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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的勞動合同是否該解除?

他的勞動合同是否該解除?

近日,服務熱線接到宜賓一家國有企業的負責人楊某打來電話反映。去年1月,廠方與一名姓張的職工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期為3年。去年10月,單位根據醫院開據的診斷證明及病休建議,同意張休息2個月治病。在醫療期內,他每月均回單位領取病假工資。但是,病滿後,他卻沒回單位上班,單位多次打電話到他家通知其回單位報到,都沒找到人,只好託人傳話給他。可至今,這名職工仍未回單位上班。楊問,單位能否解除與他簽訂的勞動合同?

他的勞動合同是否該解除?

該單位可以與這名職工解除勞動合同。依據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和勞動部《關於貫徹〈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的年限和本企業工作年限長短,享受3—24個月的醫療期。對於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癒的,經企業和當地勞動部門批准,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根據楊某的'情況,單位批准其請假2個月,符合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單位執行勞動部《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在職工醫療期內按時發放病假工資,充分保護了職工應享有的法定權利,應予肯定。醫療期的企業職工應履行相應的義務,在醫療期滿後已將疾病治好,能從事原工作的,可以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醫療期滿後,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勞動鑑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簽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鑑定。被鑑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係,辦理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退休退職手續,享受相應的退休退職待遇;被鑑定為五至十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這位姓張的職工在醫療期滿後,逾期不回單位報到,單位可解除其勞動合同。但應注意,按照《勞動法》有關規定,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O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來源:中青在線)


標籤: 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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