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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購税最低計税價管理調研報告

車購税最低計税價管理調研報告

車輛購置税最低計税價格是國家税務總局依據車輛生產企業提供的車輛價格信息,並參照市場平均交易價格核定的車輛購置税計税依據。現行税法規定,在車輛購置税徵收中,如果銷售發票的價格低於徵管系統中的最低計税價格,則按最低計税價格繳税,如果高於最低計税價格,則按發票上的實際價格繳税。所以實行最低計税價格避免經銷商低開發票、在監督納税行為、保護税基、公平税負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是加強車購税徵管工作的重要環節。但由於受多種條件的影響,最低計税價格在實行過程中也存在了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和不足,影響到車購税徵管質量的提升。

車購税最低計税價管理調研報告

  一、最低計税價格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最低計税價格信息採集不實

按照車輛購置税管理的相關規定,車輛購置税最低計税價格信息採集工作每2個月進行一次。採集的主要內容包括:生產(改裝)企業名稱、主管税務機關組織代碼、車輛類別、商標名稱和產品型號、噸位、排氣量、主要配置、出廠價、參考零售價等主要內容,對同一企業生產的同型號而配置不同的車輛,按照產生價格差異的主要配置分別採集價格信息。但在實際工作中,由於信息採集工作量大、涉及面廣等原因,信息採集工作在一些地方沒有得到深入細緻的開展,一些單位為應付信息採集上報工作,往往組織採集一次數據之後,以後多次使用上報,這樣所上報的價格數據有可能已經是幾個月前甚至是以往年度的信息數據,不能準確反映當時市場價格的變化情況,嚴重影響到最低計税價格制定的科學性。

2、最低計税價格核定發與市場價格變動不同步

國家税務總局對各地採集的數據彙總後,核定下發最低計税價格。但受市場價格變動快、經銷商促銷手段多樣等因素的影響,國家税務總局下發的最低計税價格與市場銷售價之間往往存在一定的差距,影響車購税以票控税的效果和依法治税工作的正常開展。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是最低計税價格高於市場實際價。如現在的返利銷售中,汽車經銷商如果能完成生產企業規定的銷售計劃,就可以按比例得到一次性返利潤作為回報。這樣經銷商為完成全年的銷售計劃,就採取多種促銷手段,甚至採取低於進價的價格銷售,最後只是為賺取年中的返利,這樣就出現實際銷售價大大低於市場價,甚至低於最低計税價。按照車購税徵收管理有關規定,低於最低計税價格的按最低計税價格徵税,所以納税人在納税中就對我們的税收政策產生質疑,甚至出現情緒不滿等現象,容易引起徵納矛盾雖然雖然我們税務人員也進行了詳細的政策解釋,但由於設涉及納税人的切身利益,往往收效甚微,對國税部門形象和行風政風評議工作也容易產生影響。

二是最低計税價格低於市場銷售價格。由於受價格信息採集途徑、範圍、時限等因素影響,徵管系統內的最低計税價格低於市場銷售價,使税款不能足額徵收。如實際徵收工作中發現,一些摩托車,市場銷售價基本在3500——4000元,而我們的最低計税價格卻只有1500——20__元,市場價與銷售價差距較大,如果銷售商掌握最低計税價之後,開據發票時就按貼近或低於最低價的價格開票,而在納税時税務機關只能按照政策規定按最低計税價格徵收,從而出現管理漏洞。

3、最低計税價選擇依據不明。在徵收工作中,對同一車型由於配置不同而出現不同的最低計税標準,按照合格證上的詳細備註選擇使用。但由於車購税徵管系統價格信息中所顯示配置與合格證標明的車輛配置不符,需要徵收人員詳細的查驗才能辨明。如北京現代bh7140由於配置不同在徵管系統中分為豪華型、尊貴型、舒適型,而合格證標明的配置完全不同,最低計税價格分別為75000、79000、68000,最高配置與最低配置相差11000元。如果沒有驗車經驗的徵管人員稍有疏忽就會混淆車輛配置,從而錯誤確定車輛的計税價格,最終造成國家税款流失。

