

5.5.1按國家衞生部門規定,各單位組織接害人員進行職業健康體檢,職業健康檢查必須由衞生行政部門批准從事職業健康檢查的醫療衞生機構承擔。

5.5.2對健康檢查中發現患有與職業危害有關疾患的職工,應及時安排複查;對必須進行離崗後醫學隨訪或需應急健康檢查的接害崗位員工,應根據衞生機構的要求組織安排。

5.5.3應及時將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受檢者本人;對被診斷為職業禁忌的員工,應將其調離原工作崗位並妥善安置。

5.6職業病管理

5.6.1職業病的診斷和治療,除須搶救的患者外,必須到有相應職業病診療資質的醫療機構進行就診。

5.6.2建立健全職業病患者的相關檔案,職業病患者調離本單位,其職業病相關病史檔案應移交新單位。

5.7職業危害事故處置

5.7.1發生職業危害事故,應按集團公司《災害與事故快報管理辦法》及時上報,對發生急性職業病傷害事故的應組織現場急救,必要時啟動應急預案。

5.7.2發生急性中毒事故,按市安全生產監管局、市衞生局《關於受理用人單位發生急性中毒事故事項的通知》(滬安監管監二〔20xx〕105號)規定處理。

5.8職業衞生教育

5.8.1職業衞生教育對象系接害單位各級責任者、管理者、接害員工,包括就業(上崗)前、在崗定期和特殊職業衞生教育。

5.8.2就業前(上崗)教育:上崗前培訓可與入廠三級安全教育結合,員工經培訓後,考試合格方可上崗;內容主要為職業衞生法規的一般常識、單位職業衞生管理細則與本崗位操作規程、本崗位職業危害因素的預防知識等。

5.8.3在崗期教育:在崗期間培訓可與班組學習相結合;主要內容為本單位(崗位)職業危害因素種類、理化特性,源點產生原因、環境污染程度,防護設施原理及運用、符合衞生要求的個體防護用品選用,職業病預防知識等內容。

5.8.4特殊教育:特殊(高毒、高危險)崗位和職業病人應視不同情況接受相應的崗位職業衞生知識;崗位衞生保健與應急救援知識等內容。

6考核

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規及本管理辦法的行為,按集團公司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7附則

7.1本辦法由公司XX部門負責解釋。

7.2本辦法自實施之日起生效。

職業檔案管理制度13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各礦井對礦各科室區隊建立職業衞生檔案,員工個人職業健康監護檔案,簡稱“兩檔”,並由專人保管。

二、職業衞生檔案包括:

1、企、事業單位職業衞生記錄卡;

2、各生產單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人員一覽表;

3、各生產單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人員作業人員登記卡;

4、職業病危害、職業中毒記錄卡;

5、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彙總資料;

6、職業病危害因素程度分級管理表;

7、職業中毒事故報告與處理記錄表等;

8、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範、標準、文件、監督文書清單及有關文本;

9、職業衞生管理方針、計劃、目標、方案、程序、指導書、管理制度;

10、職業衞生專(兼)職管理組織、職能及人員分工;

11、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管理檔案;

12、職業病預防控制措施技術檔案;

13、職業病防護設施和防護用品檔案:

14、職業衞生培訓教育彙總資料:

15、職業病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及演練有關資料。

三、員工個人健康檔案包括:

1、員工的職業史、既往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

2、作業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監測結果;

3、職業健康檢查結果、職業禁忌證名單及處理情況;

4、職業病診斷、職業病病例登記表等員工個人健康資料;

5、職業健康監護委託書或合同;

6、職業性健康檢查工種及人員名單;

7、職業病人處理、安置情況彙總資料。

四、“兩檔”資料按檔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錄、統一編號、專冊登記;分永久、長期、短期三種期限及時進行歸檔。

五、“兩檔”資料應字跡清楚、圖表清晰、文字準確可靠,並管好和用好“兩檔“。

六、隨時、定期地根據本礦人員的'變動,及時調核和補充“兩檔”,各表卡每年10月前系統地調整一次。

七、“兩檔”檔案中各種資料按要求每三年複核一次;日常職業衞生工作須將測定結果、健康檢查結果、職業病管理情況隨時過錄,以備分析。

八、員工離開單位時,有權索取個人鍵康檔案資料,公司或礦應如實地、無償地提供,並在所提供的個人複印件上籤章。

九、職業病診斷,鑑定單位需提供有關“兩檔”資料時,檔案室應如實地提供。

十、檔案室對各部門移交來的職業衞生檔案,要認真進行質量檢查,歸檔的案卷要填寫移交日錄,雙方簽字,及時編號登記,入庫保管。

十一、檔案工作人員對檔案的收進、移出、銷燬、管理、借閲利用等情況要進行登記,檔案工作人員調離時,必須辦好交接手續。

十二、職業衞生檔案庫房要堅固、安全,做好防盜、防火、防蟲、防鼠、防高温、防潮、通風等項工作,並有應急措施職業衞生檔案庫要設專人管理,定期檢查清點,如發現檔案破損、變質時要及時修補複製。

十三、利用職業衞生檔案的人員應當愛護檔案,嚴禁對職業衞生檔案拆卷、塗改、污損、轉借和擅自翻印。

十四、每年按煤礦流程對其合規性進行評估修訂。

十五、本制度自頒佈之日起施行,有關職業檔案管理的其他規定按照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職業衞生標準和煤礦職業危害防治管理制度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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