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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合同

印花税合同

隨着法律觀念的深入人心,合同的類型越來越多,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係。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內容是什麼嗎?下面是小編收集整理的印花税合同,歡迎閲讀與收藏。

印花税合同

印花税合同1

按照税法相關規定,房屋租賃合同應該按租賃合同記載金額的千分之一計算印花税。

1、購買印花税票自行貼花、並劃線註銷。

2、租賃合同如果只規定了月(或年、或日)租金標準而無租賃期限的,可在簽訂合同時先按定額5元貼花,以後結算時再按實際金額計税,補貼印花。

3、如果税金在五百塊以上,或者要反覆貼花的,去填納税申報表。

4、兩個立合同的人都要計算繳納並粘帖印花税。

房屋租賃合同如何貼印花税?

1)貼花法:由納税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税額,購買印花税票貼在應税憑證上,並在每枚税票與憑證交接在騎縫處蓋戳註銷或畫銷。納税人需要通過貼花形式完税的,可到各區(市)地税局辦税服務廳購買印花税票。(納税人需要通過貼花形式完税的,可到各區(市)地税局辦税服務廳購買印花税票。)

(2)採用繳款書代替貼花法:一份應税憑證應納税額超過五百元的,應向當地税務機關申請用繳款書或者完税證完税,並將其中一聯粘貼在憑證上或由税務機關在憑證上加蓋完税戳記代替貼花。對已辦理網上報税的納税人,印花税可在省網報税系統的“納税申報-其他-非核定税種申報(適用於偶然發生且税務機關未核定税種進行的納税申報)”中進行申報。

(3)按期彙總繳納法。同一種類應納税憑證,需頻繁貼花的,納税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是否採用按期彙總繳納印花税的方式。彙總繳納的期限為一個月。採用按期彙總繳納方式的納税人應事先告知主管税務機關。繳納方式一經選定,一年內不得改變。

(4)代扣代繳法。

依據印花税方面的規定,繳納印花税採用繳款書代替貼花法:一份應税憑證應納税額超過五百元的,應向當地税務機關申請用繳款書或者完税證完税,並將其中一聯粘貼在憑證上或由税務機關在憑證上加蓋完税戳記代替貼花。採用該種方法的,可在省網報税系統的“納税申報-其他-非核定税種申報”選擇印花税進行申報。

房屋租賃要交納下列税:

(1)要向國家交房產税,出租方要按租金年收入的12%交納房產税。

(2)印花税,租賃雙方在辦理租賃登記時應按租賃合同所載租賃金額的千分之一貼花。

(3)營業税,單位和個人出租房屋應按租金收入的百分之五交納營業税,個人出租房屋月租金收入在800元以下的免納營業税。

(4)所得税,如出租方為企業,應交納企業所得税;如出租方為個人,應交納個人所得税。

所繳納税費比率:

1、營業税,按租金的3%收取。

2、城建税,按營業税的7%收取。

3、教育附加,按營業税的3%收取。

4、地方教育附加,按營業税的1%收取。

5、房產税,按租金的4%收取。

6、個人所得税,按計算公式[租金-(1+2+3+4+5)]-N×10%收取。月租金在4000元以下時,N為800元;月租金4000元以上時,N為租金的20%。

7、土地使用税,按每平方米2-8元收取。

8、印花税,按租賃合同金額的1%收取。

印花税合同2

借款合同印花税税率

一、購銷合同 0.3‰

二、加工承攬合同 0.5‰

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0.5‰

四、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0.3‰

五、財產租賃合同 1‰

六、貨物運輸合同 0.5‰

七、倉儲、保管合同 1‰

八、借款合同 0.05‰

九、財產保險合同 1‰

十、技術合同 0.3‰

十一、產權轉移書據 0.5‰

十二、營業帳簿

1.記載資金的帳簿0.5‰

2.其他帳簿 每件5元

十三、權利、許可證照 每件5元

十四、股票交易3‰

借款合同印花税率的多少要看借款人是跟誰借得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銀行及其它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 按借款金額的萬分之零點五貼花 。

非金融機構和借款人簽訂的借款合同,不屬於印花税的徵税範疇,不徵收印花税。

印花税計算方法目前,對不同的借款形式,主要採取下列計税辦法:

一、凡是一項信貸業務既簽訂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開借據的,只就借款合同所載金額計税貼花;凡是隻填開借據並作為合同使用的,應以借據合同所載金額計税貼花;凡是隻填開借據並作為合同使用的,應以借據所載金額計税,在借據上貼花。如果雙方在口頭上達成借貸協議,在借款時通過借據作憑證,應按每次借據金額計税貼花。

二、借貸雙方簽訂的流動資金週轉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簽訂,規定最高限額,借款人在規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額內隨借隨還。這種借款次數頻繁,如果每次借款都要貼花,勢必加重雙方負擔。因此,對這類合同只就其規定的最高額在簽訂時貼花一次,在限額內隨借隨還不簽訂新合同的,不再另貼印花。

三、目前,有些借款方以財產作抵押,從貸款方取得一定數量的抵押貸款,這種借貸方式屬資金信貸業務,這類合同應按借款合同貼花,其後如果借款方因無力償還借款而將抵押資產轉移給貸款方時,還應就雙方書立的產權書據,按“產權轉移書據”的有關規定計税貼花。

四、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經營的融資租賃業務,是一種以融物方式達到融資目的的業務,實際上是分期償還的固定資金借款。因此,對融資租賃合同,亦應按合同所載租金總額,暫按借款合同計税貼花。

五、在有的信貸業務中,貸款方是由若干銀行組成的銀團,銀團各方均承擔一定的貸款數額,借款合同由借款方與銀團各方共同書立,各執一份合同正本。對這類合同,借款方與貸款銀團各方應分別在所執的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貸金額計税貼花。

六、有些基本建設貸款,先按年度用款計劃分年簽訂借款合同,在最後一年按總概算簽訂借款總合同。總合同的借款金額包括各個分合同的借款金額。對這類基建借款合同,應按分合同分別貼花,最後簽訂的總合同,只就借款總額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額後的餘額計税貼花。

印花税合同3

《印花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印花税只對税目税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徵税的其他憑證徵税。因此印花税的徵收範圍採用列舉的方式,沒有列舉的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不需要貼花,現對工作中常見的22種無須繳納印花税的業務合同歸納總結,希望對納税人有所幫助。

1. 既有訂單又有購銷合同的,訂單不貼花

在購銷活動中,有時供需雙方只填制訂單,不再簽訂購銷合同,此時訂單作為當事人之間建立供需關係、明確供需雙方責任的業務憑證,根據國税函( 1997 ) 505 號文規定,該訂單具有合同性質,需按照規定貼花。但在既有訂單,又有購銷合同情況下,只需就購銷合同貼花,訂單對外不再發生權利義務關係,僅用於企業內部備份存查,根據( 88 )國税地字第 025 號文規定,無需貼花。

2. 非金融機構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

根據《印花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銀行與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税,和非金融性質的企業或個人簽訂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税。企業向股東貸款是企業進行融資的常見方式,和股東所簽訂的借款合同,如果雙方都不屬於金融機構,無需貼花。

3. 股權投資協議

股權投資協議是投資各方在投資前簽訂的協議,只是一種投資的約定,不屬於印花税徵税範圍,無需貼花。

4. 繼續使用已到期合同無需貼花

企業所簽訂的已貼花合同到期,但因合同所載權利義務關係尚未履行完畢,需繼續執行合同所載內容,即繼續使用已到期合同,只要該合同所載內容和金額沒有增加,無需再重新貼花。但如果合同所載內容和金額增加,或者就尚未履行完畢事項另籤合同的,需要按照《印花税暫行條例》另行貼花。

5. 委託代理合同

代理單位和委託方簽訂的委託代理合同,凡僅明確代理事項、權限和責任的,根據國税發

[1991] 第155 號文規定,不屬於應税憑證,無需貼花。

6. 委託方的貨物運輸代理業專用發票

貨運代理企業和委託方簽訂的合同和開出的貨物運輸代理業專用發票在貨運代理業務中,委託方和貨運代理企業簽訂的委託代理合同,以及貨運代理企業開給委託方的貨物運輸代理業專用發票,根據國税發 [1991] 第 155 號、 國税發 [1990]173 號文規定,不屬於印花税應税憑證,無需貼花。

