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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税務師《涉税服務實務》考點:不動產進項税額的抵扣

2017税務師《涉税服務實務》考點:不動產進項税額的抵扣

導語:註冊税務師是指經全國統一考試合格,取得《註冊税務師執業資格證書》並經註冊登記的、從事税務代理活動的專業技術人員。下面和小編來看看2017税務師《涉税服務實務》考點:不動產進項税額的抵扣。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2017税務師《涉税服務實務》考點:不動產進項税額的抵扣

不動產進項税額的抵扣

(1)適用一般計税方法的試點納税人,2016年5月1日後取得並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或者2016年5月1日後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税額應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從銷項税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2)取得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自建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不動產,不包括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

(3)融資租入的不動產以及在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其進項税額不適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規定。

(4)納税人2016年5月1日後購進貨物和設計服務、建築服務,用於新建不動產,或者用於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並增加不動產原值超過50%的,其進項税額依照有關規定分2年從銷項税額中抵扣。不動產原值,是指取得不動產時的購置原價或作價。上述分2年從銷項税額中抵扣的購進貨物,是指構成不動產實體的材料和設備,包括建築裝飾材料和給排水、採暖、衞生、通風、照明、通訊、煤氣、消防、中央空調、電梯、電氣、智能化樓宇設備及配套設施。

(5)購進時已全額抵扣進項税額的貨物和服務,轉用於不動產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進項税額的40%部分,應於轉用的當期從進項税額中扣減,計入待抵扣進項税額,並於轉用的當月起第13個月從銷項税額中抵扣。

(6)不動產在建工程發生非正常損失的,其所耗用的購進貨物、設計服務和建築服務已抵扣的進項税額應於當期全部轉出;其待抵扣進項税額不得抵扣。

(7)按照規定不得抵扣進項税額的不動產,發生用途改變,用於允許抵扣進項税額項目的,按照下列公式在改變用途的次月計算可抵扣進項税額。

可抵扣進項税額=增值税扣税憑證註明或計算的進項税額×不動產淨值率

依照本條規定計算的可抵扣進項税額,應取得2016年5月1日後開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憑證。

按照本條規定計算的可抵扣進項税額,60%的部分於改變用途的次月從銷項税額中抵扣,40%的部分為待抵扣進項税額,於改變用途的次月起第13個月從銷項税額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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