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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財務管理暫行辦法1

第一章 總 則

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私營企業的財務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所得税暫行條例施行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城鄉私營企業的財務工作都依本辦法辦理。

第三條 私營企業的資產屬於私人所有,受國家法律保護,除依法向國家繳納税金和除法律、法規所規定繳納的費用外,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對其攤派或抽調,對侵害其合法經濟權益的行為,企業有權按國務院發佈的《禁止向企業攤派暫行條例》的規定予以拒絕、抵制及向審計機關或其他有關部門控告、檢舉、揭發。

第四條 財務管理是企業經營管理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私營企業必須依照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對企業的經濟業務活動實行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企業應對國家認真履行納税義務,及時足額繳納税金;合理支付勞動報酬,按時兑現職工工資;依法分配税後利潤。堅持正當經營合法收益,抵制違法經營非法謀利,不得偷税、漏税、貪污、行賄、帳外私分等。

第五條 私營企業必須設立與本企業業務需要相適應的財務機構,配備財會人員,健全財會制度,設立帳簿,保存會計憑證,編制會計報表,認真做好財會工作。

私營企業錄用的財會人員,必須報税務機關備案。財會人員必須克盡職守,認真執行税收、財會法規。對不適合擔任財會工作的人員,税務機關有權責令企業更換。

第六條 私營企業的財會工作,受税務機關管理與監督。

第二章 固定資金管理

第七條 私營企業的固定資金,是由個人投資、集資入股和按規定提取的更新改造基金、生產發展基金等形成。企業對從外部取得的專項設備貸款,應實行專款專用,以保證生產經營不斷髮展的需要。

第八條 企業固定資產是固定資金的實物形態,包括生產和經營用的房屋、建築物,動力,傳導、運輸設備,機器機械、工具、器具、儀器、管理用具及其它勞動資料等。

各種勞動資料,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為固定資產:(一)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二)單位價值在200元或500元或800元以上。不同時具備這兩個條件的為低值易耗品。固定資產單位價值的具體標準,由地、市税務機關確定。

對單位價值低於規定標準的主要勞動資料或高於規定標準的易損勞動資料,應否按固定資產管理,由地、市税務機關依實際情況確定。

第九條 企業應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固定資產價值:

一、入股固定資產的入帳價值,由投資各方依新舊程度協商估價;

二、自建、自制的固定資產,按實際耗用的材料、工資、費用確定的價值記帳;

三、建設單位交來完工的固定資產,應根據建設單位交付使用財產的清冊中確定的價值記帳。對已經動用而建設單位尚未辦理移手續的固定資產,可暫時估價入帳,待移交手續完成後,再行調整;

四、購入的設備,以買價加包裝費、運雜費、安裝費的價值記帳;

五、購入房屋、建築物,按實際購入價格記帳;

六、在原有基礎上改建、擴建的固定資產,按原固定資產價值減去改、擴建過程中的變價收入,加上改、擴建增加的價值記帳;

七、租入固定資產改良工程,符合固定資產標準的,按實際發生的工程支出記帳;

八、盤盈固定資產的原值,按重置完全價值記帳;

九、凡已入帳的固定資產,其原值非屬下列情形不得隨意變動;

(一)根據有關規定應重新估價的;

(二)增加補充設備或改良裝置;

(三)將固定資產一部分拆除;

(四)發現原記帳價值有錯誤。

第十條 確定固定資產的入帳價值及變動固定資產原值,須報經税務機關審批後進行財務處理。

第十一條 固定資產折舊,按下列規定提取:

一、提取折舊的範圍:

(一)房屋和建築物;

(二)生產經營中在用的固定資產;

(三)季節性停用、修理停用和生產中交替使用的設備;

(四)租給外單位(個人)使用的固定資產。

二、提取折舊的依據和方法:

(一)計提折舊的依據為固定資產原值。企業應按月初在用固定資產帳面原值計提當月折舊,列入當月成本。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照提折舊;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提折舊;停用一個月以上的固定資產,除開始停用的當月外,不提折舊;改、擴建中的房屋、建築物,按月照提折舊;因主觀過失造成固定資產提前報廢,其未提足折舊的部分,不予補提;因技術更新或耗能高而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採用單項折舊或分類折舊的企業,可一次性提足折舊,採用綜合折舊的企業,不予補提。

(二)計提折舊可採取單項折舊或分類折舊方法。個別企業採用上述兩種方法有困難的,經税務機關批准,也可採用綜合折舊方法,在一個年度內,一個企業只能採用一種折舊方法,不可同時兼用多種方法。具體適用方法由地、市税務機關按實際情況確定。

(三)各類固定資產的淨殘值比例,在原價值3%至5%的範圍內,由地、市税務機關確定。

(四)固定資產折舊年限,應參照《國營企業固定資產折舊試行條例》規定的年限,結合私營企業實際情況,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機關具體確定。

企業添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按重估年限計提。

第十二條 借入、租入的固定資產及土地,不計提折舊。

第十三條 企業的固定資產,應建立相應的帳簿或卡片,分別按生產經營用和非生產經營用、租出,以及未用、不需用的固定資產等類別進行登記,全面、及時、準確地記錄增減變化和利用情況。企業必須加強固定資產的日常管理,實行保管、使用、維護保養責任制,提高固定資產完好率和設備利用率,充分發揮使用效能。

第十四條 企業到年終應對固定資產進行徹底清點,並在年度決算期內,對盤盈、盤虧、報廢的固定資產損溢查明原因,認真處理。盤盈的固定資產,應在查明原因後,對其擠入成本的部分,隨時衝減當期成本;盤虧和損失的固定資產,在明確責任的同時,對取得的保險賠償金或責任人賠款,列作專用基金管理,全額衝減固定資金,差額衝減專用基金;報廢的固定資產,應憑有關鑑定、檢測或可資依據的資料,報經税務機關審批後處理。

第三章 流動資金管理

第十五條 私營企業的流動資金,包括個人投入、集資入股、税後積累補充和金融部門的貸款及其它借款等。

第十六條 企業的流動資金,應在確保生產經營需要的前提下,合理使用。要建立健全物資採購、收、發、領、退、保管責任制度,往來結算責任制度,現金管理責任制度和會計核算制度。要按規定設置帳簿,真實、準確、及時、完整地記錄和反映流動資金的佔用、流向和變化。

第十七條 儲備資金的管理。

一、企業必須按生產需要、經營範圍,有計劃地組織材料或商品(以下簡稱物資)採購。

二、入庫物資,須指定人員保管,及時登記入帳。做到採購適當,入庫認真驗收,出庫依憑據準確點付,退庫要有手續,庫存按月盤點,記帳必須有合法依據。達到帳物相符、帳帳相符,確保物資財產安全完整。

