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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增值税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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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增值税新規定

2015增值税新規定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税一般納税人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8號 2015.3.30

按照《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精神,國家税務總局對增值税一般納税人管理有關事項進行了調整,現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納税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税人)資格實行登記制,登記事項由增值税納税人(以下簡稱納税人)向其主管税務機關辦理。

二、納税人辦理一般納税人資格登記的程序如下:

(一)納税人向主管税務機關填報《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資格登記表》(附件1),並提供税務登記證件;

(二)納税人填報內容與税務登記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務機關當場登記;

(三)納税人填報內容與税務登記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務機關應當場告知納税人需要補正的內容。

三、納税人年應税銷售額超過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規定標準(以下簡稱規定標準),且符合有關政策規定,選擇按小規模納税人納税的,應當向主管税務機關提交書面説明(附件2)。

個體工商户以外的其他個人年應税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務機關提交書面説明。

四、納税人年應税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在申報期結束後2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公告第二條或第三條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未按規定時限辦理的,主管税務機關應當在規定期限結束後10個工作日內製作《税務事項通知書》,告知納税人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税務機關辦理相關手續。

五、除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另有規定外,納税人自其選擇的一般納税人資格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計税方法計算應納税額,並按照規定領用增值税專用發票。

六、本公告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税務總局令第22號)第四條第二款第(一)項、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一條暫停執行,相應條款將依照規定程序修訂後,重新予以公佈。

特此公告。   

總局解讀

為貫徹《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11號,以下簡稱《決定》)精神,我們制定發佈了《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調整增值税一般納税人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公告起草背景

《決定》公佈取消對增值税一般納税人(以下簡稱一般納税人)資格認定審批事項,涉及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及《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國家税務總局令第22號)等行政法規、規章相應條款的.修訂,目前有關修訂工作正在依照規定程序進行中,為儘快貫徹落實《決定》精神,我們制定發佈本公告,作為過渡性管理規定。

二、主要調整事項

本公告在國家税務總局令第22號的基礎上,調整了以下一般納税人管理事項:

(一)取消行政審批。公告第一條明確一般納税人資格實行登記制,在具體登記程序中取消了税務機關審批環節,主管税務機關在對納税人遞交的登記資料信息進行核對確認後,納税人即可取得一般納税人資格。

(二)簡化辦事程序。一是簡化了納税人需要提供的資料,只需攜帶税務登記證件、填寫登記表格,就可以辦理一般納税人登記事項。二是簡化前置條件,對年應税銷售額未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税人,暫停執行“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的條件。三是簡化税務機關辦事流程,取消了實地查驗環節,對符合登記要求的,一般予以當場辦結。

三、公告主要內容

(一)公告第二條明確了一般納税人資格登記的程序,主管税務機關在受理納税人登記資料後,受理人員應將《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資格登記表》信息與徵管系統中的税務登記信息進行比對,如果信息一致,視為符合填列要求,當場登記。如果信息不一致或填報內容不齊全視為不符合填列要求,應當場告知納税人根據實際經營情況變更税務登記信息或重新填寫《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資格登記表》。告知方式為書面告知或口頭告知。

(二)公告第三條明確年應税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税人,符合有關政策規定選擇按小規模納税人納税的,應當向主管税務機關提交書面説明。“規定標準”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在營改增試點中規定的銷售額標準。“有關政策規定”主要指,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個體工商户以外的其他個人、非企業性單位、不經常發生應税行為的企業可選擇按小規模納税人納税;二是根據《營業税改徵增值税試點實施辦法》(財税〔2013〕106號文件印發),應税服務年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但不經常提供應税服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户可選擇按照小規模納税人納税。

(三)公告第四條明確年應税銷售額超過規定標準的納税人,辦理有關手續的時限及税務機關相應管理事項。《税務事項通知書》的主要內容包括,提示納税人年應税銷售額已超過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規定標準,請於具體期限前向主管税務機關辦理一般納税人資格登記或提交選擇按小規模納税人納税的情況説明,逾期仍不辦理的,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四條規定,按銷售額依照增值税税率計算應納税額,不得抵扣進項税額,也不得使用增值税專用發票,直至納税人辦理相關手續為止。

(四)公告附件1《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資格登記表》中“會計核算健全”項目由納税人在填表時進行勾選承諾。

(五)公告附件1《增值税一般納税人資格登記表》中“一般納税人資格生效之日”項目,由納税人在填表時自行勾選“當月1日”或“次月1日”。

四、其他事項

一般納税人輔導期管理仍按照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標籤: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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