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學問谷 >

職場範例 >財務管理 >

財務盤點管理制度

財務盤點管理制度

在現實社會中,很多地方都會使用到制度,制度具有使我們知道,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什麼,懲惡揚善、維護公平的作用。相信很多朋友都對擬定製度感到非常苦惱吧,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財務盤點管理制度,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財務盤點管理制度

財務盤點管理制度1

為了規範店鋪財務運作,確保公司財產物資安全、規避資金、財產損失等風險,現對相關業務流程規範如下:

一、盤點規定:

1、盤點方法:定期、不定期、全盤、抽盤等

(1)不定期抽查盤點:指由財務部組織不定期的對店鋪各庫區及賣場的庫存商品進行抽盤或全面盤點。

(2)定期盤點:是根據每日或每週營業完成後進行的盤點,定期盤點要求進行的是全面盤點。

2、盤點前的準備工作:

(1)清點所有貨品數量,與電腦庫存數據初步核對;

(2)核對貨品標籤與貨品(貨品印記)是否相符;

(3)將各類票據進行分門別類的整理與清點;

(4)更新電腦數據庫;

(5)準備盤點所用的計量器具及各類銷售票據;

(6)由盤點總負責人指定人員參加盤點,盤點期間暫停進、退貨;

(7)避開銷售高峯期(週末、雙休日,節假日)。

3、盤點操作流程:

(1)由專門指定人員對櫃枱珠寶首飾進行盤點,盤點時按珠寶首飾商品分類、品名、編號、單價、數量進行逐一核對,用掃描槍將標籤條碼逐個掃入盤點系統,確認系統內貨品圖片與實貨相符;

(2)全部掃描後查詢盤點差異,核對實盤數量及貨品是否與數據庫相符;

(3)根據櫃枱實物盤點情況,電腦自動生成盤點結果報審表,打印並由全體盤點人員簽字確認,分送會計、商品等有關部門。(日盤、周盤由店鋪主管組織銷售人員進行;由銷售人員按實盤數量如實填寫盤點表,店鋪主管或主管要指定專人負責監盤,盤點完成後,雙方和主管要在盤點表上簽名確認)。

4、盤點結果處理:

每次盤點完成後將製成盤點表,由相關盤點人員及監盤人、店鋪主管簽名確認,盤點表要先與店鋪台賬核對確定是否存在差異,如有差異要立刻找出差異原因並分析。

正確無誤的盤點表將上交財務部,由財務部相關人員負責核對賬實是否相符,如有差異,要及時跟進和找出差異原因。

對於盤虧的物品,要落實到相關責任人,要對責任人和店長等相關人員進行考核。

為了實時對店鋪的現有庫存進行監控,要求店鋪每天要以電子郵件形式發送銷售日報表至財務部(具體看格式),由財務部相關人員核對庫存商品是否正確,從賬面上對商品進行監控,如確有必要,財務部將派出專人至店鋪進行突擊或通知盤點形式進行實地盤點,以確保賬實相符。

二、店鋪的現金及備用金管理規定:

1、店鋪營業款(碎銀)和備用金必須分開管理,營業款(碎銀)不得挪作備用金使用,一經發現,將對相關責任人罰款?元。當天的營業額與碎銀分別獨立存放,當天營業款現金由店長清點審核獨立上鎖存放,第二天店長自己取出存款;如店長休息,營業款由組長鎖好存放,直至存錢人員(店長/銷售主任)在同事見證下,開鎖複核。要求在有監控攝像頭下複核。

2、店鋪備用金的金額按店鋪面積大小、商場經營模式(專賣店/商場租賃櫃枱)決定。商場租賃櫃枱500元/月;專賣店面積小於50㎡的1000元/月,專賣店面積大於50㎡小於100㎡的1500/月。

3、備用金應用於日常店鋪開支及低值易耗品等購買,購買物品需要保留憑證及票據,並每兩個禮拜按既定報銷流程到財務部報銷一次。

4、備用金由店長保管,和費用票據單獨存放於保險箱內。

5、各店鋪要對備用金的領用、報賬等情況進行登記,合理領用備用金,登記本上要求有日期,用途、收入、支出、報賬日期或是返還日期等事項,要求經領人和批准人簽名。備用金報賬後的餘額要及時進行返納,返納要求在事項完成後三天內辦理完畢(如有特殊情況應先與店鋪主管溝通,可以推遲二天辦理),備用金登記本要求專人登記保管(具體格式如附表)。每天營業終了店鋪要把當天的備用金情況上報財務人員,上報內容包括:上日餘額,本日支出(詳細説明支出內容),本日收入(列明收入內容),本日餘額。

