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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辯論技巧15篇

法庭辯論技巧15篇

法庭辯論技巧1

1)不離準繩。律師在法庭上的全部演講,須嚴格遵循“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語言要準確,既不能模稜兩可,也不能不着邊際。衡量法庭上演講口才的高低,往往不是“滔滔不絕”,而是“一針見血”。

法庭辯論技巧15篇

2)講究分寸。律師在法庭上的演講要按照事物的本來面目進行客觀的表述,講事實不言過其實,講法律不言過其辭,忠實於法律和事實真象。律師在法庭上所講的話要合乎自己的身份,既要仗義執言,又要有理、有利、有節。

3)注意辭令。律師既要善於使用詞彙、又要防止故意賣弄詞藻。質樸的語言是最美的語言,華而不實的演講往往令人生厭,這裏關鍵是遣詞造句必須嚴格服從表達內容的需要。律師在法庭上的演講要出口成章,語言必須精練、緊湊、鮮明、生動,要儘量使每一個詞句都成為辯護辭整體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此外還要注意吐詞清晰、聲音和諧、快慢適度。必要的地方可作重述,但需避免羅嗦。

4)靈活變通。即在演講時不要機械死板地拿着辯護辭或上訴狀“照本宣科”。法庭上的訴訟活動是由多方面當事人參加的活動,而且案件往往是複雜的,律師要在有限的時間內或範圍內做好演講準備,對案情的認識可能有一定的侷限性,通過法庭調查和質證,律師對案情產生新的瞭解和認識,甚至在雙方辯論中,也可能形成新的觀點和意見。因此,律師必須當機立斷,在演講中改變或修正原來的觀點,如果缺乏必要的靈活變通,演講是不會成功的。

5)爛熟於心。律師在法庭演講之前必須對與案件有關的事實和法律條文了如指掌,如果是辯護演講,就要對起訴書進行悉心研究。律師在法庭上所作的辯護演講是針對公訴人提出的起訴書所作的控告演講,是代表原告向被告人提出告發。不論何種演説,一般都可能遭到對方的反駁,所以法庭演講常常是脣槍舌劍的爭辯,要經過反覆爭辯才見分曉。在辯論中牢牢掌握主動權、不僅使對方無懈可擊,而且能“尋機破敵”。如果律師對案情掌握不準,那麼在法庭辯護或控告中就會被對方打出破綻,甚至被駁得理屈詞窮,張口結舌。

6)抓住重點。律師在法庭上的演講不可能面面俱到,必須選擇演講的“主攻方向”。如果是進行刑事辯護演講,可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確定下述某一方面作為辯護的重點:第一,從認定事實方面進行演講。如果起訴書對被告提出的根據與事實全部不符,可以作無罪辯護;如果部分不符,可以作減輕罪責的辯護,或要求法庭延期審理,補充調查。第二,從適用法律方面辯護。如果起訴書所認定的罪名與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不符(例如:過失殺人起訴為故意殺人)均可提出辯護。第三,從適用刑罰方面進行辯護,根據法律和被告犯罪的事實,考慮在適用刑罰和量刑上是否恰當,如果法庭對被告判處的刑罰過重,可以作減輕刑罰的辯護,或者根據被告人具有犯罪中止、自首、悔改等表現和情節,作出要求從輕、減輕或者免於刑事處罰的辯護。

法庭辯論技巧2

一、如何組織證據

1、方法。圍繞訴訟請求展開程序及實體的證據清理,對照法律進行分析、判斷,確定證據是否提交。這裏有個分析篩選的過程,有的案件很複雜,雙方間交易時間長,有時就糾紛寫過一系列的會議紀要等,這就要求律師要圍繞訴訟請求的主題,從這些材料中分析篩選出對我方有利的證據來。不要將不利於我方的證據提交給法庭。特別是作為原告的律師應當充分重視的問題。作為原告律師你有足夠的時間去準備證據,分析證據,補充加強證據,不可犯這種低級錯誤。

2、形式。證據清單的形式。格式要求:標題寫明是〈與間糾紛案件原告(被告)證據清單〉。如是被告的,寫上法院的案號。下面是一個表格,內容包括:證據編號、證據名稱、證據來源、頁數、份數、複印件/原件、證明內容。有的時候是幾個證據證明同一個事實,可以編為一組,共同證明一個事實(如合同、交貨單、發票等均證明雙方間合同關係、發生金額的事實。)這裏我要強調的是,證明內容要條理分明,有時一個證據不光證明一個事實,對於證明的多個事實應當寫明,採用1、2、3、的形式,以便讓審判人員一看就清楚。如約定管轄的貨款支付糾紛的案件,合同這個證據,特別要寫明:

1.雙方間合同關係;

2.合同約定的付款時間與方式是什麼;

3.合同約定由法院管轄。至於順序問題,我個人覺得應當是:主體證據(包括變更的)—————事實證據(時間先後發生的先後順序或按訴訟請求來提交)——————其他程序證據(如管轄)。

3、庭審中如何舉證。當庭向法庭講明這時提供的是證據清單中的第幾組證據,這組證據有幾份證據,具體名稱是什麼,證明什麼內容。如第一份證據是雙方於x年x月x日簽訂的什麼合同,合同第幾條約定付款方式及時間是什麼等。關健內容還是要提請法庭注意的,切不可在法庭上急急忙忙、慌慌張張,在庭前均應將所有證據的原件按順序擺在桌子上了。

二、如何進行質證(對對方的證據發表意見)

1、質證準備。收到對方的證據後,應當與當事人緊密溝通,就對方提交的證據形成質證觀點,主要圍繞證據的三性(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進行。詢問當事人這些證據是否存在、真實?對我方不利的證據有否可以否認的可能?比如説傳真。這個過程同樣應當慎重,同時有否證據可以反駁對方的這些證據。同時,對於複雜的案件,我個人覺得還是要求逐一對對方的證據提出的質證意見形成文字,類似於我們的證據清單一樣,以便開庭過程中有所準備,在庭審後可以根據庭審情況的變化作修正,在提交代理詞中一併提交給法庭。同時,應當及時與承辦審判人員聯繫,詢問對方的舉證期限何時屆滿,屆滿前有否補充證據等。

2、質證技巧。總的一個原則是圍繞着“三性”進行。首先要聽清楚對方在提供這些證據所要證明的內容。緊緊圍繞對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開展開質、辯、驗、判。逐一識別、判斷。就證據來源形成是否合法、與訴求的關係、有否完全質證、是否可用推定等發表綜合意見:

(1)原件/複印件;

(2)證據的來源是否合法;

(3)證據是否存在瑕疵、偽造的痕跡;

(4)證據本身內容上是否矛盾;

(5)證據與本案是否存在關聯性;

(6)證據是否能達到對方所説的證明目的;

(7)證據是否與無需舉證的事實相違背。

如:某人生日為67年2月29日,而67年是沒有2月29日的。詞語表達有:“這份材料真實性無法確認,這份材料與本案不具有關聯性,這份證據無法達到對方所説的證明目的,這份證據來源不合法”等等。當然每個證據的質證意見均應從三性着手,質證意見要有層次感,要有條理:1、2、3、首先是合法性的確認,其次真實性,最後是關聯性。也可以從形式到內容進行表述。但是,要注意:觀點要鮮明,不要含糊其辭。

3、對日常常見的一些證據的質證內容:

A、公證書:公證是有地域管轄的;公證法第二十五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超出管轄的公證書效力是有問題的。公證只能證明簽字行為是真實的,不能證明行為的真實意思表示,也不能證明待證行為是合法的。待證事實與行為是否合法有效,應當依據法律判斷。公證書中如證明待證事實合法有效或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等內容,應當是違法的。

B、鑑定報告:是誰委託鑑定的?鑑定機構及人員的資格證書有沒有?委託的材料是什麼?鑑定的依據?鑑定的過程?這裏要注意的是:鑑定的檢材有否雙方封存,所鑑定的東西是不是雙方爭議的東西。如公章,一個單位如有二個公章如何鑑定,如紡織品的鑑定,單方鑑定怎麼能確定所提交的樣品是雙方爭議的產品。

C、傳真件:傳真件非原件,不可單獨作為證據。確定是否發出的證據,哪個電話,這門電話的所有人及通話清單有否?只有有其他證據相佐證的情況下才可作為證據使用,通過一系列傳真和其他書面證據能夠證明其連續性的,特別是雙方互有傳真往來彼此是相互銜接的,足以認定傳真件的真實性並具有證據效力。所以我方如是接收方,如證據對我方不利,我方可以否認收到傳真。