4、車購税最低計税價格成為納税人偷逃税的“調節器”

現行車購税徵收管理辦法規定,如果機動車不含增值税的.銷售價高於最低計税價格,則按銷售價徵收税款;反之,則按最低計税價格計算徵收。所以一些納税人就鑽政策的空子,“用足用活”最低計税價格的政策來偷逃税款。具體表現在開具發票價格介於生產企業出廠價格(經銷企業購進價格)、最低計税價格與其實際銷售價格之間。採取以略高於最低計税價格和購進價格的價格開具發票,按實際銷售價格向購買方收取全部價款。按發票開票價入帳申報,差額部分入“小金庫”而不如實入帳。這樣通過故意少開發票、低開發票等手段,既能為購車人少繳車購税提供空間,又能避免被列入價格信息異常户而被評估或稽查;同時在增值税、所得税繳納中也人為調節税負,以保證每月均有應納税款實現,避免被列入低税負、零負税負申報納税人清單,降低被檢查風險,致使據以徵收的增值税、消費税、所得税等税基也受到侵蝕。

  二、加強車購税最低計税價格管理的建議

一是完善信息採集公告制度。一方面要加強對價格信息採集的檢查指導,切實增強信息採集人員的工作責任心,提高價格信息採集的準確性和全面性,為全面加強車購税管理提供科學依據。另一方面,建立車購税最低計税價格定期保密責任制度。對最低計税價格定期調整發布時,對具體車型和具體最低計税金額可暫不公佈,在一[:請記住我站域名/]定期限內對納税人保密。同時加強人員思想政治素質和業務素質培訓和教育,增強税務人員工作責任心,嚴格把關,依法保密,強化對最低計税價格的內部控制和使用管理。

二是加大對車購税最低計税價格臨界點納税人的核查力度。在最低計税價格的基礎上確定警戒幅度範圍,對超過警戒幅度的納税人,進行清分比對,確定為異常納税人,車購辦及時將異常信息傳輸給税源管理部門,由税源管理部門逐條進行核查,重點檢查納税人現金日記帳、

銀行存款日記帳及銀行對帳單、各類銀行卡等帳冊及結算資料,儘可能減少開票與收款不一致而偷逃税現象的發生,通過車購税的管理達到涉及車輛各税種一體化管理的目的,實現綜合治税。

三是進一步加大税務檢查和依法處理力度。賦予車購税管理部門一定的檢查和評估權,對在徵收過程中發現的疑點問題,可以直接進行檢查評估。 對評估出涉嫌偷逃税行為而需要立案的及時轉稽查部門實施專項稽查,對需移送司法機關的及時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加大對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對涉税違法案件及時通過新聞媒體進行曝光,震懾機動車經銷商,使其不敢亂開,只能按規定據實開據銷售發票,真正實現車輛購置税一條龍中以票控税的作用,也減少購車人的僥倖心理,避免偷逃税款行為的發生。

四是進一步加大税收宣傳力度。 加大對税收政策、辦税程序的宣傳力度,提高納税人的税法遵從度。在宣傳中側重加大對車輛經銷商的宣傳與管理,切實提高經商的税收法制觀念,提供依法納税意識,做到合法經營,據實開票,從源頭上予以改善。同時加強對納税人的税法宣傳力度,重點選車機動車銷售發票對納税人所購車輛的最好價格證明,在車輛受損或其他原因需要對車輛價格、折舊進行評估時,發票價格是評估的重要參考依據,對納税人在車輛使用過程中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切不可貪圖少繳一點車輛購置税而因小失大。通過對納税人的宣傳,提高納税人對發票信息的重視程度,使其在購車時嚴格要求經銷商按照實際交易價格開據銷售發票,增強納税人自覺納税意識和協税護税意識,共同促進車購税徵管工作的規範、高效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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