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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股權轉讓與撤回投資的税負比較

關於股權轉讓與撤回投資的税負比較

某居民企業註冊資本為2000萬元,有甲、乙兩個企業股東。甲出資600萬元,擁有30%股權,乙出資1400萬元,擁有70%股權。現甲準備將其擁有的全部股權按公允價800萬元轉讓給丙。已知此時該居民企業所有者權益除實收資本2000萬元外,未分配利潤為400萬元,盈餘公積200萬元。現有兩種方案:方案一,甲按其擁有的全部股權以800萬元轉讓給丙;方案二,甲先撤回投資,然後由丙增資,維持原有股權比例不變。

關於股權轉讓與撤回投資的税負比較

兩種方案比較

股權轉讓方式《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税法若干税收問題的通知》(國税函〔2010〕79號)第三條規定,轉讓股權收入扣除為取得該股權所發生的成本後,為股權轉讓所得。企業在計算股權轉讓所得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未分配利潤等股東留存收益中按該項股權所可能分配的金額。

撤回投資方式《國家税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税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五條關於“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的税務處理”規定,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於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於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餘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股權轉讓與撤回投資的區別:股權轉讓不得確認股息所得,而投資撤回一般確認股息所得,而符合條件的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税收入。由此,居民企業股權轉讓或者撤回投資的税務處理有差異。

税務處理

1.若甲發生股權轉讓業務(假設不考慮印花税,下同)

甲企業股權轉讓所得為800-600=200(萬元)。

甲企業股權轉讓所得應納税額為200×25%=50(萬元)。

2.若甲為居民企業,發生撤回投資業務

(1)相當於初始投資部分的600萬元確認為投資收回。

(2)甲企業股息所得=(400+200)×30%=180(萬元),企業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税收入。

(3)甲企業投資資產轉讓所得為800-600-600×30%=20(萬元)。

甲企業投資資產轉讓應納税額為20×25%=5(萬元)。

兩者比較可以看出,企業按先撤回投資,再增資方式,比直接進行股權轉讓方式要減少納税45萬元。

注意事項

1.股息所得應按照註冊資本比例來計算。國家税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五條規定,相當於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從上述規定來看,股息所得必須按照“註冊資本比例”來扣減未分配利潤和盈餘公積。而公司法對紅利的分配比較靈活,可以按照章程規定的比例,也可以按照出資比例來分配。

2.居民企業從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作為免税收入有排除性條件。企業所得税法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税收入。企業所得税法實施條例對“符合條件”進行了解釋説明,“符合條件”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於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益。

3.撤資要符合公司法的相關規定。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公司法對減資的條件和程序作了嚴格的規定。公司資本過剩或虧損嚴重,公司可以依法減少註冊資本。為了平衡和制約多數股東的決策權和少數股東的退出權,公司法第七十五條和第一百四十三條分別賦予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特定條件下享有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是股東撤回投資的特殊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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