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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對石油建設工程投資造價的影響論文

營改增對石油建設工程投資造價的影響論文

1營業税和增值税的異同

營改增對石油建設工程投資造價的影響論文

營業税、增值税同屬於流轉税範疇,又稱流轉課税、流通税,指以納税人商品生產、流通環節的流轉額或者數量以及非商品交易的營業額為徵税對象的一類税收。

1.1營業税

徵收範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税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540號令(2008年11月10日)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税的納税人。應納税額計算公式:應納税額=營業額(不含税)×税率。税率:3%。對於建設項目:項目總投資=業主費用+承包費用=業主費用+(承包費用-營業税)+營業額×税率其中,營業額×税率為承包商繳納的營業税額度。

1.2增值税

徵收範圍: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税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第538號令(2008年11月10日)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税的納税人。應納税額計算公式:應納税額=合同額(不含税)×税率或應納税額=當期銷項税額-當期進項税額。税率:建築業11%,小規模納税人增值税徵收率為3%。對於建設項目:項目總投資=業主費用+承包費用=業主費用+(承包費用-應納税額)+當期銷項税額-當期進項税額=業主費用+(承包費用-應納税額)+承包企業增值額×税率其中,承包企業增值額×税率為承包商繳納的增值税額度。

1.3增值税與營業税對比

增值税與營業税徵收範圍相同,税率不同,增值税税率明顯高於營業税税率,計算方法和計費基數不同,增值税計費基數小於營業税計費基數,增值税額度取決於承包企業增值額,對總投資的影響取決於承包企業增值額在項目總投資中所佔比例。

2建築業“營改增”對石油建設工程造價的影響

2.1“營改增”對各類費用的影響

“營改增”對各類費用的影響,在實際操作過程中會有一定的差距,特別是地材費、零星材料費、用工費和分包費等會對税額產生不同影響。從工程投資費用構成和“營改增”產生的影響不同把費用劃分為四類,即設備費、材料費、建築安裝費、其他費用,其中設備費、材料費、建築安裝費構成工程費用。

2.1.1設備費

按國家財政部和税務總局規定,設備費一般不作為營業税的計費基數。但是,各省市自治區規定有所差別。有的省市自治區規定部分設備作為營業税的計費基數,例如鍋爐設備。增值税計税原則上應納税額=當期銷項税額-當期進項税額,税額一進一出,所以“營改增”後對設備費來説不產生新的增值税。同時,按照增值税抵扣原則,設備費自身所含增值税可在石油產品銷項税中抵扣,且已經執行多年。因此,“營改增”後工程建設投資在設備增值税這部分會略有所降低,但基本可以忽略。

2.1.2材料費

按國家財政部和税務總局規定,材料費應作為營業税計税基數,需計取3%的營業税。理論上講,“營改增”後材料部分的增值税計税與設備相同,並且自身所含增值税可在石油產品銷項税中抵扣。這樣“營改增”後會大幅度降低建設投資造價。同時,還應認識到對部分地材,沒有進項税或進項税為3%(小規模納税人税率),對應的工程造價會增加。

2.1.3建築安裝費

建築安裝費一般為增值部分,特別是對於包工不包料的合同,增值税應納税額將大幅增加。增值税和營業税應納税額計算公式為:營業税應納税額=營業額(不含税)×0.03。增值税應納税額=合同額(不含税)×0.11。若計税基數相同時,“營改增”後税額增加2.67倍。

2.1.4其他費用

主要包括土地費、建設管理費、諮詢及勘察設計費、專項評價費、專利費等,其中土地費等已經包含增值税,“營改增”對其沒有影響;“營改增”對建設管理費、諮詢及勘察設計費、專項評價費、專利費等影響較大,與建築安裝費相同。

2.2“營改增”對各類項目總投資的影響

通過對構成項目投資造價的四類主要費用(設備費、材料費、建築安裝費、其他費用)分析,可以看出“營改增”對其影響是不同的。“營改增”後設備費、材料費、建築安裝費和其他費用對工程造價的影響前面已經進行了分析,其對於石油建設項目投資造價產生總體的影響將取決於項目設備費、材料費、建築安裝費和其他費用構成比例。針對中國石油油氣田項目、長輸管道項目、煉油化工項目、銷售項目、礦區建設項目、裝備製造項目等六類項目進行分析,典型工程統計分析各種費用構成比例。

2.3“營改增”對承發包方式的影響上

面的“營改增”對各類項目總投資的影響是基於通常的承發包方式條件下的定量分析,在項目建設中實際採用的承發包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如,包清工、通常的承發包、總承包等。對於不同的承發包模式,由於營業税計費基數不同其納税額不同,一般包清工最少、通常的承發包方式次之、總承包最多。另外總承包範圍的不同其計費基數也不同。按現階段建設管理模式,包清工情況較少,採用總承包模式較多,特別是大型項目,總承包的範圍每個項目有所不同。這樣,在項目實際建設中繳納的營業税要高於概預算計算額度。“營改增”後納税額將與承包模式無關,即税金是固定的,不會因承包模式與合同改變產生變化,項目總投資造價中的税金將與實際發生額度一致,杜絕預估税金可能與實際額度差別較大的不合理現象。例:某項目總投資估算5000萬元,其中業主費用(設備、大部分材料由業主採購)3000萬元、承包商費用2000萬元。簽訂合同時進行了調整,小型設備和材料都由承包商採購進入承包合同,增加的小型設備和材料費1200萬元。原營業税為58.25萬元(簡化計算),調整後營業税為94.25萬元(簡化計算),增加36萬元。“營改增”後增值税就不會由於承包方式和合同調整而改變。