三、入庫物資一律以買價加運雜費和途中合理損耗計價。

四、發出物資的成本,按月末一次加權平均法計算單價和總價。

五、外委加工物資的成本,為發出物資實際耗用的成本,加上加工費、往返運雜費和受託方代扣的税金。

第十八條 生產資金和產成品資金的管理。

一、一切從事產品生產和工藝加工的工業企業,都必須根據生產需要,耗料標準或定額,依規定手續領用各種材料,並在生產過程中實行領用、消耗、保管、退庫責任制。要認真做好工時、產品產量記錄,按產品對象進行統計,為核算產成品成本提供數據;月終對在產品應進行清點,按成本對象確定完工程度,為計算在產品成本提供數據。

二、對產成品要指定人員保管,建立相應的入庫、出庫、保管制度。做到手續完備,及時入帳。產成品入庫時,按生產實際成本計價入帳;出庫時按月末一次加權平均法計算單價和總價,不準估算。月終要進行認真盤點,防止差錯,做到帳實相符。

第十九條 對各種物資盤盈、盤虧的處理。盤盈的應及時調整有關帳户,並相應衝減成本;盤虧的,除合理損耗部分列入成本外,損失部分應查明原因,分清責任,該由企業承擔的須報經税務機關審批後處理。

第二十條 結算資金的管理。企業必須嚴格遵守結算紀律,執行結算制度。對應付税金及法定費用,必須按期足額繳齊,不得拖欠;應收、應付款項,要認真及時辦理結算、催收或支付。對確實無法收回的壞帳和無法付出的款項(不包括各種押金),一律在企業自有資金項下處理。對逾期的包裝物等各種押金應列作營業外收入。

第二十一條 貨幣資金的管理。企業對貨幣資金的收、付,應認真執行結算制度、信貸制度和現金管理制度。企業必須在當地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立帳户,所發生的收、支事項,要有合法憑證,及時入帳。庫存現金髮生差錯時,應查明原因,分清責任,區別情況,加以處理。對現金的損失和溢餘,均在企業的自有資金項下處理。

第二十二條 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所有收、支事項,都必須開具或收取合法憑證,及時如數登記入帳。嚴禁憑白條付款;嚴禁開白條、不開發票或少開發票;嚴禁隱瞞收入、虛構成本、假報開支、編造假帳、抽逃資金、偷税漏税。

第四章 工 資 管 理

第二十三條 工資是企業成本的構成要素。是按合同或協議規定,向投資經營者、生產人員、經營管理人員所付給的勞動報酬。

第二十四條 企業的工資形式及計入成本、費用的工資標準。根據私營企業屬自主僱工並由雙方簽訂勞動合同報勞動部門備案的特點,其工資形式可以自行選定。工資的列支標準,職工工資(包括各種獎金、津貼、補貼、加班費)可參照當地同行業、同工種國營(集體)企業職工的平均工資水平確定,但最多不得高於兩倍;私營企業廠長(經理或董事長)的工資,可以在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十倍以內確定。在此範圍內,按實際支出數列入成本或有關支出項目。其超過部分,不得在税前列支。對不同行業、不同工種的工資列支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機關確定。

對僱用的臨時工、業餘科技人員的勞動報酬,由當地税務機關審核按上述原則確定。

第二十五條 企業應建立必要的考勤、工時、產品產量等記錄制度,有條件的也應實行勞動生產定額制度,據以考核、計算和支付工資,為核算成本提供確切數據。

第五章 成本及費用管理

第二十六條 企業應加強成本及費用管理,建立健全必要的經濟核算制度,節約各項支出,認真執行成本開支範圍,嚴禁亂擠、濫攤成本。

第二十七條 成本開支範圍按下列規定執行一、工業企業列入成本的費用為:

(一)生產經營過程中實際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燃料、動力、備品配件、外購半成品、包裝物、低值易耗品和運輸、裝卸、整理費;

(二)固定資產的折舊費、租賃費、修理費;

(三)在規定標準範圍內應列入成本的生產和管理人員工資;

(四)在列入成本的工資(不包括副食品價格補貼)11%範圍內實際支付的職工醫藥費、困難補助費、福利費;

(五)按列入成本的工資(不包括副食品價格補貼)2%提取的工會經費(建立了工會的企業);

(六)在列入成本的工資1.5%以內按實列支的職工教育經費;

(七)按規定允許列支的各種税金;

(八)財產保險、運輸保險、特殊工種人身保險費;

(九)應列成本的排污費;

(十)產成品的包修、包換、包退費用和廢品修復費以及經税務機關批准的產成品報廢損失(按實際成本扣除殘值或過失人賠款後的淨額計列);

(十一)銀行(信用社)流動資金貸款利息,及經過公證部門公證的私人借款並按銀行一年期存款利率列支的利息;

(十二)銷售產品發生的運輸費、包裝費、廣告費;

(十三)辦公費和按國家規定標準支出的差旅費、勞動保護用品費、防暑降温費、冬季採暖費以及消防費、檢驗(測)費、倉儲費、商標註冊費、展覽費、契約或合同公(監)證費、法律顧問費、諮詢費、專有技術使用費;

(十四)國務院及國家税務局准許列入成本的其他費用。

上列費用中的低值易耗品、冬季採暖費、專有技術使用費、勞保用品費、固定資產修理費及其他數額較大的費用,應按實際受益期在一年內分期攤入成本,數額特大的攤銷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二、商業企業的下列費用開支,列入商品流通費:

(一)購進、儲存、銷售商品和物資過程中發生的運雜費、廣告費,保管、養護、檢驗、整理、轉庫的費用,包裝、改裝或組裝商品的費用和合理損耗以及税務機關批准的超定額損耗的損失;

(二)固定資產的折舊費、租賃費、修理費和傢俱用具攤銷費;

(三)委託代購、代銷、代儲、代運、代辦的手續費;

(四)本條第一款所列的其他有關費用。

三、交通運輸、建築安裝、飲食服務及其他行業的成本開支範圍,參照工業、商業的有關規定辦理。

四、企業的生產或營業用房與生活用房劃分不清的,其租金、水電費應確定比例合理分攤。

第二十八條 企業的下列費用不得列入成本:

一、應在各種專用基金列支的費用;

二、超出規定範圍和標準的支出;

三、繳納的`所得税、建築税、筵席税和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投資者或投資經營者及其他人員繳納的個人收入調節税,企業購置的國庫券、債券和股票;

四、超過核定工資標準的部分(包括獎金、津貼、補貼、加班費)、流動資金貸款罰息、賠償金、違約金、贊助金、滯納金、罰款等;

五、應在營業外項下列支的訴訟費、企業搬遷費和經税務機關批准的新產品試製失敗損失、治理“三廢”支出、流動資產非常損失等;

六、以前年度虧損;

七、與生產經營無關的其他費用和攤派支出;

八、税務機關規定的不準列入成本的其他費用。

第二十九條 企業必須按月核算成本。成本核算方法,一般可採用綜合核算法,有條件的工業企業可按產品或主要產品核算;運輸企業可按營運項目或營運額(噸公里)核算;建築安裝企業可以按工程項目進度核算;商業、飲食、服務業可按經營項目核算,等等。