D、錄音錄像資料:材料中的雙方是誰?除非是提供方的資料中顯示的是對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的意思表達,否則,一旦資料中人員不出庭,就無法確定資料的真實性。所以資料中的主體問題。另外要審查的是錄音錄像資料有否剪接或拼湊的痕跡。

E、證人證言:在獲得證人名單後,應與當事人溝通,證人是否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是否瞭解案件事實、是否與雙方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是否有人做工作來作證。質證時應就下列問題詢問:利害關係;是否主觀判斷;內容是否不肯定;內容是否與現有雙方認可的證據相沖突。當然詢問證人是個技巧問題,後面論述。

F、補強證據:補強證據規則,是指法律規定,因某一證據的證明力較弱,不能將其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只有在其他證據以佐證方式對其證明力給予補充、加強的情況下,法院才能將該證據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的規則。《證據規定》第六十九條明確了補強證據規則的適用範圍,即只有在下列五種情況下才能適用該規則:

1、未成年人所作的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當的證言;

2、與一方當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利害關係的證人出具的證言;

3、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

4、無法與原件、原們核對的複印件、複製品;

5、無正當理由未出庭作證的證人證言。

所以如對方提出此外的所謂補強證據,可以予以否認。律師在整個庭審過程中,都應當全神貫注,不僅應聽明白審判人員的每一次發問內容,而且更應認真傾聽對方的發言,並注意觀察這些發言對審判人員的影響。在認真的傾聽和觀察中敏鋭地捕捉到對方發言中的破綻,有針對性的找準自己的進攻方向。絕不可忽視對方的發言,也絕不可輕易地放棄反駁。這一點不僅在法庭辯論階段應如此,在法庭調查階段也應如此。惟此才能牢牢掌握庭審的主動權,才能展示出律師應有的風采。

法庭辯論之技巧

法庭辯論技巧指各方當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庭審訴訟活動中,為保自方合法權益,達到預期目的或效果,在依據事實和法律的基礎上,就自己的訴訟主張所做出的全盤計劃和實施的方式、方法及謀略。對律師業來講,亦稱“庭辯藝術”。

法庭辯論技巧一、基本功與操作技巧

人的思維只有通過表達,才能達到影響他人的作用。表達得好壞取決於表達的內容,但表達技巧也是關係到表達成功與否的關鍵所在。一個稱職的律師,不僅要有好的文字組織能力,還應具有準確、簡潔、清楚、生動的語言表達能力。

1、文字表達技巧。綜合案情,理順辯論思路,寫好代理詞、辯護詞,是每一位律師在庭前必做的一項基礎工作。材料的組織必須做到:第一,字斟句酌,用詞準確;第二,調配語句,合理佈局;第三,篇章銜接,環環相扣;第四,結構嚴謹,條理清楚;第五,重點突出,詳略恰當。

2、語言表達技巧。縱觀每位成功律師,在出庭辯論、代理時,都具有駕馭、支配辯論形勢的能力。庭審制度改革為每個律師在這方面能力的發揮提供了廣闊的空間。在庭審辯論中,律師應當做到:

第一、脱稿,並善於把前言説好。在設計這方面的語氣和選擇言詞時必須達到的效果是:①立即抓住整個法庭的注意力;②傳達案件的嚴重性或表現出對本案的真誠;③表明對本案的信心。

第二,控制語速,並吐字清晰。有了好的辯論內容,還需有好的表達方式。律師在庭審辯論時,應做到口齒清楚,發音準確,音調和諧,快慢適度。力爭達到聲調上的抑揚頓挫,以提高論辯感染效果。

第三,善於入情入理。語言可以傷人,也可以感人。用辯論語言傷人,對於律師職責來説是不道德的。但律師的辯論語言以情感人,則是可取的。使用這一語言情感時,必須注意以下幾個問題:①具體案件的辯論語言感情色彩,要有與案情相適應的基調。②絕不能帶有當事人的感情色彩。律師操作的情感就是經過理智語言處理過的辯論情感、法律語言情感。③情感措辭應是發而不露、放而不縱、委婉、曲折、含蓄的中性語言。

3、形象技巧。除了文字表達、語言表達技巧外,律師還應具有良好的體態語言表達技巧。有聲與無聲、語言與體態的融合統一,才能體現律師精湛的表達能力。

第一,柔中有剛,舉止大方。律師在庭審辯論中要有風度,有氣魄,不卑不亢,不趾高氣揚。在辯論得勢時,不忘乎所以,輕視對方;在失利時,不驚慌失措,手忙腳亂。發言必須權衡,切不可輕率發表無準備、無水平的言辭。在任何情形下,都應舉止大方,沉穩有序,言而有據。律師應具有這種剛柔並濟、以靜制動、以穩求成的形象。

第二,善於控制情緒。法庭辯論情況也常常如此。律師在庭審中可能遇到事先沒有預料到或已預料到的非正常的阻礙、干擾、發難等情況。這就要求律師控制自己的情緒,怒而不暴跳如雷,驚卻能聲色不露,即時採取有效措施,平息、安定、排除意外,做到應變自如,穩中求勝。

第三、注意區分第一輪辯論以及隨後的二、三輪辯論的區別。第一輪辯論可以事先準備,而在後的多輪辯論則應視法庭辯論情況隨機應變,應針對對方上一輪的觀點進行有的放矢的駁斥,但不應一味重複己方已經充分闡述過的觀點。

法庭辯論技巧二、謀略及具體運用

1、先聲奪勢法。此法系法庭辯論一方對另一方可能提出的問題避而不談,而對己方極有利的問題,先在論辯發言中全面論證,以達到先入為主,爭取主動的庭辯戰術。實踐中,應用此法須在庭審前做好充分準備,且在庭審調查階段對己方有利的事實、證據逐一認定。然後根據事實和證據,針對對方不正確的觀點主動出擊進行反駁,以期掌握辯論主動權,奇取制高點,促使對方陷入被動。

2、避實就虛法。庭審辯論中,對方的弱點往往是對方力求迴避的地方,甚至對方會採用偷換論題、偷換概念、答非所問的方式,企圖達到轉移己方視線,擾亂視聽的目的。因此,運用此法首先應善於抓住對方之“虛”,選擇其薄弱環節連連進攻,一攻到底,直到把問題辯論清楚為止。

3、設問否定法。律師在設問時要把辯論的目的深藏不露,絕不能讓對方察覺設問的真正意圖。尤其是第一問,一定要讓對方在尚未了解發問意圖的情況下予以回答,只要回答了第一個問題,下個問題就由不得他不回答了。等到對方察覺難以自圓其説時,後悔也來不及了。這種使對方處處被動、自打嘴巴的戰術,不失為一種極有效的辯論手段。其結果只能是讓對方在不自覺中接受律師(或設問方)的觀點,出其不意而辯勝。

4、間接否定法。是指在辯論中不直接把矛頭指向對方,而是若無其事地將辯論對手的錯誤觀點擱在一旁“置之不理”,鄭重地從正面提出自己的獨特見解,並充分論證。運用此法應注意兩點:

1.自方所持觀點應與對方所持觀點勢不兩立。

2.自方觀點應有理有據,絕不能牽強附會,譁眾取寵。

5、以退為進法。它是形式邏輯的歸謬法在法庭辯論中的使用。自方先將對方提出的論題(或觀點)假設為真,然後從這個假設為真的命題推導出一個或一系列荒謬的結論,從而得出原論題為假的辯論方法。此法是一種辯論性、反駁性很強的法庭辯論方法,因而推導得出的必然性結論,容易被接受,從而獲得較好的辯論效果。

6、後發制人法。先發制人可以產生優勢;後發制人則可以變被動為主動。由於後發,自方可以知道對方的基本觀點,發現矛盾和弱點,然後以自己掌握的材料有針對性地集中進行反駁,有時可以導致對方措手不及而險象叢生。運用時應掌握:第一,暫避鋭氣,不倉促應戰;第二,精聽細解,等待時機;第三,抓住破綻,全力反攻。

法庭辯論技巧三、最大限度地利用終局辯論

庭審辯論時間是十分寶貴的。當相互辯論接近尾聲時,律師作為辯論一方必須具有控制收場的能力。通常做法是:

1、提出要求。當對方在整個辯論中已受到了辯論的影響,此時提出合理的要求,對方容易接受,也易為法庭認可,以促成雙方和解結案。

2、提出問題。以提出問題為結尾,進一步深化自己的辯論主題,讓審判人員去甄別和思考。

3、概括主題。用簡潔明瞭的語氣將自己辯論的全部內容概括成幾句話,易加深審判人員對自方辯論觀點的印象。

當然,在法庭辯論最後階段,如發現對方糾纏不休、死不認賬等情況,律師作為一方辯者還應掌握善於拒絕無味辯論的技巧。所謂拒絕無味的辯論,一是不重複説;二是當對方抓住一些無礙案件處理的枝節問題不放時,則應採取“對這個問題不予辯論”或“發言到此結束”的辦法。這種近似於沉默不辯,不僅在一定時機和法庭上有着巨大的震動力,而且在辯論技巧上嘎然而止,乾脆有力,聽上去似乎退了一步,實質上卻是進了兩步。

法庭辯論技巧3

①善於爭取主動。

爭取主動是辯論制勝的關鍵。其技巧有二:一是辯論前善於設題,就是為對方設想可能要進行辯論的題目,設題一般在事實、證據、定性、量刑、適用法律條款、程序等六個方面考慮,善於設題就首先取得主動。二是善於出擊,即在闡明自己觀點的同時,敏鋭地發現對方的漏洞和錯誤,抓住癥結進攻,使對方陷於被動。

②善於把開頭話説好。

常見的方法有三:一是借他人之口開頭,如借審判人員之口,被告人之口,用他們的話,用法庭調查的某一情節作為辯論的開頭,然後展開辯論。二是提出一個關鍵性的問題讓對方答覆,使對方的錯漏暴露得一清二楚,接着以此為靶子開展辯論。三是針對辯論的癥結開門見山地開頭,就是針對對方的基本見解,進行直截了斷的反駁。

③善於使用第一手材料。

辯論者要善於把自己在辦案過程中親眼看到的親耳聽到的,並經過反覆查證屬實的事實和證據,説得清楚、明白、具體,包括重要細節在內。由於材料確鑿,潛力就大,使人產生堅信不疑的感覺,對辯論制勝特別有利。

④善於引用法律條款。

要求辯論者不僅對每一條法律序碼説得出來,而且對每條中的第幾款、第幾項也要背得出,並要掌握其內函和實質,以及與相關條款的內在聯繫,進而闡明這些條款與本案事實準確無誤的關係。做到了這幾點,就能在辯論中胸有成竹,遊刃有餘,比較容易化險為夷,轉敗為勝。

⑤善於發現靶子。

要認真聽取對方的發言,善於抓住對方一段話的主旨,抓住這段話的漏洞,抓住這段話與他前面的話、與證人的話、與被害人的話的矛盾。這樣就能發現靶子,針鋒相對地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使對方失去辯論的鋭氣和主動權,收到較理想的辯論效果。

⑥善於拒絕多餘的辯論。

在辯論中如出現對方在枝節問題上揪住不放或死不認帳的情況,可以採取拒絕辯論的作法:如對對方糾纏的問題是已經闡明的問題,只需點明已在前面講過不再重複;如果對方揪住枝節問題不放,可以嚴正指出:所提出問題根本不影響本案的定性與量刑;如果被告人在清楚的事實和確定的證據面前死不認賬,律師可以在適當的時候不再為其辯護,公訴人可以聲明公訴發言到此結束,使辯論嘎然而止,乾脆有力。

⑦善於顧此顧彼。

當對方一次性提出較多問題而且每個問題都與定性量刑有關時,辯論者只宜回答每個問題的重點,不要詳加闡述,以給自己留下思考的餘地;對方若再就一兩個問題追問,再就這一兩個問題作具體答覆;如果對方提出問題很多,關鍵性的只有一兩個,可只就這一兩個問題作答,聲明其他問題暫且不答,不宜把話講死;如果是性的刑事案件,若干被告人都有各自的辯護人,這一辯護人的辯護髮言,不可把罪責往另一辯護人的被告頭上推,更不宜當庭出現辯護人之間的爭執,要緊緊圍繞被告人的事實進行辯護。

⑧善於補救失誤。

法庭辯論是嚴肅的,要求儘可能不説不適當的話,要求不説不該説的錯話,但是,説漏了嘴、講錯了話的現象畢竟不可能完全避免。遇到這種情況,可採取以下方法補救:一是對已説出的非根本性的不適當的話,可在下一輪發言中説得周全些,亦可在休庭時向對方作解釋;二是説了直接影響定罪量刑的錯話,必須立即予以更正,可以説:審判長,請允許我更完整地、更準確地説明我剛才的發言這是法庭認錯的委婉方式,另一方不必再去糾纏;三是説了不該説的話,如有辱對方人格的話,應儘快轉換口氣,儘量彌補,並在庭審後主動向對方賠禮道歉。

⑨善於放鬆情緒。

有經驗的辯論者善於用理智控制感情,始終保持放鬆的情緒,而緊張對辯論是極不利的。如何放鬆首先要做到不被對方的言辭所激怒,情緒自始至終要放鬆;其次要堅持用適中的語速,以語速去抑制激動,第三要説清發言中的序碼號,造成適當的語段間隙,既可使説出的話條理清晰,又可以控制情緒。

法庭辯論技巧4

一、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及誰是過錯方的辯論

庭審辯論應該圍繞這三個爭議焦點進行,並且在發表自己的意見時,對於每一個爭議焦點論點的陳述,都要簡明扼要,有理有據,不可進行長篇大論,否則法官也可能聽糊塗了。

針對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發表辯論意見,一般要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以及有無和好的可能五大方面來闡述自己的觀點。也就是説,原、被告一方,要站在自己的角度,結合案件事實,針對以上五個方面圍繞自己的主張進行辯論。

1、婚姻基礎方面,主要指雙方是否自由戀愛以及戀愛接觸的時間長短,雙方戀愛期間的感情如何等方面進行辯論。

2、婚後感情方面,主要指結婚以後,雙方夫妻的感情生活如何,是不是經常吵鬧,甚至發生激烈的衝突等情況。

3、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主要指造成現在夫妻之間存在矛盾或裂痕的原因是什麼,是由於第三者的介人,還是雙方人生觀念不同,還是性格的嚴重不和導致的。

4、夫妻關係的現狀,主要指夫妻關係現在情況如何,是否分居,是否依然同居一室,同吃同住等。

5、有無和好的可能,是指導致夫妻之間產生分歧的矛盾是不是可以調和,是不是可以通過一定的努力挽回夫妻感情,使夫妻重歸於好。

誰是過錯方,一般在離婚案件中也是一個爭議焦點。根據及其相關規定,離婚時,財產分割的一個基本原則,就是照顧無過錯方。離婚案件中,常見的過錯有婚姻不忠實行為、惡習三種。如果能夠證明自己是無過錯方而對方有過錯,在財產分割甚至子女撫養方面,都可能會居於一定的優勢。

二、子女撫養方面的辯論

子女撫養方面,在進行辯論時,主要圍繞孩子判歸誰對孩子成長更為有利這一個中心原則展開。比如,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辯論:

1,從孩子的性別。如果孩子是女孩子,且年齡將近10歲,因為女方對於指導孩子的青春期更為有經驗,故同等條件下,法院判歸女方更有利於孩子的成長。

2,孩子的年齡。根據(婚姻法》及其相關規定,2週歲之內的孩子一般歸女方撫養;如果孩子在幼兒期,同等條件下,法院判歸女方撫養的可能性會相對大一些。

3,從雙方的經濟條件。如果父母一方收人較高,可能會給孩子提供更好的撫養條件,在同等條件下,法院就有可能將孩子判歸收入較高的一方。

4,從孩子一貫的生長環境,比如,孩子一直由爺爺奶奶帶着,或者孩子一直住在某套房屋中,上學也在該房屋周邊等,這些都是法官考慮孩子歸屬的因素。

三、財產分割方面的辯論

共同財產分割的基本原則就是等分。當然,在處理具體案情時,還要考慮到財產的來源、照顧女方及無過錯方等因素。這些聽起來好像很簡單,但在實踐中卻可能是極為複雜的。一個離婚案件中,如果原、被告雙方對於財產分割問題能夠達成一致意見,一般要解決兩個問題,或者説離婚糾紛中,財產分割焦點中有兩個關鍵點:

1,共同財產的範圍有哪些。在離婚案件中,原、被告有哪些共同財產,可能是案件爭議的最大焦點之一。比如説,原告可能會説被告隱匿了共同存款;再比如,對於房產是不是屬於共同財產或是不是全部屬於共同財產分割的範圍可能存在分歧;再比如,對於夫妻之間是否存在共同債務夫妻意見相左,等等,都是共同財產範圍不能明確確定的表現。

