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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級酒店考勤管理制度

星級酒店考勤管理制度

在我們平凡的日常裏,我們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間接的聯繫,制度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為了維護正常的工作、勞動、學習、生活的秩序,保證國家各項政策的順利執行和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訂的具有法規性或指導性與約束力的應用文。擬定製度需要注意哪些問題呢?下面是小編整理的星級酒店考勤管理制度,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星級酒店考勤管理制度

星級酒店考勤管理制度1

1.目的

為規範酒店的考勤、請休假管理,充分體現酒店“以人為本”的管理思想,使員工知悉可以享受的休假內容,並促進員工自覺遵守工作紀律,保證工作時間,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2.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與酒店建立勞動關係的員工,其中勞動紀律相關條款也適用於建立勞務關係及勞務派遣關係的員工,個別條款有特殊規定的除外。

3.職責

3.1 行政人事部負責本制度的起草、修訂及完善工作;負責制度的宣貫工作及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負責有關假期的審核工作;負責有關考勤請休假資料的保存工作。

3.2 酒店部門負責人負責制度在本部門的宣貫工作;並嚴格按照制度規定權限給予各類假期審批。

4.工時制度及工作時間

4.1 工時制度

4.1.1酒店根據員工的工作崗位、級別、工作內容、工作時間要求等因素,對不同崗位的員工依法選擇適用工時制度, 每個員工具體實行的工時制度,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執行。

4.1.2 工作時間

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員工,正常工作時間為:8:30—17:30(含就餐及午休時間)餐飲部、客房部等相關部門按照工作需要合理安排上下班時間。

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員工,應以能確保完成工作任務為前提,根據工作需要安排工作時間,並確保與酒店保持順暢的聯繫。

綜合計算工時應根據酒店工作需要統一安排時間。

就餐時間不計入工作時間。

4.2休假及休假期間的待遇

酒店員工依法享有國家規定的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4.2.1 休假的類別

所有員工都能享受的法定假日,每年具體的休假時間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元旦一天(1月1日);春節三天(農曆除夕、七年級、八年級);清明節一天(農曆清明當日);勞動節一天(5月1日);端午節一天(農曆端午當日);中秋節一天(農曆中秋當日);國慶節三天(10月1日、2日、3日)。

部分員工可以享受的特殊節假日:三八婦女節,根據工作安排女員工可按酒店通知放假,如未休或適逢公休日,不補假,不支付加班費。

4.2.2 帶薪或部分帶薪休假

員工在酒店工作期間,可以享受年休假、婚假、產假、計劃生育假、哺乳假、工傷假、喪假等帶薪休假。其中,年休假、婚假、喪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其他休假按自然日計算。

年休假

1)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員工連續工作滿1年之後可以享受年休休假;具體天數如下:員工累計工作(工齡)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可享受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可享受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可享受年休假15天。

2)員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累計工作(工齡)滿1年不滿10年,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工齡)滿10年不滿20年,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累計工作(工齡)滿20年以上,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3)酒店根據工作具體情況,並考慮職工本人意願,統籌安排員工年休假。部門總監(經理)應根據本部門工作實際,合理安排下屬員工輪流休年假以保證工作不受影響。年休假可以在1個年度內集中一段時間安排,也可以分開安排,以整天為最小的休假單位。年休假必須在一個自然年度內休完,不可順延。

4)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職工新進用人單位且工作已滿12個月,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如果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5)為便於計算,員工當年應休假天數,根據上年考勤結果及實際連續工齡取整,每年年初由人力資源部進行核定。

6)工齡計算:

a)以全日制大中專畢業時間為依據;

b)以參軍入伍時間為依據;

c)以參加社會保險時間為依據;

d)以加入酒店時間為依據。

婚假:員工進入酒店後登記結婚的,在入職三個月後,憑結婚證可以享受婚假。婚假需在領取結婚證之日起一年內休完。逾期未休的,視為自願放棄,酒店不予補休,亦不折現補償。員工可享受18天(3天婚假,河北獎勵15天)婚假。在離職手續辦理前一個月內不能享受婚假,如已享受婚假,按事假處理。

