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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補籤”與“倒籤”的法律後果對比

勞動合同“補籤”與“倒籤”的法律後果對比

用人單位補籤勞動合同簽訂日期應該怎麼寫?是寫進單位的時間,還是寫簽訂勞動合同的時間?趙先生打的這場官司,或許能給你點啟示。

勞動合同“補籤”與“倒籤”的法律後果對比

2011年2月1日,趙先生應聘至某職業學院擔任水電工,但入職時沒有和學校籤勞動合同。2012年1月20日,學校通知趙先生,到學校去補籤勞動合同。當天,趙先生趕到學校,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2011年2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合同簽訂時間原本應該是2012年1月20日。“但當時學校告訴我,日期應該寫入職時間。也沒説什麼理由,讓我簽字就行。”趙先生説。到了1月31日,趙先生接到學校通知,因為雙方勞動合同到期了,學校不再繼續聘用其擔任水電工。事後,趙先生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了申請,要求學校支付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1月20日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但是被仲裁委駁回。隨後,他將學校告到了法院。

但庭審時,學校拿出了上面那份勞動合同,稱是雙方自願簽訂的。趙先生卻沒能拿出有力證據,證明這份勞動合同系在用人單位脅迫或者有重大誤解的情況下籤訂的。最後,法院駁回了趙先生的訴訟請求。

生活中,我們常常會遇到用人單位在用工一段時間後,才補籤勞動合同的情況。那麼,簽訂日期是否決定了不一樣的法律後果?什麼情況下,補籤的勞動合同才能獲得雙倍賠償?審理該案的汪法官分析了這個案例

汪法官説,用人單位事後補籤勞動合同通常有兩種情況。一種為“補籤”,即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事後簽訂勞動合同,把合同期限往前移,簽訂日期為補籤合同的時間。另一種為“倒籤”,正如趙先生的情況,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事後補籤勞動合同,將合同期限往前移,同時將簽訂日期寫成勞動關係建立之初的.時間。“倒籤”勞動合同,勞動者往往拿不到用人單位未按期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因為在審理過程中存在舉證難的問題。並且,如果“倒籤”是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的共識,只要不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就符合民法關於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則,就是有效的。因此,他提醒勞動者:在補籤勞動合同時一定要慎重,要正確理解“倒籤”與“補籤”的差異,用人單位補籤勞動合同時,只有將簽訂日期寫明為籤合同的日期,才能定為“補籤”,才能證明簽訂勞動合同的真正日期,也有利於勞動者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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