企業在進行成本核算時,必須劃清各種費用和成本的界限,本期成本與下期成本的界限,生產或經營成本與基建成本的界限等等,並按規定的成本項目核算成本。各行業成本項目的設置,由地、市税務機關規定。

第三十條 企業對成本核算的原始記錄、憑證、帳冊、費用匯集和分配表及統計資料等,必須真實、準確、完整地登記、編制,並按規定期限妥加保管,不得毀損。

第六章 營業收入及盈利管理

第三十一條 私營企業的營業收入,是指工、商業企業的銷售、加工、服務收入,交通運輸企業的營運收入,建築安裝企業的工程及勞務收入,飲食服務及其他行業的銷售、服務業務收入。

企業必須嚴格遵守國家價格政策,認真履行合同或協議,切實恪守結算紀律。對發生的營業收入,收回貸款後必須及時登記入帳。嚴禁以任何方式抵扣或坐支銷售(營業)收入。

第三十二條 營業收入的確定。企業必須本着權責發生制原則,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視為營業收入的發生與形成:

一、發票開出;

二、產(商)品及各種貨物的付出;

三、交通運輸業為承運事項的結束或取得營運收入;

四、建築安裝企業為承建工程的結(決)算或收到工程及勞務款(不包括預收工程備料款);

五、飲食、服務、修理修配業,為銷售或服務業務結束或收取的銷售、服務收入;

六、自產的產品,不論是用於企業的基本建設、專項工程或生活福利設施等非生產項目的,也不論是商品產品還是非商品產品,均視同對外銷售,應列記營業收入。

第三十三條 企業營業收入的計算期為月度。企業必須按月計算主業和附營業務的成本、税金和經營利潤。銷售成本應按實際成本結轉,銷售費用應按規定計算列支,應納税金要按税法規定計算、申報、繳納。

第三十四條 企業的營業外收入,是指不屬於業務經營的各種收入,包括逾期包裝物押金、技術轉讓收入、財產租賃收入,收取的各種賠償金、違約金等收入。

第三十五條 企業的營業外支出,一般包括企業搬遷費、訴訟費、新產品試製失敗損失、流動資產非常損失、治理“三廢”支出等。

第三十六條 企業的盈利,是其生產經營的經濟成果。營業收入減除營業成本和税金後的餘額是營業利潤。營業利潤加營業外收入減營業外支出為利潤總額。

第三十七條 企業利潤在繳納所得税前應分配的項目:

一、技術轉讓費;

二、按税法規定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

三、按國務院及國家税務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有關項目。

第三十八條 企業應正確計算應納税所得額,據以按税法規定計算繳納私營企業所得税。

企業的應納税所得額為利潤總額扣除本辦法允許扣除項目的税前分配的各項數額,為計税所得額。

第三十九條 企業的税後利潤,應在確保生產發展前提下,按國家規定進行合理分配。

一、利潤分配的基數,以企業繳納所得税、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後的利潤,為利潤分配基數。

二、企業在分配税後利潤時,用於發展生產的部分,不得少於50%。因特殊原因需要降低分配比例時,須報經税務機關批准。

第七章 專用基金管理

第四十條 企業的專用基金,是由企業內部形成及按税法規定的減免税金,且有專門用途的資金。主要有更新改造基金、生產發展基金等。

一、更新改造基金,是按規定提取的固定資產折舊,因災害取得的固定資產保險賠償金和責任人賠款以及私營煤礦按規定提取的井下維簡費等。

更新改造基金的使用範圍包括:機器設備的更新,房屋建築物的重建、改擴建,對原有固定資產進行技術改造,試製新產品的措施,綜合利用和治理“三廢”措施,勞動安全保護措施和零星固定資產購置等。

二、生產發展基金,是來源於税後利潤分配,經税務機關批准減免的所得税和特定的減免税。國家特定減免税金應作為國家扶持基金專項核算。

生產發展基金的使用範圍包括:補充企業流動資金,向外部聯營單位投資,為發展生產進行基建和購置固定資產的支出,開發新產品及挖潛、革新改造項目支出,歸還貸款,超過規定期限的彌補本企業虧損,流動資金貸款罰息以及賠償金、違約金、滯納金和罰款支出等。

第四十一條 企業對專用基金應加強管理,要本着先提後用的原則,按規定合理使用。

第八章 歇業清理及撤出轉讓財產的管理

第四十二條 私營企業歇業時,一般以一個月為清理期;如果一個月清理不完時,須報經税務機關批准後方可適當延長,但最多不得超過三個月。在規定期限內,必須付清僱傭人員的勞動報酬;繳清應納税金(包括特定的減免税金而未按規定使用和未用的部分);歸還銀行貸款;支付法定費用;收回應收款項;償還應付債務。

第四十三條 私營企業投資者,按規定撤出股金或生產發展基金時,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投資者取得的貨幣收入和材料、商品等物資,在企業支付時必須開具“撤股清單”,詳細登記撤出的貨幣量和物資名稱、數量、單價、總價,由企業和撤股人共同簽章並經公證機關公證,各執一份存查,並報送税務機關備查。

二、對投資者取得的固定資產,應填制“撤出固定資產清單”詳細登記固定資產的名稱、牌名、號碼、規格、數量、單價、總價,由企業和撤股人共同簽章並經公證機關公證,據以存查,並報税務機關備查。

第四十四條 私營企業投資者,將企業資產或股金轉讓時,應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批准手續和轉讓有關各方簽訂的合同或協議,按時辦理變更資產或股金所有權和有關的税務事項。

對轉讓時投資者取得的貨幣收入和各種物資及固定資產,應按本辦法第四十三條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章 財務監督及處罰

第四十五條 私營企業每年必須進行一至兩次財務、納税自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並報税務機關備查。

企業要隨時接受税務機關的檢查與監督。在税務機關進行檢查時,必須如實報告和篩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和隱瞞。

第十六條 企業必須按税法規定,按期向税務機關報送會計報表,辦理有關税務事項,如實報告財務狀況和納税情況。

第四十七條 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由税務機關視其情節輕重,依法給予警告、通報批評、罰款等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税務機關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税務機關,可按本辦法的規定製定具體管理辦法,同時報國家税務局備案。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屬於國家税務局。

第五十條 本辦法自1988年1月1日起實行。各地、各部門實行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有牴觸的,一律以本辦法為準。

財務管理暫行辦法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以下簡稱“創新基金”)的財務管理工作,提高創新基金使用效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學技術部、財政部關於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國辦發[1999]47號)以及國家財政財務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創新基金是經國務院批准設立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的專項資金。國家設立創新基金旨在增強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能力,引導地方、企業、創業投資機構和金融機構對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投資,逐步建立起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的機制。

第三條 創新基金來源於中央財政預算撥款。創新基金的年度預算安排由財政部根據中央財政預算情況和創新基金年度工作計劃確定。科學技術部會同財政部向國務院提交年度執行情況報告。

第四條 創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規章制度,遵循誠實申請、公正受理、科學管理、擇優支持、公開透明、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二章開支範圍