7. 承運快件行李、包裹開具的託運單據

在貨物託運業務中,根據國税發 [1990]173 號文規定,承、託運雙方需以運費結算憑證作為應税憑證,按照規定貼花。但對於託運快件行李、包裹業務,根據( 88 )國税地字第 025 號文規定, 開具的託運單據暫免貼花。

8. 電網與用户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

根據財税 [20xx]162 號文規定,電網與用户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不屬於印花税列舉徵税的憑證 ,不徵收印花税。

9. 會計、審計合同

根據(89)國税地字第034號文規定,一般的法律、法規、會計、審計等方面的諮詢不屬於技術諮詢,其所立合同不貼印花。

10. 工程監理合同

建設工程監理,是指具有相關資質的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項目法人)的委託,依據國家批准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等相關規定,代替建設單位對承建單位的工程建設實施監控的一種專業化服務活動。技術諮詢合同,是當事人就有關項目的分析、論證、評價、預測和調查訂立的技術合同。因此,工程監理合同並不屬於“技術合同”税目中的技術諮詢合同,無需貼花。

11. 三方合同中的擔保人、鑑定人等非合同當事人不需要繳納印花税

作為購銷合同、借款合同等的擔保人、鑑定人、見證人而簽訂的三方合同,雖然購銷合同、借款合同屬於印花税應税憑證,但參與簽訂合同的擔保人、鑑定人、見證人不是印花税納税義務人,無需就所參與簽訂的合同貼花。

根據《印花税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並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根據《印花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所説的當事人,是指對憑證有直接權利義務關係的單位和個人,不包括保人、證人、鑑定人。

12. 沒有書面憑證的購銷業務不需繳納印花税

印花税的徵税對象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在商品購銷活動中,直接通過電話、計算機聯網訂貨,不使用書面憑證的,根據國税函( 1997) 505號文規定,不需繳納印花税。例如通過網絡訂書、購物等。

13. 商業票據貼現

企業向銀行辦理商業承兑匯票等商業票據貼現,從銀行取得資金,但貼現業務並非是向銀行借款,在貼現過程中不涉及印花税。

票據貼現業務是指持票人在票據尚未到期的情況下,為提前獲得現金,將票據所有權轉移給銀行,銀行將票據到期值扣除貼現利息後的餘額支付給持票人的業務。

14. 企業集團內部使用的憑證

集團內部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各公司之間,總、分公司之間,以及內部物資、外貿等部門之間使用的調撥單(或卡、書、表等),若只是內部執行計劃使用,不用於明確雙方供需關係,據以供貨和結算的,根據國税函〔20xx〕9號、國税發 [1991]155 號、國税函 [1997]505 號文規定,不屬於印花税應税憑證,無需貼花。

至於什麼情況才是“內部執行計劃使用,不用於明確雙方供需關係,據以供貨和結算”,可參照國税函[20xx]749 號文的解釋:安利公司的生產基地(廣州總部)向其各地專賣店鋪調撥產品的供貨環節,由於沒有發生購銷業務,不予徵收印花税。

15. 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合同金額不需補貼花

根據《印花税暫行條例》規定,印花税的徵税對象是合同,徵税依據是合同所載金額,而不是根據實際業務的交易金額。如果已按規定貼花的合同在履行後,實際結算金額和合同所載金額不一致,根據(88)國税地字第025號文規定,不再補貼花,也不退税。

16. 培訓合同

企業簽訂的各類培訓合同,只有屬於技術培訓合同的,才需要按照“技術合同”貼花,其他的培訓合同,不屬於印花税徵税範圍,不需貼花。

屬於技術培訓合同根據(89)國税地字第034號文規定,技術培訓合同是當事人一方委託另一方對指定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特定項目的技術指導和專業訓練所訂立的技術合同。對各種職業培訓、文化學習、職工業餘教育等訂立的合同,不屬於技術培訓合同,不貼印花。

17. 企業改制

根據財税[20xx]183 號文規定,企業因改制簽訂的產權轉移書據免予貼花。企業改制之前簽訂但尚未履行完的各類印花税應税合同,若改制後只需變更執行主體,其餘條款沒有變動,則之前已貼花的不再重新貼花。

18. 資金賬簿

(1)合併、分立、聯營、兼併企業的資金賬簿

企業發生合併、分立、聯營等變更,若不需要重新進行法人登記,企業原有的已貼花資金賬簿,根據國税發[1991]第155號文規定,貼花繼續有效,無需重新貼花。企業發生兼併,根據(88)國税地字第025號文規定,併入單位的資產已按規定貼花的,接收單位無需對併入資產補貼花。

(2)跨地區經營的總、分機構的資金賬簿

跨地區經營的總、分支機構,根據(88)國税地字第025號文規定,如果由總機構撥付資金給分支機構,所撥付的資金屬於分支機構的自有資金,分支機構需就記載所撥付資金的營業賬簿按照資金總額貼花,其他營業賬簿則按件貼花。總機構只需就扣除所撥付資金後的餘額貼花。如果總機構不撥付資金給分支機構,分支機構只需就其他營業賬簿按件貼花五元。

(3)企業改制

企業實行公司制改造,重新辦理法人登記成立新企業,或者以合併或分立方式成立新企業,其新啟用資金賬簿記載的資金,根據財税[20xx]183 號文規定,只需就未貼花的部分和以後新增加的資金按規定貼花,原已貼花的部分可不再貼花。

(4)根據(88)國税地字第 025 號文規定,凡是記載資金的賬簿,啟用新賬時,資金未增加的,不再按件定額貼花。

19. 土地租賃合同

在印花税税目表的“財產租賃合同”税目中並沒有列舉土地使用權租賃項目,因此土地租賃合同不屬於應税憑證,無需貼花。

20. 承包經營合同

承包經營合同在印花税税目中並沒有列舉,不屬於印花税應税憑證。

(88)國税地字第025號文則進一步明確規定,企業和政府、上級主管部門簽訂的承包經營合同,以及企業內部實行的承包、租賃合同,不屬於財產租賃合同,無需貼花。

21. 修理單

修理合同屬於 “加工承攬合同”,但對於委託商店、門市部的零星修理而開具的修理單,根據(88)國税地字第025號文規定,無需貼花。

22. 常見的其他無需貼花的合同或憑證

下列合同或憑證,在印花税税目表中沒有列舉,不屬於印花税應税憑證,企業無需繳納印花税:單位和員工簽訂的勞務用工合同;供應商承諾書;保密協議;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保安服務合同;日常清潔綠化服務合同;殺蟲服務合同;質量認證服務合同;翻譯服務合同;出版合同。

印花税合同4

根據《印花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印花税只對税目税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徵税的其他憑證徵税。因此印花税的徵收範圍採用列舉的方式,沒有列舉的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不需要貼花。

1.既有訂單又有購銷合同的,訂單不貼花。

在購銷活動中,有時供需雙方只填制訂單,不再簽訂購銷合同,此時訂單作為當事人之間建立供需關係、明確供需雙方責任的業務憑證,根據國税函(XXXX)505號文規定,該訂單具有合同性質,需按照規定貼花。但在既有訂單,又有購銷合同情況下,只需就購銷合同貼花,訂單對外不再發生權利義務關係,僅用於企業內部備份存查,根據[1988]國税地字第025號文規定,無需貼花。

2.非金融機構之間簽訂的借款合同。

根據《印花税暫行條例》規定,銀行與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需要繳納印花税,和非金融性質的企業或個人簽訂的借款合同不需要繳納印花税。企業向股東貸款是企業進行融資的常見方式,和股東所簽訂的借款合同,如果雙方都不屬於金融機構,無需貼花。

3.股權投資協議。

股權投資協議是投資各方在投資前簽訂的協議,只是一種投資的約定,不屬於印花税徵税範圍,無需貼花。

4.繼續使用已到期合同無需貼花

企業所簽訂的已貼花合同到期,但因合同所載權利義務關係尚未履行完畢,需繼續執行合同所載內容,即繼續使用已到期合同,只要該合同所載內容和金額沒有增加,無需再重新貼花。但如果合同所載內容和金額增加,或者就尚未履行完畢事項另籤合同的,需要按照《印花税暫行條例》另行貼花。

