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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合同管理制度

安全合同管理制度

在現在的社會生活中,越來越多地方需要用到制度,制度泛指以規則或運作模式,規範個體行動的一種社會結構。這些規則藴含着社會的價值,其運行表彰着一個社會的秩序。擬起制度來就毫無頭緒?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安全合同管理制度,歡迎閲讀與收藏。

安全合同管理制度

安全合同管理制度1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對制定並保持勞動合同的安全監督的職責、程序和管理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策劃過程中,對制定並保持勞動合同的安全監督過程。

2 職責

2.1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者代表負責組織安全環境管理主管部門、設備管理主管部門等對制定並保持勞動合同進行安全監督。

2.2 安全環境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內外承包、建築安裝、產品修理等工程的安全生產合同的歸口管理,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勞動合同、安全生產合同,並對合同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3 人力資源主管部門負責臨時用工、返聘職工、員工與企業勞動合同的歸口管理,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勞動合同,並對合同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4 採購主管部門負責採購、外包合同的歸口管理,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制定供方在本公司的勞動合同,並對合同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5 保衞主管部門負責外僱廠內機動車服務合同的歸口管理,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制定勞動合同,並對合同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2.6 工會辦事機構負責組織員工、職工代表參與制定勞動合同,並對勞動合同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 管理內容和方法

3.1 內外承包、工程合同的安全監督

3.1.1 對於內外承包項目、建築安裝工程、產品修理勞務等,發包單位應按q/sz g57.11標準規定填寫內外承包合同(建築安裝)審批表,經公司領導同意、安全環境管理主管部門審查批准,與承包單位簽定由政府主管部門統一制定的建築(安裝)安全合同。

3.1.2 承包單位必須有營業執照,建築安裝單位除有必要的資質外,還要有企業安全資質證書、法人和施工隊長安全培訓證書。

3.1.3 承包單位應與發包單位簽定安全、環保協議書,並按規定上繳工程費用1-6%安全生產抵押金,方可進廠施工。

3.1.4 承包方進廠所協帶的工具、設備必須符合國家安全標準,施工、作業必須符合相關的安全規範,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證操作。

3.1.5 發包方和安全環境管理主管部門有權按公司規定對承包方的施工情況進行安全監督檢查,發現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安全隱患等,有權指令其立即整改,必要時有權指令其停止施工,並按公司規定進行罰款。

3.2 勞務合同的安全監督

3.2.1 人力資源主管部門應按q/sz g59.37標準規定,與勞務人員簽定勞務合同,並監督勞務合同的實施。

3.2.2 凡是特殊工作需長期僱用工人的,原則上應通過具有法人資格的人力資源服務公司簽訂勞務派遣合同,明確安全生產責任及雙方應承擔義務、要求和責任。

3.2.3 各用人部門應對勞務人員進行日常安全管理,確保其遵守本公司的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3.2.4 勞務人員從事的崗位有職業危害時,安全環境管理主管部門應按q/sz g59.08標準規定,組織用人部門按國家規定對勞務人員進行在崗期間的定期健康檢查。通過健康檢查發現勞務人員有職業病或職業禁忌症時,應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務人員,並由人力資源主管部門對其進行妥善安置。

3.2.5 凡是臨時用工、返聘用工都要簽訂用工合同,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和義務。安全環境管理主管部門應按規定組織有關部門對臨時用工、返聘用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日常安全健康管理。

3.3 採購、外包合同的安全監督

3.3.1 採購主管部門應按q/sz g55.10標準規定,組織各採購、外包部門同供方簽定採購、外包合同。

3.3.2 同供方簽定採購、外包合同時,應充分識別、評價相關的重要環境因素、重要危險源,提出必要的環保、安全要求。

3.3.3 供方提供的產品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等要求,符合相關標準的要求,確保符合安全生產的規定,便於吊運、維修、更新。

3.3.4 各採購部門應對在本公司範圍內的供方人員活動,以及自身攜帶或使用本公司的設備、工具、工裝、原材料中確定的重要環境因素、職業健康安全風險,建立並保持形成文件的程序,同供方簽定安全、環保協議。

3.3.5 當供方人員到本公司實施外包過程(包括運輸、返工、返修等)時,相關採購部門應監督其實施必要的安全、環保措施。

3.4 外包運輸服務合同的安全監督

3.4.1 運輸服務發包部門應按q/sz g57.11標準規定與運輸服務承包方簽訂運輸服務承包合同,同時簽定《運輸服務安全環保協議書》,要求其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及其他要求對運輸的管理規定。