第五條 創新基金主要用於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活動所需的支出。具體開支範圍包括項目費、管理費及其他費用。

第六條 項目費是指用於支持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若干重點項目指南》,經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審批立項的項目經費。根據科技型中小企業和項目的不同特點,分別以無償資助、貸款貼息、資本金投入等方式給予支持。其中,創新基金對每個項目的無償資助或貸款貼息數額一般不超過100萬元人民幣,個別重大項目不超過200萬元人民幣。

(一)無償資助

主要用於技術創新項目研究開發及中試階段的必要補助。包括人工費、儀器設備購置和安裝費、商業軟件購置費、租賃費、試製費、材料費、燃料及動力費、鑑定驗收費、培訓費等與技術創新項目直接相關的支出。

(二)貸款貼息

主要用於支持產品具有一定的技術創新性、需要中試或擴大規模、形成小批量生產、銀行已經貸款或有貸款意向的項目。項目立項後,根據項目承擔企業提供的有效借款合同及項目執行期內的有效付息單據核撥貼息資金。

(三)資本金投入方式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七條 管理費是指用於科學技術部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從事創新基金項目的評審、評估和日常管理工作的經費。包括基本支出(項目管理所需的人員經費和日常公用經費)和項目支出兩部分,具體按《中央本級基本支出預算管理辦法》(財預[20xx]355號)和《中央本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財預[20xx]84號)執行。

管理費實行預決算管理。管理中心年度管理費預算通過科學技術部報財政部審批後,列入創新基金預算。年度管理費決算經審計後,通過科學技術部報財政部。

第八條 其他費用是指經財政部批准開支的與創新基金有關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項目審批和資金撥付第九條 企業依照《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申請創新基金。管理中心具體負責項目的受理、評審和監管。

第十條 企業在申報項目時須經省級科技主管部門推薦。出具推薦意見前,須徵求同級財政部門對項目的意見,並將推薦項目名單抄送省級財政部門備案。歡迎您訪問,歡迎您訪問,

第十一條 通過受理審查的項目,管理中心組織專家和評估機構進行評審、評估。根據評審、評估意見,管理中心本着“擇優支持”的原則,提出創新基金支持的項目和金額建議,報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審批。經科學技術部、財政部審批的項目正式立項。

第十二條 創新基金項目實行合同管理,正式立項的項目由管理中心與項目承擔企業、推薦單位簽訂合同。

第十三條 創新基金項目資金在合同簽訂後分兩次撥付。

採用無償資助方式支持的項目立項後撥付70%,項目驗收合格後再撥付其餘資金(第二次撥款);採用貸款貼息方式支持的項目立項後按企業有效借款合同及付息單據核定的應貼息數額撥付80%,項目驗收合格後再撥付其餘資金(第二次撥款)。

第十四條 管理中心依據合同金額每年分批編制立項項目用款計劃,報財政部審批。

第十五條 管理中心每年根據項目驗收情況分批編制二次撥款計劃,報財政部審核。

第十六條 財政部對管理中心報送的立項項目用款計劃和二次撥款計劃審核後,將創新基金項目資金指標下達到項目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並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辦理資金支付。

第四章監督管理與檢查第十七條 省級科技主管部門負責當地創新基金項目的日常監督管理和驗收工作;省級財政部門負責對當地創新基金的運作和使用進行監督、檢查,參與項目的驗收工作;管理中心負責制訂項目監督管理和驗收的工作規範,組織實施項目監督管理和驗收工作,分析總結項目執行情況。

第十八條 項目承擔企業應按要求定期填報監理信息調查表(半年報、年報)。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可委託地市級科技主管部門或國家級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理。管理中心根據企業監理信息調查表、省級科技主管部門的監理意見、省級財政部門的檢查意見、實地檢查情況等,提出項目執行情況分析報告,報送科學技術部、財政部。

第十九條 省級財政部門、科技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創新基金項目的跟蹤問效。科技主管部門應將本地區項目監理信息彙總情況抄送省級財政部門。省級財政部門要定期抽查項目執行情況,對於所轄地區創新基金使用管理情況提出年度執行情況報告,下一年度4月底前報送財政部,同時抄送管理中心。

第二十條 項目承擔企業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規、財務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合同,科學、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創新基金撥款,保證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挪用。

第二十一條 項目承擔企業須對項目資金進行單獨核算,並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管理和檢查。無償資助項目承擔企業,在收到創新基金撥款後作為專項應付款處理,其中:形成資產部分轉入資本公積,消耗部分予以核銷;貸款貼息項目承擔企業,在收到創新基金撥款後作為衝減當期財務費用處理。

第二十二條 省級財政部門、省級科技主管部門對創新基金項目實行定期檢查,管理中心實行重點檢查。財政部、科學技術部採取委託有關監督檢查部門抽查、社會中介機構檢查以及社會監督相結合的方式,加大對創新基金實施過程的監督檢查力度。

第二十三條 企業在項目執行過程中如有重大違約行為,將終止合同並採取通報、停止撥款、追回項目資金等相應處理措施。需追回項目資金的,由管理中心負責監督企業將未使用的扶持資金如數上繳國庫,已形成資產的將資產變現後上繳國庫。

凡違反創新基金有關管理辦法及國家財經紀律、財務制度的行為,將視情節分別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五章附則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創新基金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牴觸的,按本辦法執行。科學技術部、財政部《關於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項目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國科發計字[1999]260號)同時廢止。歡迎您訪問,歡迎您訪問,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科學技術部負責解釋。歡迎您訪問,,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基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規章制度

財務管理暫行辦法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人民法院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審判職能並順利完成各項工作任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財政部關於政法機關不再從事經商活動和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後財政經費保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和《行政單位財務規則》等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財經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人民法院,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

第三條 人民法院財務管理的原則:

(一)分級管理、分級負擔;

(二)依法理財、厲行節約;

(三)量入為出、保證重點;

(四)注重資金使用效益。

第四條 人民法院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通過資金的領撥和運用,對本部門的財務收支活動進行全面管理。主要包括:

(一)合理編制人民法院預算,統籌安排、節約使用各項資金,保障人民法院正常運轉的資金需要;

(二)定期編制財務報告,如實反映人民法院預算執行情況,進行財務活動分析;

(三)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對人民法院的財務活動進行控制和監督;

(四)擬定裝備、物資配備標準;

(五)加強人民法院資產管理,防止資產流失;

(六)對人民法院直屬單位及轄區內下級人民法院的財務活動實施指導、監督;

(七)依法管理訴訟費和罰沒收入。

第二章 預算管理

第五條 人民法院預算是指人民法院根據其職責、工作任務和業務發展計劃編制的年度財務收支計劃。

人民法院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

第六條 人民法院預算按現行財政體制分別列入同級財政預算。財政部門要根據人民法院所擔負的工作任務,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要求,保障人民法院履行職能所需經費。

人民法院是基層人民法院的派出機構,其財務收支活動納入基層人民法院統一管理。

第七條 預算管理的依據:

(一)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政規章制度;

(二)編制人數、定員定額標準和經費開支範圍;