女員工特殊假期:產前檢查假,懷孕女員工應醫務部門的要求,需要進行產前檢查的,可以申請產前檢查假。

產假:在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前提下,女員工生育可以享受產假九十八天,產假時間按自然天數計算。產假自產前十五天開始計算。難產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胎,增加產假十五天。女員工懷孕流產的,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妊娠不滿12周(含)流產的產假為15天;12周以上16周(含)以內流產的產假為30天;16周以上28周(含)以內流產的產假為42天。懷孕28周以上終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產假158天,其中包括產前休假15天。不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生育,不得享受產假。員工休產假前或產假期滿後,因身體原因需要休假的,按病假處理。符合生育保險條件人員,產假期間待遇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男員工可享受3天帶薪陪護假.

計劃生育假:員工實行計劃生育節育、絕育手術的,可以依法享受計劃生育假。

哺乳假:有不滿一週歲嬰兒的女員工,每個工作日可以享受兩次哺乳時間,每次三十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女員工每天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併使用。女職工懷孕七個月(含)以上、哺育嬰兒不滿一年的職工不安排上夜班。

工傷假:員工在工作過程中發生人身傷害,經醫院診斷證明,並經勞動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後,可享受工傷假。工傷假時間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喪假:員工的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去世,可以享受喪假3天。

4.2.3病、事假

1)病假:員工因病或非因公負傷去醫院就診、治療、住院或休息的時間為病假。 員工請病假超過3天(含),須持二級以上醫院開具的病假證明。

2)事假:員工凡因個人事宜不能利用公休假日或業餘時間而必須在工作時間內親自辦理的,建議優先使用年休假。

4.2.4 休假期間的待遇:員工在本制度規定的法定節假日和特殊節假日休假期間,員工薪資照常發放。員工帶薪休假期間的待遇按照如下標準執行:

1)年休假待遇,年休假期間,員工薪資照常發放;員工年休假出現應休逾期未休的情況,酒店不予補償;

2)婚假、喪假待遇:婚假、喪假期間,發放基本工資;

3)女員工特殊假期待遇:孕檢假、哺乳假期間,員工薪資照常發放;

4)產假:按生育保險基金支付生育津貼,

5)計劃生育假:發放員工基本工資;

6)工傷假:員工工傷核准範圍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工傷期間待遇參照國家及勞動部有關規定執行。

7)病假期間的待遇:月累計病假7個工作日以內的(含),按天數扣發日基本工資的20%,績效獎金相應扣發;月累計病假超過7個工作日,扣發日基本工資的20%,停發全月績效獎金,並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病假超過1個月者,工資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發放。

8)員工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需要治療或休息時,根據本人實際工作年限(指按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和在本酒店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不等的醫療期:

A、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下(含10年)的

(1)、在酒店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3個月

(2)5年以上(含5年)的為6個月。

B、實際工作年限10年以上(含10年)的,

(1)、在酒店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為6個月

(2)5年以上(含5年)10年以下的為9個月

(3)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

(4)15年以上(含15年)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

(5)20年以上(含20年)的為24個月。

C、 (1)、醫療期3個月的'按6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2)6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3)9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4)12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5)18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6)24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醫療期滿,如仍不能繼續從事本崗位工作時,又無法調整或本人不願意接受其他崗位者,酒店將解除勞動合同。

9)事假期間的待遇,事假期間不發放薪資。當月累計事假超過3天者,月績效獎金全部扣發。

10)市場銷售類員工如採用按業績發放提成獎金的,提成獎金不受上述規定限制。

4.3超時工作及補償

4.3.1 超時工作

1)對於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員工,超時工作包括工作日的加班以及休息日的加班。超時工作不適用於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員工。

2)酒店不提倡超時工作。各部門應當合理安排,儘量避免或減少超時工作,以保障員工的身體健康。若確因經營管理需要,酒店可以依法安排員工超時工作。員工因工作需要並經酒店批准,可以超時工作。

3)以下情形不視為超時工作:酒店在非工作時間安排的聚餐、旅遊等活動;酒店在非工作時間安排的培訓;員工出差在途時間;未經酒店安排或批准的超時工作;員工在非工作時間自願來酒店。

