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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基礎第六章重點

經濟法基礎第六章重點

第六章、税法

經濟法基礎第六章重點

(一)税務登記

1、税務登記:税務機關依據税法規定,對納税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登記管理的一項法定製度,也是納税人依法履行納税義務的法定手續。

2、税務登記範圍:

凡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税收入、應税財產或應税行為的各類納税人,均應當辦理税務登記;扣繳義務人應當在發生扣繳義務時,到税務機關申報登記,領取扣繳税款憑證。

3、税務登記種類

税務登記種類包括:開業登記(經營所在地30天);變更登記(30天);停業、復業登記;註銷登記;外出經營報驗登記。

(二)發票管理

1.發票的概念

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的書面證明。它是確定經營收支行為發生的法定憑證,是會計核算的原始依據,也是税務稽查的重要依據。

2.發票的種類

(1)增值税專用發票。增值税專用發票是指專門用於結算銷售貨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使用的一種發票。增值税專用發票只限於增值税一般納税人領購使用,增值税小規模納税人不得領購使用。一般納税人如有法定情形的,不得領購使用增值税專用發票。

(2)普通發票。普通發票主要由營業税納税人和增值税小規模納税人使用,增值税一般納税人在不能開具專用發票的情況下也可使用普通發票。普通發票由行業發票和專用發票組成。前者適用於某個行業的經營業務,如商業零售統一發票、商業批發統一發票、工業企業產品銷售統一發票等;後者僅適用於某一經營項目,如廣告費用結算髮票、商品房銷售發票等。

(3)專業發票。(浙江省專業發票有:保險金融服務、郵政、貨物運輸)

3、填寫發票應當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區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民族文字;外商投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可以同時使用一種外國文字。

(三)納税申報的方式

(1)直接申報,即上門申報。納税人直接到税務機關辦理納税申報。

(2)郵寄申報。郵寄申報以寄出地的郵政局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

(3)數據電文申報。

税款徵收

(一)税款徵收方式

(1)查賬徵收,是指由納税人依據賬簿記載,先自行計算繳納,事後經税務機關查賬核實,如有不符合税法規定的,則多退少補。

(2)查定徵收,是指由税務機關根據納税人的生產設備等情況在正常情況下的生產、銷售情況,對其生產的應税產品查定產量和銷售額,然後依照税法規定的税率徵收的一種税款徵收方式。

(3)查驗徵收,查驗徵收是由税務機關對納税申報人的應税產品進行查驗後徵税,並貼上完税證、查驗證或蓋查驗戳,並據以徵税的一種税款徵收方式。

(4)定期定額徵收,是指税務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一定的程序,核定納税人在一定經營時期內的.應納税經營額及收益額,並以此為計税依據,確定其應納税額的一種税款徵收方式。

(5)代扣代繳,是指按照税法規定,負有扣繳税款的法定義務人,在向納税人支付款項時,從所支付的款項中直接扣收税款的方式。

(6)代收代繳,是指負有收繳税款的法定義務人,對納税人應納的税款進行代收代繳的方式。即由與納税人有經濟業務往來的單位和個人向納税人收取款項時,依照税收的規定收取税款。

(7)委託代徵,是指受託單位按照税務機關核發的代徵證書的要求,以税務機關的名義向納税人徵收一些零散税款的一種税款徵收方式。 (8)其他方式,如郵寄申報納税、自計自填自繳、自報核繳方式等。

(二)核定應納税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納税人,税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税額: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賬簿但未設置的;

(3)擅自銷燬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税資料的;

(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5)發生納税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税申報,經税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未申報的;

(6)納税人申報的計税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7)未按照規定辦理税務登記的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税人以及臨時經營的納税人。

標籤: 經濟法 第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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