(三)預算項目、工作任務及業務發展計劃;

(四)本部門上一年度預算執行情況和本年度預算收支變動因素;

(五)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特殊需要。

第八條 人民法院預算編制及程序、審批、調整、決算按照《行政單位財務規則》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預算管理的要求:

(一)按照財政部門編報預算的要求,根據實際工作需要與財力可能,編報年度預算。

(二)嚴格執行財政部門核定的預算,未經財政部門批准,不得隨意進行調整。遇有國家政策調整和重大案件、突發事件等特殊情況,確需調整預算的,應按規定報請財政部門同意後予以調整。

(三)根據人民法院工作任務與財力可能,按照量入為出、量力而行,統籌兼顧、保證重點的原則,科學合理地安排和使用各項資金。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條 人民法院的收入是指人民法院在預算年度內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的收入,包括財政預算撥款收入、預算外資金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一)財政預算撥款收入,是指各級財政部門核定給人民法院的年度財政預算資金;

(二)預算外資金收入,是指暫未納入預算管理,由財政部門從財政專户按照規定核撥給人民法院的訴訟費收入和經財政部門核准由人民法院按計劃使用,不上繳財政專户的少量預算外資金;

(三)其他收入,即人民法院依法取得的除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範圍以外的'各項收入。

第十二條 收入管理的要求:

(一)財政預算撥款收入是人民法院收入的主要來源,必須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二)人民法院在審判活動中依法取得的罰沒收入、贓款、贓物變價收入屬於國家財政性資金,應按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同級國庫,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三)依法收取的訴訟費用收入,按規定全額上繳財政專户,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四)人民法院的其他收入,與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收入一起,納入人民法院部門預算,實行收支統一管理。

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在審判活動中必須按國家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收取訴訟費,並按規定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專用票據。增減收費項目、調整收費標準,必須按規定報批。

第十四條 人民法院訴訟費收入和罰沒收入實行收繳分離辦法。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條 支出是指人民法院為履行職責所發生的各項資金耗費。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的支出,包括基本支出(經常性支出,下同)、項目支出(專項支出,下同)和自籌基本建設支出。

(一)基本支出是指人民法院為保障其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所發生的各項支出;

(二)項目支出是指人民法院為完成特定工作任務或事業發展目標,在基本支出之外所發生的支出;

(三)自籌基本建設支出,是指人民法院經批准用財政預算撥款以外的資金安排的基本建設支出。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支出包括的內容:

(一)基本支出包括機關經費支出、外事經費支出和業務費支出。

機關經費支出包括人員經費和日常公用經費兩部分。人員經費包括:基本工資、津貼及獎金、福利費、社會保障費、住房補助支出和其他人員經費等;日常公用經費包括:辦公費、一般設備購置費、水電費、郵電費、取暖費、交通費、差旅費、修繕費和其他費用等。

外事經費支出包括經有關部門批准出國(境)訪問、考察、外事接待所發生的支出,其開支範圍和標準,按國家有關外事經費管理規定執行。

業務費支出包括辦案費、勞務費、專用設備購置費、交通工具購置費、其他設備購置費、郵寄費、電話通訊費、交通費、專業會議費、服裝費、宣傳費、維修費、法官培訓費和其他費用(具體開支範圍附後)。

(二)項目支出的範圍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項目計劃予以確認,其項目申報、審核、實施、監督檢查和績效考核按財政部門的有關項目管理辦法執行。

(三)自籌基本建設支出包括法院業務用房、人民法庭等建設支出。

第十八條 人民法院應建立健全各項支出管理制度,嚴格按批准的預算和有關規定審核辦理各項經費支出,防止無計劃開支;重大支出項目,應集體討論決定。

(一)基本支出。按照定員定額管理原則,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保證人員經費、機關正常運轉和審判工作必需的開支,對節約潛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項目實行重點管理與控制。

(二)項目支出。按照批准的項目和用途使用,並按規定向財政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報送項目支出情況,接受有關部門的檢查和監督。項目支出應按政府採購管理的有關規定,納入政府採購的範圍。中央財政補助地方人民法院的項目支出經費,按照財政部的有關規定執行。

(三)自籌基本建設支出,應從嚴控制,確需安排支出的,應按規定程序履行報批手續。經核批後的自籌基本建設資金,納入基本建設財務管理。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十九條 資產是指人民法院佔有或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包括固定資產和流動資產,是保障人民法院工作順利進行的重要物質條件。

第二十條 固定資產是指單位價值在規定標準以上,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能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產,包括房屋及建築物、交通工具、一般設備、專用設備(通信設備、計算機、鑑定設備、武器警械等)、其他固定資產。

一般設備單位價值在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位價值在800元以上,為固定資產。單位價值雖未達到規定標準,但使用時間在1年以上的大宗同類物資,按固定資產管理。

第二十一條 流動資產是指在1年內變現或耗用的資產,包括現金、銀行存款、庫存材料、暫付款、有價證券等。

第二十二條 資產管理的要求:

(一)人民法院應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明確內部各部門管理的職責,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清查,做到賬賬相符,賬實相符;

(二)人民法院所需的固定資產,應根據業務工作需要與財力可能,根據合理、節約、有效的原則,按照有關規定配置;

(三)人民法院要優化資源配置,做好設施共建、信息共享工作,提高資源、資金的利用率和使用效益;

(四)人民法院要嚴格控制暫付款項的規模,並及時清理,不得長期掛賬。

第六章 財務報告和財務分析

第二十三條 財務報告是反映人民法院一定時期(1年)財務收支狀況和預算執行結果的總結性書面文件,包括財務報表和財務情況説明書。

第二十四條 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總表、支出明細表、基本數字表以及預算外收支明細表、專項支出情況表等。

財務情況説明書反映人民法院本期收入、支出、結餘、項目經費使用及資產變動情況,説明影響財務收支狀況變動的重要因素,總結財務管理經驗,對存在問題提出改進意見。

第二十五條 財務分析是對影響人民法院財務收支活動的有關因素進行分析,包括預算執行、資金運用、開支水平、人員增減變化、資產利用等。

財務分析的指標主要是:支出增長率、人均開支水平、項目支出佔總支出比重、人員經費佔總支出比重、人車比例等。

第二十六條 編制的要求:

(一)人民法院應依據會計核算資料和財政部門的有關文件,真實、準確、完整地編報財務報告,認真進行財務分析,並按照規定報送財政部門和有關部門。

(二)在編制人民法院業務費支出決算時,勞務費、專用設備購置費、交通工具購置費、其他設備購置費、郵寄費、電話通訊費、交通費、維修費和其他費用,分別按“一般預算支出目級科目”對應科目填列;辦案經費、宣傳費列入“專項業務費”科目;服裝費列入“專用材料購置費”科目;法官培訓費列入“培訓費”科目;專業會議費列入“會議費”科目。

第七章 財務監督

第二十七條 財務監督是人民法院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對本單位及下級預算單位的財務收支活動進行審核、檢查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財務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對預、決算的編制、執行和財務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進行審核、檢查;