4.3.2 超時工作審批

1)除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員工外,員工因工作原因需要超時工作的,應提前履行審批手續,填寫《超時工作審批表》,經部門總監(經理)和總經理批准後,酒店依法安排倒休。工作日8小時以外需要加班的,下班後一小時內為就餐時間,不計入加班時間;週末和法定節假日加班,應進行考勤刷卡,如無刷卡記錄,則不視為加班。

2)超時工作補償:平時加班,酒店安排同等時間倒休;法定節日加班,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執行。(注:倒休時限為三個月)。

5.考勤管理

5.1日常考勤管理

5.1.1考勤週期及考勤統計:酒店的考勤週期為上月26日至當月25日,人力資源部於每個考勤週期結束時,統計彙總員工當月的考勤情況,作為計發工資、考核等的依據。各部門每月考勤記錄必須在當月29日前報行政人事部。

5.1.2考勤方式:

酒店實行刷卡記錄考勤和手工考勤相結合管理制度。

實行刷卡考勤的員工應於早於上班10分鐘、晚於下班10分鐘使用考勤機,以考勤系統導出數據作為正常出勤憑證。未能正常出勤應按有關規定及時填寫相應表單辦理相應手續,做到缺勤有證明。

託人或代人考勤屬於嚴重違紀,一經發現解除勞動合同

員工因各種原因不能正常刷卡考勤的,部門手工考勤必須有出勤記錄,並應及時填寫《異常刷卡申請表》按流程審批,否則按遲到、早退或曠工處理。

部門考勤員在上報考勤時應認真核實員工出勤記錄,記錄加班、倒休時需準確無誤。部門人員變動及班次變動時,部門考勤員應該在2日內報人力資源部報備。

遲到、早退及曠工:

1)未履行請假手續,晚於上班時間30分鐘內到崗為遲到,早於下班時間30分鐘內離崗為早退。

2)曠工,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准擅自缺勤的為曠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曠工計:遲到或早退30分鐘以上不足四小時的,計曠工半日;四小時以上(含)的,計曠工一日; 騙取、偽造、篡改、塗改休假證明的,休假期間計曠工; 未在酒店指定的時間到指定的崗位從事指定的工作的計曠工半日;

3)遲到、早退,除在《行為規範考評標準》進行績效扣分外,每次罰款50元;曠工扣罰曠工時長的雙倍工資(每次不低於100元)。

考勤不嚴格、不及時、疏漏、甚至作弊等,視情節嚴重追部門總監/經理責任,處罰部門負責人100元/人.次。

員工離職未辦理相關手續,部門應及時以紙質版的形式報送行政人事部,本月工資暫緩發放。未提前30天申請離職的員工、離職30天未及時辦理手續的員工,都將扣除5天工資。

5.1.3請、銷假程序

請假:員工休假,須履行逐級審批手續,事前填寫《員工請假審批單》,持本制度規定的證明材料履行請假程序並按審批權限批准後,方能休假。否則,請假無效。

批准權限:

1)員工請假2天之內(含2天)由部門負責人(總監、經理)批准,報送人事部備案;2天以上由部門負責人、行政人事經理、總經理審批,總監(經理)及以上人員請假報總經理批准,所有請假需於審批後1個工作日內報人力資源部備案,超期無效,視為曠工。

2)員工年休假最少以一個整天為單位,由部門總監、經理視工作安排而定。員工請假時限,應以《員工請假審批單》上的時間為準,遇節假日不順延。酒店組織的休假安排,以及節假日延長超出國家法定的天數,則相應衝減員工年假天數。請假(包括病假、事假)4小時以內,按半天假處理;超過4小時〈含〉少於8小時按一天假處理。除國家法定假日和公休日外,員工休假須提前1天填寫《員工請假審批單》,突發性病假、事假除外。

3)因特殊情況不能提前申請的,應當以電話等形式通知審批權人,獲得批准後方能休假,並且應在事中或事後5天內補辦請假審批手續,否則視為曠工。如有員工因工作需要,實際休假日期及天數與申請之內容不符,應及時通知人力資源部作變更,逾期不予補休。

銷假:員工請假超5天(含5天)以上提前返崗,應在返崗後第一時間辦理銷假審批手續。

請假所需的證明材料:

婚假:結婚證原件;