5.委託代理合同。

代理單位和委託方簽訂的委託代理合同,凡僅明確代理事項、權限和責任的,根據國税發[XXXX]第155號文規定,不屬於應税憑證,無需貼花。

6.貨運代理企業和委託方簽訂的合同和開出的貨物運輸代理業專用發票。

在貨運代理業務中,委託方和貨運代理企業簽訂的委託代理合同,以及貨運代理企業開給委託方的貨物運輸代理業專用發票,根據國税發[XXXX]第155號、國税發[XXXX]173號文規定,不屬於印花税應税憑證,無需貼花。

7.承運快件行李、包裹開具的託運單據。

在貨物託運業務中,根據國税發[XXXX]173號文規定,承、託運雙方需以運費結算憑證作為應税憑證,按照規定貼花。但對於託運快件行李、包裹業務,根據(88)國税地字第025號文規定,開具的託運單據暫免貼花。

8.電網與用户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

根據財税[XXXX]162號文規定,電網與用户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不屬於印花税列舉徵税的憑證,不徵收印花税。

9.會計、審計合同。

根據(89)國税地字第034號文規定,一般的法律、法規、會計、審計等方面的諮詢不屬於技術諮詢,其所立合同不貼。

10.工程監理合同。

建設工程監理,是指具有相關資質的監理單位受建設單位(項目法人)的委託,依據國家批准的工程項目建設文件等相關規定,代替建設單位對承建單位的工程建設實施監控的一種專業化服務活動。技術諮詢合同,是當事人就有關項目的分析、論證、評價、預測和調查訂立的技術合同。因此,工程監理合同並不屬於“技術合同”税目中的技術諮詢合同,無需貼花。

11.三方合同中的擔保人、鑑定人等非合同當事人不需要繳納印花税。

作為購銷合同、借款合同等的擔保人、鑑定人、見證人而簽訂的三方合同,雖然購銷合同、借款合同屬於印花税應税憑證,但參與簽訂合同的擔保人、鑑定人、見證人不是印花税納税義務人,無需就所參與簽訂的合同貼花。根據《印花税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並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根據《印花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所説的當事人,是指對憑證有直接權利義務關係的單位和個人,不包括保人、證人、鑑定人。

12.沒有書面憑證的購銷業務不需繳納印花税。

印花税的徵税對象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在商品購銷活動中,直接通過電話、計算機聯網訂貨,不使用書面憑證的,根據國税函(XXXX)505號文規定,不需繳納印花税。例如通過網絡訂書、購物等。

13.商業票據貼現。

企業向銀行辦理商業承兑匯票等商業票據貼現,從銀行取得資金,但貼現業務並非是向銀行借款,在貼現過程中不涉及印花税。票據貼現業務是指持票人在票據尚未到期的情況下,為提前獲得現金,將票據所有權轉移給銀行,銀行將票據到期值扣除貼現利息後的餘額支付給持票人的業務。

14.企業集團內部使用的憑證。

集團內部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各公司之間,總、分公司之間,以及內部物資、外貿等部門之間使用的調撥單(或卡、書、表等),若只是內部執行計劃使用,不用於明確雙方供需關係,據以供貨和結算的,根據國税函〔20xx〕9號、國税發[XXXX]155號、國税函[XXXX]505號文規定,不屬於印花税應税憑證,無需貼花。

15.實際結算金額超過合同金額不需補貼花

根據《印花税暫行條例》規定,印花税的徵税對象是合同,徵税依據是合同所載金額,而不是根據實際業務的交易金額。如果已按規定貼花的合同在履行後,實際結算金額和合同所載金額不一致,根據(88)國税地字第025號文規定,不再補貼花,也不退税。

16.培訓合同。

企業簽訂的各類培訓合同,只有屬於技術培訓合同的,才需要按照“技術合同”貼花,其他的培訓合同,不屬於印花税徵税範圍,不需貼花。

印花税合同5

國家税務總局納税服務司有關負責人今天就有關納税人提出的相關問題進行解答,明確高校學生公寓租賃合同免繳印花税。

該負責人表示,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經營高校學生公寓和食堂有關税收政策的通知》(財税[20xx]78號)規定,自20xx年1月1日~20xx年12月31日,對與高校學生簽訂的高校學生公寓租賃合同,免徵印花税。本通知所述“高校學生公寓”,是指為高校學生提供住宿服務,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住宿費的學生公寓。

就儲備倉庫是否需要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税?該負責人説,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部分國家儲備商品有關税收政策的通知》(財税[20xx]94號)規定,對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承擔商品儲備業務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徵房產税、城鎮土地使用税。其中,本通知所稱商品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是指接受中央、省、市、縣四級政府有關部門委託,承擔糧(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鹽(限於中央儲備)6種商品儲備任務,取得財政儲備經費或補貼的商品儲備企業。承擔省、市、縣政府有關部門委託商品儲備業務的儲備管理公司及其直屬庫名單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税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明確或制定具體管理辦法,並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後予以發佈。

針對納税人提出“年營業收入在100萬元以下的餐飲企業與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税?”,該負責人明確説,根據《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税的通知》(財税[20xx]105號)規定,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徵印花税。上述小型、微型企業的認定,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國家統計局、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於印發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通知》(工信部聯企業[20xx]300號)的有關規定執行。年營業收入100萬元以下,符合工信部聯企業300號文件規定的餐飲業微型企業的標準。因此,其與銀行簽訂借款合同目前免徵印花税。

印花税合同6

借款合同印花税如何計算?

問:公司給公司借款,借款印花税怎麼算,是根據借款合同還是根據具體的發生額,借款合同是一年期的,但發生的時候可能借了還,還了又借,每次發生的金額也不一定相同,這樣一年根據發生額累加的金額就超出借款合同上的金額,請問一下公司應怎麼算印花税?謝謝!

答:您好,關鍵是合同怎麼簽訂的,如果是簽訂的流動資金週轉性借款合同(一般是企業與銀行,企業與企業之間較少),國家税務局《關於對借款合同貼花問題的具體規定》([88]國税地字第030號)的規定,借款雙方簽訂的流動資金週轉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簽訂,規定最高限額,借款人在規定期限和最高限額內隨借隨還。為此,在簽訂流動資金週轉性借款合同時,應按合同規定的最高借款限額計税貼花。以後,只要在限額內隨借隨還,不再簽訂新合同的,就不另貼花。

如果不是週轉性合同,那麼按合同上面記載的借款金額貼花。

印花税合同7

一、購銷合同 0.3‰

二、加工承攬合同 0.5‰

三、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0.5‰

四、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0.3‰

五、財產租賃合同 1‰

六、貨物運輸合同 0.5‰

七、倉儲、保管合同 1‰

八、借款合同 0.05‰

九、財產保險合同 1‰

十、技術合同 0.3‰

十一、產權轉移書據 0.5‰

十二、營業帳簿

1.記載資金的帳簿0.5‰

2.其他帳簿 每件5元

十三、權利、許可證照 每件5元

十四、股票交易3‰

 獎勵兑現操作方法

(一)、甲方和乙方共同與房產銷售商、提供按揭的銀行進行協商,確定購買房產的有關具體事宜,乙方作為實際房產購買人,在有關法律文件上簽名(乙方不得以自己家庭成員或親戚作為該房產共有人);

(二)、雙方確認,購房合同、銷售商出具的收款收據、購房發票、貸款合同、放款通知、房地產權證、供樓繳款存摺以及相關資料的原件一律由甲方保管,乙方只留複印件。乙方需要使用原件時可向甲方借用。

提供貸款的銀行保管房地產權證的,乙方需向銀行借用房地產權證時,應事先徵得甲方書面同意,否則視為乙方違約。

(三)、甲方根據借款合同的規定於每個月直接將1500元款項存入乙方用於交納供樓款的存摺,不足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擔。甲乙雙方同意,由甲方財務部門直接在乙方工資中扣除不足部分款項,代乙方辦理交納全部供樓款的手續。

三、 甲方給予乙方的上述獎勵是附帶條件的,乙方自願接受本協議第四條及相關條款所約定的附帶條件。

四、 乙方同意,在獲得上述獎勵的同時,自願接受如下條件、限制和約束:

(一)、乙方保證在20xx年5月8日前不主動辭職離開甲方公司:

(二)、乙方保證繼續積極努力工作。今後,如果甲方董事會認為乙方工作態度明顯變差、工作業績明顯下降,甲方有權單方面決定下調獎勵金額的額度。此後,每期須交納的供樓款不足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擔。