2,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是什麼。也就是説,在明確了共同財產的範圍,如何分割這些共同財產也可能會是原被告的一個爭議焦點。舉個例子來説,離婚分割財產就像分蛋糕,首先要解決要分的蛋糕有多大,是8寸的,還是10寸的。如果經過舉證或協商,雙方一致認為要分的蛋糕是10寸的,接下來是這個蛋糕如何分切,是一人一半,還是男的小半女的大半,小半小多少,大半大多少,都可能是接下來的爭議焦點。

法庭辯論技巧5

公訴人的法庭辯論技巧一:掌握主動,條理清晰

掌握辯論的主動,就是要有效地控制辨論場面,辯護人以及被告人力求在辯護階段就案件的事實、性質、量刑等方面提出許多不同的觀點,來爭取法庭和旁觀者的理解。

對此,公訴人既不必一一反擊,也不能漠視不理,而是要以有力的答辯來控制辯題的方向,爭取主動。公訴人要根據庭審情況及時調整答辯提綱,選擇有利時機,靈活選擇答辯方式進行答辯。二是有選擇地對辯護人提出的數個辯題中的一個或數個關係到定罪量刑的辯題進行答辯,對辯護人提出的細枝末節的問題不糾纏,以免影響合議庭的注意力,影響對案件關鍵問題的判斷。

如李某故意傷害案件,辯護人往往闡述被告人平時表現如何好,尊老愛幼等等,並提出了大量材料來證實,例如被告人與鄰居家的孩子非常要好,經常在一起玩,辯護人的意圖就是想説明被告人主觀惡性不深,應從輕處罰。

旁聽羣眾此時也表露出對被告人的同情。此時,公訴人不要先作評價,而應轉移旁聽羣眾的注意力,將注意力轉移至被害這一方來。運用大量翔實的資料,向法庭介紹被害人平時是個非常懂事的孩子,在學校裏也是好學生,此次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躺在病牀上已近半年不能康復。不僅給被害人家裏帶來很大經濟負擔,而且更給被害人肉體帶來巨大痛苦,其母親每天望着病牀上的孩子只能以淚洗面。此時,旁聽羣眾對被告人的同情已經轉化成了憤怒,法庭氣氛朝着有利於公訴方發展。

公訴人的法庭辯論技巧二:抓住對方弱點進行辯論

在法庭辯論中,公訴人除了據理力爭外,還需認真思考、敏鋭地覺察辯護人的弱點,迅速做出反應,用簡潔語言,儘快結束辯論。如楊某某故意殺人案,被告人用爆炸方法敲詐勒索他人錢財,辯護人對公訴機關的定性提出異議,認為應定爆炸罪,公訴人敏鋭地抓住了辯護人的這一弱點,迅速反擊。

在答辯時,公訴人提出辯護人的職責是依據事實、證據,依法為被告人無罪、罪輕進行辯護,而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犯敲詐勒索罪,屬侵犯公民財產犯罪的一種,辯護人則認為被告人的行為構成爆炸罪,屬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對於侵犯財產罪的性質更為嚴重,辯護人的辯護意圖是否應對被告人予以更嚴重的處罰呢?辯護人此時無言以對。

又如,在一起故意殺人案件中,被告人用腳將被害人身體踢了數下,最後造成被害人脾破裂的後果。辯護人針對起訴書中的"數下"一詞有異議,認為"數下"的使用不科學,含糊不清。對此,公訴人在答辯時,首先從案件證據上分析,被告人交待對被害人踢了很多腳,具體踢多少下記不清了,被害人稱當時被踢了很多下,也記不清了,無法確定究竟是幾下,公訴人提出在起訴書中認定"數下"恰恰是科學的表現,而不是含糊不清,這正是模糊概念的具體運用。辯護人對此亦未繼續糾纏。

公訴人的法庭辯論技巧三:對方糾纏,適時解脱

在辯護人糾纏不休,或自己處於被動時,要盡力解脱答辯。一是作同意性表態。辯護意見符合事實和法律規定,起訴書又未認定的,公訴人應表明同意辯護意見,建議法庭予以認定。二是作説明性表態。

對於起訴書已作認定或公訴意見已闡明的問題,辯護人再次提出,公訴人只需説明控辯雙方意見一致,不需再作答辯。

對於某個有欠缺的證據,辯護人抓住不放時,公訴人要敢於承認欠缺的存在,並説明欠缺存在的原因,然後闡明此證據雖有欠缺,但全案證據相互印證,足以證實犯罪的理由。這樣一來,不僅輕而易舉地從糾纏中和被動中解脱出來,而且也能表現出公訴人客觀公正的態度和風度。

公訴人的法庭辯論技巧四:補救失誤的技巧

補救是指公訴人在法庭辯論中,發覺有表達不完整或不正確時,適時、巧妙地進行修正、補全。由於法庭辯論是控辯雙方直接就案件的實體、程序等一系列問題而展開,辯論的內容往往涉及面廣,即使是一名優秀的公訴人也不能保證在具體的、細節的或突然出現的問題上一點不漏。因此,如何對應呢?

有的認為應不吭聲,不承認,這不是好辦法,不吭聲,辯護人會糾纏不放,一輪一輪地逼近,最後公訴人會更加難堪,不承認,講死理,也會有損公訴人形象。對於錯答,公訴人應有一個正確態度,可以從兩個方面來補救。

一是對於在前一輪的錯誤,在庭上有能力糾正過來的,可委婉地承認答錯了。比如説,本公訴人的觀點在前一輪未能闡述清楚,現就辯護人的觀點作如下答辯,接着再闡述正確的觀點。

二是在庭上由於手頭上的資料不全或其他因素,不能對辯護人的觀點予以有力的回答,則可以這樣表述:剛才辯護人的觀點,公訴人也充分了解,我的觀點也已經全面闡述,不再贅述,這兩種觀點雖嚴重對立,難以統一,請合議庭據事實和法律在評議時一併予以充分考慮。言外之意,是不再糾纏,如辯護人再要糾纏,法庭也會制止。

再一種情況就是漏答的補救。有兩種情況:

一是有意漏答。即公訴人先回避後補救。辯護人提出四點辯護理由,在第一輪答辯時,有一觀點不好答辯而又不能不答,在答辯時,可先歸納一下,將辯護人的觀點分為幾點,先行答辯,繼續思考答辯另一觀點的方法。在第二輪時,辯護人再提出,第二輪公訴人可再從容答辯。

二是無意漏答。即答辯時,對辯護人提出的某一觀點沒有注意而沒有答辯。當辯護人再提出時,公訴人則可以這樣表述:剛才可能公訴人沒有聽清楚,或辯護人沒有説清楚,現在公訴人就這個問題作如下答辯。這樣就很委婉,也能收到很好的庭審效果。

法庭辯論技巧6

一、巧設二難推理強力質證

庭審中,被告乙某説:假電報是法律顧問草擬的,我不明真相,只是在不改變原意下對個別字句作了潤色,履行了一個文書的謄寫職責,不知者無罪!

辯護人也稱對電文草稿及謄件進行了認真核對,確認內容一致,支持被告人無罪辯解。

公訴人立刻追問道:那草稿呢

被告答:我照抄後就撕碎扔掉了。

公訴人當即反駁道:知情的法律顧問草擬的電報,負責潤色的經濟顧問乙某卻説不知情,兩位顧問在一份電報上捉迷藏,這種詭祕的把戲令人費解:這樣的草稿是否存在過方才,被告人供述草稿被抄後撕碎扔掉,辯護人則聲稱對草稿與謄件進行了認真核對。試問:你的認真核對發生在案件破獲之前還是之後如果在之前,你在本案中是否另有角色如果在之後,那你從哪裏看到的草稿被告豈不是在撒謊被告人與辯護人面面相覷,無言以對。

這是圍繞辯方提出新證據的存在與否展開的辯論。辯護人稱見過草稿,被告又説草稿照抄後就撕碎扔掉了,但眾所周知:辯護人是在案發後才介入的,根本不可能看到在案件發生過程中已經被撕碎的草稿。由此,公訴人利用被告人與辯護人兩個謊言間的矛盾,展開了思維輻射,以一連串詰問,鑄成一柄二難推理的邏輯利刃,將辯方逼入自相矛盾的死衚衕:辯護人如果承認是在案件破獲之前看到的,説明自己也涉嫌犯罪;承認在之後,則被告就是當庭撒謊,對其進行無罪辯護一點好處都沒有。被告人和辯護人陷於兩難之中,只能啞口無言。

二、活用類比推理贏得辯論

在證據事實上打不開缺口,被告乙某就在主犯甲某的身份上動腦筋:甲某是老總,是至高無上的指揮者,我只是一件以服從命令為天職、不知內情盲目勞動的工具,何罪之有

鸚鵡會説話,微機能寫字,公訴人展開類比推理:如果被人類用來實施犯罪,它們就是工具:作為鸚鵡,雖説了騙人的話,作為微機,雖然寫了騙人的字,但那只是老總犯罪意志的複製與翻版,它們對於自己説的話、寫的字表達了什麼意思,能產生什麼後果,會承擔什麼責任,一概茫然無知,因為不具備人腦所獨有的機能思維,它們才成為以服從命令為天職,不知內情盲目勞動的工具!