2.4“營改增”對投資者的影響

通過分析得出“營改增”後,項目概預算投資中税額明顯增加了一倍左右,項目投資增加。但是,“營改增”後對投資者的影響主要取決於以下方面:首先,對於投資者建設項目中的增值税可以在其銷項税中抵扣,即應納税額=當期銷項税額-當期進項税額,當期不能抵扣的可在規定期限內順延,這樣使得投資者承擔的税金得到了轉移。其次,對於不同的投資者可抵扣的額度不同,當期銷項税額≥當期進項税額時可以全部抵扣,投資者可不承擔建設增值税,投資明顯減少;當期銷項税額<當期進項税額時可以部分抵扣,投資增加與減少視可抵扣額度而定。按照國家“營改增”總體路線為税額不增的原則,總體上講項目投資不增。對於中國石油投資的項目,一般是主營業務投資項目由於當期銷項税≥當期進項税,項目投資減少,減少的額度為原來計取的營業税,其幅度見表2;部分非主營投資項目,或者特殊的主營業務投資項目,當期銷項税<當期進項税或無銷項税,項目投資可能會有所增加,增加幅度與投資者和項目具體情況有關。

2.5“營改增”對計價體系的影響

在計價依據方面,預算定額、費用定額、其他費用定額、概算定額、概算指標、投資參考指標等構成了中國石油完整的計價依據體系;在計價方法上,估算編制規定、概預算編制方法等構成了中國石油完整的計價文件編制體系;中國石油投資管理規定和其他相關規定構成了中國石油建設項目投資管理體系。這些體系構成了現有的投資造價管理體系,在這一體系中規定主營業務投資項目設備和主要材料增值税進行抵扣,現階段基本已經實現了設備和主要材料增值税抵扣。除此之外,對於建築安裝費和其他費用還沒有實現增值税抵扣,“營改增”後建築安裝費和其他費用中涉及的增值税要實現抵扣,需精確計算增值税額度。所以“營改增”後原有的計價體系已經不能滿足投資造價控制需求,特別是在建築安裝費和其他費用計價方面,也不符合國家“營改增”和中國石油整體利益需求,必須改革和完善原有計價體系。

2.6“營改增”項目法人對投資造價的影響

按照國家相關税法及條例不論是營業税還是增值税都是以法人為納税對象,即“營改增”對投資者的影響要由項目法人來具體操作。營業税對項目投資造價水平的影響與法人無關,而增值税對項目投資造價水平的'影響,或者説最終投資造價與法人有關。這是因為,從表面上將“營改增”是向承包商收取增值税,但對於承包商或施工單位來説,增值税對他們只是流轉。對於投資者是否能夠流轉出去取決於投資者是否有銷項税,只有有了銷項税才能完成抵扣。因此,“營改增”後項目法人情況是決定增值税是否能抵扣的決定性因素,即項目法人情況將是決定項目投資和造價水平的一個重要因素,“營改增”後項目法人的不同,不但影響投資和造價水平,還會直接與項目總體效益相關。

3建議

3.1“營改增”後的計價體系變革

由於“營改增”後原有的計價體系已經不能滿足投資造價控制需求,也不符合國家“營改增”和中國石油整體利益需求,應改革和完善原有計價體系,主要包括預算定額、概算指標、費用定額、其他費用等,建立適應增值税模式的計價依據體系。一是,建立不含税計價依據體系,即預算定額、費用定額、其他費用定額、概算定額、概算指標等進行不含增值税價格轉換。預算定額、概算指標已經具備了不含增值税價格轉換條件,因為新頒佈的預算定額、概算指標實現了量價分離,建立消耗量數據庫,需要用不含增值税的價格進行更換即可完成轉換工作。對於費用定額和其他費用定額應進行重新編制,建立不含增值税的費用定額和其他費用定額。二是,建立適合“營改增”的計價方法。修編概預算編制方法,從內容和形式上制定適應“營改增”概預算文件編制方法,原則上增值税單列,與國際計價方法接軌。三是,修編中國石油投資管理規定和其他相關規定,建立適合“營改增”的工程建設和投資造價管理辦法,切實執行國家“營改增”規定,保障中國石油整體利益。

3.2研究建立適應“營改增”項目公司組建及法人確定模式

由於“營改增”後項目法人情況是決定增值税是否能抵扣的決定性因素,項目法人的確定不但影響投資和造價水平,還會直接與項目總體效益相關。因此,需要針對“營改增”新的納税特點研究制定建立適應“營改增”項目公司組建及法人確定模式。現階段,中國石油投資項目管理模式為原有地區公司模式(主要模式)、新成立地區公司模式(廣西石化、四川乙烯)、項目部模式(長輸管道)等幾種,這些管理模式與中國石油項目建設特點密切相關。這些模式在增值税抵扣政策實行中,其對投資造價控制的影響已經體現,“營改增”實施後其影響會增大。因此,中國石油應研究制定適應“營改增”項目公司組建及法人確定模式。

4結語

為將來全面執行國家建築業“營改增”政策,充分適應“營改增”需求,保障中國石油項目投資效果,迫切需要研究“營改增”對中國石油項目投資造價的影響,探索新的投資造價管理模式和計價模式,制定完善的中國石油“營改增”投資造價控制體系,是今後一定時期內投資造價管理工作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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