(三)、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

(四)、甲乙雙方確認,在20xx年5月8日之前,乙方不擁有該房產的完全所有權及處分權。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轉讓該房產或抵押給任何第三人(提供按揭的銀行除外)。如有特殊情況,乙方確實需要轉讓該房產的,須經甲方認可,並在協商確定有關具體事宜後才可以轉讓。屆時,辦理房產轉讓手續所需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

(五)、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即視為乙方違約,甲方有權決定終止為乙方交納供樓款,並由乙方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額度按照甲方已經代乙方交納的供樓款計),乙方拒絕交納違約金的,甲方有權通過法律途徑處理上述房產抵償:

1、 乙方在20xx年5月8日前主動辭職或不辭而別而離開甲方公司的(為辦理任何請假手續連續三個工作日未正常上班的視為不辭而別):

2、 乙方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被國家機關處分,不能繼續在甲方公司工作的:

3、 乙方嚴重違反國家勞動法規及甲方規章制度或嚴重損害甲方利益被甲方辭退的:

4、 乙方違反如下有關商業祕密、知識產權保護以及競業禁止方面規定的:

(1)、乙方對於甲方頒佈實施的商業祕密及知識產權保護管理制度已經明確瞭解,乙方願意嚴格遵守:

(2)須妥善保管自己管理或經手的有關技術資料、樣品及產品,未經公司總經理書面同意,不得將公司產品設計、材料及客户資料提供給其他任何單位及個人;

(3)、未經甲方總經理書面同意,不得將公司的產品設計、材料及用户資料用於任何性質的展覽、展銷及出版;

(4)、未經甲方總經理書面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公開公司產品設計、材料及客户資料;

(5)、將來如離開公司,乙方須將工作期間所掌握的所有資料、樣品等全部交還公司。離開公司之後,仍須遵守上述規定。

(6)、乙方離職後三年之內,不得到與甲方公司相同類型的與甲方有競爭關係的企業工作,也不得自行投資或與他人合資開設此類企業。

(7)、乙方離職後,如有其他單位或個人聘請其工作的,乙方有義務將本規定全部內容告知對方。

雙方確認,如乙方違反上述第四條第(五)項第4款規定的即構成嚴重違約。除了承擔違約責任之外,由此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一律由乙方負責賠償。

五、 甲方承諾,如果今後乙方為公司作出更大貢獻的,經董事會認定後,甲方將繼續根據公司有關規定給予乙方其他獎勵。

六、 本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即生效,有效期為一十年。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另行協商確定。

七、 甲乙雙方特此確認,本協議的全部內容都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張本協議無效或部分內容無效。

八、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備同等法律效率。

印花税合同8

對於很多朋友對於房屋租賃合同印花税該誰交付、及房屋租賃合同印花税税率是多少?

解答如下:

在税收法規上,訂立合同的雙方都是印花税納税義務人,即使是合同約定税負由物業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

法規文號:國務院令【1988】第11號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税的納税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税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税。

第八條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並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

印花税合同9

隨着互聯網技術的突飛猛進,電子商務這一新型貿易方式在我國迅速發展。在促進貿易發展的同時,又為税收制度改革及徵管手段的改進提出了新的要求。在諸多税種中,印花税首當其衝地受到影響,如不順應電子商務的發展,完善《印花税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就難以有效避免印花税的税款流失。

一、調查的原因及內容

近幾年,電子商務快速發展,越來越多的企業通過數據電文交換信息來訂立合同。電子合同因其載體和操作過程與傳統書面合同不同,具有以下特點:一是書立合同的雙方或多方在網絡上運作,可以互不見面。合同內容等信息記錄在計算機或磁盤中介載體中,其修改、流轉、儲存等過程均在計算機內進行。二是表示合同生效的傳統簽字蓋章方式被數字簽名(及電子簽名)所代替。三是電子合同的生效地點為收件人的主營業地;沒有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四是電子合同所依賴的電子數據具有易消失性和易改動性。電子數據以磁性介質保存,是無形物,改動、偽造不易留痕跡。電子合同雖然形式上具有不同於傳統紙質書面合同的特點,但其性質和意義並沒有發生改變,仍然是為了規範交易,確定交易方各自的權利和義務,以保證經濟交往迅捷正常地進行,具有書面憑證性。國際貿易委員會在《電子商務示範法》第六條規定:如法律要求信息必須採取書面形式,假若一項數據電文所含信息可以以備日後查用,即滿足了該項要求。該條規定在不要求各國取消國內法關於書面形式要求的前提下,擴大了“書面形式”一詞的解釋,將數據電文納入“書面形式”的範疇之內。我國《合同法》第十一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綜上所述,國際法和國內法都明確了電子合同書面憑證性,它當然符合《印花税暫行條例》所規定的應納税合同要求,應按規定繳納印花税。為掌握企業電子合同的簽訂情況,我局開發區税務到轄區內四家國際知名的外資企業進行了實地調查。

二、調查中發現的問題

(一)電子合同所佔比例較大。

在實際調查中,調查人員對四家公司合同簽訂情況進行了認真核實、統計。發現這些企業尤其是以電子行業為主的生產型企業,與供貨商或銷售商進行業務往來之前,簽定一段時間的購銷框架協議,這個框架協議只反映出貨物名稱、供銷時間、規格要求,而沒有反映出任何價格金額,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完全依靠網絡傳遞購銷數據。這四家企業僅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四家企業中北京樂金飛利浦電子有限公司購銷合同與技術合同全部為網絡形式簽定的;北京愛立信普天移動通信有限公司只在20xx年簽定了11份紙製購銷合同,佔三年合同總金額的0。25%,其他均為網絡購銷合同;北京索鴻電子有限公司購銷合同全部為網絡形式簽定的,而技術合同則全部為紙製合同;北京村田電子有限公司簽定的技術合同全部為紙製合同,紙製購銷合同金額為445923049元,佔總購銷合同的26.4%。

(二)電子合同所載金額較大。

據調查統計,四家企業簽定合同金額合計37033822563元,其中購銷合同金額合計36956211747元(購銷合同數量多,有些企業具體數據未做保留,合同份數統計不準確),佔總金額的99.8%;簽定技術合同236份,金額為77610816.03元,佔總合同金額的0.2%。從合同的簽訂形式來看,以網絡形式簽定的購銷合同為36432721229元,佔總合同金額的98.3%;紙製購銷合同金額為523490517.7元,佔1.5%。以網絡形式簽定的技術合同7556515.95元,佔0.02%;紙製技術合同70054300.08元,佔0.18%。

(三 )納税人自主選擇權較大。

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印花税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xx〕150號)的規定,地方税務機關可以核定納税人印花税計税依據。同時市地税局制定了《北京市印花税核定徵收管理辦法》,要求納税人不能夠滿足國税函〔20xx〕150號文件規定中條件的,即可按《核定徵收》的辦法執行。納税人在自願的原則上進行,這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納税人,換言之納税人的自主選擇權非常大。一些規模小的、制度不健全的企業很願意採用《核定徵收》的方法,同樣一些企業規模大的、財務健全的企業也很願意採用《核定徵收》的方法繳納印花税。但是兩者的出發點是不一樣的,前者是因為税款少、少麻煩也方便;後者是因為經過税收籌劃,認為《核定徵收》對自己有利,達到合理避税為目的。

三、加強印花税徵收管理的思考

1、確認數據電文簽訂合同的法律效力

在電子商務活動中,當事人之間主要是依靠數據電文交換信息來訂立合同。電子商務產生的非紙質的數據電文與傳統的書面文件相差很大,表現形式是通過調用儲存在磁盤中的文件信息,利用電腦顯示在屏幕上的文字來表現,電子文件的存在介質是電腦硬盤或軟盤介質等。如果要承認通過數據電文訂立的合同的有效性,首先就要承認數據電文的法律效力。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1996年頒佈的《電子商務示範法》第11條規定,“除非當事人另有協議,合同各方可通過數據電文的要約和承諾的方式來締結合同,並不得僅僅以使用了數據電文為理由而否認該合同的有效性或可執行性”。我國《合同法》第十一條也規定將數據電文作為合同“書面形式”的一種,這是功能等同法,即符合書面形式功能的東西便可視為書面形式,而不論它是“紙文”還是“數據電文”。據此,只要一項數據電文所含信息可以閲讀並能夠調取以備日後查用,法律就應該對其效力加以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簽名法》草案第二條以數據電文形式進行的商務、政務活動,適用本法,也已確定了它的法律地位。

