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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誤區

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誤區

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誤區,注意事項有哪些

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誤區

符合條件可籤“無固定期限合同”以保護自己權益,該合同有效期至法定退休日止

勞務工諮詢的勞動爭議問題幾乎佔了所有諮詢種類的40%。很多諮詢者在知道自己享有“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權利時,往往因不理解“無固定期限”的含義而陷入誤區,導致自己的權利得不到有效維護。

誤區一:工作滿十年即可申請

根據我國勞動法》第20條第2款規定:“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延續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由此,我們可以認定,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是“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所謂“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的期限連續無間斷。如果勞動合同的期限有間斷,即使累計達到了十年,也不能認為是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滿了十年,因此不具備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

誤區二:員工提出簽訂,用人單位必須同意

根據《勞動法》第20條第2款的規定,企業與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以雙方願意續訂勞動合同為基礎,如果用人單位堅持不願續簽,就會導致合同終止。員工也不得強行要求用人單位簽訂。所以還是要以雙方願意為簽訂合同為前提。

誤區三:無固定期限合同就是終身合同

《勞動法》第20條第1款規定:“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所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勞動合同中沒有明確約定合同期限,並且用人單位不得隨時解除合同關係的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有效期限自簽訂之日起至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之日止。

但無固定期限並非終身合同,在遇到法定事由的情況下,也可以提前解除,如用人單位的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無法與員工繼續履行合同、勞動者嚴重失職、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等等。另外,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也可以約定在固定期限內雙方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當條件成立時,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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