6、店鋪營業款(碎銀)必須鎖入保險箱,第二天當班人員上班後應及時清點並確認是否與台賬相符。

7、原則上店鋪的.每日庫存現金金額不得超過3000元(除碎銀、備用金外),超出規定金額必須在當日下午四點前,由店長或主管如數存入公司為店鋪開設的指定銀行賬户中,並保留存款回執以備核查;店長或主管外出存款時必須在其他員工見證下,在存款簽出本上登記、簽名。

8、公司及店鋪任何人員都不得挪用店鋪錢款,店鋪需使用備用金支付日常開支的,100元以下有店長批覆,超過100元不滿200元的由主管批覆,200元以上需經經理同意後方可開支,店鋪備用金要設置專門登記本(登記本相關規定按第二條規定執行)。未經規定的程序請示同意,擅自挪用營業款者做貪污或盜竊公款處理,除追回贓款外,按公司財務制度管理有關規定執行處罰,數額較大、情節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三、收銀規定:

1、日常工作中要求熟練使用收銀機和POS系統,收銀時要堅持唱收、唱驗、唱找、唱付;仔細檢查貨幣真偽,用視覺和觸感檢查貨幣真偽並用驗鈔機正反兩面複驗;如違反操作規則,誤收假鈔的,由責任人承擔,無法分清責任人的由當班人員集體承擔;

2、在使用POS機刷卡收銀時,應嚴格按照流程操作,要求顧客輸入密碼、簽名確認,並保管好刷卡單據,於每月規定日期將POS機刷卡交易單與銷售小票、銷售報表一起交給公司財務部;由公司財務定期與POS機刷卡銀行進行對賬,以保證轉賬情況的真實性;

3、在發生POS機交易成功與否難以確認的情況時,不得發出商品或退還現金給顧客,應及時與銀行聯繫,查實並確認POS機交易實際情況後,做具體處理。違反操作流程,造成損失的,一律由責任人承擔損失;

4、營業結束時,營業員按銷售憑證第二聯進行統計彙總,記錄當日銷售總金額(與財務對賬辦法詳見財務管理規定)。

5、清點當日銷售貨款和POS機交易小票,是否與銷售總額相符,現金和票據,是否與店鋪台賬相符,此過程一人清點,店長/組長複核,核對完畢後由兩人在櫃組台賬上同時簽字確認。

財務盤點管理制度2

第一條 目的

為加強公司財務管理,使盤點事務處理有所遵循,並保證其存貨及財產盤點的準確性,明確相關人員的管理職責,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盤點範圍

1.存貨盤點:包括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商品、零件保養材料、外協加工料品、下腳品的盤點。