2、改革與完善《印花税暫行條例》,以適應新的發展形勢

《印花税暫行條例》是1988年頒佈實施的,當時計算機的應用沒有普及,對電子合同應否納税,如何納税沒有規定。新《合同法》在1999年10月1日施行,對電子合同有明確規定,但國家沒有對印花税政策隨之調整,其中關於合同的有關規定,依然以《經濟合同法》、《涉外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三部舊法為依據。根據法律效力原則,新法優於舊法,上位法優於下位法,自新《合同法》生效之日,三部舊合同法已廢止失效,印花税有關合同規定應相應以新《合同法》為依據。因此應儘快修訂完善《印花税暫行條例》,在徵税對象方面,可將原來對各類合同、憑證徵税,改為對各類經濟行為徵税,即對購銷、財產租賃、借款、產權轉移、贈與、委託、行紀、提供信息等經濟行為徵税。只要納税人發生了條例規定的應税行為,無論是否訂立合同,均須按規定繳納印花税。這樣規定可以有效地避免因納税人不提供合同而使税收無着落,從而進一步減少偷逃印花税行為的發生。

3、廢止有關單行規定,將電子合同列入印花税徵收範圍

國家税務總局在1997年以國税函(1997)505號下發的《關於外商投資企業的訂單、要貨單據徵收印花税問題》的通知第三條規定:“對在供貨經濟活動中使用電話、計算機聯網訂貨,沒有開具書面憑證的,暫不貼花”,明確的指出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不得作為徵税依據,這一規定延續到現在未做變化,從而限制了各級税務徵收機關將納税人通過計算機聯網訂貨(Internet或EDI等電子商務形式進行業務往來訂立的合同)列入印花税徵税範圍。從當前的發展趨勢來看,應立即廢止舊的單行規定,按照新的《合同法》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因此,納税人以數據電文形式訂立的合同應按其書立合同的性質按其適用税率徵收印花税。

4、明確電子合同納税義務的發生時間、納税義務人和納税地點

納税義務發生時間。根據《印花税暫行條例》有關規定,應税合同印花税納税義務發生時間是合同成立時。電子合同的成立時間,根據《合同法》第十六條規定: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到達的時間,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受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承諾到達生效,合同成立。

納税義務人和納税地點。根據《印花税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合同的單位和個人是應税合同印花税納税義務人。傳統的應税合同印花税納税人是書立合同的單位和個人。在電子商務無紙化交易環境下,傳統意義上的親筆簽名顯然是無法實現的,這裏的簽名是電子簽名。因此電子合同印花税的納税義務人是利用電子合同進行交易的單位和個人。《印花税施行細則》第二條對條例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合同”進行進一步説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合同”是指在中國境內具有法律效力,受中國法律保護。無論是在境內書立還是在境外書立,均應依照條例納税。《合同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採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承諾收件人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所以,電子合同以承諾人主營業地或經常居住地為成立地點。

印花税合同10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為甲方)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為乙方)

甲、乙雙方為發揮各自優勢,聯合開拓甲方之________白酒的銷售市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雙方本着誠信、開拓市嘗互利互惠、共同發展的原則達成協議如下:

一、確定銷售關係

1.甲、乙雙方根據本合同確立銷售關係,不經甲方特別書面授權,乙方只有銷售甲方產品的權利,乙方無權代甲方做出任何承諾或立下任何債務,地税印花税購銷合同範本。

2.乙方與甲方的合作性質為________ 經銷商。

二、銷售區域、期限

1.乙方銷售甲方產品,僅限於在________ (以行政區域劃分)內進行銷售,不得擅自超出該區域進行銷售。

2.乙方若需開闢其它區域市場,須徵得甲方書面同意和授權。

3.銷售期限:從________ 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三、銷售產品

1.銷售產品為甲方現有________ 等系列產品(以下簡稱產品),質量及包裝標準以產品生產企業標準為準。

2.甲方開發其他新產品,將另行通知乙方具體銷售政策,經甲、乙雙方同意後可另行簽約或以本合同為準。

3.乙方同意按照雙方約定的價格體系銷售產品(價格體系見附表)

四、銷售目標

1.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限內完成銷售目標(指乙方累計購貨金額)(見下表)乙方合同期限內進貨金額不得低於_____萬元/年。分月銷售目標分解(見下表)(以當月_________日前貨款到甲方賬上為準)

(單位:萬元)

產品

(第一年) 年(分月比例)

合計金額(萬元)

合計

2.乙方須完成銷售目標,如乙方連續三月購貨低於銷售目標金額的_______%,或至該月累計未完成目標的_______%時,甲方有權單方終止合同。

(備註:全年分解應按上表所列比例。新開户商家第一次進貨,應在此次基礎上增加_______萬元作為首批進貨。) 五、付款方式

乙方向甲方訂購產品需將訂貨總金額的全額貨款以現金或匯票先行匯入甲方指定賬户。

六、交貨和運費方式

1.交貨時間:甲方在確認貨款到賬後十天內發出貨物,若乙方訂貨超過___________件,甲方以不影響乙方銷售為原則分批分期發運。

2.運輸工具:經甲乙雙方同意以經濟安全的運輸工具為主,運輸手段和工具的選擇由甲方決定,但一天以上的長途運輸工具以火車運輸為主。

3.費用承擔:本合同所列雙方結算價格已包含貨物運到乙方所在地最近鐵路到站運費以及貨運保險,到站後費用,如中轉費、掏箱費、裝卸費、短途運輸費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擔。

4.提貨驗貨:乙方提貨時,貨物破損低於3‰為正常運輸破損,損失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擔,如貨物破損超出3‰,應憑鐵路部門和保險公司有效證明文件三日內書面通知甲方,甲方協助乙方進行索賠,超過五日視為乙方無異議。

5.乙方在領貨憑證上簽收後,產品所有權即從甲方轉到乙方。

若無甲方書面簽章公文許可,甲方任何人員不得隨意調貨或借貨。乙方在經營過程中因鋪貨及貨款回收風險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擔。

6.乙方收到甲方貨物後必須出具加蓋乙方公章的收貨確認書(傳真或郵寄)給甲方,並詳細列明所收貨物品項、數量及金額;收貨後三日內未通知甲方,視為甲方交貨正確。

七、甲方的權利和責任

1.權利

(1)對乙方的經營狀況,價格執行情況、貨物流向有權實施監督管理。

(2)對乙方的經營管理進行指導,如發現乙方在市場運作中有不規範或配合不力的情況,有權向乙方提出合理建議,直至終止合同。

(3)乙方如有違反本合同規定之條款,甲方可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合同,並追究乙方違約責任。

(4)甲方可根據市場情況和成本調整產品價格。甲方調整產品價格無需事先徵得乙方同意,對乙方對於調整產品價格提出的任何主張不承擔責任。

2.責任

(1)甲方提供之產品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白酒行業產品質量生產標準,並保證長期、穩定的產品質量。

(2)協助乙方做好市場營銷工作。

(3)兑現以書面形式所承諾的各種支持、包括給乙方的補償、獎勵、促銷品、廣告及營銷推廣支持。口頭承諾無效。

(4)按照乙方的訂貨要求(貨款到甲方賬户後),雙方約定的交貨地點發運。

(5)如產品滯銷是由於甲方供貨延遲或根據合同約定甲方提前終止合同時,乙方剩餘產品由甲方按原到岸價(根據甲方供貨時出具的單據,貨號和批次確定)全部收回,使乙方真正實現零風險經營,但包裝必須完好無損(以件為單位)

(6)甲方調整產品價格時,須提前一個月以正式書面通知乙方,書面通知應作為合同附件存查。

八、乙方的權利、責任

1.權利:

(1)如因甲方產品質量原因,乙方可以書面形式向甲方提出退貨,經國家質檢部門確認後,可以退貨。

(2)有權提出對推廣市場有益的經營建議。

(3)甲方如有違反本合同規定之條款,乙方書面通知甲方,甲方在____________日內據具體事宜進行書面答覆,若甲方在約定的時間內不做出書面答覆,乙方可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2.責任:

(1)乙方必須指派專人負責甲方產品的銷售,合同簽訂後十五日內,組建15人以上的營銷隊伍,配送工具應即時到位,並制定和完善各項管理規章制度,迅速提高服務終端能力。

(2)乙方應繳納一定金額的市場管理保證金,按照甲方規定的價格、在雙方協議的銷售配送區域內銷售,不得擅自越區銷售和低價銷售。(見第九條)