3.4.2 外僱汽車進行廠內運輸服務時,運輸服務承包方應保證運輸車輛符合廠內機動車標準要求,司機應持證駕駛,並遵守廠內交通、搬運、吊運等有關規定。

3.4.3 保衞主管部門和安全環境管理主管部門應組織運輸服務發包部門對外包運輸服務承包方的運輸車輛、運輸過程進行安全監督檢查,確保運輸安全。

3.5 職工勞動合同的安全監督

3.5.1 工會應按q/sz g59.42標準規定代表全體員工與公司簽定集體勞動合同,明確規定員工的勞動條件、勞動保護、職業健康、工傷保險等職業健康安全要求。

3.5.2 工會應依法履行勞動保護監督檢查職責,建立勞動保護監督檢查制度,對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羣眾監督,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

3.5.3 工會應對嚴重違反法律法規、不符合勞動安全健康標準規定的問題向行政提出書面整改意見,必要時應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主管部門反映,要求政府有關部門採取強制性措施。

3.6 對勞動合同的監督檢查

3.6.1 安全環境管理主管部門應按q/sz g59.06標準規定,組織有關部門對勞動合同的制定、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6.2 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違反各項規定的情況時,安全環境管理主管部門應按q/sz g59.06標準的規定對責任部門、人員進行考核、處罰。

3.7 記錄的控制

對勞動合同的制定、實施進行監督檢查、考核等工作中應實施和保持必要的記錄,並按q/sz g55.25標準規定予以控制。

4 形成的文件和記錄

4.1 內外承包合同(建築安裝)審批表

4.2 內外承包(建築安裝)安全合同

4.3 產品修理合同

4.4 勞務合同

4.5 採購、外包產品合同

4.6 運輸服務合同

4.7 職工勞動合同

安全合同管理制度2

1 目的與範圍

1.1為了加強對勞動合同安全監督的力度,確保員工的合法權益,控制工傷事故發生,根據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規定了勞動合同在訂立、變更、續訂、解除和終止中的安全管理規定。

1.3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內所有用工形式的職工,包括固定職工、合同制職工、臨時工等。

2 職責

2.1總務人事科是勞動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與員工訂立、變更、續訂、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

2.2 安全環境科安全部門是勞動合同中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審查勞動合同中的安全管理事項。

2.3 工會是勞動合同的監督部門,負責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審核勞動合同的有關條款,負責監督合同的有效執行。

3 勞動合同的訂立、續訂

3.1 勞動者被本公司錄用後,應在總務人事科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式三份,公司、工會和勞動者本人各持一份。

3.2 勞動合同中應載明有關保障勞動者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其內容主要包括:

1)公司安全生產和防止職業危害的規定;

2)勞動者在安全生產方面享有的權力和義務

3)工傷保險方面的事項;

4)其他要求。

3.3 總務人事科持已籤的勞動合同為員工辦理工資卡、工傷保險投社保等相關手續。

3.4 勞動合同的文本應由工會等單位審核、確認。

3.5 勞動者有權瞭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4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4.1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若屬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由公司按規定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若屬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由勞動者按規定繳納經濟賠償金。

4.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1)勞動合同具備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終止條件之一;

2)當事人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

3)勞動合同期滿。

4.3 因下列情況之一,不得解除合同:

1)不得因勞動者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2)不得因勞動者在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採取緊急撤離措施而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5 考核

對不遵守勞動合同安全管理規定,按考核條款執行。

安全合同管理制度3

一、範圍

為加強承發包工程中安全施工的管理,明確承發包業務各方的安全責任和義務,根據《合同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適用於工程範圍內需對外簽訂及執行承發包合同的乙方

二、引用標準

《合同法》

三、術語和定義

四、培訓和資格

公司各辦理承發包業務的合同草擬、流轉、審核及批准籤認人員需熟悉並掌握本辦法的管理要求。

五、職責

1 、乙方用工部門、項目管理部門負責

1)乙方根據業務承包的具體內容調整安全協議內容並報甲方項目部審核;

2)乙方負責與承包單位簽訂安全協議;

3)方對錄用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並保存記錄。

6.管理要求

1、在下列業務活動中,必須簽訂安全協議:

1)施工過程中相關承包業務;

2)建築、安裝承包業務;

3)設備、設施租賃業務;

4)實習、培訓業務;

5)委託檢測、檢驗、維修、保養業務;

6)後勤、服務等承包業務;