但是我們遺憾地看到,你不是鸚鵡,也不是微機。你是一個在莊嚴的法庭上都毫不掩飾欺詐本性的自然人,你協助主犯甲某利用經濟合同實施的詐騙活動,致使環縣毛紗廠蒙受鉅額經濟損失,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構成詐騙罪,所以你必須為自己的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後果承擔刑事責任!

對被告人這種似是而非的推理,如果運用常規思維進行駁斥,既乏味又費勁。公訴人運用形象思維,列舉鸚鵡、微機進行類比歸謬,深入淺出、通俗易懂地説明了工具的概念,並指出工具是沒有思維的,不可能成為被告。然後話鋒一轉,又聯繫到剛剛被告在法庭上的一番狡辯,指出被告是一個在莊嚴的法庭上都毫不掩飾欺詐本性的人,自然是有思維的,當然不會是工具,既然不是工具,那麼他的行為就應當受到法律的制裁。公訴人的這番反駁,邏輯嚴密、氣勢恢宏,增強了論辯的感染力。

最終,法庭全面採納了國家公訴人的意見,以合同詐騙罪對各被告人處以刑罰。正如林肯所説的:你可以在一些時間內欺騙所有的人;也可以在所有的時間內欺騙一些人,但是你沒有辦法在所有的時間內欺騙所有的人。這是對犯罪分子的絕妙判詞!

法庭辯論技巧7

大膽辯論,不提新觀點

四辯是最後發言的人,你之後就沒有人可以反駁你了,你就可以放心大膽的想説什麼説什麼了。自由辯是四辯出場的開始,一般第一個開始發言的應該是一辯,攻以二三辯為矛,守以一四辯為盾,四辯在自由辯最重要的作用是把觀點明確而且穩定下來,千萬不要被人牽着走要把觀點牽回來。結辯的時候放心的説,不過不要把新的觀點提出來,重要的是要和前面照應起來,如果有新的觀點會打亂整體的效果。最好的位置是正方四辯放心説的同時大家還對你印象最深,要記得最後是自己理論的最好時機,評委對最後的印象最深。反方四辯也可以多用一些時間去攻對方漏洞,最好不要少了再強調自己的觀點。

法庭辯論技巧8

俗話説理不辯不明。訴訟也是如此,雙方的觀點誰是誰非,不僅要證據的支持,而且還需要明晰的語言將自己的主張進行歸納和總結以及用有理有據的語言指出對方錯誤觀點,以求得法院的支持。這個過程,就是法庭辯論。法院調查階段結束後,就進入了法庭辯論階段。

離婚案件一般有三個爭議焦點,即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及誰是過錯方。

離婚案件法庭辯論一、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及誰是過錯方的辯論

庭審辯論應該圍繞這三個爭議焦點進行,並且在發表自己的意見時,對於每一個爭議焦點論點的陳述,都要簡明扼要,有理有據,不可進行長篇大論,否則法官也可能聽糊塗了。

針對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發表辯論意見,一般要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以及有無和好的可能五大方面來闡述自己的觀點。也就是説,原、被告一方,要站在自己的角度,結合案件事實,針對以上五個方面圍繞自己的主張進行辯論。

1.婚姻基礎方面,主要指雙方是否自由戀愛以及戀愛接觸的時間長短,雙方戀愛期間的感情如何等方面進行辯論。

2.婚後感情方面,主要指結婚以後,雙方夫妻的感情生活如何,是不是經常吵鬧,甚至發生激烈的衝突等情況。

3.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主要指造成現在夫妻之間存在矛盾或裂痕的原因是什麼,是由於第三者的介人,還是雙方人生觀念不同,還是性格的嚴重不和導致的。

4.夫妻關係的現狀,主要指夫妻關係現在情況如何,是否分居,是否依然同居一室,同吃同住等。

5.有無和好的可能,是指導致夫妻之間產生分歧的矛盾是不是可以調和,是不是可以通過一定的努力挽回夫妻感情,使夫妻重歸於好。

誰是過錯方,一般在離婚案件中也是一個爭議焦點。根據《》及其相關規定,離婚時,財產分割的一個基本原則,就是照顧無過錯方。離婚案件中,常見的過錯有婚姻不忠實行為、、惡習三種。如果能夠證明自己是無過錯方而對方有過錯,在財產分割甚至子女撫養方面,都可能會居於一定的優勢。

離婚案件法庭辯論二、子女撫養方面的辯論

子女撫養方面,在進行辯論時,主要圍繞孩子判歸誰對孩子成長更為有利這一個中心原則展開。比如,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辯論:

其一,孩子的年齡。根據(婚姻法》及其相關規定,2週歲之內的孩子一般歸女方撫養;如果孩子在幼兒期,同等條件下,法院判歸女方撫養的可能性會相對大一些。

其二,從孩子的性別。如果孩子是女孩子,且年齡將近10歲,因為女方對於指導孩子的青春期更為有經驗,故同等條件下,法院判歸女方更有利於孩子的成長。

其三,從雙方的經濟條件。如果父母一方收人較高,可能會給孩子提供更好的撫養條件,在同等條件下,法院就有可能將孩子判歸收入較高的一方。

其四,從孩子一貫的生長環境,比如,孩子一直由爺爺奶奶帶着,或者孩子一直住在某套房屋中,上學也在該房屋周邊等,這些都是法官考慮孩子歸屬的因素。

離婚案件法庭辯論三、財產分割方面的辯論

共同財產分割的基本原則就是等分。當然,在處理具體案情時,還要考慮到財產的來源、照顧女方及無過錯方等因素。這些聽起來好像很簡單,但在實踐中卻可能是極為複雜的。一個離婚案件中,如果原、被告雙方對於財產分割問題能夠達成一致意見,一般要解決兩個問題,或者説離婚糾紛中,財產分割焦點中有兩個關鍵點:

其一,共同財產的範圍有哪些。在離婚案件中,原、被告有哪些共同財產,可能是案件爭議的最大焦點之一。比如説,原告可能會説被告隱匿了共同存款;再比如,對於房產是不是屬於共同財產或是不是全部屬於共同財產分割的範圍可能存在分歧;再比如,對於夫妻之間是否存在共同債務夫妻意見相左,等等,都是共同財產範圍不能明確確定的表現。

其二,共同財產分割的原則是什麼。也就是説,在明確了共同財產的範圍,如何分割這些共同財產也可能會是原被告的一個爭議焦點。舉個例子來説,離婚分割財產就像分蛋糕,首先要解決要分的蛋糕有多大,是8寸的,還是10寸的。如果經過舉證或協商,雙方一致認為要分的蛋糕是10寸的,接下來是這個蛋糕如何分切,是一人一半,還是男的小半女的大半,小半小多少,大半大多少,都可能是接下來的爭議焦點。

法庭辯論技巧9

一、基本功與操作技巧

(一)文字表達技巧

材料的組織必須做到:1.字斟句酌,用詞準確;2.調配語句,合理佈局;3,篇章銜接,環環相扣;4.結構嚴謹,條理清楚;5.重點突出,詳略恰當。

(二)語言表達技巧

在庭審辯論中,應當做到:1.脱稿,並善於把前言説好。2.控制語速,並吐字清晰。3.善於入情入理。

(三)形象技巧

1.柔中有剛,舉止大方。

2.善於控制情緒。

二、謀略及具體運用

(一)先聲奪勢法

法庭辯論一方對另一方可能提出的問題避而不談,而對己方極有利的問題,先在論辯發言中全面論證,以達到先入為主,爭取主動的庭辯戰術。

(二)避實就虛法

應善於抓住對方之“虛”,選擇其薄弱環節連連進攻,一攻到底,直到把問題辯論清楚為止。

(三)設問否定法

又稱舌戰偷渡法,關鍵是在設問時要把辯論的目的深藏不露,絕不能讓對方察覺設問的真正意圖。

(四)間接否定法

是指在辯論中不直接把矛頭指向對方,而是若無其事地將辯論對手的錯誤觀點擱在一旁“置之不理”,鄭重地從正面提出自己的獨特見解,並充分論證。

(五)示假隱真法

指先舉與本案無關的事實證據,運用掩蓋真相或本意的語言技巧,形成對方的錯覺,然後出其不意,突然出擊,拿出自方真實有利的證據或觀點,致對方於被動、措手不及的庭審辯術。