2.財務盤點:包括現金、票據、有價證券、租賃契約的盤點。

3.財產盤點:包括固定資產、保管資產、保管品等的盤點。

(1)固定資產:包括土地、建築物、機器設備、運輸設備、生產器具等資本支出購置的資產。

(2)保管資產:凡屬固定資產性質,但以費用報支的雜項設備。

(3)保管品:以費用購置的資產。

第三條 盤點方式

1.年中、年終盤點

(1)存貨:由資產部或經管部會同財務部於年(中)終時,實施全面總清點一次。

(2)財務:由財務部與會計室共同盤點。

(3)財產:由經管部會同財務部於年(中)終時,實施全面總清點一次。

2.月末盤點每月末所有存貨,由經管部會同財務部實施全面清點一次(經管項目500項以上時,應採取重點盤點)。

3.月份檢查由檢核部(總經理室)或財務部,會同經管部,做存貨隨機抽樣盤點。

第四條 人員及職責

1.總盤人:由總經理擔任,負責盤點工作的總指揮,督導盤點工作的進行及其異常事項的裁決。

2.主盤人:由各部門主管擔任,負責盤點的實際工作。

3.覆盤人:由總經理室視需要指派事業部經管部門的主管,負責盤點的監督。

4.盤點人:由各事業部財務經管部門指派,負責點計數量。

5.會點人:由財務部指派(人員不足時,間接部門支援),負責會點並記錄,與盤點人分段核對、確實數據工作。

6.協點人:由各事業部財務經管部門指派,負責盤點時料品搬運及整理工作。

7.特定項目按月盤點及不定期抽點的盤點工作,亦應設置盤點人、會點人、抽點人,其職責亦同。

8.監點人:由總經理室派員擔任。

第五條 準備工作

1.盤點編組由財務部主管於每次盤點前,依盤點種類、項目編排“盤點人員編組表”(略),呈總經理核定後,公佈實施。

2.經管部將應盤點的財物及盤點用具,預先準備妥當,並由財務部準備盤點表格。

(1)存貨的堆置,應力求整齊、集中、分類,並予以標示。

(2)現金、有價證券及租賃契約等,應按類別整理並列清單。

(3)各項財產卡依編號順序,事先準備妥當,以備盤點。

(4)各項財務賬冊應於盤點前登載完畢,如因特殊原因無法完成時,應由財務部將尚未入賬的有關單據(如繳庫單、領料單、退料單、交運單、收料單等),利用“結存調整表”(略)一式兩聯,將賬面數調整為正確的賬面結存數後,第二聯財務部自存,第一聯送經管部。

3.盤點期間已收料而未辦妥入賬手續者,應另行分別存放,並予以標示。

第六條 年中、年終全面盤點

1.財務部經總經理批准,簽發盤點通知,並負責召集各部門的盤點負責人召開盤點協調會後,擬訂盤點計劃表,通知各有關部門,限期辦理盤點工作。

2.盤點期間除緊急用料外,暫停收發料,各生產單位於盤點期間所需用的領料,材料可不移動,但必須標示出。

3.原則上應採取全面盤點方式,特殊情況應呈報總經理核准後,方可改變方式進行。

4.盤點應儘量採用精確的計量器,避免用主觀的目測方式,每項財務數量,應於確定後,再繼續進行下一項,盤點後不得更改。

5.盤點物品時,會點人應依據盤點人實際盤點數,詳實記錄“盤點統計表”(略),每小段應核對一次,無誤者於該表上互相簽名確認後,將該表編列同一流水號碼,各自存一聯備日後查核。若有出入者,必需再重點。盤點完畢,盤點人應將“盤點統計表”彙總編制“盤存表”(略)一式兩聯,第一聯由經管部自存,第二聯送財務部,供核算盤點盈虧金額。

第七條 不定期抽點

1.由總經理室根據實際需要,隨時指派人員抽點。可由財務部填制“財物抽點通知單”(略)於呈報總經理核准後辦理。

2.盤點日期及項目,原則是不預先通知經營部。

3.盤點前應由會計室利用“結存調整表”將賬面數先行調整至盤點的實際賬面結存數,再行盤點。

4.不定期抽點應填列“盤存表”。

第八條 盤點報告

1.財務部應根據“盤存表”編制“盤點盈虧報告表”(略)一式三聯,送經管部填列差異原因的説明及對策後,送回財務部彙總轉呈總經理籤核,第一聯送經管部,第二聯轉送總經理室,第三聯自存財務部作為賬項調整的依據。

2.不定期抽點,應於盤點後一星期內將“盤點盈虧報告表”呈報上級核示。年中、年終盤點,應由財務部於盤點後兩星期內將“盤點盈虧報告表”呈報上級核示。

3.盤點盈虧金額,平時僅列入暫估科目,年終時始以淨額轉入本期營業外收入的“盤點盈餘”或營業外支出的“盤點虧損”。

第九條 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盤點

1.現金、銀行存款、零用金、票據、有價證券、租賃契約等項目,除年中、年終盤點時,應由財務部會同經管部共同盤點外,平時總經理室或財務部至少每月抽查一次。

2.現金及票據的盤點,應於盤點當日上下班未行收支前,或當日下午結賬後進行。

3.盤點前應先將現金存放處封鎖,並於核對賬冊後開啟,由會點人員與經管人員共同盤點。

4.會點人根據實際盤點數詳實填列“現金(票據)盤點報告表”(略)一式三聯,經雙方籤認後呈核,第一聯經管部存,第二聯財務部存,第三聯送總經理室。

5.有價證券及各項所有權等應確定核對認定,會點人根據實際盤點數詳實填列“有價證券盤點報告表”(略)一式三聯,經雙方簽訂後呈核。第一聯經管部存,第二聯財務部存,第三聯送總經理室,如有出入,應即呈報總經理批示。