(3)產品銷售應嚴格執行雙方簽訂的產品通路價格(附價格表),如需調整價格應以甲方正式書面通知為準,嚴禁低價惡性傾銷或刻意高價銷售。

(4)乙方不得銷售假冒甲方產品及成吉思汗系列產品商標、專利之任何侵權產品,如發現有假冒偽劣產品出現,應在及時用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傳真或信函),並協助甲方進行打假活動。

(5)乙方應積極、主動地搞好營銷工作,努力完成雙方確定的集團購貨銷售任務。

(見附件四)

(6)做好促銷活動的協調、配合工作,包括各職能部門及終端的協調,協助對活動禮品、品嚐酒、形象小姐的管理。

(7)嚴格執行雙方確定的任務量和各月訂貨計劃,並作好市場銷售預測,確保足夠的產品庫存,防止市場斷貨現象發生,合同範本《地税印花税購銷合同範本》。

(8)嚴格按照合同確定的終端數和目標進行鋪貨(鋪貨目標見附件)

(9)乙方應按月提供產品銷售報表、庫存及對乙方進行考核所需的資料。

(10)乙方與終端簽訂銷售協議時,必須明確給終端配送的白酒產品,應包括_______所有系列酒,並主動協助成吉思汗系列酒的銷售。

(11)乙方應收集或配合甲方人員收集的當地市場動態,競品信息、資料傳給甲方。

九、市場管理保證金和保證金管理:

1.乙方承諾應在合同簽訂後_______天內向甲方繳納市場管理保證金_______萬元,未按期繳納保證金本合同自動終止。

2.保證金扣除:

(1)乙方不得將產品銷到批發市場,如發生,甲方第一次有權扣除乙方保證金的_______%,第二次有權扣除_______%,第三次有權扣除全額並終止銷售協議。

(2)乙方應按雙方約定價格向各級客户銷售產品,如低於該價格,第一次甲方有權扣除乙方保證金的___%,第二次有權扣除____%,第三次有權扣除全額並解除銷售協議。

(3)乙方不得將產品銷售到約定區域以外的市場,如發生,第一次甲方有權扣除乙方保證金的_______%,第二次有權扣除____%,第三次有權扣除_______%並解除雙方的銷售協議。

(4)乙方將甲方產品與仿冒、假劣產品搭配銷售,或惡意低價銷售衝擊甲方重點市場的,甲方有權一次性扣除乙方全額保證金並解除雙方銷售協議。

3.對乙方市場管理保證金的扣除,不影響甲方對乙方違約行為和侵權行為所造成的損失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的權利。

4.市場管理保證金不計息。

5.市場管理保證金退還:如乙方在合同期內無上述違約行為,甲方應於合同終止後_______天內全額返還乙方保證金;否則,雙方在合同終止後_______日內結清餘下保證金。

十、商標及其它知識產權

甲方的註冊商標、專利、公司名稱等一切知識產權,均屬甲方所有,雖有本合同簽訂,但甲方並未授權乙方使用甲方註冊商標、專利、公司名稱以及其它甲方所享有的知識產權,除經甲方書面許可,乙方不得擅自使用,否則,方將依法追究乙方侵權責任。

十一、 簽名及蓋章

1.本合同或本合同的補充協議(或附件)及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對雙方權利義務所達成的新約定,均應為書面形式並有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人簽署,並加蓋合同專用章或公章; 否則,該合同或文件無效。

2.所有甲方駐乙方區域業務人員或其他人員的行為必須以本合同為準,對超出本合同約定且無甲方特別授權的任何行為產生的後果,甲方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 任;甲、乙雙方均不得以對方業務人員或其他公司員工的口頭承諾作為改變本公司約定事項的依據,若確需增加內容,須經雙方同意,且以書面形式補充加蓋公章作 為合同附件。

3.乙方在未取得甲方書面蓋章公文同意時,任何甲方人員向乙方的借貸行為均屬於其個人行為,甲方不承擔任何由此產生的一切後果和責任,乙方有權向該個人追索其個人欠款。

4.本合同簽訂之日起_______日內,乙方向甲方匯出首批進貨款,超過期限視為自動放棄,本合同自行終止,經雙方協商、確定首批進貨金額不低於_______萬元。

十二、違約責任

1.乙方違反本合同關於價格和區域的約定,可以根據第九條的約定處理。

2.雙方的任何一方行為構成為違約,對方可以依法追究其違約責任。

3.解除合同的書面通知到達對方,合同解除。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需要解除合同,必須經雙方協商一致,否則視為違約,賠償對方因此所受的損失。

4.其它違約責任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精神執行。

十三、其他

1.本合同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人簽名並加蓋合同專用章或公章後生效。本合同生效後,將取代合同生效前的雙方的所有洽談協議和以前甲、乙方簽訂的各類合同和約定。

2.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協商形成合同附件,並經雙方簽字蓋章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如甲、乙方在經營合作過程中發生爭議和糾紛,應友好協商解決,如協商不成,雙方同意由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轄。

4.本合同(連同附件)一式肆份、甲方、乙方各持貳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名稱:_____________ 乙方名稱: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客户經理:_____________

電話:(手提)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 開户銀行: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 帳號:___________________

税號:_________________ 税號: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地税印花税購銷合同怎麼算

購銷合同的印花税,按購銷金額的0.3‰計算貼花。

一)印花税的應納税項目如下:

1)購銷合同。2)加工承攬合同。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4)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5)財產租賃合同。6)貨物運輸合同。7)倉儲保管合同。8)借款合同。9)財產保險合同。10)技術合同。11)產權轉移書據或合同。12)營業賬簿。13)權利,許可證照。

二)印花税納税義務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使用,領受印花税税法所列舉憑證並應依法履行納税義務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税的納税義務人。

三)印花税税率。

印花税税率有兩種形式:比例税率和定額税率。

1)比例税率

在印花税的13個税目中,各類合同以及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含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税憑證),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中記載資金的賬簿,適用比例税率。印花税税率分4個檔次:

①借款合同,適用0.05‰税率;

②購銷合同,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技術合同,適用0.3‰税率;

③加工承攬合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貨物運輸合同,產權轉移書據或合同,營業賬簿中記載資金的賬簿,適用0.5‰税率;

④財產租賃合同,倉儲保管合同,財產保險合同,股權轉讓書據(包括A股和B股),適用1‰税率;

2)定額税率

在印花税的13個税目中,“權利,許可證照”和“營業賬簿”税目中的其他賬簿,適用定額税率,均為按件貼花,每件税額為5元。

地税申報印花税購銷合同的計算方法是:

1、購銷合同按購銷金額0.3‰貼花。

2、印花税申報時間:凡印花税納税單位均應按季進行申報,於每季度終了後十日內向所在地地方税務機關報送"印花税納税申報表"或"監督代表報告表"。只辦理税務註冊登記的機關、團體、部隊、學校等印花税納税單位,可在次年一月底前到當地税務機關申報上年税款。

3、印花税的納税期限是在印花税應税憑證書立、領受時貼花完税的。對實行印花税彙總繳納的單位,繳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印花税是對經濟活動和經濟交往中書立、領受的應税經濟憑證所徵收的一種税。1988年8月,國務院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於同年10月1日起恢復徵收。

印花税合同11

一、印花税的納税義務人有哪些

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税的納税義務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定繳納印花税。這裏的單位和個人是指國內各類企業、事業、機關、團體、部隊以及中外合資企業、合作企業、外資企業,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及其在華機構等單位和個人。

二、納税人的哪些憑證應貼印花税

答:下列憑證為應納税憑證:

1、購銷合同。包括供應、預購、採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補償、貿易等合同。此外,還包括出版單位與發行單位之間訂立的圖書、報紙、期刊和音像製品的應税憑證,例如訂購單、訂數單等。

2、加工承攬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繕、修理、印刷、廣告、測繪、測試等合同。

3、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包括勘察、設計合同。

4、建設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設、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包括總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和轉包合同。

