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總是找理由不把勞動合同的另一份給我,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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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煩問一下,我的勞動合同期限是2006年10月至2007年9月。
如果我現在提前30天,遞上我的辭職報告,需要賠償違約金嗎?當時籤的'勞動合同上違約這條,只註明詳見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到現在籤合同已有3個多月了,可勞動合同一式兩份的別一份,人事總是找理由不給我。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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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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