第十條 存貨盤點

1.存貨的盤點,應於當月最末一日進行。

2.存貨原則上採用全面盤點,如因成本計算方式無需全面盤點,或實施上有困難者,應呈報總經理核准後方可改變盤點方式。

第十一條 其他項目盤點

1.外協加工料品:由各外協加工料品經辦人員,會同財務人員,共同赴外盤點,其“外協加工料品盤點表”(略)一式

三聯,應由代加工廠商籤認。第一聯存經管部,第二聯存財務部,第三聯送總經理室。

2.銷貨退回的成品,應於盤點前辦妥退貨手續,含驗收及列賬。

3.經管部應將新增加土地、房屋的所有權證的影印本,送交財務部核查。

第十二條 注意事項

1.所有參加盤點工作的盤點人員,必須深入瞭解本身的工作職責及應行準備事項。

2.盤點人員盤點當日一律停止休假,必須依規定時間提早到達指定的工作地點,向該組覆盤人報到,接受工作安排。如有特殊事故而覓妥代理人,應該事先報備核准,否則以曠職論處。

3.所有盤點財務都以靜態盤點為原則,故盤點開始後應停止財務的進出及移動。

4.盤點使用的單據、報表內所有欄位若遇修改處,須經盤點人員籤認方能生效,否則應查究其責任。

5.所有盤點數據必須以實際清點、磅秤或換算的確定資料為依據,不得以猜想數據、偽造數據登記。

6.盤點人員超時工作時間,可報加班或經主管核准輪流編排補休。

7.盤點開始至工作終了期間,各組盤點人員均受覆盤人指揮監督。

8.盤點終了,由各組覆盤人向主盤人報告,經核准後方可離開工作崗位。

第十三條 獎懲

1.盤點工作事務人員須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切實遵照辦理。表現優異者,經主盤人簽報,給予獎勵。

2.違反本辦法的,視其情節輕重,由主盤人簽報人力資源部議處。

第十四條 賬載錯誤處理

1.賬載數量如因漏賬、記錯、算錯、未結賬或賬面記載不清者,記賬人員應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以上處分,情節嚴重者,應呈報總經理議處。

2.賬載數字如有塗改、未蓋章、簽章、簽證等憑證可查,憑證未整理難以查核或有虛構數字者,均由直接主管簽報總經理議處。

第十五條 賠償處理財、物料管理人員、保管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呈報總經理議處或賠償相同的`金額:

1.未盡保管責任或由於過失致使財物遭受盜竊、損失或盤虧者;

2.對所保管的財物有盜賣、掉換或化公為私等營私舞弊者;

3.對所保管的財務未經報準而擅自移轉、撥借或損壞不報告者。

第十六條 本制度經總管理處總經理核准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第十七條 審計檔案管理參考公司檔案管理、保密管理等辦法執行。

第九章 獎勵與處罰

第十八條 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單位的人員中有工作努力、業績突出行為的向總經理提出各類獎勵建議。

第十九條 審計人員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被審單位和個人,根據情節輕重,向總經理提出各類處罰建議:

1.拒絕提供有關文件、憑證、賬表、資料和證明材料的;

2.阻撓審計人員行使職權,抗拒、破壞監督檢查的;

3.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4.拒不執行審計結論和決定的;

5.打擊報復審計人員或舉報人的。

第二十條 如審計人員有下列行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各類處罰:

1.利用職權牟取私利的;

2.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

3.玩忽職守,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

4.泄露公司祕密的。

第二十一條 對審計過程中發生的以上行為,若構成犯罪的,應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財務盤點管理制度3

某公司財務盤點管理制度

第一條 目的

為加強公司財務管理,使盤點事務處理有所遵循,並保證其存貨及財產盤點的準確性,明確相關人員的管理職責,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盤點範圍

