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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駕到”:老算法,新税率(城市頭條)

年終獎“駕到”:老算法,新税率(城市頭條)

獎金多一元 税款可能多千元

年終獎“駕到”:老算法,新税率(城市頭條)

年終獎“駕到”:老算法,新税率

文/本報記者綜合整理

隨着“新税法”的公佈與“新税率”的使用,各類相關信息也層出不窮。2011年8月,國家税務總局發佈聲明稱,有人盜用税務總局名義,對外發布了“《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修訂個人所得税若干問題的規定的公告》(2011年47號文件)”並作解讀,所謂的47號文提供了兩種年終獎所得的計税方法,並新增一個適用於全年一次性獎金所得的税率表(含速算扣除數)。此新聞一出,搜索量猛增,一石激起千層浪。

該新聞也被評為“2011年十大假新聞”之首。

對於新税法改革後第一次發放的年終獎,究竟與往年相比有何變化?本報記者為您一一解讀。

年終獎扣税計算:老算法,新税率

今年9月1日起執行的新個人所得税法有兩大變化:一是由5%至45%的九級超額累進税率修改為3%至45%的七級超額累進税率;二是每月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税額減除費用標準由2000元提高到3500元。

那麼,作為工薪所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如何計算個人所得税呢?

近日,記者從湖州市地税局獲知,今年依然採用“老算法”,但要適用“新税率”。

所謂“老算法”,是按照國家相關規定計算繳納全年一次性獎金個人所得税:(1)納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應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税;(2)在一年內,該計税辦法對每一個納税人只允許採用一次;(3)納税人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併,按税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税。

“新税率”就是9月1日(含)以後當月實際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應適用修改後的新個人所得税法規定的減除費用標準和税率表,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

具體計算方法是這樣的

一、如果2011年9月1日(含)以後實際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低於3500元,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與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合併,減除3500的餘額,除以12,其商數按照修改後的新個人所得税法工薪所得適用税率表,確定適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數。適用公式為:應納税額=(僱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當月工薪所得-3500)×適用税率-速算扣除數

二、如果2011年9月1日(含)以後實際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於(或等於)3500元,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以其商數按新個税法確定適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數。適用公式為:應納税額=僱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税率-速算扣除數

再舉個例子,今年年終獎3萬,少繳多少税?個人所得税法修改前後對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及全年一次性獎金繳納個人所得税有何影響呢?

舉例來説,某公司職員朱先生2011年12月14日取得工資、薪金所得4500元,當月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30000元。

其個人所得税分別計算

一、其當月工資、薪金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税:

修改前工資、薪金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税=(4500-2000)×15%-125=250

修改後工資、薪金所得應納個人所得税=(4500-3500)×3%=30

由此可見,個人所得税法修改後,朱先生工資、薪金所得少繳個人所得税220元(250-30=220)。

其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納個人所得税:

修改前,朱先生當月工資薪金所得4500元高於2000元,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30000除以12,按照修改前的老個人所得税法工薪所得適用税率表,按其商數2500確定適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數為15%,125。

應納税額=30000×15%-125=4375元

修改後,依然採用老算法,朱先生當月工資薪金所得4500元高於3500元,應將全年一次性獎金30000除以12,按照修改後的新個人所得税法工薪所得適用税率表,按其商數2500確定適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數為10%,105。

應納税額=30000×10%-105=2895元

由此可見,個人所得税法修改後,朱先生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少繳個人所得税1480元(4375-2895=1480)。  

臨界點:獎金多1元,税款多1155

對於“税前收入多一元,税後所得差千元”這種説法,具體的理解是:面臨税率臨界點時,有可能出現這種情況。今年9月開始施行的新個税法,將税率由原來的九級縮減到七級,扣税“陷阱”隨之縮減為六個,即在以下六個區間裏,年終獎高的人扣税後的實際收入反而會低於年終獎少的人:18001元-19283元、54001元-60187元、108001元-114600元、420001元-447500元、660001元-706538元、960001元-1120000元。

舉例説明下:某甲年終獎是108000元,除以12個月為9000元,按適用税率20%和速算扣除數555計算,應納税額為:108000×20%-555=21045元,税後所得為:108000-21045=86955元。

某乙年終獎為108012元,除以12個月為9001元,按適用税率25%和速算扣除數1005計算,應納税額為:108012×25%-1005=25998元,税後所得為:108012-25998=82014元。

由此可見,乙比甲年終獎多拿12元,但税後所得反而少:86955-82014=49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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