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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單位未足額支付病假工資,加班工資,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以單位未足額支付病假工資,加班工資,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1;我2004年2月到單位上班並簽訂勞動合同,2005年一月才給我繳納社會保險請問我還可以要求補繳2004年的社會保險嗎?
2;2010年九月我因病住院治療我正常在單位的工資是1270元,單位給我發病假工資每個月320元,是不是應該按照我工資的百分之七十支付病假工資?
3;休假日我們經常加班,單位只按照我們一天的工資標準支付加班費,7年來加班下來就300多天,請問我是否可以索要2004年到現在剩餘百分之一百的加班費?計算標準安什麼時候的工資計算?
4;自2004年到單位上班以來我們的'夜班時間是22:30到次日7:30.夜班崗位津貼只有一元。請問我是否可以索要2004年到現在的夜班崗位津貼嗎?
5;因我向單位交涉支付我病假工資差額部分時,多次遭但拒絕,無奈之下我向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解除是最合理而且最具法律效力的?

謝謝我剛看到你對其他人的回答我非常滿意,看出來您是很專業的律師,所以項請求你給我好的建議和意見。本人表示非常感謝

以單位未足額支付病假工資,加班工資,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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