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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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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税務總局發佈2014年第39號 公告,《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納税人對外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公告規定:“納税人通過虛增增值税進項税額偷逃税款,但對外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同時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屬於對外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

一、納税人向受票方納税人銷售了貨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應税勞務、應税服務;

二、納税人向受票方納税人收取了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税勞務或者應税服務的款項,或者取得了索取銷售款項的憑據;

三、納税人按規定向受票方納税人開具的增值税專用發票相關內容,與所銷售貨物、所提供應税勞務或者應税服務相符,且該增值税專用發票是納税人合法取得、並以自己名義開具的'。

受票方納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專用發票,可以作為增值税扣税憑證抵扣進項税額。”該公告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標籤: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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