產前檢查假:員工懷孕後,持懷孕和預產期證明原件;

產假:生產後,持醫院開具的證明原件;

計劃生育假、工傷假:合法醫療機構的證明(經酒店同意,可假後補交);

病假:二級以上醫院開具病假證明。

6.附則

1)本制度的內容與國家及當地政府將來頒佈的政策、規定相沖突的,按照新的政策或規定執行。

2)本制度解釋權歸酒店行政人事部,自下發之日起執行。酒店原考勤休假制度及相關文件同時廢止。

星級酒店考勤管理制度2

第一章考勤管理規定

一、總則

考勤管理是良好工作效率和正常工作秩序的重要保證,是公司人力資源管理的基礎。XX實業有限公司所屬的XX酒店人事行政部是考勤管理工作的主要負責單位,其具體負責出勤紀律和考勤制度的執行。

二、考勤記錄及補充

(一)考勤記錄

1、考勤記錄是考勤工作的前提,公司除總經理級(含)以上幹部外,均須按照考勤規定進行考勤記錄。

2、考勤記錄的有效時間為應出勤時間前後1小時,未按時履行考勤記錄手續的,應根據實際情況填寫《假期審批單》、《考勤補充表》作為考勤記錄的補充。

3、本集團考勤記錄主要採用指紋打卡考勤系統,並設立二次簽到簿。考勤系統和二次簽到簿應由專人負責管理,任何人不得破壞考勤系統,私自偽造二次簽到簿。

4、新員工入司,所在公司人事行政部應告知員工打卡要求、使用方法及指紋打卡機、簽到簿的位置。

5、所有應進行考勤記錄的員工一律須由其本人在有效時間內據實打卡簽到,禁止員工不打卡、虛構簽到時間。

(二)考勤補充

1、因下列原因未能在有效時間內打卡簽到的員工,可以進行考勤補充:

(1)忘記打卡:應及時向所在部門負責人説明情況,並確認有按時到崗的,可填寫《考勤補充表》,但一個月內不得超過一次。第二次(含)之後,除需辦理上述手續外,以每次遞增20元罰款。未按規定辦理考勤補充手續的,每缺一次按曠工半日論處。

(2)赴外埠公幹:回公司後應在一週內填寫《考勤補充表》。逾期不履行手續且無正當理由者,未打卡日按曠工半日論處。

(3)本市內公幹,未能及時進行考勤記錄:應在當日或次日填寫考勤補充表,逾期不履行手續且無正當理由者,未打卡日按曠工半日論處。

2、需要進行考勤補充的員工,應向班組負責人説明情況後,按照要求據實詳細填寫相關內容,報部門負責人簽字證明,部門經理以上幹部應由所在公司領導簽字證明。

3、有權簽署《考勤補充表》的領導幹部應認真履行職責,嚴格把關,認真核查後方可簽字證明,嚴禁偽造虛構事實,逃避考勤監督。

三、缺勤及處理

員工未按規定履行請假手續,沒有正當考勤補充理由,在應出勤時間未正常出勤的視為缺勤。

(一)遲到、早退

1、超過規定上班時間10分鐘以內打卡簽到的視為遲到;離規定下班時間提前10分鐘以內打卡簽退的視為早退。打卡時間超過上班後10分鐘或提前下班時間10分鐘以上,且未辦理相關手續的,按曠工處理。

2、每月遲到、早退累計兩次以內,每次扣減當日工資10元;每月遲到早退累計達三次(含),按事假半天記錄一次,之後每遞增一次按事假半天記錄;從第七次(含)始,每一次按曠工1日記錄。

(二)曠工

1、應出勤時間未辦理正當手續未出勤,且不能適用遲到、早退規定的視為曠工。

2、公司嚴禁員工的曠工行為,曠工1日,扣減3日薪資,連續曠工超過3日(含)以上,公司可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四、考勤規則

(一)人事行政部應設考勤員負責管理考勤設備,彙總考勤記錄,進行考勤情況統計。

(二)考勤員應定期檢查考勤設備,及時校準時間和維修考勤機,避免發生信息讀取錯誤或失效。

(三)考勤員應確保考勤結果的真實性、準確性,認真檢查核對出勤要求、班次安排、考勤記錄、考勤補充、假期記錄之間的對應性,避免造成錯記、漏記等錯誤。

(四)考勤週期為:

