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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人辯論技巧

公訴人辯論技巧

公訴是法庭審理的一個重要環節,下面是小編整理的公訴人辯論技巧,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公訴人辯論技巧

一、 集中辯論的特點和技法

集中辯論是指法庭辯論階段的辯論,是辯論中的整體,是辯論觀點全面的體現,主要是指公訴意見,也即是總結性陳詞。它是庭審中的一個獨立階段,是依據法庭調查階段已查明的事實,就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犯什麼罪,其情節輕重以及如何處罰而進行的首席辯論。在這個過程中,通常可以運用如下幾種辯論技法:

1、直接論證法

控辯雙方首先要直接提出關於被告人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重罪與輕罪、從輕與從重、減輕與免除處罰等一系列關係着被告人權益的觀點。控辯雙方都要圍繞着自己提出的觀點,通過集中辯論得到直接的證明,反駁對方提出的己方又不能接受的論題和論點。有證明就有反駁,有反駁就必須證明。所謂名正則言順,反之名不正則言順,言不順則事不成。

集中辯論中的證明,是必須使用通過法庭調查並已經證實案件客觀事實的真實性的證據來判斷公訴人所控訴的論題和論點的真實性和可信性。而集中辯論中的駁斥,是需要經過法庭調查並已經證實案件客觀事實的真實性的證據來説明辯護方辯護觀點的不能成立性和虛假性。因此直接論證法又稱正名駁斥法,它是從辯方辯護所使用的觀點入手,運用證實案件客觀真實性的證據,從觀點的外延和內涵以及其觀點的前後邏輯關係,來論證公訴人控訴論點、論題的真實性,揭示辯護論點、論題的虛假性,從而駁倒辯護觀點的一種法庭辯論技法,常用於對無罪辯護和對罪名爭議的辯護。

2、先發制人法

先發制人是指公訴人將辯護方的可能提出的和避而不談的問題,在發表公訴意見的時候進行全面論證,從而產生爭取主動的先入為主的效果。運用此技法,則要求公訴人在法庭辯論之前通過分析證據材料,找出指控犯罪事實的證據之間的細微矛盾並予以解決,通過法庭調查等環節,預測辯護方可能就案件事實的.認定、證據的運用、案件性質、適用法律以及量刑情節等主要方面的辯護觀點。例如:某被告人故意殺人一案,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被告人一直辯稱自己只是想把被害人殺傷,沒有要把被害人殺死的想法。

庭審中,辯護人也想借此機會提出被告人無主觀殺 害被害人的故意,而將被告人的行為認定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辯護觀點。

為此公訴人在發表公訴意見中首先發表如下意見:1、被告人使用的兇器是帶倒鈎的長約 17釐米的鋒利的雙刃匕首,對人的生命構成極大的威脅;2、任何人都知道心臟是人體最為重要的致命的器官,但是被害人全身有三處受傷,第一、第二處傷均在胸部,第三處傷在右腹部;3、在案發之前,被告人和被害人有較深的矛盾,被告人曾對證人説過:“總有一天,我要殺死他(指被害人)”,其殺害被害人的主觀故意是很明顯的;4、前兩處傷均直接深致心臟動脈和心臟瓣膜,第三處傷深及肝臟,致肝破裂,三處傷均是致命傷,因而,被告人辯稱只是想傷害被害人的理由與事實和證據不符。

在此案中,雖然辯護人對被告人的行為做了殺人的主觀故意不存在,其行為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辯護,但因公訴人對此辯護觀點在其發表辯護意見以前已做了客觀全面的分析和論證,顯然辯護方的辯護觀點不能得到認可,故公訴人的公訴意見起到了“先發制人”的作用,合議庭最終確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認定被告人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3、以退為進法

以退為進法是形式邏輯的歸謬法在法庭辯論中的運用,公訴人先將辯護方的辯護觀點假設為真,然後從這個假設為真的觀點推導出一個或一系列荒謬的結論,從而得出辯護方的辯護觀點為假的辯論方法。假定辯護觀點為真,這是退,也是進的前提;從辯護觀點引出荒謬的結論,則是進,是退的繼續,是退所要達到的目的。此技法是一種辯論性、反駁性很強的法庭辯論方法,因而推導得出的必然性結論,容易被接受,從而獲得較好的辯論效果採用此技法,可以使辯護方陷入困境,無路可退,難以招架。常用於對無罪、情節輕微、罪名爭議和情節顯着輕微等辯護。

4、以子之矛攻子之盾法

將“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方法運用於法庭辯論,是指公訴人借用支持辯護意見的依據,來證明自己公訴觀點是正確的方法,也就是運用辯方所使用的依據,所説明的道理,使其不能自圓其説。採用此技法的前提是辯護方在其辯護觀點或辯論發言中出現自相矛盾的地方,且對於辯方自相矛盾之處的斷定,要十分準確,不能把是似而非的論題認定為是自相矛盾。在準確斷定的基礎上,揭露其自相矛盾要果斷、明確。當然,如果公訴人的起訴書中或公訴意見、辯論發言中有自相矛盾之處,辯護方也可使用該方法,而使自己處於被動狀態,影響公訴效果。所以在法庭辯論中,公訴人使用該辯論技法,一定要有準確的斷定和靈活的運用。

二、分散辯論特點和技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規定:“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對證據和案件情況發表意見,並且可以相互辯論。”這就是庭審中的分散辯論,它是一種特殊的辯論形式,存在於法庭調查之中,特別是在舉證、質證過程中。公訴人舉證以後,辯護人往往對公訴人的舉證提出異議,此時,公訴人不應將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兩個階段截然分開,而應及時將舉證與辯論相結合,將被告人供述和證人證言、書證、物證等證據相結合,有理、有據、有節的闡述公訴方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

在強調公訴方證據具有可採信性的 同時,還可以主動要求辯護人就其觀點向法庭出示證據,不能出示證據證明其觀點的,法庭則不應予以採信。公訴人在法庭調查過程中,不能僅僅處於被動防守狀態,要靈活的將舉證和辯論結合起來,以守為攻,爭取並佔據庭審中的主動權。

分散辯論時要注意兩點:第一、分散辯論不屬於庭審的一個獨立階段,仍然原於法庭調查階段。它所要解決的是某一個或某一系列證據的真實性和證明力問題,即通常所説的法庭質證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所有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在法庭調查階段對證據進行質證和辯論,是法律規定的。所以分散辯論往往只針對對方證據不被己方接受而提出異議或者在提出新的證據的情況下進行,主要運用説明和駁斥兩種方法,且只針對某一具體問題進行,而不是全面展開。

如果説集中辯論是面,那麼分散辯論則是對每一個點的辯論的體現。第二、公訴人代表國家指控犯罪,首先對自己當庭出示的證據做到胸中有數,確保其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如果辯護人對證據提出合理的異議,或提供了新的證據,公訴人應當做到實事求是、冷靜對待。根據庭審的實際情況,公訴可以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五條的規定,建議法庭延期審理。以體現公訴人公正無私,忠實於事實真相,忠實於法律的良好工作作風,切戒強詞奪理,失去理智而違背事實和法律的公訴。

出庭公訴是法庭審理的一個重要環節,法庭辯論是公訴人發表公訴意見的關鍵。公訴人在法庭辯論中常常會遇到一些意想不到的情況,這就要求公訴人必須具備冷靜、沉着、敏捷、果斷、靈活、巧妙、及時、準確的應變能力,以己之長克人之短,巧妙運用各種法庭辯論技法,確保公訴取得良好的法律和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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