1.存貨盤點:包括原料、物料、在製品、製成品、商品、零件保養材料、外協加工料品、下腳品的盤點。

2.財務盤點:包括現金、票據、有價證券、租賃契約的盤點。

3.財產盤點:包括固定資產、保管資產、保管品等的盤點。

(1)固定資產:包括土地、建築物、機器設備、運輸設備、生產器具等資本支出購置的資產。

(2)保管資產:凡屬固定資產性質,但以費用報支的雜項設備。

(3)保管品:以費用購置的資產。

第三條 盤點方式

1.年中、年終盤點

(1)存貨:由資產部或經管部會同財務部於年(中)終時,實施全面總清點一次。

(2)財務:由財務部與會計室共同盤點。

(3)財產:由經管部會同財務部於年(中)終時,實施全面總清點一次。

2.月末盤點每月末所有存貨,由經管部會同財務部實施全面清點一次(經管項目500項以上時,應採取重點盤點)。

3.月份檢查由檢核部(總經理室)或財務部,會同經管部,做存貨隨機抽樣盤點。

第四條 人員及職責

1.總盤人:由總經理擔任,負責盤點工作的總指揮,督導盤點工作的進行及其異常事項的裁決。

2.主盤人:由各部門主管擔任,負責盤點的實際工作。

3.覆盤人:由總經理室視需要指派事業部經管部門的主管,負責盤點的監督。

4.盤點人:由各事業部財務經管部門指派,負責點計數量。

5.會點人:由財務部指派(人員不足時,間接部門支援),負責會點並記錄,與盤點人分段核對、確實數據工作。

6.協點人:由各事業部財務經管部門指派,負責盤點時料品搬運及整理工作。

7.特定項目按月盤點及不定期抽點的盤點工作,亦應設置盤點人、會點人、抽點人,其職責亦同。

8.監點人:由總經理室派員擔任。

第五條 準備工作

1.盤點編組由財務部主管於每次盤點前,依盤點種類、項目編排“盤點人員編組表”(略),呈總經理核定後,公佈實施。

2.經管部將應盤點的財物及盤點用具,預先準備妥當,並由財務部準備盤點表格。

(1)存貨的堆置,應力求整齊、集中、分類,並予以標示。

(2)現金、有價證券及租賃契約等,應按類別整理並列清單。

(3)各項財產卡依編號順序,事先準備妥當,以備盤點。

(4)各項財務賬冊應於盤點前登載完畢,如因特殊原因無法完成時,應由財務部將尚未入賬的有關單據(如繳庫單、領料單、退料單、交運單、收料單等),利用“結存調整表”(略)一式兩聯,將賬面數調整為正確的賬面結存數後,第二聯財務部自存,第一聯送經管部。

3.盤點期間已收料而未辦妥入賬手續者,應另行分別存放,並予以標示。

第六條 年中、年終全面盤點

1.財務部經總經理批准,簽發盤點通知,並負責召集各部門的盤點負責人召開盤點協調會後,擬訂盤點計劃表,通知各有關部門,限期辦理盤點工作。

2.盤點期間除緊急用料外,暫停收發料,各生產單位於盤點期間所需用的領料,材料可不移動,但必須標示出。

3.原則上應採取全面盤點方式,特殊情況應呈報總經理核准後,方可改變方式進行。

4.盤點應儘量採用精確的計量器,避免用主觀的目測方式,每項財務數量,應於確定後,再繼續進行下一項,盤點後不得更改。

5.盤點物品時,會點人應依據盤點人實際盤點數,詳實記錄“盤點統計表”(略),每小段應核對一次,無誤者於該表上互相簽名確認後,將該表編列同一流水號碼,各自存一聯備日後查核。若有出入者,必需再重點。盤點完畢,盤點人應將“盤點統計表”彙總編制“盤存表”(略)一式兩聯,第一聯由經管部自存,第二聯送財務部,供核算盤點盈虧金額。

第七條 不定期抽點

1.由總經理室根據實際需要,隨時指派人員抽點。可由財務部填制“財物抽點通知單”(略)於呈報總經理核准後辦理。

2.盤點日期及項目,原則是不預先通知經營部。

3.盤點前應由會計室利用“結存調整表”將賬面數先行調整至盤點的實際賬面結存數,再行盤點。

4.不定期抽點應填列“盤存表”。

第八條 盤點報告

1.財務部應根據“盤存表”編制“盤點盈虧報告表”(略)一式三聯,送經管部填列差異原因的説明及對策後,送回財務部彙總轉呈總經理籤核,第一聯送經管部,第二聯轉送總經理室,第三聯自存財務部作為賬項調整的依據。

2.不定期抽點,應於盤點後一星期內將“盤點盈虧報告表”呈報上級核示。年中、年終盤點,應由財務部於盤點後兩星期內將“盤點盈虧報告表”呈報上級核示。

3.盤點盈虧金額,平時僅列入暫估科目,年終時始以淨額轉入本期營業外收入的“盤點盈餘”或營業外支出的“盤點虧損”。

第九條 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盤點

1.現金、銀行存款、零用金、票據、有價證券、租賃契約等項目,除年中、年終盤點時,應由財務部會同經管部共同盤點外,平時總經理室或財務部至少每月抽查一次。

2.現金及票據的盤點,應於盤點當日上下班未行收支前,或當日下午結賬後進行。

3.盤點前應先將現金存放處封鎖,並於核對賬冊後開啟,由會點人員與經管人員共同盤點。

4.會點人根據實際盤點數詳實填列“現金(票據)盤點報告表”(略)一式三聯,經雙方籤認後呈核,第一聯經管部存,第二聯財務部存,第三聯送總經理室。

5.有價證券及各項所有權等應確定核對認定,會點人根據實際盤點數詳實填列“有價證券盤點報告表”(略)一式三聯,經雙方簽訂後呈核。第一聯經管部存,第二聯財務部存,第三聯送總經理室,如有出入,應即呈報總經理批示。