1、當月考勤週期:當月1日至當月最後一日。

2、年度考勤週期:1月1日至12月31日。

(五)公司人事行政部應不定期組織考勤紀律抽查,嚴把考勤紀律關。

五、違紀處理

(一)無正當理由不進行考勤記錄者,每缺一次考勤記錄按曠工半日論處。

(二)代人簽到者,責令當事人雙方書面檢討報人事行政部,並視情節輕重對雙方各處以10—50元罰款。再犯者,可予以開除處理。

(三)出具虛假證明或不認真履行核查職責者,責令當事人書面檢討報人事行政部,並處以50元罰款。再犯者,酌情嚴處。

(四)公司人事行政部、各相關部門對以上三種違紀情況負連帶責任,本公司內員工因考勤違紀受處罰的同時,所在部門領班、主管、部門負責人及人事行政部負責人、考勤員均應依責任輕重處以被查員工扣款總額5%—20%的罰款。

第二章假期管理規定

一、總則

為有效整頓和加強勞動紀律,建立正常有序的經營管理和工作秩序,確保生產經營和各項工作任務的順利完成,同時本着人性化管理的理念,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結合公司的特點和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二、假期種類及要求

本公司假期包括病假、事假、婚假、喪假、分娩假、工傷假、年休假七種。

(一)病假

1、因病確需請假休息的,應具備以下條件:

(1)病假3天以內的,須持市(區)級以上醫院有效證明(診療發票、病歷等)或公司內部醫務室病歷單。

(2)病假超過3天(含),須持市(區)級以上醫院有效證明(診療發票、病歷等)及病休建議書。

(3)不能出具有效證明的,不得按照病假處理。

2、病假期限:病假期限依據有效醫療或病休證明實際批准,最長不超過《勞動法》、《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中有關醫療期期限。

3、病假工資:

(1)本公司正式員工依法享受病假工資,每位員工每年有5天的有薪病假,但每月請病假的天數不得超過1天,超過1天每天扣日工資的100%。

(2)病假期超過醫療期的,工資停發,公司視具體情況予以另行處理。

(3)臨時工、試用期員工及其他用工形式人員請病假為無薪假。

(二)事假

1、事假期限:

事假連續不得超過3天(不含節假日、公休日),年度累計不得超過7天(不含節假日、公休日),個案依總經理或相關負責人核准而定。

2、事假工資:

事假為無薪假,工資全額扣減。

(三)婚假

(1)本公司員工。

(2)員工依國家《婚姻法》註冊結婚,並提供結婚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1、員工申請結婚休假的,應具備以下條件:

(3)於領取結婚證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請。

2、婚假期限:

本公司正式員工結婚休假享受7天假期(含節假日、公休日及在途時間);零時工和其他用工形式人員結婚休假享受3天假期(含節假日、公休日及在途時間)。超期必須辦理續假手續,獲准後超期部分按事假處理。

3、員工請婚假在規定期限內享有工資。

(四)喪假

1、員工申請喪假,應符合下列條件:

(1)本公司員工。

(2)員工直系親屬(包括本人法定供養人)喪亡。員工直系親屬指: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喪假期限:給假3天(不含節假日、公休日、在途時間)。超期必須辦理續假手續,獲准後超期部分按事假處理。在途時間的計算以員工出具的有效交通票證為準,最長不超過3天。

3、正式員工請喪假在規定期限內享有工資,零時工、試用期員工及其他用工形式人員不享有喪假工資。

(五)分娩假

1、員工申請分娩假應符合下列條件:

(1)本公司正式員工。(零時工、試用期員工及其他用工形式人員因分娩需請假的,應辦理離職手續。)

(2)符合國家計劃生育法規的規定。

(3)應提供相應的有效證明。

(4)於分娩當年提出申請。

2、分娩假期限:

(1)女員工可享受90天(含節假日、公休日、在途時間)的分娩假,超期必須辦理續假手續,獲准後按事假處理;其餘情況據醫囑按公司審批程序酌情處理。

(2)男員工在配偶分娩當天享有1天的帶薪假。

(3)上述假期需附孩子出生證明。

3、分娩假工資:

女員工分娩假期間其工資待遇在扣除應繳納社會保險費後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六)工傷假:按《勞動法》有關條款執行。

(七)年休假:

1、凡公司正式員工工齡滿一年,均可享受年度休假,不執行探親假。

2、年休假時間按工齡計算:工齡滿一年的享受3天年休假,滿兩年的享受4天年休假,滿三年(含)以上的享受5天年休假,以上休假時間均包含節假日、公休日及在途時間。

3、年度休假為帶薪假期。

4、年休假不能跨年度累積使用,原則上採取一次休完的辦法,年休假與其他假期連續休假時間不得超過10天。各部門應對休假時間均衡安排,不影響工作為原則。

5、一年內病假累計超過10天;事假累計達到或超過本人可享受年休假時間的;病、事假相加超過10天的;工傷假超過3個月的;曠工1天(含)以上者,當年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6、享受年休假後,病、事假、工傷假超過上述規定時間的,下一年度內不再享受年休假待遇。

7、一年內,已請過婚假、產假的員工,不再享受年度休假;一年內,已享受過年休假,但仍需請婚假、產假的員工,下一年度內不再享受年休假;跨年度請婚假、產假的員工可在第二年享受年休假。

8、受重大過失及以上處分的員工,在受處分的當年不享受年度休假。如享受年休假後受到處分的,下一年度就不享受年度休假。

9、對錶現不好或因工作失誤造成重大事故和經濟損失的,以及經常不完成工作任務的,羣眾意見較大的員工,公司領導有權取消其年度休假待遇。

三、請銷假規定

(一)請假手續

1、凡病假、事假、婚假、喪假、分娩假均應事先填寫請假單,附有關證明材料,由部門經理核准後,依規定應由上級批准的,依權限呈請批准。

2、因緊急情況未能事先填寫請假單的,應即時向部門負責人或分管領導口頭申請並徵得同意,在回崗後第一時間填寫請假單,附有關證明材料依權限呈請核准辦理補假手續。

3、請假期間因特殊情況需要續假的,應徵得部門負責人或分管領導同意,並在回崗後第一時間補充請假單,附有關證明材料依權限呈請核准辦理補假手續。

4、審批權限及程序:

(1)主管級(含)以下人員請假,1天(含)以內由部門經理審批;超過1天至2天(含)由部門經理核准,總經理審批。

(2)部門經理請假,1天(含)以內由總經理審批;超過1天至2天(含)由總經理核准,董事長審批簽字,人事行政部備檔。

(3)所有請假都應報公司人事行政部備案。

(二)離崗公告

1、請假單經審批同意後,申請人應在離崗前,辦妥工作臨時移交手續。

2、部門主管級以上幹部離崗還應將《離崗公告》書面通知相關部門,並明確授權相關人員臨時接管相關工作。

(三)銷假手續

員工假期結束回崗後,應向人事行政部門報到銷假,同時撤回《離崗公告》,收回授權。(提前銷假的或更改已批准的假期時間的,需以書面形式由部門負責人簽字後報人事行政部考勤員處備檔)。

四、其他規定

(一)法定節假日(元旦1天,春節3天,勞動節1天,清明節1天,端午節1天,中秋節1天,國慶節3天),各公司應保障正常經營運轉併合理安排員工休息。對於法定節假日上班的員工,應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合理安排補休,以保障員工身心健康。同時不再發放節假日上班的額外費用。

(二)未核准請假擅自離崗或弄虛作假騙取假期,按照曠工處理,並視情節輕重給予留用察看或辭退處理。

(三)病、事假累計天數將直接作為日常、年終考核(含年終獎金)的重要依據。

(四)年終獎金和年度特別獎金扣發範圍

1、離職:發放前已離職人員不予發放。

2、曠工:全年曠工累計2天(不含)以下,按50%發放;累計2天(含)以上,取消發放年終獎金。

3、病假:全年病假累計超過15天,低於20天(含)按50%發放;累計超過20天,低於30天(含)按30%發放;累計超過30天,取消發放。

4、事假(不包括產假、婚假、喪假、工傷假):全年事假累計超過5天,低於7天(含)按60%發放;累計超過7天,低於15天(含)按30%發放;累計超過15天,取消發放。