5、財產租賃合同。包括租賃房屋、船舶、飛機、機動車輛、機械、器具、設備等合同,還包括企業、個人出租門店、櫃枱等簽訂的合同。

6、貨物運輸合同。包括民用航空、鐵路運輸、海上運輸、公路運輸和聯運合同,以及作為合同使用的單據。

7、倉儲保管合同。包括倉儲、保管合同,以及作為合同使用的倉單、桟單等。

8、借款合同。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與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合同,以及只填開借據並作為合同使用、取得銀行借款的借據。

9、財產保險合同。包括財產、責任、信用保險合同,以及作為合同使用的單據。

10、技術合同。包括技術開發、轉讓、諮詢、服務等合同,以及作為合同使用的單據。

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

12、營業賬簿。包括記載資金的帳簿、日記帳簿和各明細分類帳簿。對採用一級核算形式的.,只就財會部門設置的帳簿貼花,對財會部門設置在批發部、倉庫、門市部和其他部門的商品明細帳、原材料明細帳、產成品明細帳等都不貼花。

13、權利、許可證照。包括政府部門發給的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註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

三、哪些憑證可免納印花税

答:下列憑證免納印花税:

1、已繳納印花税的憑證的副本或者抄本。

2、財產所有人將財產贈給政府、社會福利單位、學校所立的書據。

3、對國家指定的收購部門與村民委員會、農民個人書立的農副產品收購合同免税。

4、對無息、貼息貸款合同免税。

5、對外國政府或者國際金融組織向我國政府及國家金融機構提供優惠貸款所立的合同免税。

6、對房地產管理部門與個人簽訂的用於生活居住的租賃合同免税。

7、對農牧業保險合同免税。

8、對特殊貨運憑證免税。

四、營業帳簿中記載資金的帳簿該如何貼花

答:營業帳簿中記載資金的帳簿的計税依據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實收資本包括現金、實物、無形資產和材料物資。現金按實際收到或存入納税人開户銀行的金額確定。實物指房屋、機器等,按評估確認的價值或者合同、協議約定的價格確定。無形資產和材料物資,按評估確認的價值確定。資本公積包括接受捐贈、法定財產重估增值、資本折算差額、資本溢價等等。如果是實物捐贈,則按同類資產的市場價格或有關憑據確定。

五、日記帳簿和各明細分類帳簿如何貼花

答:日記帳簿和各明細分類帳簿按應税憑證的件數,每本為伍元。

六、合同在簽訂時無法確定計税金額

答:有些合同在簽訂時無法確定計税金額,如技術轉讓合同中的轉讓收入,是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實現利潤分成的;財產租賃合同,只是規定了月(天)租金標準而卻無租賃期限的.對這類合同,可在簽訂時先按定額五元貼花,以後結算時再按實際金額計税,補貼印花。

七、建築安裝承包合同再轉分包的,總包合同已貼過印花税,還需要對分轉包合同貼印花税嗎

答:建築安裝工程承包合同的計税依據為承包金額,不得剔除任何費用。如果施工單位將自己承包的建設項目再分包或轉包給其他施工單位,其所簽訂的分包或轉包合同仍應按所載金額另行貼花。

八、對由受託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製作合同,如何貼花

答:由受託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製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別記載加工費金額與原材料金額的,應分別按“加工承攬合同”,“購銷合同”計税,兩項税額相加數,即為合同應貼印花;合同中不劃分加工費金額與原材料金額的,應按全部金額,依照“加工承攬合同”計税貼花。

九、對商品房銷售合同是按購銷合同購花還是按產權轉移書據貼花

答:對商品房銷售合同應按照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税。同樣,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書據(合同)也應按照產權轉移書據徵收印花税。

十、企業開具的要貨成交單據是否要貼花

答:商業企業開具的要貨成交單據,是當事人之間建立供需關係,以明確供需各方責任的常用業務憑證,應按規定貼花。外貿企業開具的各種要貨單據,是按照有關部門的供需計劃,以對外貿易合同為依據,與供貨單位訂立的購銷合約。有些要貨單據,雖然在填制和使用上,形式不夠規範,條款不夠完備,手續不夠健全,但具有合同的性質和作用。因此,外貿企業開具的各種名稱、各種形式的要貨單據,均應按規定貼花。

十一、對以貨換貨業務簽訂的合同應如何計税貼花

答:商品購銷活動中,採用以貨換貨業務簽訂的合同,是反映既購又銷雙重經濟行為的合同。對此,應按合同所載的購、銷合計金額計税貼花。合同為列明的金額的,應按合同所載購、銷數量依照國家牌價或市場價格計算應納税額。

十二、倉儲保管業務的應税憑證如何確定

(或稱入庫單等)。對有些憑證使用不規範,不便計税的,可就其結算單據作為計税貼花的憑證。

十三、不兑現或不按期兑現的合同,是否貼花

答:依照印花税暫行條例規定,合同簽訂時即應貼花,履行完税手續。因此,不論合同是否兑現或能否按期兑現,都一律按照規定貼花。

十四、跨地區經營的分支機構,其營業賬簿應如何貼花

答:跨地區經營的分支機構使用的營業賬簿,應由各分支機構在其所在地繳納印花税。對上級單位核撥資金的分支機構,其記載資金的賬簿按核撥的賬面資金數額計税貼花,其他賬簿按定額貼花;對上級單位不核撥資金的分支機構,只就其他賬簿按定額貼花。為避免對同一資金重複計税貼花,上級單位記載資金的賬簿,應按扣除撥給下屬機構資金數額後的其餘部分計税貼花。

十五、對營業賬簿,應在什麼位置上貼花

答:在營業賬簿上貼印花税票,須在賬簿首頁右上角粘貼,不準粘貼在賬夾上。

十六、電子文本類合同是否不需要貼花

答:對納税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税憑證按規定徵收印花税,具體操作方法為:納税人在繳納印花税時,應事先將電子文本中涉及印花税計税依據等相關內容打印成紙質文本,並據以辦】理印花税繳納事項。

十七、印花税繳納日期有何規定

答:印花税的繳納日期是在應税憑證書立或領受時即予辦】理。具體是指,應税合同在簽訂時貼花;產權轉移書據在立據時貼花;營業帳簿在啟用時貼花;權利許可證照在領受時貼花。如果合同是在國外簽訂,並且不便在國外貼花的,應在將合同帶入境時辦】理貼花納税手續。實行彙總繳納的應税憑證,應在税務機關規定期限內繳納。

十八、在何處履行納税貼花手續

答:印花税一般實行就地納税。對於全國性商品物資訂貨會(包括展覽會、交易會等)上所簽訂合同應納的印花税,由納税人回其所在地後及時辦】理貼花完税手續。

十九、對借款合同如何貼花

週轉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簽訂,規定最高限額,借款人在規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額內隨借隨還.為此,在簽訂流動資金週轉借款合同時,應按合同規定的最高借款限額計税貼花。以後,只要在限額內隨借隨還,不再籤新合同的,就不另貼印花。

二十、企業集團內部使用的有關憑證是否貼花

答:對於企業集團內具有平等法律地位的主體之間自願訂立、明確雙方購銷關係、據以供貨和結算、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應按規定徵收印花税。對於企業集團內部執行計劃使用的、不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不徵收印花税。

二十一、印花税的違章處罰如何規定

答:納税人有下列行為的,由税務機關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處罰:

1、在應納税憑證上未貼或者少貼印花税票的或者已粘貼在應税憑證上的印花税票未註銷或者未畫銷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條的處罰規定,由税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少繳的税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少繳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2、已粘貼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造成未繳或少繳印花税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的處罰規定,由税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少繳的税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少繳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偽造印花税票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一條的處罰規定,由税務機關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出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按期彙總繳納印花税的納税人,超過税務機關核定的納税期限,未繳或少繳印花税款的,視其違章性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或第六十四條的處罰規定,情節嚴重的,同時撤銷其匯繳許可證。

5、納税人違反以下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税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的處罰規定,由税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A、違反《印花税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凡彙總繳納印花税的憑證,應加註税務機關指定的匯繳戳記、編號並裝訂成冊後,將已貼印花或者繳款書的一聯粘附冊後,蓋章註銷,保存備查”;

B、違反《印花税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納税人對納税憑證應妥善保存。憑證的保存期限,凡國家已有明確規定的,按規定辦】;其餘憑證均應在履行完畢後保存一年”。

  印花税合同12

  一、房屋租賃合同印花税應由合同雙方誰付?

