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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最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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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最新規定

財税〔2014〕57號文件規定,自2014年7月1日起,財税〔2008〕170號文件第四條第(二)項和第(三)項中“按照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税”調整為“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税”。

因此,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納税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税抵扣範圍以前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税,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

一般納税人2009年購入固定資產時,已抵扣增值税進項税額,現在銷售應如何繳納增值税?

財税〔2008〕170號文件規定,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税抵扣範圍試點以後購進或者自制的固定資產,按照適用税率徵收增值税。

因此,購買時已經認證抵扣過的固定資產,再銷售時按17%適用税率徵收。

一般納税人最近銷售其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但購進該固定資產時是小規模納税人,因此沒有抵扣過增值税進項税額,銷售時按照什麼税率繳納增值税?

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規定,納税人購進或者自制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税人,認定為一般納税人後銷售該固定資產。這種情況下,增值税一般納税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可按簡易辦法依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税,同時不得開具增值税專用發票。

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36號規定,自2014年7月1日起,將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號中“可按簡易辦法依4%徵收率減半徵收增值税”,修改為“可按簡易辦法依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税”。

因此,自2014年7月1日起,一般納税人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購進該固定資產時是小規模納税人,沒有抵扣過進項税額的,現在銷售應依照3%徵收率減按2%徵收增值税。

標籤: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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