7)其他有可能造成人員傷害、財產損失的業務活動。

2、貫徹先訂合同後施工的原則,在業務活動開始前必須簽訂安全協議並作為承包合同附件。

3、乙方在對外簽訂發(分)包合同時,必須根據《供方評定管理程序》的要求和分工組織對承包方資格進行審查,審查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條款:

1) 營業執照的經營範圍和經營方式是否符合合同中的承包內容;

2) 對政府明文規定需具備資質才可以承接的工程和作業,如:建築吊裝、拆房、起重吊運、起重機制造等都必須有相對應等級的資質證書;

3) 承包方在合同上簽字的人員必須是該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託人。

4、若發(分)包工程是在公司和由公司提供的場所內或由公司總承包的工程範圍內(以下簡稱:公司範圍內)作業的,還必須增加審查承包方以下內容:

1) 必須由經培訓合格,並持有安全管理人員證書的專(兼)職安全管理人員;

2)具有安全管理組織體系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3)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持有特種作業資格操作證;

4)各類勞動防護用品齊全;

5)各類作業人員的年齡、文化程度必須符合國家規定、身體健康,沒有妨礙所從事作業的禁忌症或生理缺陷;

6)承包方為我公司提供服務的人員的保險情況、各種車輛人、機械的檢驗保險情況。

5、發(分)包工程是在公司範圍內作業的,在安全協議中必須明確安全管理責任和界限。安全管理責任根據“誰施工,誰負責”的原則確定,烏海市天宇能源有限公司作為業主方可以通過口頭、書面等方式向施工方提出職業健康、安全、環保方面的整改建議。

6、在承發包合同中必須明確合同的有效期,有效期要考慮工程的延長和脱期,安全協議的有效期與承包合同同步。

7、承發包合同簽訂後,若工程內容需要增加或作較大修改時必須增訂補充。

8、公司有關部門在對外簽訂承攬合同和安全協議時應考慮安全生產的'風險。

9、安全協議的簽訂

(1)凡發(分)包工程在公司範圍內作業的,必須在與承包方簽訂承包商務合同的同時簽訂《安全管理協議》(附錄a,以下簡稱《安全協議》),《安全協議》原則由甲方用工部門或項目管理部門代表公司與乙方簽訂,加蓋公司公章,承包方簽訂人必須是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代人,蓋承包單位公章。

(2)《安全協議》中要求填寫的承、發包方指派安全管理人員的姓名、聯繫號碼必須如實填寫,且必須提供相應的資質證明。

(3)《安全協議》中的“其他未盡事宜”欄,應根據工程項目的安全管理實際情況,予以補充。

(4)公司各有關部門,在簽訂好《安全協議》後,必須將一份《安全協議》報安全環保部備案同時報一份至承包合同簽訂部門作為承包合同的附件保存。

10、合同的執行

(1)公司各有關部門在簽訂合同後,應根據承發包合同和《安全協議》所規定的承、發包方各自承擔的安全責任,履行自己的職責,根據“誰施工、誰負責”的原則,公司與項目有關部門對承包方的安全生產情況進行檢查和督促,發現問題以《罰款通知單》、《整改通知單》或備忘錄等形式通知承包方(簽收),必要時抄報公司領導或有關政府主管部門。

(2)公司發包給承包方的項目原則不得轉包、分包,確因工作需要必須轉包、分包的,必須向原承包合同簽訂部門或項目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原簽訂部門或項目管理部門必須按《供方評定管理程序》的要求各分工組織對分包商進行審核,並出具書面意見。總包方與分包方必須簽訂安全協議,以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同時報項目管理部門備案。

(3) 承包方對所承包的項目未經項目管理部門書面同意擅自轉包分包的,公司將根據有關規定進行處理,造成事故的全部由總包單位承擔,同時按公司有關規定追究執行。

(4)公司有關部門在對外簽訂承攬合同或安全協議時,若有明確規定由公司承擔安全生產責任的,必須按規定落實措施,組織實施安全管理,安全環保部對安全措施落實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11、附錄

(1)《安全管理協議》( 附錄a)

安全合同管理制度4

1 目的與範圍

1.1為了加強對勞動合同安全監督的力度,確保員工的合法權益,控制工傷事故發生,根據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規定了勞動合同在訂立、變更、續訂、解除和終止中的安全管理規定。

1.3 本制度適用於澳泰公司內所有用工形式的職工,包括固定職工、合同制職工、臨時工等。

2 職責

2.1 廠辦是勞動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與員工訂立、變更、續訂、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

2.2 企管辦是勞動合同中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審查勞動合同中的安全管理事項。

