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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備】變更合同三篇

【必備】變更合同三篇

隨着法律知識的普及,合同的類型越來越多,合同是對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那麼常見的合同書是什麼樣的呢?以下是小編整理的變更合同3篇,歡迎閲讀與收藏。

【必備】變更合同三篇

變更合同 篇1

(一)合同變更的條件

1.原合同關係有效成立。

合同的變更必須以有效成立的合同為對象,凡未成立或無效的合同,不存在變更的問題。因為,合同的變更發生改變原合同關係之效力,無原合同關係便無變更的對象。合同無效,自始即無合同關係;合同被撤銷,合同自始失去法律約束力,亦無合同關係;追認權人拒絕追認效力未定的合同,仍無合同關係。在這些情況下,自無變更合同的餘地。

2.合同要素髮生變化。

有效成立的合同要成立合同變更,必須有合同要素的變化。在廣義合同變更中,不僅指合同主體發生變更,也包括合同內容發生變化。在狹義的合同變更中,則不包括合同主體的變更,僅指合同內容的變更。因此,合同要素髮生變化是合同的變更不可或缺的條件。就合同內容變化來説,主要包括下列內容的變化:

① 合同標的物變更,包括標的物種類、數量、品質、規格等發生變化;

②合同履行條件變更,包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履行方式以及結算方式的改變等;

③合同價金變更,即合同價款或者酬金的增減,以及利息的變化等;

④合同性質變更,例如租賃合同買賣合同,選擇之債變為簡單之債,原合同債務轉變為損害賠償債務等;

⑤合同所附條件或者期限變更,例如所附條件除去或者增加,所附期限的延長或者提前等;

⑥合同擔保的變更,例如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或者法律的規定,使合同擔保消滅或者新設等

⑦其他內容的變更,例如違約金的變更,選擇裁判機構協議的變更,等等。

當然,當事人對合同變更內容的約定必須明確。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而且變更後的合同內容不得具有違法性,不得規避法律的規定或者損害國家、集體和第三人的利益,不得有違公序良俗,否則,不發生合同變更的效果。

3.合同的變更必須有合法依據。

在合同法學上,合同變更的合法依據主要包括:當事人協議。當事人協商一致變更合同是合同自由原則的體現,因此,當事人的合意是引起合同關係變更的重要法律事實。前文已經指出,合同通過當事人協商變更是合同變更的一種類型,我國《合同法》第77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法律直接規定。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變更合同,法律效果可直接發生,不以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的裁判或當事人協議為必經程序。裁判機關裁判。合同也可以由法院判決或者仲裁機關裁決的程序發生變更。在我國法上,一是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二是適用情勢變更原則,無論是解除合同還是變更合同,均須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的裁判。依形成權人的.意思表示。合同的變更在於形成權人單方意思表示的,例如選擇權人行使選擇權,使合同變更。

4.符合法律要求的方式。

對合同的變更法律要求採取一定方式的,須遵守此種要求。基於情勢變更原則變更合同,變更意思表示不真實的合同,須經法院或者仲裁裁判的方式。當事人協議變更合同,有時需要採用書面形式,有時則無此要求。《合同法》第77條第2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變更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其規定。

(二)合同變更的效力

合同一經過變更,即產生以下法律效力:

第一,合同變更部分取代被變更部分,原合同未變更部分仍然繼續有效。換句話説,合同變更僅對已經變更的部分發生效力,未變更部分的權利義務繼續發生效力。這是因為,合同的變更,主要是在保持原合同關係的基礎上,使合同內容發生變化,合同變更的實質是以變更後的合同代替了原合同。因此,在合同發生變更以後,當事人應當按照變更後的合同內容做出履行,任何一方違反變更後的合同內容都將構成違約。

第二,合同變更原則上僅向將來發生效力,對已經履行的部分沒有溯及力,已經履行的債務不因合同的變更失去其法律依據。因此,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任何一方不得因合同的變更而要求對方返還已為的給付。

第三,合同的變更並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的權利。《民法通則》第115條規定:“合同的變更或者解除,不影響當事人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變更合同 篇2

方: 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託代理人:

乙方:

員工工號:

身份證號: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對雙方在 年 月 日簽訂/續訂的勞動合同(合同編號: )作如下變更:

一、變更內容:

二心得體會範文、本協議書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後生效。

三、本協議書生效後,原勞動合同仍然繼續履行,但變更條款按本協議履行。

四、本協議書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變更合同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乙方”)

身份證號碼:□□□□□□□□□□□□□□□□□□

性別:□ 男 □ 女 户口性質:□ 非城鎮 □ 城鎮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稱“用工單位”)

法定代表人或委託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配合丙方的運營與發展,丙方調整人力資源管理服務機構,現就更換用工管理機構所涉及的勞動合同用人主體變更及其他權利義務等相關事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有關的.勞動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經三方協商一致,簽訂本變更協議。

1、 乙方原與“凱迪 ”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用人主體變更為“上海海之源人才服務有限公司”,其他勞動合同條款不做任何變更。

2、 原勞動合同期限雙方確認從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3、 甲方負責辦理乙方的用工與社會保險繳納、代發工資等相關手續。

4、 丙方認可此次管理機構所涉及的用工主體調整,不影響乙方在丙方的服務年限連續計算

5、 變更協議從20xx年10月1日起經三方簽字或蓋章後生效。

甲方:

簽字(蓋章) 乙方: 簽字(蓋章) 丙方: 簽字(蓋章)

標籤: 三篇 變更 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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