第十條 存貨盤點

1.存貨的盤點,應於當月最末一日進行。

2.存貨原則上採用全面盤點,如因成本計算方式無需全面盤點,或實施上有困難者,應呈報總經理核准後方可改變盤點方式。

第十一條 其他項目盤點

1.外協加工料品:由各外協加工料品經辦人員,會同財務人員,共同赴外盤點,其“外協加工料品盤點表”(略)一式三聯,應由代加工廠商籤認。第一聯存經管部,第二聯存財務部,第三聯送總經理室。

2.銷貨退回的成品,應於盤點前辦妥退貨手續,含驗收及列賬。

3.經管部應將新增加土地、房屋的.所有權證的影印本,送交財務部核查。

第十二條 注意事項

1.所有參加盤點工作的盤點人員,必須深入瞭解本身的工作職責及應行準備事項。

2.盤點人員盤點當日一律停止休假,必須依規定時間提早到達指定的工作地點,向該組覆盤人報到,接受工作安排。如有特殊事故而覓妥代理人,應該事先報備核准,否則以曠職論處。

3.所有盤點財務都以靜態盤點為原則,故盤點開始後應停止財務的進出及移動。

4.盤點使用的單據、報表內所有欄位若遇修改處,須經盤點人員籤認方能生效,否則應查究其責任。

5.所有盤點數據必須以實際清點、磅秤或換算的確定資料為依據,不得以猜想數據、偽造數據登記。

6.盤點人員超時工作時間,可報加班或經主管核准輪流編排補休。

7.盤點開始至工作終了期間,各組盤點人員均受覆盤人指揮監督。

8.盤點終了,由各組覆盤人向主盤人報告,經核准後方可離開工作崗位。

第十三條 獎懲

1.盤點工作事務人員須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切實遵照辦理。表現優異者,經主盤人簽報,給予獎勵。

2.違反本辦法的,視其情節輕重,由主盤人簽報人力資源部議處。

第十四條 賬載錯誤處理

1.賬載數量如因漏賬、記錯、算錯、未結賬或賬面記載不清者,記賬人員應視情節輕重予以警告以上處分,情節嚴重者,應呈報總經理議處。

2.賬載數字如有塗改、未蓋章、簽章、簽證等憑證可查,憑證未整理難以查核或有虛構數字者,均由直接主管簽報總經理議處。

第十五條 賠償處理財、物料管理人員、保管人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呈報總經理議處或賠償相同的金額:

1.未盡保管責任或由於過失致使財物遭受盜竊、損失或盤虧者;

2.對所保管的財物有盜賣、掉換或化公為私等營私舞弊者;

3.對所保管的財務未經報準而擅自移轉、撥借或損壞不報告者。

第十六條 本制度經總管理處總經理核准後實施,修改時亦同。

第十七條 審計檔案管理參考公司檔案管理、保密管理等辦法執行。

第九章 獎勵與處罰

第十八條 審計人員對被審計單位的人員中有工作努力、業績突出行為的向總經理提出各類獎勵建議。

第十九條 審計人員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被審單位和個人,根據情節輕重,向總經理提出各類處罰建議:

1.拒絕提供有關文件、憑證、賬表、資料和證明材料的;

2.阻撓審計人員行使職權,抗拒、破壞監督檢查的;

3.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4.拒不執行審計結論和決定的;

5.打擊報復審計人員或舉報人的。

第二十條 如審計人員有下列行為,根據情節輕重給予各類處罰:

1.利用職權牟取私利的;

2.弄虛作假、徇私的;

3.玩忽職守,給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

4.泄露公司祕密的。

第二十一條 對審計過程中發生的以上行為,若構成犯罪的,應提請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審計(財務)部負責解釋、補充,經公司董事會通過頒行。

標籤: 管理制度 財務
  • 文章版權屬於文章作者所有,轉載請註明 https://xuewengu.com/flzc/caiwu/dkvyjr.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