(二)對各項收入和支出的範圍和標準進行審核、檢查;

(三)對有關資產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實情況檢查、督促;

(四)對違反財經紀律和財務規章制度的行為進行檢查糾正。

第二十九條 人民法院應建立內部稽核制度和崗位責任制,健全內部監督機制,加強日常財務監督,配合並接受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和檢查。上級人民法院應定期或不定期對下級法院的財務管理工作進行檢查、指導。

第八章 財務機構及財會人員

第三十條 人民法院財務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人民法院必須依法設立財務機構,配備符合條件的財會人員,切實做好財務管理工作。

人民法院財務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負責、歸口管理,一切財務收支活動由財務部門統一歸口管理。

第三十一條 人民法院財會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對於違反財經紀律和財務制度規章的行為,應予以抵制。人民法院的領導應支持財會人員履行職責,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藉口對按規定履行職責的財會人員進行打擊報復。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的社會保障經費、住房基金、基本建設資金的財務管理,按照現行有關財務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按照《行政單位財務規則》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和高級人民法院可依照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並分別報送財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最高人民法院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從20xx年1月1日起施行。1985年9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財政部印發的《關於法院業務費開支範圍的規定的通知》〔法(司)發〔1985〕23號〕同時廢止。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依本辦法為準。

財務管理暫行辦法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管好村集體資金,規範村級財務行為,根據《貴州省20xx年擴大農村税費改革試點方案》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代行村集體經濟組織職能的村(居)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村(居)委會)。

第三條村集體資金為村民集體所有。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挪用、佔有。村集體資金由村(居)委會負責管理。村(居)委會應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實行民主理財。村級應設置財務機構,配備專(兼)職財務人員,負責村集體財務的管理工作。對集體收入少、經濟薄弱的村,可實行村財務鄉(鎮)代管的管理體制,定期集中會審、做帳,但應實行分村核算。村應成立民主理財小組,對村級財務進行民主監督和參與管理。民主理財小組由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村民主理財小組成員人數不得少於三人。

第四條村(居)委會應設立村集體財務專户,對集體資金實行鄉(鎮)財政專户儲存,由村(居)委會實行專項使用和管理。

第五條縣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村(居)委會的集體財務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和服務,日常工作由鄉(鎮)農經部門具體負責。

第二章收入、支出及收益分配

第六條村財務收入包括:

1、農業税附加、農業特產税附加(不含烤煙特產税附加);

2、村發展集體生產及興辦公益事業實行“一事一議”的籌資收入;

3、村集體資產發包、租賃等收入;

4、村集體統一經營收入;

5、屬村集體所有的土地補償費;

6、屬村集體所有的救濟扶貧款;

7、上級部門撥款;

8、其他收入。

第七條村財務支出包括:

1、村組幹部報酬、誤工補貼;

2、五保户補助;

3、村辦公支出(包括出差補貼);

4、村救濟扶貧專項支出;

5、村生產性建設支出(包括購建生產性固定資產支出);

6、村公益事業支出(包括購建公益性固定資產支出);

7、村集體統一經營支出;

8、其他支出。

第八條取消村級招待費,禁止在村裏招待下鄉幹部。

第九條收益分配。在村集體統一經營税後可分配收入及其他可分配收入中,應提足村集體生產、公益事業的發展金,以保證集體的積累和擴大再生產。同時,做好對本村村民個人的分配。

在税後可分配收入中,集體生產、公益事業的發展金和農民個人分配額以及未分配結餘所佔的比例,由村(居)委會會同村民主理財小組提出方案,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確定,並報鄉(鎮)農經部門備案,同時抄送鄉(鎮)財政所。

第三章債權、債務

第十條村(居)委會及村民主理財小組應對本村的集體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理。清理結果及處理意見應張榜公佈,接受羣眾監督。

第十一條村(居)委會負責清查和追還單位、個人向本村集體的借款(包括物資)。對確實無法追還的,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確定,報鄉(鎮)農經部門審核後,方可作為呆壞帳核銷或盤虧沖銷處理。

第十二條在清理村集體債務中,要重點做好債務的界定工作。凡假借村集體名義發生的債務,誰借誰還。

第十三條村集體債務清理結束後,村(居)委會應與村民主理財小組共同作出債務償還計劃和方案,提交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後,方可實施。

第四章制度建設

第十四條現金管理制度。

1、村(居)委會要嚴格按有關規定,實行錢帳分管;

2、現金要按財務管理有關規定實行限額管理,超限額部分應及時存入鄉(鎮)財政所專户;

3、出納員應建立現金、銀行存款日記帳,及時準確核算現金和銀行存款的`收入、支出和結存。同時,村會計和出納員要定期與鄉(鎮)財政所核對現金及銀行存款賬。

第十五條票據管理制度。

1、村(居)委會發生的集體經營業務,應使用税務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

2、村(居)委會在收取“一事一議”的籌資款時,應開具由省農民負擔監督管理部門統一監製的收據;

3、對票據要實行領用、回收的登記制度。領用時按編號登記,回收時(包括作廢票據)要註銷登記。

第十六條財務管理制度。

1、財務預決算制度。村(居)委會應會同村民主理財小組,根據收支情況,及時編制年度收支預決算,提交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報鄉(鎮)農經部門審核,並抄送鄉(鎮)財政所;

2、財務審批制度。村集體的一切財務開支,經村(居)委會和村民主理財小組共同審批後,方可辦理;

3、村(居)委會的財務人員應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應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帳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不得以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

4、會計報表制度。村財務人員應每月底作出財務報表,並及時將財務報表報送鄉(鎮)農經部門和財政所。在財務報表中,應根據會計科目要求,全面、真實反映村集體資金資產狀況及債權債務狀況。

第十七條財產物資管理制度。村(居)委會對村集體財產物資實行專人專管。所有村集體財產物資應在財務帳上有如實體現。每年年終應進行盤點清查,做到帳實相符。

第十八條審計監督制度。村(居)委會應接受鄉(鎮)農經部門對村集體財務管理的指導、監督,接受民主理財小組和村民的民主監督。同時,接受鄉(鎮)以上農業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村集體財務的審計。村集體財務的審計結果應向村民張榜公

第十九條財務檔案管理制度。

1、村財務的原始憑證、記帳憑證、會計帳簿、報表等檔案資料要完整、系統、安全;

2、村當年財務檔案資料,在會計年度終了後,可暫由村保管一年,期滿後交由鄉(鎮)農經部門統一管理;

3、除國家法律規定的部門或經鄉(鎮)農經部門負責人批准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對村財務檔案資料拆封、抽走、查閲、外借;

4、對保管期滿的財務檔案資料,在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鄉(鎮)財政所共同監督以及相關的村(居)委會參與下,由鄉(鎮)農經部門依照有關銷燬財務檔案資料的規定負責銷燬。其中,對未了結的債權債務的原始憑證,應單獨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結清債權債務時為止。