對於很多朋友對於房屋租賃合同印花税該誰交付、及房屋租賃合同印花税税率是多少?解答如下:

在税收法規上,訂立合同的雙方都是印花税納税義務人,即使是合同約定税負由物業承擔。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

法規文號:國務院令1988第11號

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書立、領受本條例所列舉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都是印花税的納税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税人),應當按照本條例規

定繳納印花税。

第八條同一憑證,由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簽訂並各執一份的,應當由各方就所執的一份各自全額貼花。

  二、房屋租賃合同印花税繳納需要提供什麼資料?

需要租賃雙方攜帶本人身份證原件、租賃合同原件、房產證原件一起到所在地地税局去繳納。

  三、房屋租賃合同印花税税率如何計算?

1、財產租賃合同印花税的税率是0、1%;印花税在“籤合同時”按合同金額繳納。

2、印花税是這樣規定的:應納税額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額未滿五分的不計,滿五分的按一角計算。

對財產租賃的印花税有特殊規定:最低一元應納税額起點,即税額超過一角但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計。

  四、房屋租賃合同印花税税率是多少?分幾次扣除?

房屋租賃合同印花税税率是0、1%,一次性交納。

印花税合同13

簽訂借款合同後如何繳納印花税?應計徵印花税的借款合同的範圍包括: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單據作為合同使用的,也應按合同貼花。借款合同的計税金額為借款金額。應納税額=借款金額×0.05‰

印花税計算方法

目前,對不同的借款形式,主要採取下列計税辦法:

一、凡是一項信貸業務既簽訂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開借據的,只就借款合同所載金額計税貼花;凡是隻填開借據並作為合同使用的,應以借據合同所載金額計税貼花;凡是隻填開借據並作為合同使用的,應以借據所載金額計税,在借據上貼花。

如果雙方在口頭上達成借貸協議,在借款時通過借據作憑證,應按每次借據金額計税貼花。

二、借貸雙方簽訂的流動資金週轉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簽訂,規定最高限額,借款人在規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額內隨借隨還。這種借款次數頻繁,如果每次借款都要貼花,勢必加重雙方負擔。因此,對這類合同只就其規定的最高額在簽訂時貼花一次,在限額內隨借隨還不簽訂新合同的,不再另貼印花。

三、目前,有些借款方以財產作抵押,從貸款方取得一定數量的抵押貸款,這種借貸方式屬資金信貸業務,這類合同應按借款合同貼花,其後如果借款方因無力償還借款而將抵押資產轉移給貸款方時,還應就雙方書立的產權書據,按“產權轉移書據”的有關規定計税貼花。

四、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經營的融資租賃業務,是一種以融物方式達到融資目的的業務,實際上是分期償還的固定資金借款。因此,對融資租賃合同,亦應按合同所載租金總額,暫按借款合同計税貼花。

五、在有的信貸業務中,貸款方是由若干銀行組成的銀團,銀團各方均承擔一定的貸款數額,借款合同由借款方與銀團各方共同書立,各執一份合同正本。對這類合同,借款方與貸款銀團各方應分別在所執的合同正本上,按各自的借貸金額計税貼花。

六、有些基本建設貸款,先按年度用款計劃分年簽訂借款合同,在最後一年按總概算簽訂借款總合同。總合同的借款金額包括各個分合同的借款金額。對這類基建借款合同,應按分合同分別貼花,最後簽訂的總合同,只就借款總額扣除分合同借款金額後的餘額計税貼花。

印花税合同14

 按照規定,借款合同應當繳納印花税。有網友諮詢了以下幾個問題:

1、銀行給予企業以信用額度的合同,是否應繳納印花税?如何繳納?

2、銀行與企業之間簽訂的商業貼現協議是否應繳納印花税?如何繳納?

3、企業與企業之間簽署的商業匯票背書轉讓協議是否應繳納印花税?如何繳納?

4、銀行與企業之間簽署的銀行匯票承兑協議是否應繳納印花税?如何繳納?

5、信貸額度協議展期,及借款展期,是否應繳納印花税?如何繳納?

(1)根據《關於對借款合同貼花問題的具體規定》(國税地[1988]30號)的規定,“借貸雙方簽訂的流動資金週轉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簽訂,規定最高限額,借款人在規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額內隨借隨還。為此,在簽訂流動資金週轉借款合同時,應按合同規定的最高借款限額計税貼花。以後,只要在限額內隨借隨還,不再簽訂新合同的,就不另貼印花。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印花税只對税目税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徵税的其它憑證徵税。”銀行與企業之間簽訂的商業匯票貼現協議、商業匯票背書轉讓協議、銀行承兑匯票承兑協議不屬於印花税徵税範圍,不必繳納印花税。

(3)根據《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花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税發[1991]155號)的規定,“對辦理借款展期業務使用的借款展期合同或其它憑證,按信貸制度規定,僅載明延期還款事項的,可暫不貼。

 “對於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簽訂的借款合同是否須繳税?”近日,某企業的財務人員打電話向當地主管税務機關諮詢,對此,税務人員解釋如下:

在企業所得税方面,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扣除。

在印花税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税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88]11號)中所規定的借款合同,是指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所簽訂的借款合同,並按借款金額的萬分之零點五貼花。

首先需要明確的是,作為《經濟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中所規定的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包括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由於《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銀髮[1996]173號)第六十一條規定,各級行政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供銷合作社等合作經濟組織、農村合作基金會和其他基金會,不得經營存貸款等金融業務。因此,企業之間不得違反國家規定辦理借貸或者變相借貸融資業務。

而作為徵收印花税的借款合同雖然概念適用上也遵從《經濟合同法》的規定,但是根據國務院令[1988]11號文的規定,其徵税範圍為,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和借款人所簽訂的借款合同,這裏的銀行是指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

根據《國家税務局關於印花税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的通知》(國税發[1991]55號)的規定,我國的其他金融組織是指除人民銀行、各專業銀行以外,由中國人民銀行批准設立,領取經營金融業務許可證書的單位。需要注意的是,金融企業與銀行企業的區別,金融企業包括銀行金融企業和非銀行金融企業,銀行金融企業是指國家專業銀行、區域性銀行、股份制銀行、外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以及其他綜合性銀行。

可以説,印花税徵收範圍內的借款合同基本上遵從於《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銀髮[1996]173號)中的界定,也就是説對貸款方作出了限制性規定,即貸款人必須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經營貸款業務,持有中國人民銀行頒發的《金融機構法人許可證》或《金融機構營業許可證》,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登記。

由此可知,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簽訂的借款合同,不屬於印花税的徵税範疇,不繳納印花税。

此外,需要説明的是,納税人在從事經濟活動的過程中,對經濟活動的實質課税與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問題應正確予以理解與運用,國家對貸款業務是作出了限制及禁入性規定,但對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款業務,就營業税而言,《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發<營業税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國税函[1995]156號)規定,不論金融機構還是其他單位,只要是發生將資金貸與他人使用的行為,均應視為發生貸款行為,按“金融保險業”税目徵收營業税。而在企業所得税方面,《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又作出了“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准予扣除”的規定。

綜上所述,從税收層面上來説,印花税徵收範圍內的借款合同是一種狹義上的借款合同,而並非經濟合同法所界定的廣義上的借款合同。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的批覆》(法釋[1999]第3號)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但是,兩者所簽訂的借款合同,卻不屬於印花税的徵收範圍。

印花税合同15

一般納税人購銷合同的印花税的計算方法如下:

《財政部、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財税[20xx]162號)第一條規定,對納税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税憑證按規定徵收印花税。

購銷合同印花税税率為萬分之三;按照購和銷合同金額的萬分之三繳納,現在一般要求按月繳納。對於沒有簽訂購銷合同卻發生購銷行為的,也要繳納購銷的印花税。但是,各地規定可能有所不同,比如:外資企業在國外發生購銷行為的,購和銷按照全額做為計税金額,在境內發生的購銷行為,購按60%做為計税金額,銷按70%做為計税金額。內資企業發生的購銷行為,購按60%做為計税金額,銷按70%做為計税金額。

租賃合同按照租金做為計税金額,税率為千分之一。

不減,全包括,就是説你合同上寫的多少錢就是多少錢

工業企業一般納税人按購銷金額的萬分之三在地税繳納印花税,不用計提,直接按交税的票入管理費用即可。只是晚一個月進賬。

按合同上的金額就可以了,如果合同上是含税的,則按含税的計提,如果合同上是不含税的,則按不含税的計提。

標籤: 印花税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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