5、病事假:全年病假累計低於15天且事假累計低於5天,但兩者累計超過15天,按50%發放。

6、產假、工傷假:按實際工作月數進行評定。但產假、工傷假期滿後追加請假的,按病、事假相應規定處理。

第三章其他

一、離職人員的考勤:調休與休息需明確。

二、新入職人員入職當月的考勤:按實際上班天數計薪,不再計加班時間。

三、病、事假需與二次考勤記錄相符,否則考核考勤員。

四、每月彙總病、事假(附表)同時附上建休單。

星級酒店考勤管理制度3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酒店辦公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參照國家有關法規,結合酒店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是對酒店全體職工進行考勤與管理的基本依據。

第三條必要的、嚴格的、實事求是的考勤管理,是圓滿完成各項工作任務的重要保證,是提高全體職工素質的必要條件。各部門領導和有關負責人必須嚴抓考勤管理。

第四條自覺維護正常的辦公秩序,是酒店全體員工的共同職責,要嚴以律已,互相監督,確保考勤管理工作落到實處。各部門管理人員要加強檢查和督促,嚴格管理、嚴格要求,以保證本考勤制度的實施。

第二章考勤員的產生

第五條部門考勤員原則上由部門兼職內勤擔任,各班組考勤員由領班兼任,行政人事部將各部門考勤員名單備案。

第六條各部門考勤員應認真詳細如實記載本部門的考勤記錄。如有新進人員或離職人員,應及時將新排班表送到行政人事部,以方便考勤工作的順利展開。

第三章考勤管理

第七條工作時間與班次:

一、實行每週工作40小時制度,具體工作班次由各部門根據經營情況確定。

二、如工作需要或任務緊急,酒店可要求員工超時工作或加班,酒店將在適當時間給予調休或支付加班工資。

第八條全體員工一律實行上下班打卡登記制度,員工上下班及加班者必須打卡,員工應按工作時間的規定準時打卡上下班。

第九條員工上下班,必須親自打卡,如果員工替他人打卡或由他人代替打卡,替他人打卡或由他人代替打卡的員工,雙方各處罰100元。

第十條所有人員須先到酒店打卡報到後,方能外出辦理各項業務,特殊情況需經上級主管批准,交人力資源部補上打卡記錄,未經上級主管批准的,按遲到或曠工處理。員工上班時間內因事外出,不需要出入打卡,但必須有上級主管批准。

第十一條員工上下班漏打卡,必須由直屬上級主管籤卡證明上下班時間,交行政人事部補上打卡記錄,否則按曠工處理。每月規定籤卡不得超過3次,超過3次籤卡無效(特殊情況除外)。

第十二條酒店上下班時間,由保安與各部門管理人員監督員工打卡。所有上班人員均應於規定的上班時間前打卡,不得於打卡上班後外出(公出除外)。所有下班人員應先打卡後外出,外出後補打下班卡無效。

第十三條日夜輪班部門,應按時交班、接班,如果接班者未按時接班,應報請主管處理,不得擅自離去。

第十四條員工上下班及加班,必須如實打卡,如有上班打卡後不上班或下班時不打卡,等到一小時或幾小時後打卡,或沒有上班找上級主管籤卡,除按曠工處理外,每次加罰款20—50元以示警告,累計三次以上者,按開除處理。

第十五條上班時間開始後5分鐘至30分鐘內打卡到達工作崗位者,按遲到或曠工處理,(5分鐘之內不計,5分鐘至30分鐘內,按遲到或早退一次處理,扣罰5元,超過半天按曠工一天處理,超過30分鐘以上者,按曠工半日處理。)

第四章考勤統計與彙總

第十六條考勤實行三級考勤制,每日上、下班必須打考勤,按規定時間要求到達崗位並按簽到表要求籤到,不得代人、託人打卡和簽到,如有將按《員工手冊》之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班組考勤員應按日考勤,每日根據員工簽到表將當日出勤情況記入考勤統計表,月底將當月的簽到表,考勤統計表上交部門考勤員。