(六)以退為進法

它是形式邏輯的歸謬法在法庭辯論中的使用。

(七)後發制人法

先發制人可以產生優勢;後發制人則可以變被動為主動。運用時應掌握:1.暫避鋭氣,不倉促應戰。2.精聽細解,等待時機。3.抓住破綻,全力反攻。

三、最大限度地利用終局辯論

庭審辯論時間是十分寶貴的。當相互辯論接近尾聲時,作為辯論一方必須具有控制收場的能力。通常做法是:

1.提出要求。當對方在整個辯論中已受到了辯論的影響,此時提出合理的要求,對方容易接受,也易為法庭認可,以促成雙方和解結案。

2.提出問題。以提出問題為結尾,進一步深化自己的辯論主題,讓審判人員去甄別和思考。

3.概括主題。用簡潔明瞭的語氣將自己辯論的全部內容概括成幾句話,易加深審判人員對自方辯論觀點的印象

法庭辯論技巧10

一、法庭辯論基本功與操作技巧

人的思維只有通過表達,才能達到影響他人的作用。表達得好壞取決於表達的內容,但表達技巧也是關係到表達成功與否的關鍵所在。一個稱職的律師,不僅要有好的.文字組織能力,還應具有準確、簡潔、清楚、生動的語言表達能力。

(一)文字表達技巧

綜合案情,理順辯論思路,寫好代理詞、辯護詞,是每一位律師在庭前必做的一項基礎工作。材料的組織必須做到:

1、字斟句酌,用詞準確;

2、調配語句,合理佈局;

3、篇章銜接,環環相扣;

4、結構嚴謹,條理清楚;重點突出,詳略恰當。

(二)語言表達技巧

縱觀每位成功律師,在出庭辯論、代理時,都具有駕馭、支配辯論形勢的能力。庭審制 度改革為每個律師在這方面能力的發揮提供了廣闊的空間。在庭審辯論中,律師應當做到:

1、脱稿,並善於把前言説好。在設計這方面的語氣和選擇言詞時必須達到的效果是:

①立即抓住整個法庭的注意力;

②傳達案件的嚴重性或表現出對本案的真誠;

③表明對本案的信心。

2、控制語速,並吐字清晰。有了好的辯論內容,還需有好的表達方式。律師在庭審辯論時,應做到口齒清楚,發音準確,音調和諧,快慢適度。力爭達到聲調上的抑揚頓挫,以提高論 辯感染效果。

3、善於入情入理。語言可以傷人,也可以感人。用辯論語言傷人,對於律師職責來説則是不道德的。但律師的辯論語言以情感人,則是可取的。使用這一語言情感時,必須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①具體案件的辯論語言感情色彩,要有與案情相適應的基調。

②絕不能帶有當事人的感情色彩。律師操作的情感就是經過理智語言處理過的辯論情感、法律語言情感。

③情感措辭應是發而不露、放而不縱、委婉、曲折、含蓄的中性語言。

(三)形象技巧

除了文字表達、語言表達技巧外,律師還應具有良好的體態語言表達技巧。有聲與無聲、語言與體態的融合統一,才能體現律師精湛的表達能力。

1、柔中有剛,舉止大方。律師在庭審辯論中要有風度,有氣魄,不卑不亢,不趾高氣揚。在辯論得勢時,不忘乎所以,輕視對方;在失利時,不驚慌失措,手忙腳亂。發言必須權衡,切不可輕率發表無準備、無水平的言辭。在任何情形下,都應舉止大方,沉穩有序,言而有據。律師應具有這種剛柔並濟、以靜制動、以穩求成的形象。

2、善於控制情緒。古語説:兵無常勢,水無常形。法庭辯論情況也常常如此。律師在庭審中可能遇到事先沒有預料到或已預料到的非正常的阻礙、干擾、發難等情況。這就要求律師控制自己的情緒,怒而不暴跳如雷,驚卻能聲色不露,即席採取有效措施,平息、安定、排除意外,做到應變自如,穩中求勝。

(一)先聲奪勢法

此法系法庭辯論一方對另一方可能提出的問題避而不談,而對己方極有利的問題,先在論辯發言中全面論證,以達到先入為主,爭取主動的庭辯戰術。實踐中,應用此法須在庭審前做好充分準備,且在庭審調查階段對己方有利的事實、證據逐一認定。然後根據事實和證據,針對對方不正確的觀點主動出擊進行反駁,以期掌握辯論主動權,奇取制高點,促使對方陷入被動。

(二)避實就虛法

庭審辯論中,對方的弱點往往是對方力求迴避的地方,甚至對方會採用偷換論題、偷換概念、答非所問的方式,企圖達到轉移己方視線,擾亂視聽的目的。因此,運用此法首先應 善於抓住對方之虛,選擇其薄弱環節連連進攻,一攻到底,直到把問題辯論清楚為止。

(三)設問否定法

又稱舌戰偷渡法, 使用該法,關鍵是律師在設問時要把辯論的目的深藏不露,絕不能讓對方察覺設問的真正意圖。尤其是第一問,一定要讓對方在尚未了解發問意圖的情況下予以回答,只要回答了第一個問題,下個問題就由不得他不回答了。等到對方自覺難以自圓其説時,後悔也來不及了。這種使對方處處被動、自打嘴巴的戰術,不失為一種極有效的辯論手段。其結果只能是讓對方在不自覺中接受律師(或設問方)的觀點,出其不意而辯勝。

四)間接否定法

是指在辯論中不直接把矛頭指向對方,而是若無其事地將辯論對手的錯誤觀點擱在一旁置之不理,鄭重地從正面提出自己的獨特見解,並充分論證。運用此法應注意兩點:

1、自方所持觀點應與對方所持觀點勢不兩立。

2、自方觀點應有理有據,絕不能牽強附會,譁眾取寵。

(五)示假隱真法

此法系指先舉與本案無關的事實證據,運用掩蓋真相或本意的語言技巧,形成對方的錯覺,然後出其不意,突然出擊,拿出自方真實有利的證據或觀點,致對方於被動、措手不及的庭審辯術。現今當庭舉證,當庭質證的庭審方式,無疑為這一辯術提供了廣為運用的空間。

(六)以退為進法

它是形式邏輯的歸謬法在法庭辯論中的使用。自方先將對方提出的論題(或觀點)假設為真,然後從這個假設為真的命題推導出一個或一系列荒謬的結論,從而得出原論題為假的辯論方法。此法是一種辯論性、反駁性很強的法庭辯論方法,因而推導得出的必然性結論,容易被接受,從而獲得較好的辯論效果。

(七)後發制人法

兵戰與舌戰之間有許多共同的規律。兵戰中的戰略戰術,也可以用作辯論的對策。先發制人可以產生優勢;後發制人則可以變被動為主動。由於後發,自方可以知道對方的基本觀點,發現矛盾和弱點,然後以自己掌握的材料有針對性地集中進行反駁,有時可以導致對方措手不及而險象叢生。運用時應掌握:

1、暫避鋭氣,不倉促應戰。

2、精聽細解,等待時機。

3、抓住破綻,全力反攻。

三、法庭辯論最大限度地利用終局辯論

庭審辯論時間是十分寶貴的。當相互辯論接近尾聲時,律師作為辯論一方必須具有控制收場的能力。

通常做法是:

1、提出要求。當對方在整個辯論中已受到了辯論的影響,此時提出合理的要求,對方容易接受,也易為法庭認可,以促成雙方和解結案。

2、提出問題。以提出問題為結尾,進一步深化自己的辯論主題,讓審判人員去甄別和思考。

3、概括主題。用簡潔明瞭的語氣將自己辯論的全部內容概括成幾句話,易加深審判人員對自方辯論觀點的印象。

當然,在法庭辯論最後階段,如發現對方糾纏不休、死不認賬等情況,律師作為一方辯者還應掌握善於拒絕無味辯論的技巧。 所謂拒絕無味的辯論,一是不重複説;二是當對方抓住一些無礙案件處理的枝節問題不放時,則應採取對這個問題不予辯論或發言到此結束的辦法。這種近似於沉默不辯,不僅在一定時機和法庭上有着巨大的震動力,而且在辯論技巧上嘎然而止,乾脆有力,聽上去似乎退了一步,實質上卻是進了兩步。

庭審辯論技巧,不僅是一門口才辯論藝術,更是律師參與訴訟活動的基本技能之一。人們在訴訟活動中期望能請到一位高明的律師作為自己的代理人,律師的辯論技巧應成為其高明之處的一個重要表現。

法庭辯論技巧11

鞏固自身觀點,不拘泥於小錯誤

是要根據對方的表現來總結的,如果賽況於我方不利,或者説對方的防守地線比較堅硬,那麼我們最後的陳詞還是鞏固自己的觀點,另外再把己方在比賽中出現的漏洞補一遍,如果對方比較菜,那就全面出擊,然後小小應用一下一辯的活就行了,作為4辨,首先要有力挽狂瀾的氣勢和信心,我們是本隊最後一個發言的人了,在一定程度上是讓評委作最後評判時最深刻的印象者。拘泥於一些小小的錯誤,一些小小的難堪,只能失去大將之風。我認為,攻擊對手整個框架,整個體系,才是王道。總結,對手整個思路,告訴評委和觀眾,這樣的思路是錯誤的,不能成立的。而對於我方的觀點,也需要適當提點,昇華,以達致完美。但別抓口誤這種太低級的錯誤,因為那對你沒有任何用。

法庭辯論技巧12

尊敬的審判長、人民陪審員:

我僅對被告提出的諸多問題中,需要澄清的問題,發表以下意見,供合議庭參考:

(問題一)被告辯稱“原告不慎跌倒摔傷,念及認識,車有保險,就把責任攬了過來”的問題。被告提出的這一問題與事實相悖。

第一,被告交通肇事後,交警趕赴現場,當場作出了事故責任認定,認定被告負此事故全部責任。有被告親筆簽名的《交通事故認定書》為證;

第二,既然原告自己不慎跌倒摔傷,被告為什麼還主動把原告送往醫院,並先期主動花錢為其檢查和治療那?

第三,既然原告自己不慎跌倒摔傷,舉證就可以了,被告為什麼還要答辯其他問題那?被告對原告的訴求逐一進行答辯,説明被告是不打自招;

第四,如果説:原告是自己不慎跌倒摔傷,被告稱念及認識,車有保險,又把責任攬了過來,還拿錢給原告治病,原告仍不滿意,還到法院告人家,其可信度正常人都不難作出結論。

很顯然,被告這一説法不合常理。事情的真相是:被告肇事後,因車險過期和認識原告妻子,利用原告有醫療保險,懇求原告編造“自己摔傷”騙社保,以達到省錢的目的。現在兩家反目成仇,被告昧着良心,拿“不是”當理説,嚴重違背了道義。

(問題二)被告辯稱“原告未經公安機關同意,擅自轉院”的問題。被告提出的這一問題與現行法律和事實相悖。

第一,自20xx年5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一系列新的法規,已經廢止了醫療費受“公安機關同意”和“轉院證明”等條件的限制,只要受害人提供了醫療證據,賠償義務人對其有異議應承擔舉證責任。被告於20xx年1月6日肇事,還依據已廢止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提出“原告未經公安機關同意,擅自轉院”有意義嗎?

第二,鞍山人共知,鞍山市中心醫院的綜合條件不在鞍鋼鐵東醫院之下,而且,原告是無任何責任的受害者,其住地距中心醫院只有一二百米之遙,有必要捨近求遠嗎?

第三,既然是原告擅自轉院,被告為什麼還要主動租車接送,併為其付住院押金那?這不令人質疑嗎?

事情的真相是:被告因車險過期,利用認識原告妻子,為了推卸責任,有預謀地採取了不道德的伎倆,誘騙原告轉入其醫保定點醫院鞍鋼鐵東醫院,並主動付了住院押金。而且,被告確實從中受益了。原告住院12天,醫療費幾乎全部使用的是原告個人賬户和統籌款。其中:原告個人賬户支出801.36元;統籌支付574.32元,被告預付的住院押金只花費了11.02元。然而,原告從未提出過讓被告賠償統籌支付金。顯然,原告遵守道義。而被告確自認為“設計”成功,立即將原告棄之不顧,還百般抵賴、尋找藉口,完全是惡意逃避和推卸責任。也有悖於道德和道義。

(問題三)被告辯稱“護理費已結清”的問題。這完全是被告在撒謊。

第一,正常的情況下,一般是先護理後結算,幾乎沒有預付款現象。

第二,在護理尚未結束、護理時間尚未確定、護理人能否固定的情況下,能先付護理費嗎?

第三,原告轉入鞍鋼鐵東醫院後,被告認為“下套”成功,立刻“翻臉”,確認原告是擅自轉院,能為原告預付護理費嗎?

事實是:原告於20xx年1月6日受傷就開始僱人護理,一直持續到同年4月30日。原告當時也確實沒有預料到,被告“翻臉無情!”

(問題四)被告辯稱“原告已退休,不屬於勞動人口,不存在誤工損失”的問題。被告提出的這一問題是毫無道理的。

第一,退休職工依法勞動獲取報酬,不僅是法律允許的,而且還是受法律保護的;

第二,病退並不意味着完全喪失了勞動能力;

第三,原告是高級知識分子,退休後,從事力所能及的勞動獲取報酬是極為正常而合法的;

第四,很多專家、教授、法律工作者等,他們退休後被聘用,甚至被高薪聘用,這已是人們廣為認知的社會現狀,難道都違法嗎?

第五,原告有無勞動能力不是被告所能認定的。

(問題五)被告辯稱“勞動合同無效、偽證”的問題。被告提出的這一問題,完全是主觀臆斷。

第一,原告與用工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書》有勞動局的簽證;

第二,《勞動合同書》規範;

第三,用工單位出具的“情況證明”和“職工工薪明細表”是佐證。

(問題六)關於被告辯稱“用工單位向有關單位申報技術人員沒有原告”的問題。

第一,用工單位未向有關單位申報原告是用工單位的權利,也是用工單位的內政;

第二,目前,我國沒有法律規定,強制企業必須向有關單位完整、準確地申報本企業技術人員;

第三,企業為了自身的利益和祕密以及保護人才等原因,在不違法和違規的情況下,企業完全有權利報或不報某人;

第四,被告提供的“報表”不能證明原告不在用工單位工作;

第五,原告向法庭提供《勞動合同書》、“情況證明”和“職工工薪明細表”等,是最具法律效力的證據。

(問題七)關於被告辯稱“原告的職稱與用工單位聘用職稱不符”的問題。

這一問題,應當到用工單位求證,人家的答覆最準確。其實,我們也都知道,在現實工作中,未從事所學專業的人太多了,改行的人大有人在。而且,也沒有硬性規定,所從事的工作必須與職稱相符。

綜上所述,被告的答辯完全是強詞奪理和逃避責任。我相信,新的一審法官更明辨是非、更具能力和智慧,肯定能作出正確的判斷。至於被告提出的其它問題,本代理人所做的最後陳述代理詞,也是對其的作答。這裏我就不再贅述了。我的辯論完了。

原告委託代理人:陳廣威 陳勇

法庭辯論技巧13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通過庭審質證,原告向法庭提交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和與訴訟請求的關聯性可以確認,被告沒有提前通知及解除合同的違約行為是清楚的。

被告共收取原告租金8400元,押金1400元,原告代付修理費193元。

被告沒有提前通知及解除合同的違約行為給原告造成直接的損失是:1、為租被告房屋支付中介費490元;2、為搬離被告房屋支付搬場費650元;3、為搬離被告房屋誤工2天計600元。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被告違反合同,沒有提前通知及解除合同的行為給原告造成了損失,依據法律和合同的約定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違約責任和返還責任。

對於被告辯稱的“恢復原狀”,原告認為:

在合同法上,恢復原狀主要適用於合同無效、被撤銷或部分的解除場合,通過恢復原狀使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狀態達到合同訂立前的狀態。

