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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購入宣傳品發放,是否需要按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税?

銀行購入宣傳品發放,是否需要按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税?

問:銀行購入宣傳品發放,發放時是否需要按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税?

銀行購入宣傳品發放,是否需要按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税?

答:如貴行發生以業務附帶贈送實物的行為,不屬於增值税應税行為,貴行無需視同銷售計提銷項税,同時進項税也不得抵扣。

如貴行僅是贈送禮品,並未同時發生營業税勞務,則應當視同銷售計提銷項税,銷售額可以按照該物品最近時期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從理論上來看,既然視同銷售了,那麼相應的進項税也可以抵扣。因此,如果視同銷售同時抵扣其進項税,對貴行來説並沒有產生實質性的税負,且目前税務機關也未明確此類事項需要視同銷售計提銷項税,我們建議貴行可以事實的真實性以及對電信行業此類事項的規定與税務機關溝通,降低自身的`涉税風險。

政策依據:

《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户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八)將自產、委託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關於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關政策問題的函》(企便函[2009]33號)第三條規定:(二)金融保險企業開展的以業務銷售附帶贈送實物的業務,屬於金融保險企業提供金融保險勞務的同時贈送實物的行為,按照現行流轉税政策規定,不徵收增值税,其進項税額不得抵扣;其附帶贈送實物的行為是金融保險企業無償贈與他人實物的行為,不屬於營業税徵收範圍,不徵收營業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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