3 勞動合同的訂立、續訂

3.1 勞動者被本公司錄用後,應在廠辦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式三份,用人單位、廠辦和勞動者本人各持一份。

3.2 勞動合同中應載明有關保障勞動者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其內容主要包括:

1)企業安全生產和防止職業危害的規定;

2)勞動者在安全生產方面享有的權力和義務

3)工傷保險方面的事項;

4)其他要求。

3.3 廠長辦公室持已籤的勞動合同辦理簽證手續。併為員工辦理工資卡片、工傷保險投保手續等。

3.4 勞動合同的文本應由廠辦等單位審核、確認。

3.5 勞動者有權瞭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4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4.1 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若屬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由單位按規定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若屬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由勞動者按規定繳納經濟賠償金。

4.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1)勞動合同具備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終止條件之一;

2)當事人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

3)勞動合同期滿。

4.3 因下列情況之一,不得解除合同:

1)不得因勞動者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2)不得因勞動者在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採取緊急撤離措施而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5 考核

對不遵守勞動合同安全管理規定,按考核條款執行。

安全合同管理制度5

1、目的與範圍

1.1、為了加強對勞動合同安全監督的力度,確保員工的合法權益,控制工傷事故發生,根據有關安全生產、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規定了勞動合同在訂立、變更、續訂、解除和終止中的安全管理規定。

1.3 、本制度適用於本廠內所有用工形式的職工,包括合同制職工、臨時工等。

2、職責

2.1、行政部是勞動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與員工訂立、變更、續訂、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

2.2、安檢部是勞動合同中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審查勞動合同中的安全管理事項。

2.3、安檢是勞動合同的監督部門,負責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審核勞動合同的有關條款,負責監督合同的有效執行。

3、勞動合同的訂立、續訂

3.1、勞動者被本廠錄用後,應在行政部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式二份,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本人各持一份。

3.2、 勞動合同中應載明有關保障勞動者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其內容主要包括:

3.2.1、企業安全生產和防止職業危害的規定;

3.2.2、勞動者在安全生產方面享有的權力和義務

3.2.3、工傷保險方面的事項;

3.2.4、其他要求。

3.3、 行政部持已籤的勞動合同辦理簽證手續。併為員工辦理工資卡片、工傷保險投保手續等。

3.4、 勞動合同的文本應由安檢部審核、確認。

3.5、 勞動者有權瞭解其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應急措施,有權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提出建議。

4、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4.1、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若屬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由單位按規定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若屬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由勞動者按規定繳納經濟賠償金。

4.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4.2.1、勞動合同具備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終止條件之一;

4.2.2、當事人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

4.2.3、勞動合同期滿。

4.3、 因下列情況之一,不得解除合同:

4.3.1、不得因勞動者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提出批評、檢舉、控告或者拒絕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4.3.2、不得因勞動者在緊急情況下停止作業或者採取緊急撤離措施而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5、考核

對不遵守勞動合同安全管理規定,按考核條款執行。

安全合同管理制度6

一、編制目的

加強對安全生產的管理和監督,明確合作雙方的安全職責與義務,控制安全事故的發生,確保主合同的順利執行。

二、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雲南雲嶺高速公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雲南小龍高速公路土建一標項目部簽訂的安全合同。

三、工作程序

1、項目工程合同科對內對外簽訂的各類合作協議(合同),合作內容涉及安全生產的,必須同時簽訂專項安全合同。

2、簽訂專項安全合同時,應檢查對方安全生產資質,要求提供有關部門核發的符合工程項目要求的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法人代表資格證書或法人授權委託書;安全人員的上崗證原件;特殊工種人員的上崗證原件;機械設備是否滿足安全施工需要,驗收報告資料是否齊全等,同時對相關證件進行備份,不符合的不得簽訂合同。

3、專項安全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內容必須明確、具體,文字表達要清楚、準確,且不能與國家的法律法規和項目規章制度相牴觸。

4、專項安全合同應明確的內容。

5、簽訂安全合同的目標。

6、甲乙雙方的安全責任與義務。

7、違約責任。

8、專項安全合同經雙方簽字蓋章後與主合同同時生效,到主合同終止時終止。

9、安全合同簽訂份數與主合同份數相同,各單位所簽訂的安全合同需報項目安全科進行備案。

10、合同簽訂單位應對合作單位的合同履行過程進行監督,確保對方作業符合項目相關安全規章制度的要求。發現問題要根據相關要求進行處理。

11、凡因未按規定處理合同事宜給項目造成損失的,追究相關負責人和責任人的經濟和行政責任。

四、記錄

標籤: 管理制度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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