第十八條部門考勤員對各班組的考勤進行核對統計彙總,經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後,在次月的三日下班前將部門考勤彙總表、各類假期證明單上報行政人事部。

第十九條公司級考勤由行政人事部使用考勤設備對全員進行考勤。

第二十條行政人事部負責各部門上報的考勤彙總進行審核,並據此作工資處理。

第五章請假、休假管理

第二十一條員工請假必須先填寫請假條,經部門負責人批准後方可休假,部門經理以上請假須總經理審批報行政人事部備案。特殊情況應在事後及時補上,請假實行累計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請假的類別、期限

一、年休假:員工在本酒店工作滿一年後,可享5天帶薪假,每遞增一年則增加一天假,以此類推,年假最多不超過15天。如當年事假或其他假超過15天者,不再享受當年年假。年假必須在本年度內休完,不得累計或預休。

二、法定假:所有員工每年均可享受11天法定休假,即:“元旦”1天、“春節”3天、“清明”1天、“五一”3天、“端午”1天、“國慶”1天、“中秋”1天,法定公休假內值班、加班者,部門安排補休或按規定計發加班工資。

三、病假:凡休病假的員工必須持酒店指定醫院開具的病情證明,經批准後方可休假。酒店指定醫院是:省立醫院,市第一人民醫院,市第二人民醫院,市第三人民醫院,武警醫院、婦幼保健院等三甲以上醫院。不按規定程序請假、續假者;一律視為曠工及嚴重違紀行為。病假期超過本人法定醫療期的,解除勞動合同。病假期間不發工資(工傷除外)。

部門負責人有權批准7天以內(含7天)病假,7天以上報行政人事部批准,1個月以上報總經理批准。長期人員超過醫療期的,按《勞動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事假:員工必須有充分的理由方可請事假,部門及酒店有權根據工作需要,酌情審批員工事假,未獲批准而擅自休事假者一律視為曠工及嚴重違紀行為。員工請事假應提前一天提出申請,待批准後方可休假

員工請事假3天以內(含3天)者,由本部門負責人審批,3—15天(含15天)上報行政人事部批准,超過半個月的假期的報總經理批准。員工每年累計事假超過三十天者,酒店有權辭退。事假期間不計發工資及相關津貼、補助費等。

五、婚假:在酒店工作滿一年的,按法定結婚年齡(女20週歲,男22週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齡(女23週歲,男25週歲)的,最多可享受晚婚假23天,需提供結婚證書原件。

六、喪假:員工直系親屬(父母、岳父母、公婆、配偶及子女)去世,可享有有薪喪假3天;員工的非直系親屬去世,可享有有薪喪假1天。

七、產假:在酒店工作滿一年後懷孕的女員工,可在生育後按國家規定享受產假,產假期間不享受工資,酒店為其辦理生育險。

八、調班:員工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需要調班,需提前一天提出申請,營運相關崗位人員由於工作性質的特殊性,需與其調班的對接人在該申請簽字確認後,經部門經理籤批後方可生效。原則上非工作原因需要調班的情況一個月不得超過三次。

第二十三條考勤處罰規定

一、遲到或早退:上班或下班5分鐘之內不計,5分鐘至30分鐘內,按遲到或早退一次處理,扣罰5元,超過半天按曠工一天處理,超過30分鐘以上者,按曠工半日處理。

二、曠工:曠工按工資的三倍處罰,連續曠工三天以上或當月曠工累計超過五天,酒店可以解除勞動關係,併除名。

凡下列情況均以曠工論處:

(1)採取不正當手段,塗改、騙取、偽造休假證明;

(2)未請假或請假未被批准,即不到崗;

(3)不服從工作調動,經教育仍不到崗;

(4)打架鬥毆、違紀致傷造成無法上崗;

(5)其他違規違紀行為造成缺勤。

三、考勤罰金在工資內扣除。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各部門若有員工請假隱瞞不報,未到人力資源部備案、或有私自停班的現象,一經查出對該部門責任人將嚴厲處罰。

第二十五條凡酒店員工對違反考勤制度予以舉報查實者,對舉報人予以獎勵十元每次。

第二十六條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執行,今後若國家法律法規變更將作相應的調整。

第二十七條本制度由酒店行政人事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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