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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勞動合同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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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勞動合同問題

本人2005年6月在一單位從事司機工作,2009年6月30日合同到期。今日6月9號單位人力資源部將“勞動合同期滿不予續簽合同通知書”交給我(通知書上的日期為6月1日),並告訴我本月底合同到期後不予我續簽,且沒有讓我簽收。我剛才在網上搜索了一下《勞動法》只是説要提前1個月書面通知,並沒有找到是否違規或者怎麼處理!我的問題如下:

1、我6月9號書面接到通知書,問題

A單位是否違規?如單位違規本月底合同期滿後是否可以繼續續約?如可以續約最少多長時間?

B既然這樣我也不想與該單位續約,如我不續約,單位是否應給我補償?如給予補償可以補償多少?

C該單位還有沒有其他責任,受何種處罰?

2、我2009年1月工作期間右腿腳腕扭傷,醫院證明為骨裂,但達不到工傷十級。單位給我辦理了工傷,醫療保險辦公室報銷了部分醫療費。右腳腳腕雖然恢復但至今不能太用力,否則非常疼痛。2009年4月到醫院複查並期間部分費用醫療保險辦公室也給予了報銷。問題:

A像我這種情況單位能主動給我解除老動合同嗎?如果能解除,我的右腳腳腕以後的醫療費用怎麼處理?

目前我就想到了這一些問題,請各位天涯的'朋友幫助解決!

我在右腳受傷(正值春節前單位非常忙)只休息了幾天就堅持工作了,現在確給我解除勞動合同,我對該單位非常失望!也不想續約了,可是又一想自己的辛苦付出也要有回報吧!不能就這麼便宜了該單位?我該怎麼辦?對您給我的幫助,我表示最忠心的感謝!


標籤: 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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