在物權法上,恢復原狀作為物權請求權的一種,意在使權利人恢復對物的原有的支配狀態。

在侵權法上,通過修理、重作、更換等方式使權利人的損失得以補償。

被告已經恢復了對房屋的支配狀態,被告的目的已經達到。

《合同法》上的“恢復原狀”,應當是“返還的租賃物應當是租賃物的性質使用後的狀態”(《合同法》第235條)。

被告的辯解如果屬於侵權法上的“恢復原狀”。原告認為,被告從未用電話、短信或其他方式通知原告,被告的説法是第一次,且至今未見被告向法庭提交其主張的證據。被告認為原告有侵權行為,可以另行起訴。

對於被告的辯解,如果屬於被告“應當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對於被告對燃氣熱水器對辯解,根據《合同法》第233條“租賃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如果是原告提出解除合同,原告依法解除行為可以不需承擔違約責任。本案是被告違約,所以被告應負加重責任。

20xx年12月7日被告將房屋租給了廣東汕尾人陳++++(手機:1358565+++++),希望被告“以人為本”,及時檢修、更換燃氣熱水器,正視他人的生命。本案立案後的1月11日,石泉苑小區因燃氣熱水器引發一女三男2死2傷,13日九亭知雅匯小區發生煤氣爆燃,6人受傷,14日普陀區新村路一家三口(男孩高三)命喪多年使用的淋浴器。應當引起被告的重視。

本案糾紛起因實在是關係到不特定租賃人與鄰居的生命和財產安全,是被告“我是房東,我怕誰”耍“橫”而來,被告不在乎“鈔票”。被告不能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危害,害人必害己。

被告應當返還押金和代付的修理費共1593元;應當對沒有提前30天通知,承擔賠償金(代通金)900元;應當支付約定違約金1400元,還應當承擔本案訴訟費25元。

請法庭依法判決。

法庭辯論技巧14

文字表達技巧

綜合案情,理順辯論思路,寫好代理詞、辯護詞,是每一位律師在庭前必做的一項基礎工作。材料的組織必須做到:

第一,字斟句酌,用詞準確;

第二,調配語句,合理佈局;

第三,篇章銜接,環環相扣;

第四,結構嚴謹,條理清楚;

第五,重點突出,詳略恰當。

語言表達技巧

縱觀每位成功律師,在出庭辯論、代理時,都具有駕馭、支配辯論形勢的能力。庭審制度改革為每個律師在這方面能力的發揮提供了廣闊的空間。在庭審辯論中,律師應當做到:

第一,脱稿,並善於把前言説好。在設計這方面的語氣和選擇言詞時必須達到的效果是:

①立即抓住整個法庭的注意力;

②傳達案件的嚴重性或表現出對本案的真誠;

③表明對本案的信心。

第二,控制語速,並吐字清晰。有了好的辯論內容,還需有好的表達方式。律師在庭審辯論時,應做到口齒清楚,發音準確,音調和諧,快慢適度。力爭達到聲調上的抑揚頓挫,以提高論辯感染效果。

第三,善於入情入理。語言可以傷人,也可以感人。用辯論語言傷人,對於律師職責來説是不道德的。但律師的辯論語言以情感人,則是可取的。使用這一語言情感時,必須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①具體案件的辯論語言感情色彩,要有與案情相適應的基調。

②絕不能帶有當事人的感情色彩。律師操作的情感就是經過理智語言處理過的辯論情感、法律語言情感。

③情感措辭應是發而不露、放而不縱、委婉、曲折、含蓄的中性語言。

形象技巧

除了文字表達、語言表達技巧外,律師還應具有良好的體態語言表達技巧。有聲與無聲、語言與體態的融合統一,才能體現律師精湛的表達能力。

第一,柔中有剛,舉止大方。律師在庭審辯論中要有風度,有氣魄,不卑不亢,不趾高氣揚。在辯論得勢時,不忘乎所以,輕視對方;在失利時,不驚慌失措,手忙腳亂。發言必須權衡,切不可輕率發表無準備、無水平的言辭。在任何情形下,都應舉止大方,沉穩有序,言而有據。律師應具有這種剛柔並濟、以靜制動、以穩求成的形象。

第二,善於控制情緒。法庭辯論情況也常常如此。律師在庭審中可能遇到事先沒有預料到或已預料到的非正常的阻礙、干擾、發難等情況。這就要求律師控制自己的情緒,怒而不暴跳如雷,驚卻能聲色不露,即時採取有效措施,平息、安定、排除意外,做到應變自如,穩中求勝。

第三,注意區分第一輪辯論以及隨後的二、三輪辯論的區別。第一輪辯論可以事先準備,而在後的多輪辯論則應視法庭辯論情況隨機應變,應針對對方上一輪的觀點進行有的放矢的駁斥,但不應一味重複己方已經充分闡述過的觀點。

拓展:法庭辯論中的技巧

01先聲奪勢法

此法系法庭辯論一方對另一方可能提出的問題避而不談,而對己方極有利的問題,先在論辯發言中全面論證,以達到先入為主,爭取主動的庭辯戰術。實踐中,應用此法須在庭審前做好充分準備,且在庭審調查階段對己方有利的事實、證據逐一認定。然後根據事實和證據,針對對方不正確的觀點主動出擊進行反駁,以期掌握辯論主動權,奇取制高點,促使對方陷入被動。

02設問否定法

律師在設問時要把辯論的目的深藏不露,絕不能讓對方察覺設問的真正意圖。尤其是第一問,一定要讓對方在尚未了解發問意圖的情況下予以回答,只要回答了第一個問題,下個問題就由不得他不回答了。等到對方察覺難以自圓其説時,後悔也來不及了。這種使對方處處被動、自打嘴巴的戰術,不失為一種極有效的辯論手段。其結果只能是讓對方在不自覺中接受律師(或設問方)的觀點,出其不意而辯勝。

03避實就虛法

庭審辯論中,對方的弱點往往是對方力求迴避的地方,甚至對方會採用偷換論題、偷換概念、答非所問的方式,企圖達到轉移己方視線,擾亂視聽的目的。因此,運用此法首先應善於抓住對方之“虛”,選擇其薄弱環節連連進攻,一攻到底,直到把問題辯論清楚為止。

04間接否定法

是指在辯論中不直接把矛頭指向對方,而是若無其事地將辯論對手的錯誤觀點擱在一旁“置之不理”,鄭重地從正面提出自己的獨特見解,並充分論證。運用此法應注意兩點:一是自方所持觀點應與對方所持觀點勢不兩立。二是自方觀點應有理有據,絕不能牽強附會,譁眾取寵。

05以退為進法

它是形式邏輯的歸謬法在法庭辯論中的使用。自方先將對方提出的論題(或觀點)假設為真,然後從這個假設為真的命題推導出一個或一系列荒謬的結論,從而得出原論題為假的辯論方法。此法是一種辯論性、反駁性很強的法庭辯論方法,因而推導得出的必然性結論,容易被接受,從而獲得較好的辯論效果。

06後發制人法

先發制人可以產生優勢;後發制人則可以變被動為主動。由於後發,自方可以知道對方的基本觀點,發現矛盾和弱點,然後以自己掌握的材料有針對性地集中進行反駁,有時可以導致對方措手不及而險象叢生。運用時應掌握:第一,暫避鋭氣,不倉促應戰;第二,精聽細解,等待時機;第三,抓住破綻,全力反攻。

法庭辯論技巧15

把握四辯優勢,觀察場上動態

作為最後一個發言的辯手,從理論而言,留給他觀察場上形勢的時間也就是最多的。這是四辯的客觀優勢。但是,倘若不具備良好的大局觀,沒有能力對全場比賽或者至少對本方的表現有一個透徹明白的瞭解,也就無從發揮這樣的優勢。大局觀從何而來?訓練的時候,教練可能能夠從一些歸納比賽的技巧方面給你一些提高,但這種技巧型的歸納很多時候卻並不能夠達到很好的效果。在瞬息萬變的場上形勢中,要能夠把握住最關鍵的戰場糾葛,最要害的對方弱點,最明顯的我方漏洞,很可能需要依靠一種超然物外的視點和跳出來的思維體系。而這種視點和思維的培養不是一段時間的訓練就可以達到的。可能更需要你在生活中,對人,對事物都持着這樣一種尺度去衡量,然後把這種尺度內化以後,就成為你真正大局觀的源泉。換言之,也許只有你在生活本身中已經習慣於把一棵樹和整個森林聯繫起來,你才能夠在辯論中自然的把對手的一句話和整個辨題的關係有一個自然而迅速的剖析。

標籤: 辯論 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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