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但不付加班費,只作調休,這樣做合理嗎 職場百科 關注:8.37K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問題是用人單位就是必須讓你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加班,而又無錢支付你加班費,第二天給你調休,這樣合理嗎? 標籤: 不付 調休 加班費 只作 用人單位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xuewengu.com/flzc/baike/ep05rr.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