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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安娜起訴離職員工收回激勵股權

富安娜起訴離職員工收回激勵股權

富安娜於2012年12月26日向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對陳國高、餘鬆恩等26名首發前部分自然人股東提起訴訟,要求判令各被告分別賠償違約金累計為8121.67萬元。

富安娜起訴離職員工收回激勵股權

目前,該案因被告提出對承諾函真偽進行司法鑑定而延期開庭。

為何富安娜要將這些股東告上法庭?富安娜董祕胡振超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公司目前處於年報披露的靜默期,不方便對外回覆,一切以公告為準。

不過,本報記者採訪的多名被告人員表示,富安娜的起訴其實是涉及一個股票問題,公司間接要收回這些自然人股東手中的股權。

訴訟爭議

周西川,被告人之一,是富安娜前品牌管理中心總監,2007年1月入職。

本報記者獲得的一份民事訴狀顯示,2007年6月,富安娜制訂和通過了《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以前一年審計後的每股淨資產1.45元的價格定向發行作為股權激勵。周西川向富安娜認購了74300股的股票,支付了107735元人民幣,目前市值200多萬元。

2008年3月,為配合上市要求,富安娜終止了《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將所有限制性股票轉換為無限制性的普通股。

富安娜認為,周西川在取得公司股票後未依其承諾留在公司任職,而是辭職離開公司,這一行為已違反其承諾,導致公司對其股權激勵目的無法實現,為此,須向公司支付違約金約350萬元。

富安娜在民事訴狀中提到,當年3月20日,周西川向富安娜公司出具承諾函稱,自承諾函簽署日至公司申請首次公開發行A股並上市之日起3年內,“本人不以書面的形式向公司提出辭職、不連續曠工超過7日、不發生侵佔公司資產並導致公司利益受損的行為”,若違反上述承諾,周西川自願承擔對公司的違約責任並向公司支付違約金。

值得一提的是,這份承諾函正是富安娜起訴的核心證據,也成為該案最大的一個爭議點。本報記者瞭解到,該承諾函涉及IPO前自然人股東100餘人,涉及的關聯股權近700萬股。而被富安娜告上法庭的股東約佔這些原始股東的四分之一,其中有3人已經和富安娜達成了庭外和解。

周西川3月5日下午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對這份承諾函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假設作為富安娜企圖藉以侵佔26位股東權益所謂的“承諾函”被南山區法院採信並判決其勝訴,那麼就使得這份見不得光的“承諾函”被法庭證實了合法有效和真實存在,也證實了富安娜以虛假材料矇騙過會上市的事實難改。承認“承諾函”等同於承認這份直接導致上市公司股權不明確的“承諾”事實存在。

“當時是簽了一個什麼函,只有前兩行,中間是空白的。這些函的原件全部放在了公司,我們連複印一份也不讓。對擁有股權的員工,上市前離職公司並沒有規定,上市後3年的時間離職是要放棄股權的。”周西川説。

在北京市德恆(深圳)律師事務所廖名宗律師看來,承諾函的真實有效還是一個問題,其他的都是免談。肯定的是,承諾函是富安娜原告方作為證據提交給法院的。

前高管守倉庫等股權變現

富安娜起訴的26人中,像周西川在上市前離職的佔大多數。“上市後,公司會想方設法把擁有股權的員工逼走,自動放棄股權。有一個員工從總經理降到了倉庫管理人員,就是不走。”周西川説,上市後被迫離職的也有,實在熬不下去了。

值得注意的是,富安娜前副總經理、財務總監梅連清也在被起訴人的名單裏。梅連清2006年12月18日入職富安娜,在公司上市兩年後離開,持有富安娜的股票高達54萬股。據知情人士透露,梅連清是富安娜花了6萬元的獵頭費從國美請過來的`。

本報記者瞭解到,梅連清對民營企業上市過程中的財務體系改造有着豐富的經驗,曾運作過國美和富安娜上市。毫無疑問的是,梅連清在富安娜上市過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是富安娜的上市操盤手。

梅連清和富安娜的決裂還要從2011年8月25日的一則公告説起。當天,富安娜發佈公告稱,公司副總經理兼財務總監梅連清未能完全履行其作為公司財務負責人應盡的監督和管理職能,存在嚴重失職,並嚴重違反了公司的相關制度規定的情形,致使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無法及時追究責任,不再適合擔任公司副總經理、財務總監的職務,董事一職也被同時罷免。

梅連清兩個職務同時被免,且存在“嚴重失職”和“重大損失”。8月29日,富安娜發佈公告稱,2009年梅連清所負責的財務部曾對聖之花事業部的存貨進行過重大調賬,作為損失調減存貨金額高達475萬元。

這幾百萬元被調減的存貨金額,就是此前解聘公告中所提及的“重大損失”。而梅連清作為財務總監,在未查明原因並未經上報審批的情況下進行了調賬,致使這一重大損失無法及時查明原因和追究責任,屬於嚴重失職、不作為。

據悉,梅連清職務被罷免後,仍在公司工作,隨後收到了公司的解除勞動合同書。目前,梅連清正在申請勞動仲裁。

按照梅連清的説法,罷免其職務連上市前的舊賬都翻出來了有點説不過去。“罷免我,其實是要趕我走。”梅連清3月5日在接受本報記者採訪時表示,罷免職務的原因公司怎麼説都可以,“公司想要解除我的職務,通過董事會也好,通過股東大會也好,董事會是他們的人,股東大會他佔絕大多數股份,那他説怎麼弄就怎麼弄吧。”

“正常情況下,離職是雙方自願的。公司要我離職,我肯定不願意,我走的話要把我的股票沒收了,不給我股票。我不會自願離職,公司就找種種藉口把我趕走,罷免我。”梅連清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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