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行為的税務處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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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兼營不同税率的應税貨物或應税勞務
1.分別核算不同税率貨物或者應税勞務的銷售額,分別計算應納税額;
2.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從高適用税率徵收。
二、混合銷售行為
1.含義: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增值税應税貨物又同時涉及非應税勞務(即應徵營業税的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
2.税務處理:混合銷售原則上依據納税人的營業主業判斷是徵增值税,還是徵營業税。屬於增值税的'混合銷售行為,只徵增值税。
應用舉例:
(1)銷售空調的廠商,在銷售空調的同時提供安裝
(2)郵局提供郵政服務的同時郵寄包裹
三、兼營非應税勞務
1.含義:增值税納税人在銷售應税貨物或提供應税勞務的同時,還從事非應税勞務(即營業税規定的各項勞務),且二者之間並無直接的從屬關係,這種經營活動就稱為兼營非應税勞務。
2.税務處理:兼營非應税勞務原則上依據納税人的核算情況,判定是分別徵税還是合併徵税。(具體規定見教材)
3.應用舉例:
(1)建材商店既銷售建材,又從事裝飾、裝修業務;
(2)酒店提供就餐和住宿服務,又設了商場
總結:混合銷售當中的存在非應税勞務交增值税的情況,兼營當中未分別核算,非應税勞務也要交增值税。
概括如下:
1.兼營不同税率的應税項目:均交增值税。依納税人的核算情況選擇税率:
(1)分別核算,按各自税率計税
(2)未分別核算,從高適用税率
2.混合銷售行為:依納税人的營業主業判斷,只交一種税:
(1)以經營貨物為主,交增值税
(2)以經營勞務為主,交營業税
3.兼營非應税勞務:依納税人的核算情況,判定是分別交税還是合併交税:
(1)分別核算,分別交增值税、營業税
(2)未分別核算,只交增值税,不交營業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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