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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什麼是債權人

關於什麼是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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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什麼是債權人
什麼是債權人

債權人(Creditor)與“債務人”對稱,是債務的主體之一,在債的關係中,有要求他的債務人實施一定行為或者不實施一定行為的權利的人。在羅馬法中,債具有嚴格的人身性質,債權、債務不得轉讓。隨着商品經濟的發展,交換關係的複雜,債權債務逐漸可以轉讓,允許第三人享受債權或者履行債務,所以債權人的嚴格的人身信任性質則遠遠超過了過去。債權人和債務人是在權利主體與義務主體絕對情況下進行創分的,在大多數債的關係中,當事人可能既是債權人,又是債務人,既享受權利,又承擔義務。

債權人法律條件

代位權的行使一般需要具備以下五個法律要件:

1、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要有合法的債權債務存在;

2、債務人要享有對第三人的到期的債權,且必須是非專屬於債務人本身的權利;

3、債務人怠於行使自己的權利,即債務人到期能夠並且應當行使自己的權利而不行使;

4、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的行為使其債權人到期的債權有不能實現的危險;

5、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範圍不能超過其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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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債務

債權人免除債務,指債權人放棄自己的債權,從而消滅合同關係及其他債的關係。關於免除的性質有不同的學説,一種學説認為,免除是契約。理由是:

1、債的'關係是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特定的法律關係,不能僅依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成立。

2、債權人免除債務人的債務是一種恩惠,而恩惠不能濫施於人。

3、債權人免除債務可能有其他動機和目的,為防止債權人濫用免除權損害債務人利益,免除應經債務人同意。

另一種學説認為,免除是債權人拋棄債權的單方行為。理由是:

1、免除使債務人享受利益,因此沒有必要徵得同意。

2、如果免除一定要債務人同意,債務人不同意的,等於限制了債權對權利的處分。

合同法規定:“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從這條規定看,我國合同法規定的免除是單方的法律行為。但合同法也並不排除債權人與債務人訂立免除協議,免除債務人的義務。

免除債務

1、免除是無因行為。債權人免除債務不論是為了贈與、和解,還是別的什麼原因,這些原因是否成立,都不影響免除的效力。

2、免除為無償行為。免除債務表明債權人放棄債權,不再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因此,債務人不必對免除為相應的對價。

3、免除不需要特定的形式。免除債務不必有特定形式,口頭、書面,明示、默示都無不可。比如,債權人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通知債務人不必再履行債務,是以明示方式免除債務。而債權人不對債務人主張債權,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也產生債務免除的效果。

具體解釋

免除是處分債權的行為,作為免除意思表示的債權人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免除行為除非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經法定代理人同意,否則不發生法律效力。

免除可以附條件或者附期限。附生效條件的免除比如,債權人表示只要債務人在合同履行期歸還本金,可以免除利息。附解除條件的免除比如,贈與人表示贈與合同成立後,如果經濟狀況惡化,贈與合同不再履行。附生效期限的免除比如,出租人通知承租人下個月1號開始不必再支付房租。附終止期限的合同比如,出賣人通知買受人,其售予買受人商品的八折優惠月底終止。

債權人可以免除債務的部分,也可以銘除債務的全部。比如,債務人乙應當償還債權人甲二萬元人民幣,甲表示乙可以少還或者不還,就是債權人免除債務。甲表示只需要償還一萬元,是債務的部分免除;表示二萬元都不必償還,是債務的全部免除。

免除應當通知債務人或者債務人的代理人,向第三人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發生法律效力。免除為放棄債權的行為,向債務人或者債務人的代理人表示後,即產生債務消滅的法律效果,因此,債權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

有時免除債務可能損害第三人利益,比如,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出賣人的交付義務,承租人的利益將受到損害。因此,免除損害第三人利益的,不得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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