第五章財務人員管理

第二十條村會計、出納工作不能由同一個人承擔。?村財務人員應由縣指導鄉(鎮)農經部門和財政所負責培訓,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二十一條村(居)委會主要領導幹部及其直系親屬不得從事本村的財務工作。

第二十二條村財務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其人員的任免和調離,應經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報鄉(鎮)農經部門審批。並把任免和調離結果報縣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抄送鄉(鎮)財政所。?在村財務人員變更交接工作時,鄉(鎮)農經部門應指派專人進行現場監督,保證財務交接工作完整、規範、清楚。

第六章村財務公開

第二十三條村(居)委會應定期(每季度不得少於一次)將村集體財務狀況在村務公開欄上公佈,接受羣眾監督。

第二十四條村財務公開的內容要詳細、真實,便於羣眾理解。對重大財務事項,要逐項逐筆公佈,並作詳細説明。

第二十五條村財務公開的主要內容:

1、村民主理財小組成員、財務人員及其職責;

2、財務計劃;

3、各項收入;

4、各項支出;

5、各項財產狀況;

6、各項債權債務情況;

7、收益分配情況。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各市(自治州、地區)、縣(市、區、特區)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發佈之前制定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牴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省農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財務管理暫行辦法5

為了建立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制定了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據財企〔20xx〕16號,該《辦法》廢止,那麼下面是廢止辦法的詳細內容。

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建立高危行業企業安全生產投入長效機制,加強企業安全生產費用財務管理,維護企業、職工以及社會公共利益,根據有關法律和國務院有關決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礦山開採、建築施工、危險品生產以及道路交通運輸的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以下簡稱企業)適用本辦法。

國家對煤炭開採企業和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地熱、温泉、礦泉水、滷鹽開採礦山和河道採砂、採金船作業、小型磚瓦粘土礦等危險性較小的非煤礦山,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企業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費用管理制度。

安全生產費用(以下簡稱安全費用)是指企業按照規定標準提取,在成本中列支,專門用於完善和改進企業安全生產條件的資金。

第四條安全費用按照"企業提取、政府監管、確保需要、規範使用"的原則進行財務管理。

第五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礦山開採是指石油和天然氣、金屬礦、非金屬礦及其他礦產資源的勘探和生產、閉坑及有關活動。

建築施工是指土木工程、建築工程、井巷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及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以及礦山建設。

危險品是指列入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品名錶》(GB12268)和國家有關部門確定並公佈的《劇毒化學品目錄》的物品,包括軍工生產危險品和民用爆炸物品等。

道路交通運輸是指以機動車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貨物運輸。

第二章安全費用的`提取標準

第六條礦山企業安全費用依據開採的原礦產量按月提取。各類礦山原礦單位產量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如下:

(一)石油,每噸原油17元;

(二)天然氣,每千立方米原氣5元;

(三)金屬礦山,其中露天礦山每噸4元,井下礦山每噸8元;

(四)核工業礦山,每噸22元;

(五)非金屬礦山,其中露天礦山每噸(立方米)1元,井下礦山每噸(立方米)2元;

(六)小型露天採石場,即年採剝總量50萬噸以下,且最大開採高度不超過50米,產品用於建築、鋪路的山坡型露天採石場,每噸0.5元。

原礦產量不含金屬、非金屬礦山尾礦庫和廢石場中用於綜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礦石。

第七條煤系及與煤共(伴)生的金屬非金屬礦山、水體下開採礦山、有自然發火可能性的礦山、在需要保護的建(構)築物和鐵路下面開採的礦山,以及其他對安全生產有特殊要求的礦山,經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會同財政廳(局)核准後,可以在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基礎上提高提取標準,但增加的提取標準不得超過原提取標準的50%。

第八條建築施工企業以建築安裝工程造價為計提依據。各工程類別安全費用提取標準如下:

(一)房屋建築工程、礦山工程為2.0%;

(二)電力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鐵路工程為1.5%;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煉工程、機電安裝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為1.0%。

建築施工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在競標時,不得刪減。國家對基本建設投資概算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總包單位應當將安全費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單位,分包單位不再重複提取。

第九條危險品生產企業以本年度實際銷售收入為計提依據,採取超額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標準逐月提取:

(一)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1000萬元(含)以下的,按照4%提取;

(二)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1000萬元至10000萬元(含)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10000萬元至100000萬元(含)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全年實際銷售收入在100000萬元以上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條道路交通運輸企業以營業收入為計提依據,按照以下標準逐月提取:

(一)客運業務按照0.5%提取;

(二)普通貨運業務按照1%提取;

(三)危險品等特殊貨運業務按照1.5%提取。

第十一條中小型企業和大型企業上年末安全費用專户結餘分別達到本企業上年度銷售收入的5%和2%時,經當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商財政部門同意,企業本年度可以緩提或少提安全費用。

企業規模劃分標準按照原國家經貿委、原國家計委、財政部、國家統計局《關於印發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的通知》(國經貿中小企[20xx]143號)和國家統計局《統計上大中小型企業劃分辦法(暫行)》(國統字[20xx]17號)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本辦法公佈前,各省級政府已制定下發企業安全費用提取使用辦法的,其提取標準如果低於本辦法規定的標準,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調整;如果高於本辦法規定的標準,按照原標準執行。

第三章安全費用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條安全費用應當按照以下規定範圍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支出,其中:

1.礦山企業安全設備設施是指礦山綜合防塵、地質監控、防滅火、防治水、危險氣體監測、通風系統,支護及防治邊幫滑坡設備、機電設備、供配電系統、運輸(提升)系統以及尾礦庫(壩)等;

2.危險品生產企業安全設備設施是指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的監控、監測、通風、防曬、調温、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

3.道路交通運輸企業安全設備設施是指運輸工具安全狀況檢測及維護系統、運輸工具附屬安全設備等。

(二)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產檢查與評價支出。

(四)重大危險源、重大事故隱患的評估、整改、監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訓及進行應急救援演練支出。

(六)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支出。

第十四條在本辦法規定的使用範圍內,企業應當將安全費用優先用於滿足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企業安全生產提出的整改措施或達到安全生產標準所需支出。

第十五條企業提取安全費用應當專户核算,按規定範圍安排使用。年度結餘結轉下年度使用,當年計提安全費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費用渠道列支。

集團公司經過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可以對所屬企業提取的安全費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統籌使用。

第十六條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內部安全費用管理制度,明確安全費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職責及權限,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十七條企業利用安全費用形成的資產,應當納入相關資產進行管理。

第十八條企業應當為從事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野外、礦井等高危作業的人員辦理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或個人意外傷害保險。所需保險費用直接列入成本(費用),不在安全費用中列支。

企業為職工提供的職業病防治、工傷保險、醫療保險所需費用,不在安全費用中列支。

第十九條礦山企業已提取維持簡單再生產費用的,應當繼續提取維持簡單再生產費用,但其使用範圍不再包含安全生產方面的用途。

第二十條危險品生產企業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將安全費用結餘用於處理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前危險品生產或儲存的設備、庫存產品及生產原料所需支出。

