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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對高校税務管理的影響

“營改增”對高校税務管理的影響

(一)納税方面的影響。過去,高校在簽訂各種科研項目協議的時候,都必須要繳納相應的印花税,且按照協議的要求,如果高校向社會提供教育服務,那麼它就必須要上繳一定的營業税,若銷售物品,則必須上繳定額的增值税。另外,協議內容中還牽涉到其它的一些税種,比如:房產税、所得税以及契税等。然而,高校在實行“營改增”之後,則不再需要上繳相應的營業税。其中,針對具有“一般納税人”性質的高校,它們過去需要上繳的營業税税率是5%,而在實行“營改增”之後,它們在“營改增”使用範圍之內的税率則只有6%,且其税率也增長了20%。假設,高校的進項税額抵消税率是17%,那麼“營改增”中的營業税則會增值,但高校能夠向社會提供的所有教育服務的税收率基本不發生任何變化,將其設為s,同時將能夠進行抵消的含税購進金額設為h,然後依照“營改增”的税率要求,將城建税定為7%,教育附加税定為3%。那麼,就可以得出以下結論:

“營改增”對高校税務管理的影響

(1)未實行“營改增”時的税負為:s*5%*(1+7%+3%)=0.055s;

(2)實行“營改增”時的賦税為:[s/(1+6%)*6%-h*17%]*(1+7%+3%)s=0.062s-0.187h;

(3)實行“營改增”時增加的税負為:0.062s-0.187h-0.055s=0.007s-0.187h。倘若,0.007s-0.187h的值等於零,那麼不論高校是否實行“營改增”,其税負都是一樣的。可0.007s-0.187h的值大於零時,高校在實行“營改增”之後,其税負會增加。若0.007s-0.187h的值小於零,那麼高校實行“營改增”後,其税負則會減少。

(二)税務核算方面。一般來説,高校需要上繳的納税額是依照營業額的多少計算出來的',也就是説:營業額的高低直接影響高校納税額的總值。但是,當“營改增”將營業税納入增值税之後,高校所需要上繳的增值税除了要受其營業額的影響之外,還要受到進項税額以及抵扣憑證的影響。所以,在這個時候,税務的核算工作就需要財務部以及高校各大部門的全力配合了,以確保財務部可以通過正確的途徑獲得較多的增值税發票,從而為税種的抵扣提供方便。

(三)發票管理方面。目前,增值税的發票只有兩種:一種是普通發票,另一種則是專用發票。因高校在進行增值税進項税額抵消的過程中,會利用到專用發票,這就會影響到其自身需要上繳的增值税額。所以,從該角度上來看,專用發票相對於普通發票來説,高校對其的管理要更為嚴格一點。其次,國家有關部門針對“營改增”,將“增值税違法犯罪”條例列入了《刑法》中。與此同時,現階段國家税務總局對專用發票的開具要求也比“營改增”實行之前,更為嚴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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