第二十一條企業由於產權轉讓、公司制改建等變更股權結構或者組織形式的,其結餘的安全費用應當繼續按照本辦法管理使用。

企業調整業務、終止經營或者依法清算,其結餘的安全費用應當結轉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四章財務監督

第二十二條企業應當及時、足額提取安全費用,並按規定使用。在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中,企業應當披露安全費用提取和使用的具體情況。

第二十三條財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企業安全費用提取、管理、使用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企業未按本辦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費用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相關法規進行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企業安全費用的會計處理,應當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訂具體實施辦法,並報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財政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財務管理暫行辦法6

為順利實現公司各項經營目標,進一步加強財務管理,根據集團公司各項財務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一、貨幣資金管理

公司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確保重點、兼顧一般”的原則,實行貨幣資金預算管理。

1、財務部根據當期銷售資金回籠計劃和集團公司撥付流動資金,按生產經營、工程、生活福利及其他順序編制當期資金支出計劃,報公司總經理批准後執行。

2、計劃款項實際支出時,經辦部門應提出付款申請,報計劃財務部審核後報請公司總經理批准。凡單筆金額超出1000元的材料、設備、工程及勞務等款項支出,必須通過銀行轉賬,否則財務可以拒絕支付。

3、集團公司下撥資金明確作為清欠基建工程尾款的,財務部應嚴格做到專款專用,並視資金到位情況按比例分單位均勻支付。

4、公司所屬各部門,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各部門所實現的收入和發生的支出必須納入公司財務核算。任何部門、任何人不得將公司所得收入採取轉存、私吞、坐支、私設小金庫等形式截留或挪用。凡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及公司有關規定,未上繳至公司財務的各項收入(包括押金、罰款),一經發現,一律沒收,並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5、銷售部應加強貨款催收回籠工作,避免呆壞賬發生,當年形成的應收賬款回籠率不得低於90%,公司將按《銷售承包管理辦法》對此給予考核。以前年度形成應收賬款,銷售部應加大清欠力度,當年清欠比例不得低於年初應收賬款餘額的80%。

6、銷售部門的各項費用支出應根據銷售考核情況有計劃地列支,並從其銷售提成中如實扣減。其費用支出在公司領導監督下,由銷售部自主控制,其他任何部門、任何人不得要求從中列支費用。相關規定按照《銷售承包管理辦法》和《銷售部管理方案》執行。

二、備用金管理

根據公司職工業務性質及業務量大小,備用金按定額備用金及一般借款兩類分別管理。

1、限額備用金管理

(1)納入限額備用金管理的包括銷售員和小車司機等,其限額標準分別為銷售員3000元/人、小車司機10000元/人。

(2)納入限額備用金管理的,應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到財務按規定限額借足備用金,平常不再辦理其他借款。日常發生費用時據實報銷,年底前限額備用金全額衝清。

2、一般借款管理

(1)實行限額備用金制度以外的部門因辦公、購物、出差等確需暫付款的,應指定一名專人辦理借款,同部門不得有多人同時借款。

(2)各部門辦理借款時應詳實填寫借款單,經部門負責人和財務負責人簽字確認後,報公司總經理批准方可給予辦理。

(3)財務部辦理一般借款時須嚴格遵循“前款不清,後款不借”的原則。借款人員應在業務處理完畢後及時報銷衝賬,超出一個整月仍不辦理的,財務將給予通報批評,並從其工資中逐月扣回借款。

三、管理性費用管理

加強費用管理是公司經營管理工作重心之一,為嚴格控制各種管理性費用的支出,公司遵循“事前審批、事中控制、事後考核”的管理原則,在集團公司下達的費用指標基礎上,並結合公司實際經營情況採取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

1、具體控制辦法

(1)公司可控性費用實行全面預算管理,即公司將所有可控性費用下達給綜合管理部進行費用總控制;每項費用均分為一般限額和調劑限額。

(2)綜合管理部根據各項費用的業務性質和業務量規定其年度一般限額,並再次分解歸口到相關部門或個人控制使用。年度調劑限額由綜合管理部集中控制,用於一般限額不夠支出的部分。

(3)財務部嚴格控制各項費用限額的使用,對一般限額不夠支出的部分,須經綜合管理部審核同意後,財務部方可給予辦理,但不得超出調劑限額。

(4)公司上下必須嚴格執行各項費用管理規定,嚴肅費用報銷程序。費用報銷的一般程序為:經辦人員取得費用票據後,首先由經辦部門主管簽字,其次由財務部對其費用合理性及票據有效性認可,再報公司領導審批,最後方可到財務部門報銷。

(5)各項可控性費用的業務管理規定,按公司制訂的單項管理辦法執行。納入可控性管理的費用項目及控制限額見表(一)。

2、考核兑現

(1)費用考核

為時刻掌握各項可控費用的支出情況,分項費用的歸口控制部門和財務部在費用實際發生時應隨時登記費用支出台賬,並於每月結束後10日內統計上報至綜合管理部。綜合管理部根據各項統計表,每季度對各項費用支出情況進行考核總結,並以書面通報形式提出意見或建議。

(2)獎罰兑現

在年度結束後20日內,綜合管理部會同財務部編制年度可控費用考核彙總表,經公司領導審核後給予一次性兑現獎罰。具體為:

一般限額的`節約部分,全額獎勵歸口控制部門及有關業務部門;調劑限額的節約部分,全額獎勵綜合管理部及相關管理部門。

可控性費用項目明細表

四、票證管理

1、取得票據

(1)普通發票

凡從外單位索取的普通發票,必須印有税務監製章及防偽水印,並加蓋有外單位財務專用章或發票專用章,填寫內容要明確齊全、大小寫金額一致,無塗改刮擦現象。

(2)事業收據

行政事業收據必須印有財政部門監製章,並加蓋收費專用章。其經濟內容必須是合法性收費,且附有收費文件證明,填寫內容必須明確齊全、大小寫金額一致,無塗改刮擦現象。

(3)增值税專用發票

各部門在發生購買物資、接受修理修配勞務時,必須取得增值税發票。取得的增值税發票內容填寫要齊全,貨物名稱、修理項目等必須詳細填寫。項目名稱填寫籠統的,須另附税務局印製的增值税發票專用清單。

(4)各單位從外索取的各種 發票要真實反映其經濟業務內容,不得弄虛作假,否則一經查實,公司將給予嚴肅處理。

2、出具票據

(1)公司對外開具普通發票,必須字跡清楚,不得錯格、塗改;全部聯次一次填開,上、下聯內容和金額必須一致,發票不得拆本使用。

(2)公司對外開具增值税發票,必須要求對方提供税務登記證(副本)原件或複印件及產品銷售合同方可為其辦理。

(3)任何人不得在其他單位與本公司沒有發生實際交易的情況下,為其代開 發票,更不得在沒有發生實際交易的情況下為他人虛開增值税專用發票,一經發現,交由司法部門處理。

五、本暫行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執行

其他未盡事宜按集團公司和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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